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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数据电文呈现与可访问性 | 能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且可随时调取查用 | 该条文确立了数据电文构成法定‘书面形式’的两个并列、可客观验证的事实要件:(1)‘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强调信息的可视性、可感知性(如PDF、HTML、打印输出等具象化呈现,而非仅内存中瞬时存在的二进制流);(2)‘可以随时调取查用’——强调持久性、可检索性与可用性(如存于可靠服务器、区块链存证系统或本地可长期保存的文件,而非临时缓存、过期链接或需特殊权限/已失效环境才能打开的格式)。二者缺一不可,属典型事实判断(FJ),需在具体电子文件审查中实证核查,不涉及数值计算、跨字段比对或条款存否判断,故仅生成一条FJ约束。 | 1 | 该条文设定了‘数据电文’构成‘书面形式’的法定事实标准,即需同时满足‘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和‘可以随时调取查用’两个可验证的事实性要件。审查时可针对合同/文件中使用的电子载体(如PDF、系统存证记录等),判断其是否实际具备该等事实属性,属于典型事实判断(FJ):indicator_name可设为‘电子签名载体形式’或‘数据电文呈现与可访问性’,fact_request为‘能有形表现内容且可随时调取查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四条 | https://www.cac.gov.cn/2004-08/28/c_126468489.htm |
2 | 数据电文内容完整性保障能力 | 数据电文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 条文第(二)项聚焦数据电文自生成后的内容稳定性,要求其具备‘可靠保证完整性’的事实属性——即通过技术手段(如哈希校验、数字签名、可信时间戳、防篡改存证等)实现对实质性内容变更的可识别与可阻断。需审查实际系统是否具备该能力并持续有效运行,而非仅声明或理论可行;‘背书及形式变化不影响完整性’进一步强调判断应区分‘实质更改’与‘非实质形式变化’,属事实认定范畴,符合FJ定义。 | 3 | 该条文规定了数据电文满足‘原件形式要求’的两个实质性条件:(一)可表现内容且可随时调取查用;(二)内容自形成起保持完整、未被更改(排除形式变化干扰)。这两项均为对数据电文状态的事实性判断要求,需结合合同/电子文件实际情形审查其是否‘能够有效表现’‘可供随时调取’‘可靠保证完整性’等,属于典型事实判断(Fact Judge),对应FJ类型。无明确数值关系(非NL)、不涉及多个字段间一致性比对(非CC)、未要求必须包含或排除某条款(非CI)。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五条 | https://www.cac.gov.cn/2004-08/28/c_126468489.htm |
3 | 数据电文格式保真性 | 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 条文第(二)项聚焦于格式层面的内容真实性保障,核心是当前保存格式与原始操作时刻格式之间的语义等价性。虽涉及‘原始格式’与‘当前格式’两个实体,但审查重点在于后者是否‘能准确表现前者内容’,本质上是对单一保存结果是否满足保真承诺的事实判断(如通过哈希比对、渲染验证、结构还原测试等确认内容无损),而非要求两格式字段值数学相等或字段名强制一致;故归类为FJ而非CC——CC适用于多个独立指标值之间需保持显性一致(如‘合同金额’在正文与附件中数值相同),而此处‘原始内容’非文档中可提取的独立字段,而是需整体验证的语义结果。 | 5 | 条文规定数据电文满足文件保存要求的三项具体条件,每项均为可审查的事实性要求:(一)'能有效表现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属于对存证功能的事实判断(FJ);(二)'格式相同或能准确表现原始内容'涉及'生成/发送/接收时的格式'与'当前保存格式'之间的语义一致性,属内容一致性(CC);(三)'能识别发件人、收件人及时间'是对元数据完整性的事实判断(FJ),亦隐含'发件人、收件人、时间'三要素应同时存在且可验证,构成多字段协同完整性,亦支持CC。无明确数值关系,不适用NL;未要求某条款‘必须存在/不得存在’,不触发CI;非授权性、定义性或目的性条款,故非UNUSABLE。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六条 | https://www.cac.gov.cn/2004-08/28/c_126468489.htm |
4 | 数据电文元数据完整性 | 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 条文第(三)项要求同时具备发件人、收件人、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四类元数据且均可识别(即技术上可提取、语义上可解析、来源上可溯源)。该要求针对元数据集合的整体可识别状态,属对单一复合指标(元数据完备性)的事实判断:若任一要素缺失、不可解析或无法验证真伪,则不满足。虽含多个要素,但条文将其作为统一前提条件(‘能够识别……以及……’),审查标准是‘是否全部可识别’这一整体事实,而非各要素之间数值/文本一致性(如发送时间与接收时间逻辑顺序),故属FJ;不构成CI(未要求某条款存在与否),亦不触发CC(未要求‘发件人字段值=签名证书主体’等跨字段映射关系)。 | 6 | 条文规定数据电文满足文件保存要求的三项具体条件,每项均为可审查的事实性要求:(一)'能有效表现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属于对存证功能的事实判断(FJ);(二)'格式相同或能准确表现原始内容'涉及'生成/发送/接收时的格式'与'当前保存格式'之间的语义一致性,属内容一致性(CC);(三)'能识别发件人、收件人及时间'是对元数据完整性的事实判断(FJ),亦隐含'发件人、收件人、时间'三要素应同时存在且可验证,构成多字段协同完整性,亦支持CC。无明确数值关系,不适用NL;未要求某条款‘必须存在/不得存在’,不触发CI;非授权性、定义性或目的性条款,故非UNUSABLE。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六条 | https://www.cac.gov.cn/2004-08/28/c_126468489.htm |
5 | 发件人主营业地 | 发件人是否具有主营业地 | 根据第十二条第一句,发件人的主营业地直接决定数据电文发送地点;因此需事实判断‘发件人是否具有主营业地’这一前提性事实,以启动后续认定逻辑(如有,则发送地点=主营业地;如无,则退至经常居住地);该判断依赖文档中是否明确记载发件人主营业地信息,属典型事实存在性判断。 | 7 | 该条文规定了数据电文发送/接收地点的认定规则,涉及三个层级的判断顺序:(1)主营业地 → (2)经常居住地(当无主营业地时)→ (3)当事人另有约定优先。因此:
- 可转化为FJ:对‘发件人/收件人是否具有主营业地’‘是否另有约定’等事实性要素进行判断;
- 可转化为CC:要求‘发送地点’与‘发件人主营业地(或经常居住地/约定地)’在内容上保持一致,‘接收地点’与‘收件人主营业地(或经常居住地/约定地)’保持一致,属于多指标间的语义一致性要求;
- 不构成NL:无数值、比例、阈值等数学关系;
- 不构成CI:未强制要求文档必须包含或不得包含某条款,而是提供认定规则,非完整性要求;
- 非UNUSABLE:该条文可映射为合同/电子通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二条 | https://www.cac.gov.cn/2004-08/28/c_126468489.htm |
6 | 收件人主营业地 | 收件人是否具有主营业地 | 同理,收件人的主营业地决定接收地点;条文采用对称结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故须独立判断收件人是否具备主营业地,是适用该层级规则的前提,属于可验证的事实判断。 | 8 | 该条文规定了数据电文发送/接收地点的认定规则,涉及三个层级的判断顺序:(1)主营业地 → (2)经常居住地(当无主营业地时)→ (3)当事人另有约定优先。因此:
- 可转化为FJ:对‘发件人/收件人是否具有主营业地’‘是否另有约定’等事实性要素进行判断;
- 可转化为CC:要求‘发送地点’与‘发件人主营业地(或经常居住地/约定地)’在内容上保持一致,‘接收地点’与‘收件人主营业地(或经常居住地/约定地)’保持一致,属于多指标间的语义一致性要求;
- 不构成NL:无数值、比例、阈值等数学关系;
- 不构成CI:未强制要求文档必须包含或不得包含某条款,而是提供认定规则,非完整性要求;
- 非UNUSABLE:该条文可映射为合同/电子通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二条 | https://www.cac.gov.cn/2004-08/28/c_126468489.htm |
7 | 接收地点约定条款 | 当事人是否对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另有约定 | 与发送地点对应,条文统一规定‘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均可由当事人另行约定;故须分别判断是否存在针对接收地点的特别约定,该事实直接影响接收地点的认定,属独立的FJ约束。 | 10 | 该条文规定了数据电文发送/接收地点的认定规则,涉及三个层级的判断顺序:(1)主营业地 → (2)经常居住地(当无主营业地时)→ (3)当事人另有约定优先。因此:
- 可转化为FJ:对‘发件人/收件人是否具有主营业地’‘是否另有约定’等事实性要素进行判断;
- 可转化为CC:要求‘发送地点’与‘发件人主营业地(或经常居住地/约定地)’在内容上保持一致,‘接收地点’与‘收件人主营业地(或经常居住地/约定地)’保持一致,属于多指标间的语义一致性要求;
- 不构成NL:无数值、比例、阈值等数学关系;
- 不构成CI:未强制要求文档必须包含或不得包含某条款,而是提供认定规则,非完整性要求;
- 非UNUSABLE:该条文可映射为合同/电子通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二条 | https://www.cac.gov.cn/2004-08/28/c_126468489.htm |
8 |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控制性 |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 强调签署瞬间的动态控制状态(如私钥未被托管、未被第三方实时调用),需审查文档中是否载明控制机制(如本地密钥存储、硬件令牌等),属事实性核查点。 | 14 | 该条文规定了‘可靠的电子签名’需同时满足四项事实性要件(专有性、控制性、签名改动可发现、内容/形式改动可发现),每项均为对电子签名实现方式或技术特征的事实判断,需在合同或电子签名文档中核查是否存在相应技术保障措施或声明,属于典型事实判断类审查点。无法直接提取数值关系(非NL)、不涉及多个字段间一致性比对(非CC)、未要求必须包含/排除某条款文本(非CI)。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三条 | https://www.cac.gov.cn/2004-08/28/c_126468489.htm |
