diff --git "a/converted_data.json" "b/converted_data.json" new file mode 100644--- /dev/null +++ "b/converted_data.json" @@ -0,0 +1,1452 @@ +[ + { + "instruction": "广州市内地居民、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出入境业务办事网点有哪些区?", + "input": "", + "output": "越秀区、海珠区、天河区、荔湾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 + }, + { + "instruction": "广州市内地居民、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出入境业务越秀区办事网点信息?", + "input": "", + "output": "广州市公安局中国公民出入境接待大厅\n地址:越秀区人民北路 688 号\n咨询电话:12367\n接待时间:\n周一至周五 9:00-12:00/13:00-17:00;\n周六 9:00-12:00/13:00-17:00;\n(节假日另作安排),需提前预约。\n越秀区分局综合办证厅(越秀点)\n地址:越秀区海珠中路 72 号\n咨询电话:12367\n接待时间:\n周一至周五 9:00-12:00/13:00-17:00;\n周六 9:00-12:00/13:00-17:00;\n(节假日另作安排),需提前预约。\n越秀区分局综合办证厅(东山点)\n地址:越秀区东华东路 367 号\n咨询电话:12367\n接待时间:\n周一至周五 9:00-12:00/13:00-17:00;\n周六 9:00-12:00/13:00-17:00;\n(节假日另作安排),需提前预约。" + }, + { + "instruction": "广州市内地居民、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出入境业务海珠区办事网点信息?", + "input": "", + "output": "海珠区分局综合办证中心\n地址:海珠区江南西路紫龙大街 18 号\n咨询电话:12367\n接待时间:\n周一至周五 9:00-12:00/13:00-17:00;\n周六 9:00-12:00/13:00-17:00;\n(节假日另作安排),需提前预约。" + }, + { + "instruction": "广州市内地居民、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出入境业务天河区办事网点信息?", + "input": "", + "output": "天河区政务服务中心\n地址:天河区软件路 13 号2楼\n咨询电话:12367\n接待时间:\n周一至周五 9:00-12:00/13:00-17:00;\n周六 9:00-12:00/13:00-17:00;\n(节假日另作安排),需提前预约" + }, + { + "instruction": "广州市内地居民、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出入境业务荔湾区办事网点信息?", + "input": "", + "output": "荔湾区分局综合办证大厅\n地址:荔湾区中山七路 328 号\n咨询电话:12367\n接待时间:\n周一至周五 9:00-12:00/13:00-17:00;\n周六 9:00-12:00/13:00-17:00;\n(节假日另作安排),需提前预约。" + }, + { + "instruction": "广州市内地居民、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出入境业务白云区办事网点信息?", + "input": "", + "output": "白云区分局综合办证厅\n地址:白云区广云路 11 号\n咨询电话:12367\n接待时间:\n周一至周五 9:00-12:00/13:00-17:00;\n周六 9:00-12:00/13:00-17:00;\n(节假日另作安排),需提前预约" + }, + { + "instruction": "广州市内地居民、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出入境业务黄埔区办事网点信息?", + "input": "", + "output": "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n地址:黄埔区香雪三路 3 号政务服务中心 2 楼 C 区\n咨询电话:12367\n接待时间:\n周一至周五 9:00-12:00/13:00-17:00;\n周六 9:00-12:00/13:00-17:00;\n(节假日另作安排),需提前预约。" + }, + { + "instruction": "广州市内地居民、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出入境业务番禺区办事网点信息?", + "input": "", + "output": "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n地址:番禺区亚运大道 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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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tput": "从化区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n地址: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 128 号\n咨询电话:12367\n接待时间:\n周一至周五 9:00-12:00/13:00-17:00;" + }, + { + "instruction": "外国人出入境业务增城区办事网点信息?", + "input": "", + "output": "增城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n地址:增城区荔湖街景观大道北 7 号\n咨询电话:12367\n接待时间:\n周一至周五 9:00-12:00/13:00-17:00;" + }, + { + "instruction":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指引", + "input": "", + "output":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n一、申请条件\n港澳居民有通行证损毁、遗失的,可以申请补发通行证。\n二、申请材料\n1、填写《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表》;\n2、提交经检测合格的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规格为:40×30mm)及相片的《检测回执》;\n3、提交有效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n4、未满11周岁未办理香港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上无照片的香港居民,应当交验回港证���者签证身份书或特区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n5、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当交验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出生证明如系外国出具,应提交翻译件);\n5、证件损坏的,需提交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证件遗失的,需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表》中填写遗失声明,并签名确认。\n三、受理部门\n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县(区)级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n四、注意事项\n1、办证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办结。有关事项需要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n2、收费标准:补发10年有效通行证,每证收费350元;5年有效通行证,每证收费230元。\n3、港澳居民应当本人前往受理部门提出申请:\n(1)未满18周岁的,须由其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本人申请;\n(2)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n(3)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可以代为申请的其他情形。\n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委托书,监护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以上监护人、被委托人均应当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证件复印件。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n" + }, + { + "instruction":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申请条件", + "input": "", + "output": "港澳居民有通行证损毁、遗失的,可以申请补发通行证。" + }, + { + "instruction":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申请材料", + "input": "", + "output": "1、填写《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表》;\n2、提交经检测合格的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规格为:40×30mm)及相片的《检测回执》;\n3、提交有效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n4、未满11周岁未办理香港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上无照片的香港居民,应当交验回港证或者签证身份书或特区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n5、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当交验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出生证明如系外国出具,应提交翻译件);\n5、证件损坏的,需提交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证件遗失的,需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表》中填写遗失声明,并签名确认。" + }, + { + "instruction":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受理部门", + "input": "", + "output": "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县(区)级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 }, + { + "instruction":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注意事项", + "input": "", + "output": "1、办证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办结。有关事项需要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n2、收费标准:补发10年有效通行证,每证收费350元;5年有效通行证,每证收费230元。\n3、港澳居民应当本人前往受理部门提出申请:\n(1)未满18周岁的,须由其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本人申请;\n(2)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n(3)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可以代为申请的其他情形。\n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委托书,监护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以上监护人、被委托人均应当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证件复印件。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 }, + { + "instruction":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换发指引", + "input": "", + "output": "一、申请条件\n港澳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通行证:\n1、所持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已经过期的;\n2、通行证持有人身份信息变更的;\n二、申请材料\n1、填写《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表》;\n2、提交经检测合格的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规格为:40×30mm)及相片的《检测回执》;\n3、提交有效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n4、未满11周岁未办理香港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上无照片的香港居民,应当交验回港证、签证身份书或特区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出生证明如系外国出具,应提交翻译件);\n5、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当交验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n6、身份信息变更的申请人,应当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身份证明局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n7、交验现持用的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n8、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n三、受理部门\n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委托的县(区)级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n四、注意事项\n1、办证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办结。有关事项需要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n2、收费标准:换发10年有效通行证,每证收费350元;5年有效通行证,每证收费230元。\n3、港澳居民应当本人前往受理部门提出申请:\n(1)未满18周岁的,须由其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本人申请;\n(2)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n(3)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可以代为申请的其他情形。\n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委托书,监护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以上监护人、被委托人均应当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证件复印件。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 }, + { + "instruction":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换发申请条件", + "input": "", + "output": "港澳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通行证:\n1、所持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已经过期的;\n2、通行证持有人身份信息变更的;" + }, + { + "instruction":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换发申请材料", + "input": "", + "output": "1、填写《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表》;\n2、提交经检测合格的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规格为:40×30mm)及相片的《检测回执》;\n3、提交有效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n4、未满11周岁未办理香港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上无照片的香港居民,应当交验回港证、签证身份书或特区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出生证明如系外国出具,应提交翻译件);\n5、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当交验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n6、身份信息变更的申请人,应当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身份证明局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n7、交验现持用的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n8、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 + { + "instruction":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换发受理部门", + "input": "", + "output": "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县(区)级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 }, + { + "instruction":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换发注意事项", + "input": "", + "output": "1、办证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办结。有关事项需要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n2、收费标准:换发10年有效通行证,每证收费350元;5年有效通行证,每证收费230元。\n3、港澳居民应当本人前往受理部门提出申请:\n(1)未满18周岁的,须由其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本人申请;\n(2)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n(3)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可以代为申请的其他情形。\n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委托书,监护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以上监护人、被委托人均应当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证件复印件。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 }, + { + "instruction": "港澳居民证件遗失损坏或过期办理出境证件指引", + "input": "", + "output": "一、申请条件\n港澳居民因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过期需办理出境手续的,可以申请办理一次出境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n二、申请材料\n1、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n2、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3张及相片的《检测回执》;\n3、申请人为港澳居民身份的有关证明。证件过期、损坏的,需提交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证件遗失的,需提交证件遗失的声明。\n三、受理部门\n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县(区)级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n四、注意事项\n办理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办结。\n收费标准:一次出境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每证收费15元。" + }, + { + "instruction": "港澳居民证件遗失损坏或过期办理出境证件条件", + "input": "", + "output": "港澳居民因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过期需办理出境手续的,可以申请办理一次出境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 }, + { + "instruction": "港澳居民证件遗失损坏或过期办理出境证件材料", + "input": "", + "output": "1、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n2、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3张及相片的《检测回执》��\n3、申请人为港澳居民身份的有关证明。证件过期、损坏的,需提交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证件遗失的,需提交证件遗失的声明。" + }, + { + "instruction": "港澳居民证件遗失损坏或过期办理出境证件受理部门", + "input": "", + "output": "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县(区)级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 }, + { + "instruction": "港澳居民证件遗失损坏或过期办理出境证件注意事项", + "input": "", + "output": "办理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办结。\n收费标准:一次出境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每证收费15元。" + }, + { + "instruction": "取得港澳居民身份并已注销内地户口需办理证件前往港澳指引", + "input": "", + "output": "一、申请条件\n内地居民取得港澳居民身份,并已注销内地户口,需办理证件前往港澳的,可以申请办理一次出境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n二、申请材料\n1、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n2、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3张及相片的《检测回执》;\n3、港澳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n4、内地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n5、提交所持有效中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等出入境证件原件;\n6、特殊申请个案,以出入境管理部门解释为准。\n三、受理部门\n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县(区)级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n四、注意事项\n办理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办结。