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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00 |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2021 04 07).md.txt |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2021 04 07).md.txt。第八条 鼓励开展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科研能力,促进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领域的产品研发、信息服务和应用示范,推动产业化发展。 |
8,201 |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2021 04 07).md.txt |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2021 04 07).md.txt。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太阳辐射、风、热量、云水、负氧离子、温室气体等气象探测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科学建设,提高气候资源及其变化的监测能力。 |
8,202 |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2021 04 07).md.txt |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2021 04 07).md.txt。第十条 气象探测活动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台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汇交气象探测资料,可以通过探测地气象主管机构汇交。鼓励从事气象探测的单位和个人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气象相关信息。市、县(市、区)发展改革、科技、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在行政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有关活动可能需要气象探测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气象主管机构。 |
8,203 |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2021 04 07).md.txt |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2021 04 07).md.txt。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部门开展气候资源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对气候资源的可利用性进行评估,开展气候资源区划工作。气候资源区划应当包括气候资源的分布状况、采用的区划指标、区划结果、区划气候资源优势和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措施等内容。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应当利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 |
8,204 |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2021 04 07).md.txt |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2021 04 07).md.txt。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通风廊道布局和控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利用空气污染物扩散气象条件,科学布局、优化应用通风廊道,促进城市空气流动,缓解大气污染和热岛效应。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城市通风廊道研究。 |
8,205 |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2021 04 07).md.txt |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2021 04 07).md.txt。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城市热岛效应评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行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电力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热岛效应评估结果,采取应对热岛效应的有效措施。 |
8,206 |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2021 04 07).md.txt |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2021 04 07).md.txt。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定期开展三垟湿地、珊溪水库等气候效应评估,提出保护局地气候资源、应对气候风险的具体措施。 |
8,207 |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2021 04 07).md.txt |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2021 04 07).md.txt。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对国土空间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前款所列项目立项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避免和减少规划、建设项目受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或者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的不利影响。 |
8,208 |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2021 04 07).md.txt |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2021 04 07).md.txt。第十六条 在开发区(园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对该区域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开展区域评估,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不再单独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
8,209 |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2021 04 07).md.txt |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2021 04 07).md.txt。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利用气候资源调查、区划成果,发挥当地农业气候资源优势,发展特色农业。鼓励瓯柑、杨梅、茶叶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申请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打造区域品牌。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开展规模化引种或者调整种植制度前,应当组织开展气候适宜性评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 |
8,210 |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2021 04 07).md.txt |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2021 04 07).md.txt。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文化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发布气候旅游指引、气候康养指数等信息。市、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综合利用气候资源调查成果,鼓励、引导有关经营主体合理利用天气景观、气候环境、人文气象等资源,发展特色旅游产业。 |
8,211 |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2021 04 07).md.txt |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2021 04 07).md.txt。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综合利用气候资源调查、区划成果,统筹规划并鼓励支持太阳能、风能的合理利用,引导科学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场,稳妥推进海上风力发电等风能利用项目。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利用应当科学有序进行,开发利用的范围和强度应当避免和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
8,212 |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2021 04 07).md.txt |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2021 04 07).md.txt。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合理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光伏发电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建筑设计和施工应当结合太阳能利用的实际需要,按照有关建筑技术规范,为太阳能利用设施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
8,213 |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2021 04 07).md.txt |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2021 04 07).md.txt。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抗旱蓄水、森林防火、生态修复、防灾减灾等需要,领导、协调气象主管机构等部门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支持人工影响天气能力建设、运行和作业保障,提高云水资源利用能力。 |
8,214 |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2021 04 07).md.txt |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2021 04 07).md.txt。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台风等对本市影响严重的气象灾害的气候特征分析和气候预测研究,发布台风、雨涝、干旱、高温、低温冰冻等气候指数,开展气候风险区划。气候风险区划成果应当包含当地台风、暴雨、干旱、高温、低温、雷电、大风等气象灾害的发生频率、时空分布规律、风险等级及其风险变化趋势等内容。市政、交通、能源、电力、水利等设施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单位及个人应当结合气象数据,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科学设置设施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增强防御气候风险的能力。 |
8,215 |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2021 04 07).md.txt |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2021 04 07).md.txt。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公开发布当地上一年度的气候公报。气候公报应当包括当地基本气候概况、主要气候事件、气候影响评价等内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气候公报的编制。 |
8,216 |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2021 04 07).md.txt |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2021 04 07).md.txt。第二十四条 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巨灾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气象指数保险等气象保险相关产品和服务,提升社会灾害救助能力。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为保险机构开发农产品气象指数保险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
8,217 |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2021 04 07).md.txt |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2021 04 07).md.txt。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
8,21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4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
8,21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第一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人请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8,22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第二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人退还其已经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8,22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第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人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8,22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第四条 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
8,22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12 29).md.txt。第五条 本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
8,224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1年12月27日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2012年4月9日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2012年7月1日 施行 |
8,225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一章 总则 |
8,226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一条 为了满足市民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8,227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学前教育机构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
8,228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三条 发展学前教育是政府、社会、家庭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共同责任,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构建覆盖城乡、均衡发展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
