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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十九条 国家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实施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联合育种,建立健全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开发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品种,增加特色畜禽产品供给,满足多元化消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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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种业自主创新,加强育种技术攻关,扶持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创新型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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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二十一条 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销售、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告。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办法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审定或者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者承担。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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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二十二条 转基因畜禽品种的引进、培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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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种畜质量监测、优良个体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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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二十四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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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二十五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二)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三)体外受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四)符合有关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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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二十六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国家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具体办法和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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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二十七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场(厂)址、生产经营范围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禁止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商品代仔畜、雏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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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二十八条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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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二十九条 发布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持有或者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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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三十条 销售的种畜禽、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应当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生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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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三十一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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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三十二条 申请进口种畜禽的,应当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因没有种畜禽而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说明文件。进口种畜禽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六个月。进口的种畜禽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首次进口的种畜禽还应当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种用性能的评估。种畜禽的进出口管理除适用本条前两款的规定外,还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国家鼓励畜禽养殖者利用进口的种畜禽进行新品种、配套系的培育;培育的新品种、配套系在推广前,应当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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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三十三条 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销售种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雏禽,因质量问题给畜禽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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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由同级预算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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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三十五条 蜂种、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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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四章 畜禽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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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三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现代畜禽养殖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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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养殖用地合理需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畜禽养殖用地按照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不再从事养殖活动,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用地使用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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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三十八条 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提供畜禽养殖、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培训,以及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国家鼓励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畜禽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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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三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四)有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将畜禽养殖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畜禽养殖户的防疫条件、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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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四十条 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养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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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下列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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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四十二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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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四十三条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四)随意弃置和处理病死畜禽;。(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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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四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做好畜禽疫病防治和质量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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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四十五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供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预算。禁止伪造、变造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禁止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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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四十六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或者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违法排放或者因管理不当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国家支持建设畜禽粪污收集、储存、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推行畜禽粪污养分平衡管理,促进农用有机肥利用和种养结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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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四十七条 国家引导畜禽养殖户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有序发展,加强对畜禽养殖户的指导帮扶,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得随意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国家鼓励涉农企业带动畜禽养殖户融入现代畜牧业产业链,加强面向畜禽养殖户的社会化服务,支持畜禽养殖户和畜牧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支持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与旅游、文化、生态等产业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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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四十八条 国家支持发展特种畜禽养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建立与特种畜禽养殖业发展相适应的养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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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发展养蜂业,保护养蜂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蜂授粉农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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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五十条 养蜂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药品和容器,确保蜂产品质量。养蜂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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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五十一条 养蜂生产者在转地放蜂时,当地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养蜂生产者在国内转地放蜂,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印制的检疫证明运输蜂群,在检疫证明有效期内不得重复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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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五章 草原畜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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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五十二条 国家支持科学利用草原,协调推进草原保护与草原畜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生产生态有机结合,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促进农牧民增加收入,提高草原可持续发展能力,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推进牧区生产生活生态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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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五十三条 国家支持牧区转变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加强草原水利、草原围栏、饲草料生产加工储备、牲畜圈舍、牧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鼓励推行舍饲半舍饲圈养、季节性放牧、划区轮牧等饲养方式,合理配置畜群,保持草畜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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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五十四条 国家支持优良饲草品种的选育、引进和推广使用,因地制宜开展人工草地建设、天然草原改良和饲草料基地建设,优化种植结构,提高饲草料供应保障能力。
8,438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五十五条 国家支持农牧民发展畜牧业专业合作社和现代家庭牧场,推行适度规模养殖,提升标准化生产水平,建设牛羊等重要畜产品生产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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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五十六条 牧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指导农牧民改良家畜品种,优化畜群结构,实行科学饲养,合理加快出栏周转,促进草原畜牧业节本、提质、增效。
8,440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五十七条 国家加强草原畜牧业灾害防御保障,将草原畜牧业防灾减灾列入预算,优化设施装备条件,完善牧区牛羊等家畜保险制度,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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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五十八条 国家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对采取禁牧和草畜平衡措施的农牧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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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五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草原畜牧业与乡村旅游、文化等产业协同发展,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提升产业化、品牌化、特色化水平,持续增加农牧民收入,促进牧区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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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六十条 草原畜牧业发展涉及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草原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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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六章 畜禽交易与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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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六十一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便捷的畜禽交易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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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在畜禽集散地建立畜禽批发市场给予扶持。畜禽批发市场选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距离种畜禽场和大型畜禽养殖场三公里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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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六十三条 进行交易的畜禽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收购。国家鼓励畜禽屠宰经营者直接从畜禽养殖者收购畜禽,建立稳定收购渠道,降低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风险。
8,448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六十四条 运输畜禽,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有关部门对运输中的畜禽进行检查,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
8,449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七章 畜禽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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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六十五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对生猪以外的其他畜禽可以实行定点屠宰,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畜禽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产品消费等实际情况,制定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8,451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六十六条 国家鼓励畜禽就地屠宰,引导畜禽屠宰企业向养殖主产区转移,支持畜禽产品加工、储存、运输冷链体系建设。