\n收费标准:一次出境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每证收费15元。" + }, + { + "instruction": "取得港澳居民身份并已注销内地户口需办理证件前往港澳申请条件", + "input": "", + "output": "内地居民取得港澳居民身份,并已注销内地户口,需办理证件前往港澳的,可以申请办理一次出境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 }, + { + "instruction": "取得港澳居民身份并已注销内地户口需办理证件前往港澳申请材料", + "input": "", + "output": "1、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n2、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3张及相片的《检测回执》;\n3、港澳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n4、内地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n5、提交所持有效中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等出入境证件原件;\n6、特殊申请个案,以出入境管理部门解释为准。" + }, + { + "instruction": "取得港澳居民身份并已注销内地户口需办理证件前往港澳受理部门", + "input": "", + "output": "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县(区)级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 }, + { + "instruction": "取得港澳居民身份并已注销内地户口需办理证件前往港澳注意事项", + "input": "", + "output": "办理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办结。\n收费标准:一次出境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每证收费15元。" + }, + { + "instruction": "小孩在广州出生已取得进入许可/居留权证明书需办理证件前往港澳申请指引", + "input": "", + "output": "一、申请条件\n港澳居民在广州出生的子女,已取得香港进入许可或澳门居留权证明书,需办理证件前往港澳的,可以申请办理一次有效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n二、申请材料\n1、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n2、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3张及相片的《检测回执》;\n3、出生证明和香港进入许可/澳门居留权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n4、父母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n5、特殊申请个案,以出入境管理部门解释为准。\n三、受理部门\n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县(区)级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n四、注意事项\n办理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办结。\n收费标准:一次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每证收费15元。" + }, + { + "instruction": "小孩在广州出生已取得进入许可/居留权证明书需办理证件前往港澳申请条件", + "input": "", + "output": "港澳居民在广州出生的子女,已取得香港进入许可或澳门居留权证明书,需办理证件前往港澳的,可以申请办理一次有效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 }, + { + "instruction": "小孩在广州出生已取得进入许可/居留权证明��需办理证件前往港澳申请材料", + "input": "", + "output": "1、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n2、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3张及相片的《检测回执》;\n3、出生证明和香港进入许可/澳门居留权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n4、父母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n5、特殊申请个案,以出入境管理部门解释为准。" + }, + { + "instruction": "小孩在广州出生已取得进入许可/居留权证明书需办理证件前往港澳受理部门", + "input": "", + "output": "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县(区)级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 }, + { + "instruction": "小孩在广州出生已取得进入许可/居留权证明书需办理证件前往港澳注意事项", + "input": "", + "output": "办理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办结。\n收费标准:一次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每证收费15元。" + }, + { + "instruction": "台湾居民回大陆定居申请指引", + "input": "", + "output": "一、申请条件\n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赡养人须为广州户口)\n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n3.在我市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n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n5.大陆居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因生活不适应等原因申请返回大陆定居的。\n台湾居民移居外国后申请来大陆定居的,按照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n1、2、3、5项由拟定居地的市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4项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n二、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有关证件和证明需校验原件)\n1.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2份,提交经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3张及相片的《检测回执》;\n2.书面申请;\n3.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的复印件;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首页及复印件,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地区户籍证明;\n4.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内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n5.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n(1)在台孤身一人的: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n(2)夫妻团聚的:申请人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携带的未成年子女为: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n(3)在大陆投资的: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n(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的: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有关证明;\n(5)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原居住在广州市的户籍证明材料;\n6.申请人经济来源证明、在华房产(10万元定期6个月的银行存款证明或可提供退休工资、养老金);(本人存款证明及房产证明无需公证)②产权人、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本。\n7.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n三、受理部门\n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n四、注意事项\n1.办证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60个工作日办结\n2.收费标准:《台湾居民定居证》每证收费人民币8元。" + }, + { + "instruction": "台湾居民回大陆定居申请条件", + "input": "", + "output":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赡养人须为广州户口)\n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n3.在我市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n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n5.大陆居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因生活不适应等原因申请返回大陆定居的。\n台湾居民移居外国后申请来大陆定居的,按照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n1、2、3、5项由拟定居地的市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4项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 }, + { + "instruction": "台湾居民回大陆定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有关证件和证明需校验原件)", + "input": "", + "output": "1.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2份,提交经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3张及相片的《检测回执》;\n2.书面申请;\n3.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的复印件;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首页及复印件,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地区户籍证明;\n4.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内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n5.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n(1)在台孤身一人的: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n(2)夫妻团聚的:申请人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携带的未成年子女为: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n(3)在大陆投资的: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n(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的: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有关证明;\n(5)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原居住在广州市的户籍证明材料;\n6.申请人经济来源证明、在华房产(10万元定期6个月的银行存款证明或可提供退休工资、养老金);(本人存款证明及房产证明无需公证)②产权人、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本。\n7.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 }, + { + "instruction": "台湾居民回大陆定居申请受理部门", + "input": "", + "output": "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 + { + "instruction": "台湾居民回大陆定居申请注意事项", + "input": "", + "output": "1.办证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60个工作日办结\n2.收费标准:《台湾居民定居证》每证收费人民币8元。" + }, + { + "instruction": "5年期台胞证的换发指引", + "input": "", + "output": "一、申请条件\n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台胞证:\n1、五年期台胞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n2、持一次台胞证申请换发五年期台胞证的;\n3、持本式台胞证申请换发电子台胞证的;\n二、申请材料\n1、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n2、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3张及相片的《检测回执》;\n3、有效在穗《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或居住证;\n4、本人五年期台胞证或一次台胞证;\n5、从未办理过五年期台胞证持一次台胞证首次申请换发五年期台胞证的,需提交本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没有身份证的,提供户籍誊本或户口名薄;曾经办理过五年期台胞证持一次台胞证申请换发五年期台胞证的,可按照正常换发办理。\n7、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n三、受理部门\n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县(区)级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n四、注意事项\n1、办证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办结。\n2、收费标准:换发5年有效台胞证,每证收费200元。\n3、台湾居民应当本人前往受理部门提出申请,但下列情形可以除外:\n(1)已满(含)60周岁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n(2)未满16周岁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n(3)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n(4)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可以代为申请的其他情形。\n被委托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监护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明或者户籍誊本等监护关系证明,代办单位的代办人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以上监护人、代办人、被委托人均应当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证件复印件。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 }, + { + "instruction": "5年期台胞证的换发申请条件", + "input": "", + "output": "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台胞证:\n1、五年期台胞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n2、持一次台胞证申请换发五年期台胞证的;\n3、持本式台胞证申请换发电子台胞证的;" + }, + { + "instruction": "5年期台胞证的换发申请材料", + "input": "", + "output": "1、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n2、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3张及相片的《检测回执》;\n3、有效在穗《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或居住证;\n4、本人五年期台胞证或一次台胞证;\n5、从未办理过五年期台胞证持一次台胞证首次申请换���五年期台胞证的,需提交本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没有身份证的,提供户籍誊本或户口名薄;曾经办理过五年期台胞证持一次台胞证申请换发五年期台胞证的,可按照正常换发办理。\n7、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 + { + "instruction": "5年期台胞证的换发受理部门", + "input": "", + "output": "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县(区)级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 }, + { + "instruction": "5年期台胞证的换发注意事项", + "input": "", + "output": "1、办证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办结。\n2、收费标准:换发5年有效台胞证,每证收费200元。\n3、台湾居民应当本人前往受理部门提出申请,但下列情形可以除外:\n(1)已满(含)60周岁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n(2)未满16周岁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n(3)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n(4)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可以代为申请的其他情形。\n被委托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监护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明或者户籍誊本等监护关系证明,代办单位的代办人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以上监护人、代办人、被委托人均应当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证件复印件。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 }, + { + "instruction": "5年期台胞证的补发指引", + "input": "", + "output": "一、申请条件\n台湾居民有台胞证损毁、遗失、被盗抢的,可以申请补发台胞证。\n二、申请材料\n1、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n2、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3张及相片的《检测回执》;\n3、有效在穗《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或居住证;\n4、提交本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没有身份证的,提供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有关证件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n5、证件过期、损坏的,需提交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证件遗失的,需提交情况说明。\n(证件过期90日以上的,请在居住地所属区公安分局人口大队接受处罚后,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收据等,按照本指引办理。)\n三、受理部门\n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县(区)级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n四、注意事项\n1、办证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办结。\n2、收费标准:补发5年有效台胞证,每证收费200元。\n3、台湾居民应当本人前往受理部门提出申请,但下列情形可以除外:\n(1)已满(含)60周岁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n(2)未满16周岁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n(3)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n(4)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可以代为申请的其他情形。\n被委托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监护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明或者户籍誊本等监护关系证明,代办单位的代办人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以上监护人、代办人、被委托人均应当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证件复印件。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 }, + { + "instruction": "5年期台胞证的补发申请条件", + "input": "", + "output": "台湾居民有台胞证损毁、遗失、被盗抢的,可以申请补发台胞证。" + }, + { + "instruction": "5年期台胞证的补发申请材料", + "input": "", + "output": "1、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n2、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3张及相片的《检测回执》;\n3、有效在穗《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或居住证;\n4、提交本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没有身份证的,提供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有关证件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n5、证件过期、损坏的,需提交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证件遗失的,需提交情况说明。\n(证件过期90日以上的,请在居住地所属区公安分局人口大队接受处罚后,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收据等,按照本指引办理。)" + }, + { + "instruction": "5年期台胞证的补发受理部门", + "input": "", + "output": "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县(区)级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 }, + { + "instruction": "5年期台胞证的补发注意事项", + "input": "", + "output": "1、办证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办结。\n2、收费标准:补发5年有效台胞证,每证收费200元。\n3、台湾���民应当本人前往受理部门提出申请,但下列情形可以除外:\n(1)已满(含)60周岁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n(2)未满16周岁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n(3)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n(4)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可以代为申请的其他情形。