9 | 数据电文完整性可检测性 | 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 不仅限于签名本身,还覆盖原文本内容及结构(如PDF格式、附件、元数据)的完整性保障,需核查文档是否体现整体电文绑定与验真机制,属独立的事实判断项。 | 16 | 该条文规定了‘可靠的电子签名’需同时满足四项事实性要件(专有性、控制性、签名改动可发现、内容/形式改动可发现),每项均为对电子签名实现方式或技术特征的事实判断,需在合同或电子签名文档中核查是否存在相应技术保障措施或声明,属于典型事实判断类审查点。无法直接提取数值关系(非NL)、不涉及多个字段间一致性比对(非CC)、未要求必须包含/排除某条款文本(非CI)。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三条 | https://www.cac.gov.cn/2004-08/28/c_126468489.htm |
10 |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失密告知义务 | 是否明确约定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失密或可能失密时,须及时告知有关各方 | 条文后半句‘知悉……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构成一项具体、可验证的事实性行为要求,聚焦于‘是否规定了告知义务’这一事实状态,不依赖数值、不涉及多个字段比对、亦非条款有无判断,属典型FJ约束。 | 18 | 该条文是对电子签名人行为的事实性要求('应当妥善保管'、'知悉……时,应当及时告知并终止使用'),无法转化为数值关系(NL)、多指标一致性(CC)或条款存在性判断(CI);但可提取为事实判断类审查点,例如 indicator_name='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保管及失密响应措施',fact_request='是否明确约定电子签名人负有妥善保管义务,且在知悉失密或可能失密时须及时告知相关方并终止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五条 | https://www.cac.gov.cn/2004-08/28/c_126468489.htm |
11 |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失密后终止使用义务 | 是否明确约定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失密或可能失密时,须终止使用该制作数据 | ‘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与告知义务并列的另一项强制性行为要求,具有独立的事实判断维度。审查时需确认文档是否载明此项操作性义务,符合FJ对单一指标内容是否满足法定事实要件的审查逻辑。 | 19 | 该条文是对电子签名人行为的事实性要求('应当妥善保管'、'知悉……时,应当及时告知并终止使用'),无法转化为数值关系(NL)、多指标一致性(CC)或条款存在性判断(CI);但可提取为事实判断类审查点,例如 indicator_name='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保管及失密响应措施',fact_request='是否明确约定电子签名人负有妥善保管义务,且在知悉失密或可能失密时须及时告知相关方并终止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五条 | https://www.cac.gov.cn/2004-08/28/c_126468489.htm |
12 |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资金与经营场所保障情况 | 是否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 条文第(三)项对资金实力和物理场所提出事实性要求,实践中需核查验资报告、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等文件,属可证伪的客观事实,符合FJ约束。 | 22 | 该条文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清单,属事实性要求。其中(一)至(六)项均为需在申请材料或合同附件中验证的客观事实,可转化为多个独立的FJ(Fact Judge)约束,例如'是否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是否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等;同时,整条属于法定必备条件,若相关服务协议或资质声明文档中缺失对任一条件的响应或证明(如未列明/未附密码管理机构批文),即构成内容缺失,故也适配CI(内容完整性)约束,可设为'indicator':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资质条件满足情况', 'is_included':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七条 | https://www.cac.gov.cn/2004-08/28/c_126468489.htm |