8,229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和协调。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民政、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和妇联、残联等单位,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学前教育工作。 |
8,230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当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积极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举办各类学前教育机构或者以各种形式捐助支持学前教育事业。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本条例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面向大众,以非营利为目的,享受公共财政资助并参照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标准收费的民办幼儿园。 |
8,231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8,232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六条 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由市和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龄前儿童的数量分布、流动趋势和保育教育需求状况,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落实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的内容。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并适时调整学前教育机构的规模和标准,为学龄前儿童就近入园提供便利。 |
8,233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七条 开发建设城镇住宅小区时,应当根据规划条件,以教育用地划拨或者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要求安排学前教育建设用地,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应当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要求,及时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
8,234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八条 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应当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配套学前教育设施的用途。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求。 |
8,235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九条 学前教育布点不足的已建成住宅小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资源进行统筹安排,置换、改造为学前教育设施。 |
8,236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机构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镇(乡)、街道应当至少建成一所公办幼儿园,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当增加办园数量。 |
8,237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三章 设立与审批 |
8,238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十一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本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专项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组织机构、章程和规范的名称;。(二)有符合规定的场所、配套设施和从业人员;。(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8,239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十二条 办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举办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二)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章程;。(三)拟聘用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四)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场所权属证明和经费来源证明;。(五)办学场所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明,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六)餐饮服务许可证明和卫生保健合格意见;。(七)联合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筹设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筹设手续。 |
8,240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十三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办学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
8,241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十四条 前教育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学前教育机构增设分园的,应当按照新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实行属地管理。学前教育机构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妥善安置在园儿童,由原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并由原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
8,242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
8,243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十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儿童,关注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注重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的教育,保育教育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
8,244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十六条 学前教育机构招生应当公开进行。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计划应当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班额。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方案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招生范围进行指导和监督。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并在发布前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前教育机构招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 |
8,245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十七条 学龄前儿童入园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后办理入园手续。 |
8,246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十八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和完善保育教育管理、卫生保健、食品安全、安全管理、财务管理、课程管理、人事管理、档案管理、家园联系等制度。 |
8,247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儿童,不得对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8,248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二十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课程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课程内容应当密切联系儿童生活,注重培养儿童的学习兴趣。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育活动,应当避免小学化倾向。 |
8,249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二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进行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和处理。学前教育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
8,250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二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按照规定配备保安人员和相应的安全设施。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和在园儿童的公共安全教育,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学前教育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不得瞒报、延报和漏报。 |
8,251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二十三条 鼓励学前教育机构与家庭、村(居)民委员会合作,面向公众开展多种形式的保育教育知识宣传、指导等服务。 |
8,252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五章 从业人员的资格与权利 |
8,253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二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从业人员包括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营养员、炊事员和保安员等。学前教育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证书。 |
8,254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二十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
8,255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对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卫生保健人员按照规定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
8,256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二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非在编教师,其人均年收入应当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一点五倍以上。学前教育机构聘用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非在编教师,可以按照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和医疗保险。 |
8,257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二十八条 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机构教师业务培训、专业发展、工资保障、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有序流动制度,对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和保育员定期实施免费培训,提高学前教育保育教育队伍整体素质。 |
8,258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二十九条 鼓励城镇优质学前教育机构与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的学前教育机构进行结对帮扶。鼓励城镇学前教育机构骨干教师到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支教。支教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评先等,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
8,259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
8,260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市)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八,不举办高中的区不低于百分之十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当地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的一定比例拨付经费,并逐步提高。 |
8,261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三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时进行调整。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学前教育机构的补助、学前教育机构支出的非在编教师工资和社会保险的补助以及其他有关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经费资助。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加大对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
8,262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学前教育机构,按照中小学用地和建设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学前教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电、气的价格标准执行。 |
8,263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
8,264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鼓励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积极推广集团化、连锁化等办学模式,鼓励优质学前教育机构举办分园或者合作办园。 |
8,265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学前教育工作,保障其享受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 |