\n被委托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监护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明或者户籍誊本等监护关系证明,代办单位的代办人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以上监护人、代办人、被委托人均应当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证件复印件。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 }, + { + "instruction": "三个月一次出境有效台胞证的申请(以下简称“一次台胞证”)指引", + "input": "", + "output": "一、申请条件\n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一次台胞证:\n1、所持台胞证损毁、遗失、被盗抢等情形又急于出境的;\n2、父母双方为台湾居民,本人在大陆出生,已取得台湾地区入台许可的;\n3、其他公安机关认为应当签发一次台胞证的情形。\n二、申请材料\n1、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n2、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3张及相片的《检测回执》;\n3、有效在穗《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如有);\n4、提交本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没有身份证的,提供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有关证件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有);\n5、证件过期、损坏的,需提交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证件遗失的,需提交情况说明;\n6、在穗出生的台湾居民子女:提交出生证、台湾地区入台许可、父母的台胞证或台湾身份证或台湾户籍证明,办理一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出境;\n7、其他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n(证件过期90日以上的,请在居住地所属区公安分局人口大队接受处罚后,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收据等,按照本指引办理。)\n三、受理部门\n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县(区)级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n四、注意事项\n办证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办结。\n收费标准:一次台胞证每证收费40元。\n1、在大陆停居留的台湾居民应当按照《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台胞证申请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在大陆的住宿登记证明。\n2、五年期台胞证证件号码编号规则为8位阿拉伯数字,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同时在证件上标注签发次数。曾持有历史版本台胞证的,证件号的前8位均一致。一次台胞证号码为流水号。\n3、对非法居(停)留或具有其它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予以处罚。\n4、台湾居民应当本人前往受理部门提出申请,但下列情形可以除外:\n(1)已满(含)60周岁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n(2)未满16周岁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n(3)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n(4)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可以代为申请的其他情形。\n被委托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监护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明或者户籍誊本等监护关系证明,代办单位的代办人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以上监护人、代办人、被委托人均应当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证件复印件。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 }, + { + "instruction": "三个月一次出境有效台胞证的申请(以下简称“一次台胞证”)条件", + "input": "", + "output": "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一次台胞证:\n1、所持台胞证损毁、遗失、被盗抢等情形又急于出境的;\n2、父母双方为台湾居民,本人在大陆出生,已取得台湾地区入台许可的;\n3、其他公安机关认为应当签发一次台胞证的情形。" + }, + { + "instruction": "三个月一次出境有效台胞证的申请(以下简称“一次台胞证”)材料", + "input": "", + "output": "1、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n2、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3张及相片的《检测回执》;\n3、有效在穗《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如有);\n4、提交本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没有身份证的,提供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有关证件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有);\n5、证件过期、损坏的,需提交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证件遗失的���需提交情况说明;\n6、在穗出生的台湾居民子女:提交出生证、台湾地区入台许可、父母的台胞证或台湾身份证或台湾户籍证明,办理一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出境;\n7、其他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n(证件过期90日以上的,请在居住地所属区公安分局人口大队接受处罚后,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收据等,按照本指引办理。)" + }, + { + "instruction": "三个月一次出境有效台胞证的申请(以下简称“一次台胞证”)受理部门", + "input": "", + "output": "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县(区)级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 }, + { + "instruction": "三个月一次出境有效台胞证的申请(以下简称“一次台胞证”)注意事项", + "input": "", + "output": "办证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办结。\n收费标准:一次台胞证每证收费40元。\n1、在大陆停居留的台湾居民应当按照《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台胞证申请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在大陆的住宿登记证明。\n2、五年期台胞证证件号码编号规则为8位阿拉伯数字,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同时在证件上标注签发次数。曾持有历史版本台胞证的,证件号的前8位均一致。一次台胞证号码为流水号。\n3、对非法居(停)留或具有其它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予以处罚。\n4、台湾居民应当本人前往受理部门提出申请,但下列情形可以除外:\n(1)已满(含)60周岁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n(2)未满16周岁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n(3)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n(4)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可以代为申请的其他情形。\n被委托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监护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明或者户籍誊本等监护关系证明,代办单位的代办人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以上监护人、代办人、被委托人均应当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证件复印件。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 }, + { + "instruction": "“全国通办”出入境证件指引", + "input": "", + "output": "办事条件\n内地居民可在我市任一出入境窗口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赴港澳台团队旅游签注,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n申请所需材料\n1.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相片1张及广东省内有效的数码相片检测回执。60岁(含)以上老年人申办,可直接复用5年内曾办理过的出入境证件照片或居民身份证照片,无需现场重新拍照或提供照片。\n2.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交验身份证或户口簿、出生证明,需监护人陪同并交验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n3.申请换发证件的须提交旧护照或通行证原件。\n办事程序\n1.登陆广州市公安局网站(http://gaj.gz.gov.cn/)或关注广州公安微信公众号,在办事大厅选择出入境预约受理,根据提示填报申请资料,预约申请的时间和选择办证地点;按照网上选择的预约时间和地点,前往相应的出入境受理大厅递交申请材料。\n2.申办港澳旅游签注可立等即取。\n内地居民持有效卡片式往来港澳通行证申办旅游签注可直接在我市任一个自助设备办理,立等可取。\n办理期限\n自公安机关受理申请材料后20日内签发。(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n收费标准\n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120元\n往来港澳通行证60元\n往来台湾通行证60元\n团队游签注15元/次\n出入境智能签注机分布\n关注“广州公安出入境”微信订阅号,点击热点须知-签注易,查看出入境智能签注机地图。\n提醒事项\n1.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n2.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n3.特殊申请个案,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解释为准。\n咨询服务热线\n12345(政府服务热线)、12367(国家移民管理局热线)" + }, + { + "instruction": "“全国通办”出入境证件办事条件", + "input": "", + "output": "内地居民可在我市任一出入境窗口申请办理中华��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赴港澳台团队旅游签注,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 + }, + { + "instruction": "“全国通办”出入境证件办事材料", + "input": "", + "output": "1.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相片1张及广东省内有效的数码相片检测回执。60岁(含)以上老年人申办,可直接复用5年内曾办理过的出入境证件照片或居民身份证照片,无需现场重新拍照或提供照片。\n2.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交验身份证或户口簿、出生证明,需监护人陪同并交验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n3.申请换发证件的须提交旧护照或通行证原件。" + }, + { + "instruction": "“全国通办”出入境证件办事程序", + "input": "", + "output": "1.登陆广州市公安局网站(http://gaj.gz.gov.cn/)或关注广州公安微信公众号,在办事大厅选择出入境预约受理,根据提示填报申请资料,预约申请的时间和选择办证地点;按照网上选择的预约时间和地点,前往相应的出入境受理大厅递交申请材料。\n2.申办港澳旅游签注可立等即取。\n内地居民持有效卡片式往来港澳通行证申办旅游签注可直接在我市任一个自助设备办理,立等可取。" + }, + { + "instruction": "“全国通办”出入境证件办理期限", + "input": "", + "output": "自公安机关受理申请材料后20日内签发。(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 }, + { + "instruction": "“全国通办”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 + "input": "", + "output":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120元\n往来港澳通行证60元\n往来台湾通行证60元\n团队游签注15元/次" + }, + { + "instruction": "“全国通办”出入境智能签注机分布", + "input": "", + "output": "关注“广州公安出入境”微信订阅号,点击热点须知-签注易,查看出入境智能签注机地图。" + }, + { + "i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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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曾持护照号码,经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定确有必要加注的,提交加注内容的证明材料。\n(1)曾持护照号码加注\n须提交需加注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最多可选择本人既往持有的两本护照号码加注。\n(2)曾用名加注\n①须提交记载有曾用名的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n②如中国驻外领事馆签发的中国出入境证件上有登记过另一姓名的,也可作曾用名加注,须提供记载有曾用名的中国出入境证件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n(3)英文姓名加注\n①外国出生证上有登记其英文姓名的,须提交外国法定机构签发的��英文姓名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该出生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驻外机构认证);\n②我驻外使领馆、外交代表机构签发的有英文姓名的护照或出入境证件的,须提交上述出入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n③外国法定机构签发的有英文姓名的定居证明、入学通知书等,上述材料须经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驻外机构认证,提交原件及复印件;\n④国内政府部门出具的公民具有英文姓名的相关证明,提交原件及复印件。\n(4)繁体字姓名加注\n①在国内出生,出生证或户口本上有登记其繁体汉字姓名的,须提交身份证、出生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n②中国驻外领事馆或国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中国出入境证件上有登记过其繁体汉字姓名的,须提供记载有繁体汉字姓名的中国出入境证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n(5)多音字加注\n申请人姓名属于多音字,而该多音字可在字典中查出并为申请人日常使用,符合汉语拼音使用规范的,可申请姓名加注,须提交字典查询结果等证明材料。\n办事程序:\n1.申请人到就近的出入境办事大厅提出申请。\n2.申请人可选择特快专递(快递费用自理)或者回原受理点自取证件。\n3.符合“全程网办”条件的申请人需登录政务服务平台,通过“实人认证”后,进入“证件换补发网上申请”模块,依据提示填写个人信息,上传制证照片、手写签名图像和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最终完成网上申请。\n办理期限:\n本省户籍(含“全程网办”的申请):7个工作日;非本省户籍:20个自然日;加急办证的5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n收费标准:\n120元。(办理护照加注免费)\n提醒事项:\n1.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n2.特殊申请个案,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解释为准。\n咨询服务热线\n12345(政府服务热线)、12367(国家移民管理局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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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n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人员的内地配偶及其偕行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家庭团聚的。\n所需材料:\n(一)提交《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n(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相片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n(三)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n(四)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n(五)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n(六)提交结婚证明、配偶同意其以家庭团聚为目的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有偕行子女的,需同时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申请人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书或者结婚公证;\n(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n所提交的相关证明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n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n(八)父母子女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以下手续:\n(1)申请人未满18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n(2)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广东省司法厅核准的法医物证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n(3)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的,收养子女仅限于孤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需交验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992年3月31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等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n建立收养关系时,申请人与港澳关系人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或县级���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n办理程序:\n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应由本人和拟团聚的港澳关系人共同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广州市属单位有报备的工作人员向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提出申请),并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面见、询问和现场采集人像,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由其监护人陪同申请。港澳关系人因患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面见和询问的,应提交港澳关系人出具的免予面见申请和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经审批部门批准,由港澳有关部门协助面见。\n办理期限:\n审批部门在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n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转送港澳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协助面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亲子鉴定以及公示时间,不计入工作期限。\n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定居申请被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前往港澳通行证。