13 | 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密码使用许可 | 是否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 条文第(五)项为明确的行政许可要件,对应《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规定,必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批文或备案回执,是典型的、可二值判断(有/无)的事实性指标,属FJ。 | 24 | 该条文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清单,属事实性要求。其中(一)至(六)项均为需在申请材料或合同附件中验证的客观事实,可转化为多个独立的FJ(Fact Judge)约束,例如'是否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是否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等;同时,整条属于法定必备条件,若相关服务协议或资质声明文档中缺失对任一条件的响应或证明(如未列明/未附密码管理机构批文),即构成内容缺失,故也适配CI(内容完整性)约束,可设为'indicator':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资质条件满足情况', 'is_included':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七条 | https://www.cac.gov.cn/2004-08/28/c_126468489.htm |
14 | 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内容 | 必须包含责任范围、作业操作规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 | 条文明确要求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应当包括责任范围、作业操作规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属于对文档中该规则具体内容的事实性、强制性要求,符合FJ(Fact Judge)定义:单指标是否满足自然语言表述的实质性内容要求。此处indicator_name指向被审查文档中‘电子认证业务规则’这一文本载体的内容构成,fact_request精准转述法条的列举式义务性表述。 | 27 | 该条文包含两项可审查要求:(1)'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应当包括责任范围、作业操作规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属于对规则内容的事实性要求,可转化为FJ类型,indicator_name为'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内容',fact_request为'必须包含责任范围、作业操作规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2)'应当制定、公布……并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向主管部门备案'是程序性强制要求,对应文档是否具备'备案证明文件'或'备案声明条款',属内容完整性要求,可转化为CI类型,indicator为'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备案情况',is_included='1'。条文不含数值比较、多指标间一致性要求,故不适用NL或CC。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九条 | https://www.cac.gov.cn/2004-08/28/c_126468489.htm |
15 | 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制定与公布情况 | 应当制定并公布 | 条文首句‘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其中‘制定’和‘公布’是独立于备案的前置事实行为,属对规则存在性与公开性的双重事实要求。虽未明示文档形式,但审查时需确认被检材料中是否存在已制定且已公布的业务规则(如官网公示截图、规则文本落款及发布声明等),故构成另一项FJ约束。注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属合规性评价,需援引其他法条,本条未提供可直接审查的客观标准,故不单独提取;而‘制定并公布’本身是可验证的事实状态,应作为独立FJ项。 | 28 | 该条文包含两项可审查要求:(1)'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应当包括责任范围、作业操作规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属于对规则内容的事实性要求,可转化为FJ类型,indicator_name为'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内容',fact_request为'必须包含责任范围、作业操作规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2)'应当制定、公布……并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向主管部门备案'是程序性强制要求,对应文档是否具备'备案证明文件'或'备案声明条款',属内容完整性要求,可转化为CI类型,indicator为'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备案情况',is_included='1'。条文不含数值比较、多指标间一致性要求,故不适用NL或CC。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九条 | https://www.cac.gov.cn/2004-08/28/c_126468489.htm |