8,266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三十六条 社会机构和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以学前教育机构在园儿童为对象的社会活动。青少年宫、科技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以及电影院、动物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学前教育机构在园儿童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
8,267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
8,268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三十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及其布局专项规划的制定与落实、经费的投入与使用、等级评定、卫生保健、保育教育质量、管理水平、从业人员待遇、安全保卫等事项进行督导,并纳入年度教育工作督导考核范围。 |
8,269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三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前教育机构分级管理制度,对其基本办学水平进行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专项督查,促进保育教育质量的整体提升。对评估不合格的,根据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降低等级、停止招生或者停止办学。 |
8,270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三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学前教育机构的食品安全、建筑及设施设备安全、消防安全、疾病防控及其周边交通秩序、治安秩序、经营秩序等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 |
8,271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学前教育教学研究和交流,指导学前教育机构开展科学保育教育,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
8,272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四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育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等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和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制定。民办幼儿园按照办学成本,合理确定保育费标准,在实施前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育费参照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收取,逐步实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质价统一的收费机制。学前教育机构为在园儿童提供伙食的,可以收取伙食费。 |
8,273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四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等相关内容。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应当根据单位性质分别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地税部门监制的普通发票,收费收入分别纳入财政专户、单位财务管理。学前教育机构收取的儿童伙食费应当全部用于在园儿童伙食,不得克扣、侵占,并建立专门账户,每月向家长公开账目。 |
8,274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四十三条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收取与学龄前儿童入园挂钩的赞助费,也不得占用正常保育教育活动时间举办兴趣班、实验班并收取额外费用。学前教育机构不得组织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 |
8,275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四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由学前教育机构代表、家长代表等参加的家长委员会,及时讨论、协商、通报与保育教育活动相关的重大事项。家长委员会有权对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教育活动实施监督。家长委员会可以吸收村(居)民委员会代表和其他社会人士参与。 |
8,276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八章 法律责任 |
8,277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
8,278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取缔,并妥善安置在园儿童。 |
8,279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四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教育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安全标准,危害儿童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的;。(二)保育教育的内容、方法违背儿童成长规律,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三)组织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的。 |
8,280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四十八条 学前教育机构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助的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责令退还已拨付的款项,并在两年内不予拨付同类专项资金,取消其当年获得补助与奖励的资格。 |
8,281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四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8,282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九章 附则 |
8,283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2 04 09).md.txt。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
8,284 |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2020 09 28).md.txt |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2020 09 28).md.txt。第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2020年8月31日 威海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5日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
8,285 |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2020 09 28).md.txt |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2020 09 28).md.txt。第一章 总则 |
8,286 |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2020 09 28).md.txt |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2020 09 28).md.txt。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本市向精致城市方向发展,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8,287 |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2020 09 28).md.txt |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2020 09 28).md.txt。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精致城市建设,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精致城市,是指秉承励精致远、追求卓越的精神,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等相关要素进行优化和规制,构建的特色鲜明、包容和谐、宜居宜业、安全韧性的生态文明城市类型。 |
8,288 |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2020 09 28).md.txt |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2020 09 28).md.txt。第三条 精致城市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精当规划、精美设计、精心建设、精细管理、精准服务、精明增长,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促进城市高品质发展。 |
8,289 |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2020 09 28).md.txt |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2020 09 28).md.txt。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精致城市建设的领导,制定精致城市建设规划纲要、指标评价体系和行动方案,将精致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
8,290 |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2020 09 28).md.txt |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2020 09 28).md.txt。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精致城市建设推进工作议事协调机制,负责精致城市建设重大政策研究、重点问题协商等工作。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精致城市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 |
8,291 |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2020 09 28).md.txt |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2020 09 28).md.txt。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精致城市建设活动。对在精致城市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8,292 |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2020 09 28).md.txt |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2020 09 28).md.txt。第二章 精当规划与精美设计 |
8,293 |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2020 09 28).md.txt |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2020 09 28).md.txt。第七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因地制宜,遵循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安全韧性的理念,将环境容量、综合承载能力和城市安全作为确定城市定位和规模的重要依据,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定位、文化特色、产业发展、便民利民等多种因素,有序协调山、海、城的空间关系,科学规划功能区空间布局,系统保护本市城市总体风貌特色。详细规划应当统筹现代城市发展与传统街区保护,传承渔耕文化特色和胶东民居特点,重点保护传统街巷格局、古遗址遗迹、传统村落、特色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延续城市文脉,促进城市内涵式发展。 |
8,294 |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2020 09 28).md.txt |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2020 09 28).md.txt。第八条 编制城市建设详细规划和制定城市更新计划,应当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停车场所、农贸市场、公交场站、公共文化、市民健身和社区教育、医疗、养老以及行政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纳入规划、计划要求。 |
8,295 |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2020 09 28).md.txt |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2020 09 28).md.txt。第九条 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应当贯彻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建立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和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优化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设置,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城市主要道路应当根据车辆流量、车道数量、公交客运量、公交车流量等情况设置公交专用车道或者公交车辆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
8,296 |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2020 09 28).md.txt |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2020 09 28).md.txt。第十条 制定绿色出行行动计划应当结合城市建设和改造,按照便捷、顺畅、安全的要求,同步建设立体步行系统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完善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网络体系。 |
8,297 |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2020 09 28).md.txt |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2020 09 28).md.txt。第十一条 绿道规划应当突出本市地貌特色,构建山海互联互通网络体系,并与公共交通网络相衔接。绿道应当合理配套建设服务驿站,并保持开放状态。 |
8,298 |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2020 09 28).md.txt |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2020 09 28).md.txt。第十二条 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兼顾资源节约利用和停车需求调控,处理好当前需求与城市长远发展、经济发展与居民生活需求的关系。 |
8,299 |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2020 09 28).md.txt |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2020 09 28).md.txt。第十三条 合理规划各类公园。公园规划应当融合历史、文化、艺术、时代特征等元素,突出公园文化艺术内涵和地域特色,完善文化娱乐、科普教育、健身休闲、调蓄防涝、防灾避险等综合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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