\n收费标准:\n前往港澳通行证40元/证。" + }, + { + "instruction": "夫妻团聚(含偕行子女)办理条件", + "input": "", + "output": "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人员的内地配偶及其偕行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家庭团聚的。" + }, + { + "instruction": "夫妻团聚(含偕行子女)所需材料", + "input": "", + "output": "(一)提交《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n(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相片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n(三)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n(四)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n(五)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n(六)提交结婚证明、配偶同意其以家庭团聚为目的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有偕行子女的,需同时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申请人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书或者结婚公证;\n(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n所提交的相关证明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n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n(八)父母子女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以下手续:\n(1)申请人未满18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n(2)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广东省司法厅核准的法医物证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n(3)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的,收养子女仅限于孤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需交验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992年3月31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等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n建立收养关系时,申请人与港澳关系人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 }, + { + "instruction": "夫妻团聚(含偕行子女)办理程序", + "input": "", + "output":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应由本人和拟团聚的港澳关系人共同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广州市属单位有报备的工作人员向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提出申请),并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面见、询问和现场采集人像,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由其监护人陪同申请。港澳关系人因患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面见和询问的,应提交港澳关系人出具的免予面见申请和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经审批部门批准,由港澳有关部门协助面见。" + }, + { + "instruction": "夫妻团聚(含偕行子女)办理期限", + "input": "", + "output": "审批部门在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n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转送港澳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协助面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亲子鉴定以及公示时间,不计入工作期限。\n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定居申请被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前往港澳通行证。" + }, + { + "instruction": "夫妻团聚(含偕行子女)收费标准", + "input": "", + "output": "前往港澳通行证40元/证。" + }, + { + "instruction": "香港、澳门永久居民子女办理指引", + "input": "", + "output": "办理条件:\n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并且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n所需材料:\n(一)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澳门定居申请表》;\n(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港澳关系人及申请人内地父亲或母亲的相片以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n(三)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n(四)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n(五)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n(六)提交父亲或者母亲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n(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n所提交的相关证明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n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n(八)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n办理程序:\n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应由本人和拟团聚的港澳关系人共同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广州市属单位有报备的工作人员向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提出申请),并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面见、询问和现场采集人像,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由其监护人陪同申请。港澳关系人因患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面见和询问的,应提交港澳关系人出具的免予面见申请和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经审批部门批准,由港澳有关部门协助面见。\n办理期限:\n审批部门自收到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居留权证明书和澳门身份证明局回复的身份核查确认函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n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转送港澳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协助面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亲子鉴定以及公示时间,不计入工作期限。\n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定居申请被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前往港澳通行证。\n收费标准:\n前往港澳通行证40元/证。" + }, + { + "instruction": "香港、澳门永久居民子女办理条件", + "input": "", + "output": "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并且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 }, + { + "instruction": "香港、澳门永久居民子女所需材料", + "input": "", + "output": "(一)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澳门定居申请表》;\n(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港澳关系人及申请人内地父亲或母亲的相片以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n(三)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n(四)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n(五)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n(六)提交父亲或者母亲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n(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n所提交的相关证明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n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n(八)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 }, + { + "instruction": "香港、澳门永久居民子女办理程序", + "input": "", + "output":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应由本人和拟团聚的港澳关系人共同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广州市属单位有报备的工作人员向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提出申请),并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面见、询问和现场采集人像,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由其监护人陪同申请。港澳关系人因患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面见和询问的,应提交港澳关系人出具的免予面见申请和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经审批部门批准,由港澳有关部门协助面见。" + }, + { + "instruction": "香港、澳门永久居民子女办理期限", + "input": "", + "output": "审批部门自收到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居留权证明书和澳门身份证明局回复的身份核查确认函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n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转送港澳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协助面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亲子鉴定以及公示时间,不计入工作期限。\n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定居申请被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前往港澳通行证。\n收费标准:\n前往港澳通行证40元/证。" + }, + { + "instruction": "香港、澳门永久居民子女收费标准", + "input": "", + "output": "前往港澳通行证40元/证。" + }, + { + "instruction": "儿童投靠办理指引", + "input": "", + "output": "办理条件:\n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n所需材料:\n(一)提交《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n(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相片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n(三)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n(四)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n(五)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n(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n所提交的相关证明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n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n(七)父母子女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以下手续:\n(1)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n(2)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广东省司法厅核准的法医物证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n(3)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的,收养子女仅限于孤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需交验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992年3月31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等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n建立收养关系时,申请人与港澳关系人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n办理程序:\n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应由本人和拟团聚的港澳关系人共同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面见、询问和现场采集人像,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由其监护人陪同申请。港澳关系人因患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面见和询问的,应提交港澳关系人出具的免予面见申请和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经审批部门批准,由港澳有关部门协助面见。\n办理期限:\n审批部门在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n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转送港澳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协助面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亲子鉴定以及公示时间,不计入工作期限。\n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定居申请被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前往港澳通行证。\n收费标准:\n前往港澳通行证40元/证。" + }, + { + "instruction": "儿童投靠办理条件", + "input": "", + "output": "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 }, + { + "instruction": "儿童投靠办理所需材料", + "input": "", + "output": "(一)提交《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n(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相片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n(三)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n(四)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n(五)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n(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n所提交的相关证明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件。\n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n(七)父母子女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以下手续:\n(1)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n(2)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广东省司法厅核准的法医物证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n(3)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的,收养子女仅限于孤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需交验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992年3月31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等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n建立收养关系时,申请人与港澳关系人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 }, + { + "instruction": "儿童投靠办理程序", + "input": "", + "output":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应由本人和拟团聚的港澳关系人共同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面见、询问和现场采集人像,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由其监护人陪同申请。港澳关系人因患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面见和询问的,应提交港澳关系人出具的免予面见申请和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经审批部门批准,由港澳有关部门协助面见。" + }, + { + "instruction": "儿童投靠办理期限", + "input": "", + "output": "审批部门在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n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转送港澳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协助面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亲子鉴定以及公示时间,不计入工作期限。\n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定居申请被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前往港澳通行证。" + }, + { + "instruction": "儿童投靠收费标准", + "input": "", + "output": "前往港澳通行证40元/证。" + }, + { + "instruction": "照顾父母指引", + "input": "", + "output": "办理条件:\n18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父母均60周岁以上,需要其前往照料的。(“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不具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n所需材料:\n(一)提交《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n(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相片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n(三)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n(四)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n(五)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n(六)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证明、父(母)在受理时签署的《指定书》;\n(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n所提交的相关证明需交验原件并提���复印件。\n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n(八)父母子女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以下手续:\n(1)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广东省司法厅核准的法医物证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n(2)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的,需交验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992年3月31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等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n建立收养关系时,申请人与港澳关系人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n(3)按国家移民局《关于防范内地居民利用收养关系申请赴港澳定问题的通知》(公境传[2011]573号),建立收养关系时被收养人未满18周岁的赴港澳定居申请方予批准。\n办理程序:\n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应由本人和拟团聚的港澳关系人共同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广州市属单位有报备的工作人员向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提出申请),并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面见、询问和现场采集人像。港澳关系人因患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面见和询问的,应提交港澳关系人出具的免予面见申请和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经审批部门批准,由港澳有关部门协助面见。\n办理期限:\n审批部门在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n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转送港澳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协助面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亲子鉴定以及公示时间,不计入工作期限。\n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定居申请被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前往港澳通行证。\n收费标准:\n前往港澳通行证40元/证。" + }, + { + "instruction": "照顾父母办理条件", + "input": "", + "output": "18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父母均60周岁以上,需要其前往照料的。