16 |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 | 真实、完整且准确 | 条文明确要求电子签名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该表述是对单一信息内容质量的事实性判断要求,不涉及数值比较(非NL)、不涉及多指标间关系(非CC)、不涉及条款存否(非CI),符合FJ(Fact Judge)定义:针对某一具体指标(此处为‘申请人提交的信息’)提出可验证的自然语言事实标准。 | 29 | 条文要求电子签名人‘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属于对单一指标(如‘申请人提供的信息’)的内容质量提出的事实性要求,可转化为FJ类约束:indicator_name为‘申请人提交的信息’,fact_request为‘真实、完整且准确’。后半句关于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查验与审查义务,属程序性职责规定,未设定可从合同/申请文件中直接抽取并验证的客观指标,不构成可落地的审查约束,故不适用NL/CC/CI。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十条 | https://www.cac.gov.cn/2004-08/28/c_126468489.htm |
17 | 证书序列号 |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中是否载明证书序列号 | 条文第(三)项规定必须载明,需判断该字段是否存在、是否为唯一可识别标识(如非全0、非'待定'等无效值),属内容存在性与基本合规性事实判断。 | 32 | 该条文明确要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载明’七项具体内容,属于对文档内容完整性(CI)的强制性规定(缺一不可);同时,每一项内容(如‘证书持有人名称’‘证书有效期’等)均可作为独立指标进行事实核查,判断其是否存在且形式合规(如‘有效期’是否为日期格式、是否填写而非空白),符合FJ(事实判断)特征。NL和CC不适用:无数值关系或比例要求(排除NL);未要求多个字段间数值/语义一致性(如有效期与签发日逻辑匹配等未明示,故不构成CC)。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十一条 | https://www.cac.gov.cn/2004-08/28/c_126468489.htm |
18 | 证书有效期 |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中是否载明证书有效期 | 条文第(四)项强制要求载明,需核查字段是否存在,并初步判断其形式是否符合日期/时间表达惯例(如'YYYY-MM-DD'或区间格式),属对关键时效信息的事实性审查。 | 33 | 该条文明确要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载明’七项具体内容,属于对文档内容完整性(CI)的强制性规定(缺一不可);同时,每一项内容(如‘证书持有人名称’‘证书有效期’等)均可作为独立指标进行事实核查,判断其是否存在且形式合规(如‘有效期’是否为日期格式、是否填写而非空白),符合FJ(事实判断)特征。NL和CC不适用:无数值关系或比例要求(排除NL);未要求多个字段间数值/语义一致性(如有效期与签发日逻辑匹配等未明示,故不构成CC)。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十一条 | https://www.cac.gov.cn/2004-08/28/c_126468489.htm |
19 | 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中是否载明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 条文第(五)项明确要求,该数据是验证签名有效性基础,需确认文档中是否包含该字段及其值是否为有效密码学参数(如公钥、哈希值等结构化数据),属专业技术性事实判断。 | 34 | 该条文明确要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载明’七项具体内容,属于对文档内容完整性(CI)的强制性规定(缺一不可);同时,每一项内容(如‘证书持有人名称’‘证书有效期’等)均可作为独立指标进行事实核查,判断其是否存在且形式合规(如‘有效期’是否为日期格式、是否填写而非空白),符合FJ(事实判断)特征。NL和CC不适用:无数值关系或比例要求(排除NL);未要求多个字段间数值/语义一致性(如有效期与签发日逻辑匹配等未明示,故不构成CC)。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十一条 | https://www.cac.gov.cn/2004-08/28/c_126468489.htm |
