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named: 0 int64 0 157k | fname stringlengths 9 93 | text stringlengths 11 729 |
|---|---|---|
4,600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 03 01).md.txt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 03 01).md.txt。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学校对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应当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相应的照顾。 |
4,601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 03 01).md.txt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 03 01).md.txt。第六章 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 |
4,602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 03 01).md.txt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 03 01).md.txt。第二十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订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学校体育器材应当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新建、改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在学校比较密集的城镇地区,逐步建立中小学体育活动中心,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社会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应当安排一定时间免费向学生开放。 |
4,603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 03 01).md.txt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 03 01).md.txt。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或者破坏体育器材、设备。 |
4,604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 03 01).md.txt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 03 01).md.txt。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把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内,予以妥善安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学校教育经费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体育经费,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国家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经费上应当尽可能对学校体育工作给予支持。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支援学校体育工作。 |
4,605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 03 01).md.txt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 03 01).md.txt。第七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
4,606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 03 01).md.txt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 03 01).md.txt。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
4,607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 03 01).md.txt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 03 01).md.txt。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由一位副校(院)长主管体育工作,在制定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应当把体育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
4,608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 03 01).md.txt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 03 01).md.txt。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规模较大的普通中学,可以建立相应的体育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干部和管理人员。班主任、辅导员应当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一项工作内容,教育和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学校的卫生部门应当与体育管理部门互相配合,搞好体育卫生工作。总务部门应当搞好学校体育工作的后勤保障。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以及大、中学生体育协会等组织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作用。 |
4,609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 03 01).md.txt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 03 01).md.txt。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
4,610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 03 01).md.txt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 03 01).md.txt。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4,611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 03 01).md.txt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 03 01).md.txt。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二)未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
4,612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 03 01).md.txt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 03 01).md.txt。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
4,613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 03 01).md.txt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 03 01).md.txt。第九章 附则 |
4,614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 03 01).md.txt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 03 01).md.txt。第二十九条 高等体育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专业的体育工作不适用本条例。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学校的学校体育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
4,615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 03 01).md.txt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 03 01).md.txt。第三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
4,616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 03 01).md.txt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 03 01).md.txt。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1979年10月5日发布的《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和《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
4,61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一、买卖合同的成立 |
4,61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
4,61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第二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
4,62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第三条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4,62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第四条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
4,62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第五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4,62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第六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4,62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第七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 |
4,62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第八条 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4,626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第九条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4,62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第十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4,62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标的物检验 |
4,62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具体认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限”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限。该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
4,63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第十三条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4,63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第十四条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检验期限、合理期限、二年期限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限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五、违约责任 |
4,63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第十五条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4,63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第十六条 买受人在检验期限、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4,63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第十七条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4,63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 |
4,636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第十九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
4,63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第二十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4,63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第二十一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
4,63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第二十二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在确定违约责任范围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本解释第二十三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
4,64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第二十三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4,64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第二十四条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六、所有权保留 |
4,64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第二十五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4,64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七、特种买卖 |
4,64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第二十七条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4,64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第二十八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
4,646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第二十九条 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
4,64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第三十条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调换标的物;。(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退还标的物。八、其他问题 |
4,64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第三十一条 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
4,64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第三十二条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和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
4,65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第三十三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购销合同、销售合同等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规定,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
4,651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第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7号发布 |
4,652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第一章 总则 |
4,653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第一条 为了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制定本办法。 |
4,654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第二条 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
4,655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