(“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不具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 }, + { + "instruction": "照顾父母所需材料", + "input": "", + "output": "(一)提交《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n(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相片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n(三)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n(四)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n(五)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n(六)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证明、父(母)在受理时签署的《指定书》;\n(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n所提交的相关证明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n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n(八)��母子女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以下手续:\n(1)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广东省司法厅核准的法医物证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n(2)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的,需交验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992年3月31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等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n建立收养关系时,申请人与港澳关系人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n(3)按国家移民局《关于防范内地居民利用收养关系申请赴港澳定问题的通知》(公境传[2011]573号),建立收养关系时被收养人未满18周岁的赴港澳定居申请方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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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应由本人和拟团聚的港澳关系人共同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广州市属单位有报备的工作人员向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提出申请),并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面见、询问和现场采集人像。港澳关系人因患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面见和询问的,应提交港澳关系人出具的免予面见申请和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经审批部门批准,由港澳有关部门协助面见。" + }, + { + "instruction": "老人投靠办理期限", + "input": "", + "output": "审批部门在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n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转送港澳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协助面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亲子鉴定以及公示时间,不计入工作期限。\n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定居申请被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前往港澳通行证。" + }, + { + "instruction": "老人投靠收费标准", + "input": "", + "output": "前往港澳通行证40元/证。" + }, + { + "instruction": "香港超龄子女指引", + "input": "", + "outp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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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n(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相片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n(三)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n(四)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n(五)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n(六)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n(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n所提交的相关证明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n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n(八)父母子女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以下手续:\n(1)申请人未满18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n(2)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广东省司法厅核准的法医物证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 }, + { + "instruction": "香港超龄子女办理程序", + "input": "", + "output":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应由本人和拟团聚的港澳关系人共同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广州市属单位有报备的工作人员向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提出申请),并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面见、询问和现场采集人像,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由其监护人陪同申请。港澳关系人因患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面见和询问的,应提交港澳关系人出具的免予面见申请和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经审批部门批准,由港澳有关部门协助面见。" + }, + { + "instruction": "香港超龄子女办理期限", + "input": "", + "output": "审批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经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n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转送港澳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协助面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亲子鉴定以及公示时间,不计入工作期限。\n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定居申请被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前往港澳通行证。" + }, + { + "instruction": "香港超龄子女收费标准", + "input": "", + "output": "前往港澳通行证40元/证。" + }, + { + "instruction": "澳门超龄子女指引", + "input": "", + "outp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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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n(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相片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n(三)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n(四)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n(五)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n(六)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n(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n所提交的相关证明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n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n(八)父母子女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以下手续:\n(1)申请人未满18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n(2)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广东省司法厅核准的法医物证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 }, + { + "instruction": "澳门超龄子女办事程序", + "input": "", + "output":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应由本人和拟团聚的港澳关系人共同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广州市属单位有报备的工作人员向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提出申请),并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面见、询问和现场采集人像,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由其监护人陪同申请。港澳关系人因患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面见和询问的,应提交港澳关系人出具的免予面见申请和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经审批部门批准,由港澳有关部门协助面见。" + }, + { + "instruction": "澳门超龄子女办理期限", + "input": "", + "output": "审批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经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n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转送港澳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协助面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亲子鉴定以及公示时间,不计入工作期限。\n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定居申请被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前往港澳通行证。" + }, + { + "instruction": "澳门超龄子女收费标准", + "input": "", + "output": "前往港澳通行证40元/证。" + }, + { + "instruction": "前往港澳通行证申请须知", + "input": "", + "output": "一、申请条件\n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以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n(一)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人员的内地配偶及其偕行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家庭团聚的;\n(二)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并且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n(三)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n(四)18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父母均60周岁以上,需要其前往照料的;\n (五)60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18周岁以上子女的; \n(六)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n前款第(四)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不具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n前款第(五)项中“在内地无子女”,指不具有内地常住户口的子女。 \n二、申请方式\n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应由本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共同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面见、询问和现场采集面像。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由其监护人陪同申请。港澳关系人因患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面见和询问的,应提交港澳关系人出具的免予面见申请和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n三、申请手续\n(一)提交《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澳门定居申请表;\n(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相片,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内地父亲或者母亲的相片;\n(三)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n(四)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交��内地的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n(五)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n(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 \n1.属于申请条件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结婚证明、配偶同意其以家庭团聚为目的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有偕行子女的,需同时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申请人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书或者结婚公证;\n2.属于申请条件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亲或者母亲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n3.属于申请条件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n4.属于申请条件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证明、父母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n5.属于申请条件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在内地无子女的证明、港澳子女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声明;\n6.属于申请条件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n(七)父母子女关系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下列手续:\n1.申请人未满18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n2.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广东省司法厅核准的法医物证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类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n3.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的,需交验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等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建立收养关系时,申请人与港澳关系人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n(八)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n相关证明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n四、公示\n申请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且达到审批分数线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申请事由、得分等情况,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n五、办理时限和证件领取\n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后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情况复杂的,审批时限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批准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决定后,为申请人签发《内地居���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前往港澳通行证。申请人凭批准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申请人提交的户口注销及居民身份证缴销证明,发给申请人前往港澳通行证,并依法收缴或者注销其有效的内地居民出入境证件。 \n前往港澳通行证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6个月,一次出境有效。 \n六、证件换发和补发\n因前往港澳通行证遗失、损毁、被盗抢,申请人在证件有效期内申请换发或者补发的,应向原申请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换发或者补发证件的申请。证件遗失、被盗抢的,应提交书面声明;损毁的,应交回证件原件。\n申请人在证件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未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重新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n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前往港澳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香港入境事务处,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重新为申请人签发的“居留权证明书”换发或者补发证件。\n七、证件收费\n前往港澳通行证收取证件工本费40元。\n八、注意事项\n(一)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实行定额审批。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打分标准,每年根据名额和申请人数,确定并公布下年度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分数线。 \n(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所提交的相片、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申请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n(三)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转送港澳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协助面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亲子鉴定以及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n(四)申请人的申请情况、联系地址或者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未补正申请材料,不配合面见询问、亲子鉴定,或者未申报联系方式变更等,视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n\n\n备注:\n一、本市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可先通过网上预约,除省市直属单位的登记备案报备人员,其他人员均由户籍所在地分局受理。\n二、夫妻团聚类偕行和儿童投靠类申请的收养子女仅限于收养孤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n三、根据公安部《关于防范内地居民利用收养关系申请赴港澳定居问题的通知》(公境传[2011]573号)的相关规定,自2011年7月15日起,只受理与港澳关系人建立收养关系时被收养人未满18周岁的赴港澳定居申请。\n四、根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防范“假结婚”申请赴港澳定居有关问题的的批复》(国境传发〔2019〕1538号)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审批内地居民赴港澳夫妻团聚类定居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人是否以家庭团聚为目的进行实质性审核,对于面见询问、调查过程中发现有证据显示双方存在金钱交易,夫妻一方或双方承认不是以家庭团聚为目的的,申请人和港澳配偶在婚史、婚姻登记、子女和家庭情况等直接认定定居目的的真实性的陈述与公安机关实际调查情况不符的申请,可以作出不批准决定。”\n五、香港超龄子女申请条件:申请人在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于2001年11月1日以前(含当日,下同)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时未满14周岁(含生日当天,下同),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在2011年4月1日仍定居香港,可以申请前往香港定居与父母团聚。