8,452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六十七条 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用水供应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8,453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六十八条 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加强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不得出厂销售。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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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8,455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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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七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其预算内安排支持畜禽种业创新和畜牧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保费补贴等资金,并鼓励有关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支持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防控疫病,支持改善生产设施、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
8,457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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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七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采取措施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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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8,460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七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畜禽生产规范,指导畜禽的安全生产。
8,461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七十五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畜禽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制度,逐步完善有关畜禽产品储备调节机制,加强市场调控,促进市场供需平衡和畜牧业健康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畜禽产销信息,为畜禽生产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
8,462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畜禽生产、加工、销售、运输体系建设,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产品供给,建立稳产保供的政策保障和责任考核体系。国家鼓励畜禽主销区通过跨区域合作、建立养殖基地等方式,与主产区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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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九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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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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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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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二)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三)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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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
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海关应当将扣留的畜禽遗传资源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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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配套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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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畜禽、商品代仔畜、雏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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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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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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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八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种)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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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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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养殖畜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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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检疫证明,伪造、变造畜禽标识,或者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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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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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九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畜禽屠宰企业不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本法规定条件的,责令关闭,对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定点屠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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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畜禽屠宰企业未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畜禽屠宰经营者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对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定点屠宰证书。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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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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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十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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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本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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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22 10 30).md.txt。第九十四条 本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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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2018 11 30).md.txt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2018 11 30).md.txt。第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2018年11月30日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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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2018 11 30).md.txt。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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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2018 11 30).md.txt。第一条 为了依法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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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2018 11 30).md.txt。第二条 本省行政机关和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提供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和其他办事服务过程中开展“最多跑一次”改革,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最多跑一次”,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一件事,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从提出申请到收到办理结果全程只需一次上门或者零上门。本规定所称一件事,是指一个办事事项或者可以一次性提交申请材料的相关联的多个办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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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2018 11 30).md.txt。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政放权、公开便民、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将“最多跑一次”改革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改革工作协调机制,制定推进改革实施方案,强化保障和责任落实。县级以上“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推进、协调、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有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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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2018 11 30).md.txt。第二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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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2018 11 30).md.txt。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办事的原则梳理公布本省统一标准的适用“最多跑一次”的一件事及其办事事项清单,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清单予以补充。“最多跑一次”一件事及其办事事项清单应当附具每件事及其办事事项的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当包含本件事及其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办事流程、办事依据、办事时限等内容,并明确容缺受理申请材料的范围。“最多跑一次”一件事及其办事事项清单应当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含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下同)公布。公布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清单草案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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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2018 11 30).md.txt。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减少办事环节、整合办事材料、缩短办事时限、减免办事费用,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综合行政服务机构以该机构的名义统一负责办事事项的收件工作,并指定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统一负责办事事项的受理、送达工作;行政机关也可以将办事事项的收件、受理、送达工作全部或者部分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实行统一收件或者受理的办事事项可以由不同行政机关同时办理的,统一收件或者受理后视为所有行政机关同时收件或者受理;依法应当由不同行政机关依次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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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2018 11 30).md.txt。第六条 申请人可以以线上或者线下方式提出办事申请;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限定提出申请的方式。接受线上方式的,应当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供申请入口。申请人选择线上方式提出申请的,电子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不得要求再提供纸质申请材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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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2018 11 30).md.txt。第七条 实行统一收件或者受理的办事事项,申请人只需按照办事指南提供一套申请材料,有关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但可以要求申请人予以确认;申请人认为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与实际不符的,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作为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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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2018 11 30).md.txt。第八条 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电子证照、证明等材料,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核验线上申请材料真实性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原件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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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2018 11 30).md.txt。第九条 申请人不能提供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但根据其他证明材料可以证明事实的,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可以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但应当予以记录。申请人可以使用户口本、居住证、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市民卡、老年卡以及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形成的人像认证结果等记载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有效证件或者凭证证明身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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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2018 11 30).md.txt。第十条 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生成的电子签名或者通过生物识别等技术可以确认真实身份的其他验证方式,与本人到场签名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电子印章系统或者经审核评估达到要求的电子签章系统进行电子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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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2018 11 30).md.txt。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当场予以办结的,可以不再出具受理凭证。主要申请材料具备、仅办事指南确定的容缺受理申请材料欠缺的,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可以先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内容以及补正或者更正的期限。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更正或者补正、更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撤销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内容以及补正或者更正的期限。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或者更正的,视为撤回申请;补正或者更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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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2018 11 30).md.txt。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事期限有规定的,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承诺的办事期限少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无法定办事期限的,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应当合理确定办事期限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办事服务;未提供预约服务的,不得限定每日办件数量。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应当为申请人提供办理进度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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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2018 11 30).md.txt。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审查确认并作出书面决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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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2018 11 30).md.txt。第十四条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外,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行政许可条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事项的部分许可条件,下同),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按照要求书面承诺达到行政许可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先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六十个工作日内或者在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期限内,对被许可人是否达到许可条件进行检查和验收;经检查和验收未达到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许可条件的,撤销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