4,656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 |
4,657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第五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金融机构不予开立账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 |
4,658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第六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非法金融机构设立地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与取缔有关的工作。 |
4,659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不得拒绝、阻挠。 |
4,660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履行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职责中,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
4,661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第二章 取缔程序 |
4,662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第九条 对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中国人民银行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调查、核实;经初步认定后,应当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
4,663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第十条 在调查、侦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应当互相配合。 |
4,664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第十一条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涉案资金和财产,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转移资金、财产。 |
4,665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第十二条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经中国人民银行调查认定后,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为非法,责令停止一切业务活动,并予公告。 |
4,666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发现金融机构为非法金融机构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立账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的,应当责令该金融机构立即停止有关业务活动。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骗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一经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立即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
4,667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进行调查时,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进行的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
4,668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调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4,669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第三章 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 |
4,670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第十六条 因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 |
4,671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第十七条 非法金融机构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缔,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 |
4,672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第十八条 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
4,673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第十九条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
4,674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第二十条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
4,675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第二十一条 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
4,676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第四章 罚则 |
4,677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第二十二条 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4,678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第二十三条 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679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违反规定,为非法金融机构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立账户、办理结算或者提供贷款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680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第二十五条 拒绝、阻碍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4,681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履行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职责中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682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案件,应当移交公安机关而不移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4,683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第五章 附则 |
4,684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第二十八条 取缔非法证券机构和非法证券业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并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取缔非法商业保险机构和非法商业保险业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国务院商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并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4,685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机构,超越国家政策范围,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限期清理整顿。超过规定期限继续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依照本办法予以取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686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01 08).md.txt。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4,68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20 01 14).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20 01 14).md.txt。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6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0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1日 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现就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问题规定如下:。一、一般规定 |
4,68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20 01 14).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20 01 14).md.txt。第一条 内地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民事劳工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适用本安排。 |
4,68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20 01 14).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20 01 14).md.txt。第二条 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经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协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 |
4,69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20 01 14).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20 01 14).md.txt。第三条 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通过内地与澳门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不能通过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的,采用邮寄方式。通过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等文件,应当确保其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修改性。通过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等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
4,69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20 01 14).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20 01 14).md.txt。第四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收到对方法院的委托书后,应当立即将委托书及所附司法文书和相关文件转送根据其本辖区法律规定有权完成该受托事项的法院。受委托方法院发现委托事项存在材料不齐全、信息不完整等问题,影响其完成受托事项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法院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经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收到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委托书后,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
4,69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20 01 14).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20 01 14).md.txt。第五条 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法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
4,69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20 01 14).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20 01 14).md.txt。第六条 委托方法院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委托请求,以保证受委托方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及时完成受托事项。受委托方法院应当优先处理受托事项。完成受托事项的期限,送达文书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调取证据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三个月。 |
4,69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20 01 14).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20 01 14).md.txt。第七条 受委托方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法律规定执行受托事项。委托方法院请求按照特殊方式执行委托事项的,受委托方法院认为不违反本辖区的法律规定的,可以按照特殊方式执行。 |
4,69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20 01 14).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20 01 14).md.txt。第八条 委托方法院无须支付受委托方法院在送达司法文书、调取证据时发生的费用、税项。但受委托方法院根据其本辖区法律规定,有权在调取证据时,要求委托方法院预付鉴定人、证人、翻译人员的费用,以及因采用委托方法院在委托书中请求以特殊方式送达司法文书、调取证据所产生的费用。 |
4,696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20 01 14).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20 01 14).md.txt。第九条 受委托方法院收到委托书后,不得以其本辖区法律规定对委托方法院审理的该民商事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或者不承认对该请求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由,不予执行受托事项。受委托方法院在执行受托事项时,发现该事项不属于法院职权范围,或者内地人民法院认为在内地执行该受托事项将违反其基本法律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该受托事项将违反其基本法律原则或公共秩序的,可以不予执行,但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法院书面说明不予执行的原因。二、司法文书的送达 |
4,69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20 01 14).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20 01 14).md.txt。第十条 委托方法院请求送达司法文书,须出具盖有其印章或者法官签名的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说明委托机关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以及案件性质。委托方法院请求按特殊方式送达或者有特别注意的事项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
4,69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20 01 14).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20 01 14).md.txt。第十一条 采取邮寄方式委托的,委托书及所附司法文书和其他相关文件一式两份,受送达人为两人以上的,每人一式两份。 |
4,69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20 01 14).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20 01 14).md.txt。第十二条 完成司法文书送达事项后,内地人民法院应当出具送达回证;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应当出具送达证明书。出具的送达回证和送达证明书,应当注明送达的方法、地点和日期以及司法文书接收人的身份,并加盖法院印章。受委托方法院无法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回证或者送达证明书上注明妨碍送达的原因、拒收事由和日期,并及时书面回复委托方法院。 |
Subsets and Splits
No community queries yet
The top public SQL queries from the community will appear here once avail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