\n六、澳门超龄子女申请条件:申请人在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于2001年11月1日以前(含当日,下同)取得澳门居民身份时未满14周岁(含生日当天,下同),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在2009年12月1日仍定居澳门,可以申请前往澳门定居与父母团聚;" + }, + { + "instruction": "前往港澳通行证申请条件", + "input": "", + "output":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以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n(一)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人员的内地配偶及其偕行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家庭团聚的;\n(二)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并且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n(三)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n(四)18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父母均60周岁以上,需要其前往照料的;\n (五)60周��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18周岁以上子女的; \n(六)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n前款第(四)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不具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n前款第(五)项中“在内地无子女”,指不具有内地常住户口的子女。 " + }, + { + "instruction": "前往港澳通行证申请方式", + "input": "", + "output":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应由本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共同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面见、询问和现场采集面像。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由其监护人陪同申请。港澳关系人因患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面见和询问的,应提交港澳关系人出具的免予面见申请和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 + }, + { + "instruction": "前往港澳通行证申请手续", + "input": "", + "output": "(一)提交《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澳门定居申请表;\n(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相片,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内地父亲或者母亲的相片;\n(三)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n(四)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交验内地的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n(五)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n(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 \n1.属于申请条件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结婚证明、配偶同意其以家庭团聚为目的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有偕行子女的,需同时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申请人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书或者结婚公证;\n2.属于申请条件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亲或者母亲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n3.属于申请条件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n4.属于申请条件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证明、父母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n5.属于申请条件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在内地无子女的证明、港澳子女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声明;\n6.属于申请条件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n(七)父母子女关系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下列手续:\n1.申请人未满18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n2.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广东省司法厅核准的法医物证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类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n3.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的,需交验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等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建立收养关系时,申请人与港澳关系人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n(八)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n相关证明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 }, + { + "instruction": "前往港澳通行证公示", + "input": "", + "output": "申请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且达到审批分数线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申请事由、得分等情况,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 }, + { + "instruction": "前往港澳通行证办理时限和证件领取", + "input": "", + "output":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后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情况复杂的,审批时限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批准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决定后,为申请人签发《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前往港澳通行证。申请人凭批准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申请人提交的户口注销及居民身份证缴销证明,发给申请人前往港澳通行证,并依法收缴或者注销其有效的内地居民出入境证件。 \n前往港澳通行证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6个月,一次出境有效。 " + }, + { + "instruction": "前往港澳通行证证件换发和补发", + "input": "", + "output": "因前往港澳通行证遗失、损毁、被盗抢,申请人在证件有效期内申请换发或者补发的,应向原申请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换发或者补发证件的申请。证件遗失、被盗抢的,应提交书面声明;损毁的,应交回证件原件。\n申请人在证件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未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重新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n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前往港澳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香港入境事务处,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重新为申请人签发的“居留权证明书”换发或者补发证件。" + }, + { + "instruction": "前往港澳通行证证件收费", + "input": "", + "output": "前往港澳通行证收取证件工本费40元。" + }, + { + "instruction": "前往港澳通行证注意事项", + "input": "", + "output": "(一)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实行定额审批。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打分标准,每年根据名额和申请人数,确定并公布下年度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分数线。 \n(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所提交的相片、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申请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n(三)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转送港澳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协助面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亲子鉴定以及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n(四)申请人的申请情况、联系地址或者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理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未补正申请材料,不配合面见询问、亲子鉴定,或者未申报联系方式变更等,视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n\n\n备注:\n一、本市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可先通过网上预约,除省市直属单位的登记备案报备人员,其他人员均由户籍所在地分局受理。\n二、夫妻团聚类偕行和儿童投靠类申请的收养子女仅限于收养孤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n三、根据公安部《关于防范内地居民利用收养关系申请赴港澳定居问题的通知》(公境传[2011]573号)的相关规定,自2011年7月15日起,只受理与港澳关系人建立收养关系时被收养人未满18周岁的赴港澳定居申请。\n四、根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防范“假结婚”申请赴港澳定居有关问题的的批复》(国境传发〔2019〕1538号)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审批内地居民赴港澳夫妻团聚类定居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人是否以家庭团聚为目的进行实质性审核,对于面见询问、调查过程中发现有证据显示双方存在金钱交易,夫妻一方或双方承认不是以家庭团聚为目的的,申请人和港澳配偶在婚史、婚姻登记、子女和家庭情况等直接认定定居目的的真实性的陈述与公安机关实际调查情况不符的申请,可以作出不批准决定。”\n五、香港超龄子女申请条件:申请人在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于2001年11月1日以前(含当日,下同)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时未满14周岁(含生日当天,下同),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在2011年4月1日仍定居香港,可以申请前往香港定居与父母团聚。\n六、澳门超龄子女申请条件:申请人在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于2001年11月1日以前(含当日,下同)取得澳门居民身份时未满14周岁(含生日当天,下同),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在2009年12月1日仍定居澳门,可以申请前往澳门定居与父母团聚;" + }, + { + "instruction": "商务备案线上自助申请网址", + "input": "", + "output": "https://crjyw.gzjd.gov.cn/gaswqzdwba/login.html" + }, + { + "instruction": "商务备案现场申请", + "input": "", + "output": "请将全套资料递交到广州市公安局中国公民出入境接待大厅(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688号)" + }, + { + "instruction": "商务备案提醒", + "input": "", + "output": "往来港澳商务备案,是公安机关坚持服务市场经济主体、促进大湾区发展交流的专项惠企政策,慎防黑中介骗取单位内部信息和金钱。" + }, + { + "instruction": "商务备案工作指引、要求和相关表格", + "input": "", + "output": "请登陆 https://h5.clewm.net/?url=qr61.cn%2FobPKQ5%2Fq1H7Laz&hasredirect=1 或微信搜索关注“广州公安出入境”→热点须知→商务备案,点击二维码进入。\n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9:00~12:00\n下午13:00~17:00" + }, + { + "instruction": "申办商务备案需要什么条件?", + "input": "", + "output": "(1)备案单位须具备法人资格,且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依法缴纳税收,备案人员无违法违规行为。\n(2)备案单位属地市级或重点区县级政府主管部门扶持、支持或推荐的单位(需要提交相关材料证明),法定代表人为广州市“人才绿卡”(主证)持有人在穗创业的,广州市总部企业,政府部门确认的科研机构,高新技术单位等,提交相应文件,其备案人员经审核通过后,可按需申办商务签注备案。\n商务备案有效期为1年,如备案单位有持续往来港澳商务需求,可在备案到期前30天申请延期。" + }, + { + "instruction": "没有工商登记的单位可以申请商务备案吗?", + "input": "", + "output": "可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除外)、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部门、公益二类和经营类事业单位的商务备案方式与企业相同。" + }, + { + "instruction": "单位今年新成立,可以申请商务备案吗?", + "input": "", + "output": "可以。但单位证照登记注册须满3个月,且须提交自企业成立之日起的完税证明。" + }, + { + "instruction": "单位证照登记注册未满3个月,或者单位纳税未达到标准,但确有与港、澳企业商务往来需要的可否申办商务备案?", + "input": "", + "output": "不符合备案条件。单位人员可持相关材料到出入境部门直接申请3个月一次的商务签注。" + }, + { + "instruction": "单位不在广州市登记可以申办商务备案吗?", + "input": "", + "output": "不可以。单位须是在广州市工商、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登记,或是境外企业常驻广州市代表机构、经司法行政机构核准设立在广州��的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 + }, + { + "instruction": "什么原因会导致单位备案不通过?", + "input": "", + "output": "存在以下原因之一,单位备案申请将不予通过:\n(1)备案登记注册地址无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纳税额极少甚至为零、备案负责人或联系人无法联系等异常情况的;\n(2)企业有经营异常或违法失信等情况的;\n(3)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不到名称的;\n(4)收到举报并查实备案单位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n(5)经查有其它不符合备案条件的。" + }, + { + "instruction": "商务备案即将到期,单位仍有港澳商务需求,如何处理?", + "input": "", + "output": "备案到期后仍有往来港澳商务需要的单位,可在备案到期前30天申请备案延期。" + }, + { + "instruction": "单位之前有商务备案,现不再经营/迁移外地/注销登记,是否需要取消/撤销/注销单位商务备案?", + "input": "", + "output": "需要。注销备案的,可线上申请或由备案负责人/联系人或法定代表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时到广州市公安局中国公民出入境接待大厅(越秀区人民北路688号)现场提交暂停本单位商务备案报告(无规定格式,须写明具体原因,单位及人员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单位可据实提供相关材料)。" + }, + { + "instruction": "人员之前已办理过商务备案,现人员离职或不需商务往来港澳,是否需要取消/撤销/注销人员商务备案?", + "input": "", + "output": "需要。注销备案的,可线上申请或由备案负责人/联系人或法定代表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时到广州市公安局中国公民出入境接待大厅(越秀区人民北路688号)现场提交相关报告。\n对仍持有效商务签注的,单位应确保及时注销其商务类签注。" + }, + { + "instruction": "对商务备案人数有没有要求/限制/额度?", + "input": "", + "output": "完税金额不足10万元单位,备案人数按企业规模及贸易需求从严审核,澳门备案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备案人员允许申请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纳税额为10-500万元的,备案人数按企业规模及贸易需求确定,澳门备案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单位按企业规模及贸易需求申请。" + }, + { + "instruction": "单位已有商务备案,怎么增加备案人员?", + "input": "", + "output": "单位备案申请通过后,可以根据单位纳税额度和商务往来需求申请增加人员,请提供:\n①《往来港澳商务备案登记首次、变更、延期备案申请表》;\n②《商务备案人员名单》(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n③备案人员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n④备案人员须在备案单位连续缴纳的近6个月以上社保,增员材料齐全后进行审批工作,将于10个工作日后(如发现需进一步核查或补充材料,该时间不计算在内)通过短信形式告知审批结果。公司备案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增加人员只能申请备案3个月多次。" + }, + { + "instruction": "可以帮单位以外人员办理商务备案吗?", + "input": "", + "output": "不可以。备案人员必须是单位正式员工。对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商务签注的,一律取消单位备案资格,停止单位人员商务签注。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 }, + { + "instruction": "港澳商务备案可以代办吗?", + "input": "", + "output": "港澳商务备案不可以代办,且备案负责人、联系人必须是单位正式员工。" + }, + { + "instruction": "创汇额必须填写吗?怎么填写?", + "input": "", + "output": "若单位无创汇,则无需填写。创汇的含义是通过贸易等各种途径取得外汇。创汇证明是指银行开具并加盖银行公章的证明或资信收汇证明。" + }, + { + "instruction": "对完税证明内容有什么要求?", + "input": "", + "output": "1)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纳税(如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不得为个人所得税或保险类税种。\n(2)完税证明左上角二维码须清晰可见,且可被扫描识别。\n(3)单位正常生产经营且纳税地为广州市,登记满1年的单位需提供上一年度的税收完税证明;登记未满1年的单位需提供连续缴纳的近3个月完税证明。" + }, + { + "instruction": "对完税证明格式有什么要求?", + "input": "", + "output": "完税证明不得为收据联,所属期不可跨年。" + }, + { + "instruction": "商务备案材料提交、补充途径有哪些?", + "input": "", + "output": "①线上提交;\n②现场提交到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越秀区人民北路688号)。" + }, + { + "instruction": "线下商务备案需准备什么材料?", + "input": "", + "output": "线下备案需同时提供单位和人员材料,并按序排列。\n(1)单位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副本复印件。\n(2)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所属期不可跨年且为非收据联,登记未满1年的单位,须注册满3个月,且须提交自企业成立之日起的完税证明。\n(3)《往来港澳商务备案登记首次、变更、延期备案申请表》。\n(4)《商务备案单位责任告知书》。\n(5)《商务备案人员名单》。\n(6)负责人、联系人及备案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近6个月至1年连续社保明细。其中:①法定代表人不受社保限制;②负责人、联系人可为同一人;③备案负责人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办理相关业务。\n(7)单位与澳方商务合作材料(申请赴澳才需提供)。\n(8)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n备案申请相关工作要求及所需表格、模板请登陆 https://h5.clewm.net/?url=qr61.cn%2FobPKQ5%2Fq1H7Laz&hasredirect=1 或微信搜索关注“广州公安出入境”→热点须知→商务备案,点击二维码进入。" + }, + { + "instruction": "内地居民驾驶专用机动车辆往返内地与港澳(两地牌)的,如何申请商务备案?", + "input": "", + "output": "(1)单位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副本复印件。\n(2)《往来港澳商务备案登记首次、变更、延期备案申请表》。\n(3)《商务备案单位责任告知书》。\n(4)《商务备案人员名单》。\n(5)负责人、联系人及备案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近6个月至1年连续社保明细。其中:①法定代表人不受社保限制;②负责人、联系人可为同一人;③备案负责人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办理相关业务。\n(6)《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备案驾驶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n(7)跨境营运车辆批文卡上的驾驶人不受单位纳税额度及人员缴纳社保要求的限制,跨境非营运车辆批文卡上的驾驶人,则须提供近6个月到1年社保明细。" + }, + { + "instruction": "商务备案负责人、备案联系人是指单位的什么人?可以是同一个人吗?", + "input": "", + "output": "备案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负责本单位商务备案的人,须是本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备案联系人(办证员)指受备案单位委派办理本单位商务备案相关业务的本单位工作人员。二者可为同一人。\n单位正式员工必须提供在备案单位连续缴纳近6个月以上社保明细;被授权人员必须填写《往来港澳商务备案登记首次、变更、延期备案申请表》的“单位被委托人”栏。" + }, + { + "instruction": "如何变更商务备案负责人、备案联系人、单位地址、或法定代表人等?", + "input": "", + "output": "可线上办理或现场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变更登记。请提供:《往来港澳商务备案登记首次、变更、延期备案申请表》(须法定代表人手写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申请任何信息或人员变更均需提供此申请表);单位名称、法人变更的,须在变更满3个月后,再按首次备案要求,重新申请备案;单位备案负责人、联系人变更,请提交新备案负责人、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应人员在备案单位近6个月至1年连续缴纳社保明细。" + }, + { + "instruction": "对商务备案人员有什么要求?", + "input": "", + "output": "备案人员必须是备案单位的正式员工且社保在广州市缴纳,包括以下几类:\n(1)备案人员须在备案单位连续缴纳的近6个月以上社保(依照法律规定,社保险种应包括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且不得为补缴,具体须包括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社保部门公章、近6个月以上连续缴纳记录。备案人员可登录人社部门网站个人账户查询缴费记录,并打印)。\n(2)委托人力资源公司购买社保的,需提交在人力资源公司连续缴纳的近6个月以上社保明细、本单位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本单位在职合同。\n(3)备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指在营业执照等单位证照上注明人员)不受社保缴纳限制。股东、监事、董事等非证照上注明人员需提交在备案单位连续缴纳的近6个月以上社保明细。\n(4)退休返聘人员,提交退休证明(退休证)、返聘合同、连续缴纳的近6个月个人工资性所得税单(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和在备案单位连续缴纳的近6个月的工资条(需单位盖章)。" + }, + { + "instruction": "如何转换人员到另一个单位商务备案?", + "input": "", + "output": "应先注销该人在原单位的有效商务备案,然后重新在新的单位申请备案。" + }, + { + "instruction": "对于社保已缴纳15年,但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申请办理商务备案需如何办理?", + "input": "", + "output": "对于社保已缴纳15年,但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必须在备案单位有连续缴纳的近6个月以上社保记录,才能符合商务备案条件,按商务备案流程进行人员备案。" + }, + { + "instruction": "对于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养老保险未缴满15年导致没有退休证的人员,可以办理商务备案吗?", + "input": "", + "output": "没有退休证的人员暂无法办理商务备案。" + }, + { + "instruction": "单位可否发邮件进行单位备案,有什么要求?", + "input": "", + "output": "目前不接受电子邮件备案。近期,我市商务备案申办工作持续处于高位,公安机关便民电子邮箱屡次出现数据阻塞、延迟、丢失和下载限制等问题,我们正在努力协调解决。" + }, + { + "instruction": "商务备案如何出具完税证明?", + "input": "", + "output": "具体以国家税务部门官方指引为准。请注意所属期不可跨年,且为非收据联。" + }, + { + "instruction": "如何查询打印个人社保明细?", + "input": "", + "output": "可参照以下途径查询打印个人社保明细:\n1.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gdggfw/index.shtml),选择“主题服务--社保保障--社保费申报与缴纳--个人权益记录(参保证明)查询打印--个人缴费证明查询打印”;\n2.手机登录广东人社APP,选择“公共服务--社保保障--个人缴费凭证打印”。\n以上仅供参考,具体查询打印方式请以相应职能单位官方指引为准。" + }, + { + "instruction": "如何查询个人所得税?", + "input": "", + "output": "具体以税务部门官方指引为准" + }, + { + "instruction": "备案材料所需表格、模板在哪里?", + "input": "", + "output": "下载打印商务备案指引要求和相关表格,请登陆 https://h5.clewm.net/?url=qr61.cn%2FobPKQ5%2Fq1H7Laz&hasredirect=1 或微信搜索关注“广州公安出入境”→热点须知→商务备案,点击二维码进入。" + }, + { + "instruction": "商务合作文件、加急材料,有模板吗?", + "input": "", + "output": "无规定格式。单位可据实提供相关材料。" + }, + { + "instruction": "人员备案成功后就可以办理签注吗?有效期多长?", + "input": "", + "output": "单位和人员备案通过后,即可办理备案人员对应的往来港澳商务签注。人员备案通过后,有效期满6个月以上的,可以按要求申办3个月多次和1年多次签注种类;有效期满30日前不满3个月的,可以申办3个月多次签注。"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商务签注必须到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吗?", + "input": "", + "output": "不需要。自2024年5月6日起,内地居民申办赴香港、澳门商务签注,可以在全国任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窗口提交申请,申办多次商务签注的,可以使用智能签注设备,实现“立等可取”。" + }, + { + "instruction": "人员商务签注种类有哪些?", + "input": "", + "output": "有3个月一次,3个月多次和1年多次,且每次逗留不超过14天。" + }, + { + "instruction": "符合“未备案但急需往港澳商务的”情形,可到现场提出申请吗?", + "input": "", + "output": "对急需办理商务签注或暂时无法网上备案登记且备案人员办证记录良好的企业,材料提交齐全后可在前台窗口进行备案登记并即时申办商务签注。" + }, + { + "instruction": "在什么情况下,备案或注销申请会超过10个工作日的审批时限?", + "input": "", + "output": "超过审批时限一般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n①备案资料不全,补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n②备案负责人、联系人变更未及申报。\n③备案资料核实中,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 }, + { + "instruction": "如何了解备案申请进度和结果?", + "input": "", + "output": "线上申请的,可在商务备案系统查询。为保障单位权益,仅可由备案单位法定代表人、备案联系人或备案负责人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作证和本人身份证到现场咨询。" + }, + { + "instruction": "通过电子邮件或快递将往来港澳商务签注备案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超过10个工作日,其仍没有收到有关部门的电话或邮箱。其发邮件咨询,也一直没有回复,是什么原因?", + "input": "", + "output": "商务便民电子邮箱��前不接受材料递交。近期,我市商务备案申办工作持续处于高位,公安机关便民电子邮箱屡次出现数据阻塞、延迟、丢失和下载限制等问题,我们正在努力协调解决。如您急需备案,请前往广州市公安局中国公民出入境接待大厅(越秀区人民北路688号)现场递交验核全套商务备案申请材料。" + }, + { + "instruction": "对商务备案材料签名及公章有什么要求?", + "input": "", + "output": "商务备案材料标注单位法定代表人、备案负责人或备案联系人签名之处,均须相应人员手写签名,请勿以他人代签、加盖私章或电子签名等其他形式体现。单位商务备案纸质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 }, + { + "instruction": "商务备案通过后是否有回执或商务备案证等相关证明?", + "input": "", + "output": "现场办理的单位商务备案申请通过后,会以电话或短信的方式通知单位备案联系人。商务备案通过后不提供商务备案证,备案人员可选择就近办证中心或智能签注设备办理商务签注。" + }, + { + "instruction": "商务备案材料是否可用“马赛克“等方式遮挡部分内容?", + "input": "", + "output": "单位提交的商务备案材料请勿故意遮挡内容,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审核材料。确因商业隐私需要处理的,请经办人到现场沟通确认,以免因材料不符合要求而影响备案审批。" + }, + { + "instruction":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申请条件,商务:", + "input": "", + "output": "单位有往来港澳商务需求,或者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单位”是指在广州市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登记,或者是境外企业常驻广州市代表机构、经司法行政机构核准设立在广州市的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申请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备案通过后,内地居民申办赴香港、澳门商务签注,可以在全国任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窗口提交申请,申办多次商务签注的,可以使用智能签注设备,实现“立等可取”。" + }, + { + "instruction":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申请条件,团队旅游:", + "input": "", + "output": "参加国家文旅部门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 }, + { + "instruction":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申请条件,“琴澳旅游”的团队旅游签注", + "input": "", + "output": "参加“琴澳旅游团”的内地居民,可以凭参团材料,在全国任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窗口申办标注“琴澳旅游”的团队旅游签注。" + }, + { + "instruction":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申请条件,个人旅游:", + "input": "", + "output": "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 }, + { + "instruction":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申请条件,探亲:", + "input": "", + "output":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就业的亲属(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申请人配偶及未满十八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 + }, + { + "instruction": "首次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办理条件:", + "input": "", + "output": "办事条件:\n内地居民可在我市任一出入境窗口申请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 + }, + { + "instruction": "首次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办理所需材料:", + "input": "", + "output": "1.有效期在一年内的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60岁(含)以上老年人申办,可直接复用5年内曾办理过的出入境证件照片或居民身份证照片,无需现场重新拍照或提供照片。\n2.(1)提交居民身份证, 未满16周岁的交验户口簿、出生证明以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2) 军人提交军人身份证明;(3)华侨交验因私护照、定居国外证明;(4)符合全国通办条件的内地居民,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n3.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可在登记备案地异地办理或回户籍所在地办理)。" + }, + { + "instruction": "首次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办理程序/流程:", + "input": "", + "output": "1.申请人到就近的出入境办事大厅提出申请。\n2.申请人可选择特快专递(快递费用自理)或者回原受理点自取证件。" + }, + { + "instruction": "首次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办理期限:", + "input": "", + "output": "本省户籍:7个工作日;非本省户籍:20个自然日;加急办证的5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 }, + { + "instruction": "首次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 + "input": "", + "output": "往来台湾通行证60元。" + }, + { + "instruction": "首次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提醒事项:", + "input": "", + "output": "特殊申请个案,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解释为准。" + }, + { + "instruction": "首次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咨询服务热线:", + "input": "", + "output": "12345(政府服务热线)、12367(国家移民管理局热线)" + }, + { + "instruction": "", + "input": "", + "output": "" + }, + { + "instruction": "换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办理条件", + "input": "", + "output": "1.内地居民可在我市任一出入境窗口申请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n2.广州16周岁以上户籍居民(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除外)申请换发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可以通过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务服务平台网上提交申请(“全程网办”),不用到窗口递交申请。" + }, + { + "instruction": "换发往来台湾通行证所需材料:", + "input": "", + "output": "1.有效期在一年内的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60岁(含)以上老年人申办,可直接复用5年内曾办理过的出入境证件照片或居民身份证照片,无需现场重新拍照或提供照片。\n2. (1)提交居民身份证, 未满16周岁的交验户口簿、出生证明以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2) 军人提交军人身份证明;(3)华侨交验因私护照、定居国外证明;(4)符合全国通办条件的内地居民,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n3.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可在登记备案地异地办理或回户籍所在地办理)。\n4.提交原持有的往来台湾通行证(符合“全程网办”的申请人则不需提供)。" + }, + { + "instruction": "换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办理程序/流程:", + "input": "", + "output": "1.申请人到就近的出入境办事大厅提出申请。\n2.申请人可选择特快专递(快递费用自理)或者回原受理点自取证件。\n3.符合“全程网办”条件的申请人需登录政务服务平台,通过“实人认证”后,进入“证件换补发网上申请”模块,依据提示填写个人信息,上传制证照片、手写签名图像和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最终完成网上申请。" + }, + { + "instruction": "换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办理期限:", + "input": "", + "output": "本省户籍(含“全程网办”的申请):7个工作日;非本省户籍:20个自然日;加急办证的5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 }, + { + "instruction": "换发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 + "input": "", + "output": "往来台湾通行证60元。" + }, + { + "instruction": "换发往来台湾通行证提醒事项:", + "input": "", + "output": "特殊申请个案,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解释为准。" + }, + { + "instruction": "换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咨询服务热线:", + "input": "", + "output": "12345(政府服务热线)、12367(国家移民管理局热线)" + }, + { + "instruction": "", + "input": "", + "output": "" + }, + { + "instruction": "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办事条件:", + "input": "", + "output": "1.内地居民可在我市任一出入境窗口申请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n2.广州16周岁以上户籍居民(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除外)申请换发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可以通过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务服务平台网上提交申请(“全程网办”),不用到窗口递交申请。" + }, + { + "instruction": "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所需材料:", + "input": "", + "output": "1.有效期在一年内的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60岁(含)以上老年人申办,可直接复用5年内曾办理过的出入境证件照片或居民身份证照片,无需现场重新拍照或提供照片。\n2. (1)提交居民身份证, 未满16周岁的交验户口簿、出生证明以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2) 军人提交军人身份证明;(3)华侨交验因私护照、定居国外证明;(4)符合全国通办条件的内地居民,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n3.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可在登记备案地异地办理或回户籍所在地办理)。\n4.提交原持有的往来台湾通行证(符合“全程网办”的申请人则不需提供)���" + }, + { + "instruction": "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办事程序:", + "input": "", + "output": "1.申请人到就近的出入境办事大厅提出申请。\n2.申请人可选择特快专递(快递费用自理)或者回原受理点自取证件。\n3.符合“全程网办”条件的申请人需登录政务服务平台,通过“实人认证”后,进入“证件换补发网上申请”模块,依据提示填写个人信息,上传制证照片、手写签名图像和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最终完成网上申请。" + }, + { + "instruction": "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办理期限:", + "input": "", + "output": "本省户籍(含“全程网办”的申请):7个工作日;非本省户籍:20个自然日;加急办证的5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 }, + { + "instruction": "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 + "input": "", + "output": "往来台湾通行证60元。" + }, + { + "instruction": "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提醒事项:", + "input": "", + "output": "特殊申请个案,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解释为准。" + }, + { + "instruction": "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咨询服务热线:", + "input": "", + "output": "12345(政府服务热线)、12367(国家移民管理局热线)" + }, + { + "instruction": "", + "input": "", + "output": ""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探亲签注办事条件:", + "input": "", + "output": "一、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n1.我省户籍居民;\n2.部队或工作单位驻地在我市的军人;\n3.暂住我市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华侨”);\n4.我市居住证持有人;\n5.我市户籍居民的外省户籍配偶、子女、父母;\n6.我市非本地户籍高等院校全日制就学人员以及就业就学人员的年满60周岁父母和未满16周岁子女。\n二、申请条件\n1.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n2.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探亲签注所需材料:", + "input": "", + "output": "1.(1)提交居民身份证, 未满16周岁的交验户口簿、出生证明以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2) 军人提交军人身份证明;(3)华侨交验因私护照、定居国外证明。(4)《居住证》持有人还须提交《居住证》,就学人员提交在学证明;(5)我市户籍居民的外省户籍配偶、子女、父母,除提交常规申请材料外还需交验本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即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免交居住证;(6)我市就业就学人员的外省户籍父母或子女,还须交验就业就学人员身份证明、提交社保证明(或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证明)、就学证明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免交居住证。\n2.提交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n3.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可在登记备案地异地办理或回户籍所在地办理)。\n4.提交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有效期须大于或等于拟申请期限+20天);\n5.持外省签发的通行证在广州首次办理签注的,需按照首次申请通行证提交资料。"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探亲签注办事程序:", + "input": "", + "output": "1.申请人到就近的出入境办事大厅提出申请。\n2.申请人可选择特快专递(快递费用自理)或者回原受理点自取证件。"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探亲签注办理期限:", + "input": "", + "output": "本省户籍:7个工作日;非本省户籍:20个自然日;加急办证的5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探亲签注收费标准:", + "input": "", + "output": "台湾多次签注80元,一次签注15元。"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探亲签注提醒事项:", + "input": "", + "output": "特殊申请个案,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解释为准。"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探亲签咨询服务热线:", + "input": "", + "output": "12345(政府服务热线)、12367(国家移民管理局热线)" + }, + { + "instruction": "", + "input": "", + "output": ""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团队游签注办事条件:", + "input": "", + "output": "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团队游签注所需材料:", + "input": "", + "output": "1.提交居民身份证, 未满16周岁的交���户口簿、出生证明以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n2. 军人提交军人身份证明;\n3.华侨交验因私护照、定居国外证明;\n4.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可在登记备案地异地办理或回户籍所在地办理)。\n5.提交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有效期须大于或等于拟申请期限+20天);\n⒍持外省签发的通行证在广州首次办理签注的,需按照首次申请通行证提交资料;\n7.符合全国通办条件的内地居民,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团队游签注办事程序:", + "input": "", + "output": "1.申请人到就近的出入境办事大厅提出申请。\n2.申请人可选择特快专递(快递费用自理)或者回原受理点自取证件。"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团队游签注办理期限:", + "input": "", + "output": "本省户籍:7个工作日;非本省户籍:20个自然日;加急办证的5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团队游签注收费标准:", + "input": "", + "output": "台湾多次签注80元,一次签注15元。"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团队游签注提醒事项:", + "input": "", + "output": "特殊申请个案,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解释为准。"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团队游签注询服务热线:", + "input": "", + "output": "12345(政府服务热线)、12367(国家移民管理局热线)" + }, + { + "instruction": "", + "input": "", + "output": ""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商务签注办事条件:", + "input": "", + "output": "1.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n2.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商务签注所需材料:", + "input": "", + "output": "1.提交居民身份证。\n2.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 “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n3.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可在登记备案地异地办理或回户籍所在地办理)。\n4.提交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有效期须大于或等于拟申请期限+20天);\n5.持外省签发的通行证在广州首次办理签注的,需按照首次申请通行证提交资料。"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商务签注办事程序:", + "input": "", + "output": "1.申请人到就近的出入境办事大厅提出申请。\n2.申请人可选择特快专递(快递费用自理)或者回原受理点自取证件。"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商务签注办理期限:", + "input": "", + "output": "7个工作日,加急办证的5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商务签注收费标准:", + "input": "", + "output": "台湾多次签注80元,一次签注15元。"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商务签注提醒事项:", + "input": "", + "output": "特殊申请个案,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解释为准。"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商务签注服务热线:", + "input": "", + "output": "12345(政府服务热线)、12367(国家移民管理局热线)" + }, + { + "instruction": "", + "input": "", + "output": ""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应邀签注办事条件:", + "input": "", + "output": "1.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n2. 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n3.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的。"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应邀签注所需材料:", + "input": "", + "output": "1.提交居民身份证, 军人提交军人身份证明;\n2.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持“赴台批件”,免交单位同意函);\n3.提交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有效期须大于或等于拟申请期限+20天);\n4.持外省签发的通行证在广州首次办理签注的,需按照首次申请通行证提交资料;\n5.可由组团单位工作人员代办。"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应邀签注办事程序:", + "input": "", + "output": "1.申请人到就近��出入境办事大厅提出申请。\n2.申请人可选择特快专递(快递费用自理)或者回原受理点自取证件。"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应邀签注办理期限:", + "input": "", + "output": "7个工作日,加急办证的5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应邀签注收费标准:", + "input": "", + "output": "台湾多次签注80元,一次签注15元。"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应邀签注提醒事项:", + "input": "", + "output": "特殊申请个案,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解释为准。"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应邀签注服务热线:", + "input": "", + "output": "12345(政府服务热线)、12367(国家移民管理局热线)" + }, + { + "instruction": "", + "input": "", + "output": ""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定居签注办事条件:", + "input": "", + "output": "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n1.我市户籍居民。\n2.我市户籍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未办理户籍登记的)。\n3.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定居签注所需材料:", + "input": "", + "output": "1.(1)提交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交验户口簿、出生证明以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2)我市户籍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在大陆没有户籍登记的,须交验出生证明和父母双方身份证,提交复印件。\n2.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销大陆户籍并申请赴台证件的,还须交验台湾居民身份证原件,提交有关复印件及台湾户籍誊本复印件。\n3.提交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有效期须大于或等于拟申请期限+20天);\n4.持外省签发的往来台湾通行证在广州首次办理签注的,需按照首次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提交资料"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定居签注办事程序:", + "input": "", + "output": "1.申请人到就近的出入境办事大厅提出申请。\n2.申请人可选择特快专递(快递费用自理)或者回原受理点自取证件。"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定居签注办理期限:", + "input": "", + "output": "7个工作日,加急办证的5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定居签注收费标准:", + "input": "", + "output": "台湾一次签注15元。"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定居签注提醒事项:", + "input": "", + "output": "特殊申请个案,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解释为准。"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定居签注服务热线:", + "input": "", + "output": "12345(政府服务热线)、12367(国家移民管理局热线)" + }, + { + "instruction": "", + "input": "", + "output": ""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学习签注办事条件:", + "input": "", + "output": "一、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n1.我省户籍居民;\n2.部队或工作单位驻地在我市的军人;\n3.暂住我市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华侨”);\n4.我市居住证持有人;\n5.我市户籍居民的外省户籍配偶、子女、父母;\n6.我市非本地户籍高等院校全日制就学人员以及就业就学人员的年满60周岁父母和未满16周岁子女。\n二、申请条件\n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学习签注所需材料:", + "input": "", + "output": "1.(1)提交居民身份证。(2) 军人提交军人身份证明;(3)华侨交验因私护照、定居国外证明。(4)《居住证》持有人还须提交《居住证》,就学人员提交在学证明;(5)我市户籍居民的外省户籍配偶、子女、父母,除提交常规申请材料外还需交验本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即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免交居住证;(6)我市就业就学人员的外省户籍父母或子女,还须交验就业就学人员身份证明、提交社保证明(或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证明)、就学证明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免交居住证。\n2.提交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n3.提交���效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有效期须大于或等于拟申请期限+20天);\n4.持外省签发的通行证在广州首次办理签注的,需按照首次申请通行证提交资料。"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学习签注办事程序:", + "input": "", + "output": "1.申请人到就近的出入境办事大厅提出申请。\n2.申请人可选择特快专递(快递费用自理)或者回原受理点自取证件。"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学习签注办理期限:", + "input": "", + "output": "7个工作日,加急办证的5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学习签注收费标准:", + "input": "", + "output": "台湾多次签注80元,一次签注15元。"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学习签注提醒事项:", + "input": "", + "output": "特殊申请个案,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解释为准。"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学习签注服务热线:", + "input": "", + "output": "12345(政府服务热线)、12367(国家移民管理局热线)" + }, + { + "instruction": "", + "input": "", + "output": ""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乘务签注办事条件:", + "input": "", + "output": "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n1.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n2.须由所属航空、船舶公司所在地受理。"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乘务签注所需材料:", + "input": "", + "output": "1.提交居民身份证。\n2.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 “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n3.提交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有效期须大于或等于拟申请期限+20天);\n4.可由所属公司代为申请。"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乘务签注办事程序:", + "input": "", + "output": "1.申请人到就近的出入境办事大厅提出申请。\n2.申请人可选择特快专递(快递费用自理)或者回原受理点自取证件。"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乘务签注办理期限:", + "input": "", + "output": "7个工作日,加急办证的5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乘务签注收费标准:", + "input": "", + "output": "台湾多次签注80元,一次签注15元。"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乘务签注提醒事项:", + "input": "", + "output": "特殊申请个案,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解释为准。"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乘务签注服务热线:", + "input": "", + "output": "12345(政府服务热线)、12367(国家移民管理局热线)" + }, + { + "instruction": "", + "input": "", + "output": ""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其他签注办事条件:", + "input": "", + "output": "一、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n1.我省户籍居民;\n2.部队或工作单位驻地在我市的军人;\n3.暂住我市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华侨”);\n4.我市居住证持有人;\n5.我市户籍居民的外省户籍配偶、子女、父母;\n6.我市非本地户籍高等院校全日制就学人员以及就业就学人员的年满60周岁父母和未满16周岁子女。\n二、申请条件\n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其他签注所需材料:", + "input": "", + "output": "1.(1)提交居民身份证, 未满16周岁的交验户口簿、出生证明以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2) 军人提交军人身份证明;(3)华侨交验因私护照、定居国外证明。(4)《居住证》持有人还须提交《居住证》,就学人员提交在学证明;(5)我市户籍居民的外省户籍配偶、子女、父母,除提交常规申请材料外还需交验本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即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免交居住证;(6)我市就业就学人员的外省户籍父母或子女,还须交验就业就学人员身份证明、提交社保证明(或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证明)、就学证明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免交居住证。\n2.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可在登记备案地异地办理或回户籍所在地办理)。\n3.提交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n4.提交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有���期须大于或等于拟申请期限+20天);\n5.持外省签发的台湾通行证在广州首次办理签注的,需按照首次申请台湾通行证提交资料"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其他签注办事程序:", + "input": "", + "output": "1.申请人到就近的出入境办事大厅提出申请。\n2.申请人可选择特快专递(快递费用自理)或者回原受理点自取证件。"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其他签注办理期限:", + "input": "", + "output": "本省户籍:7个工作日;非本省户籍:20个自然日;加急办证的5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其他签注收费标准:", + "input": "", + "output": "台湾多次签注80元,一次签注15元。"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其他签注提醒事项:", + "input": "", + "output": "特殊申请个案,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解释为准。" + }, + { + "instruction":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其他签注服务热线:", + "input": "", + "output": "12345(政府服务热线)、12367(国家移民管理局热线)" + }, + { + "instruction": "", + "input": "", + "output": "" + }, + { + "instruction": "失效重新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办事条件:", + "input": "", + "output": "内地居民可在我市任一出入境窗口申请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 + }, + { + "instruction": "失效重新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所需材料:", + "input": "", + "output": "1.有效期在一年内的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60岁(含)以上老年人申办,可直接复用5年内曾办理过的出入境证件照片或居民身份证照片,无需现场重新拍照或提供照片。\n2. (1)提交居民身份证, 未满16周岁的交验户口簿、出生证明以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2) 军人提交军人身份证明;(3)华侨交验因私护照、定居国外证明;(4)符合全国通办条件的内地居民,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n3.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可在登记备案地异地办理或回户籍所在地办理)。\n4.提交原持有的往来台湾通行证(符合“全程网办”的申请人则不需提供)。" + }, + { + "instruction": "失效重新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办事程序:", + "input": "", + "output": "1.申请人到就近的出入境办事大厅提出申请。\n2.申请人可选择特快专递(快递费用自理)或者回原受理点自取证件。" + }, + { + "instruction": "失效重新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办理期限:", + "input": "", + "output": "本省户籍:7个工作日;非本省户籍:20个自然日;加急办证的5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 }, + { + "instruction": "失效重新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 + "input": "", + "output": "往来台湾通行证60元。" + }, + { + "instruction": "失效重新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提醒事项:", + "input": "", + "output": "特殊申请个案,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解释为准。" + }, + { + "instruction": "失效重新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服务热线:", + "input": "", + "output": "12345(政府服务热线)、12367(国家移民管理局热线)" + } +] \ No newline at end of fi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