20 |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 | 完整且准确 | 条文明确要求‘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属于对证书内容本身的事实性状态判断,符合FJ(Fact Judge)定义:单指标是否满足自然语言表述的客观事实要求。‘完整’指无缺漏项,‘准确’指信息真实、无误、与实际一致,二者均为可审查的事实性标准。 | 37 | 该条文包含两项可审查要求:(1)'证书内容完整、准确'属于对特定文档内容的事实性判断,对应FJ类型,indicator_name可设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fact_request为'完整且准确';(2)'保证依赖方能够证实或了解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隐含对证书中必须载明关键事项(如签发者、有效期、公钥等)的完整性要求,属CI类型,indicator可设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载明事项',is_included='1'。不涉及数值关系或跨字段一致性,故不适用NL或CC。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十二条 | https://www.cac.gov.cn/2004-08/28/c_126468489.htm |
21 |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载明事项 | 载明签发者、有效期、公钥等关键事项 | 条文后半句‘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其规范意旨在于确保证书具备基本可验证性与透明性;依据《电子签名法》及配套标准(如GB/T 20518),‘其他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证书持有者身份、公钥、签发者标识、有效期、证书序列号等法定必备要素。该要求指向证书是否‘包含必要法定事项’这一事实判断,仍属FJ范畴——因‘载明事项’本身是单一文档属性,其合规性取决于是否涵盖法定关键要素,而非单纯‘是否包含某条款’的二值存在判断(故不构成CI)。CI适用于‘文档是否包含某具体条款文本’(如‘是否载有免责条款’),而此处是‘是否具备法定要素内容’,属内容实质完备性判断,更契合FJ中对indicator... | 38 | 该条文包含两项可审查要求:(1)'证书内容完整、准确'属于对特定文档内容的事实性判断,对应FJ类型,indicator_name可设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fact_request为'完整且准确';(2)'保证依赖方能够证实或了解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隐含对证书中必须载明关键事项(如签发者、有效期、公钥等)的完整性要求,属CI类型,indicator可设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载明事项',is_included='1'。不涉及数值关系或跨字段一致性,故不适用NL或CC。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十二条 | https://www.cac.gov.cn/2004-08/28/c_126468489.htm |
22 | 暂停或终止服务前的通知义务 | 是否约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暂停或终止服务前,须提前九十日通知有关各方 | 条文第一句明确要求‘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九十日前,就业务承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有关各方’,属于对法律文件中是否载明该具体程序性义务的事实判断,符合FJ定义。 | 39 | 该条文核心是设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暂停/终止服务前必须履行的程序性义务:(1)提前90日通知有关各方;(2)提前60日向主管部门报告;(3)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并妥善安排;(4)协商不成时须申请主管部门安排承接;(5)被吊销许可时按主管部门规定处理承接事项。这些均属对合同/服务协议/内部管理制度等法律文件中‘是否载明相应程序义务’的事实判断,故适用FJ(如‘是否约定90日通知义务’‘是否明确报告时限’);同时,对于应强制包含的条款(如服务终止时的业务承接安排机制),属于文档完整性要求,可转化为CI约束(indicator=‘业务承接安排条款’,is_included=‘1’)。条文未规定具体数值比较关系(NL不适用),未涉及多个字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十三条 | https://www.cac.gov.cn/2004-08/28/c_126468489.htm |
23 | 暂停或终止服务前的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 是否约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暂停或终止服务前,须提前六十日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 | 条文第二句明确规定‘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属可审查的、具象化的事实性要求,需在相关协议或制度文件中体现,适用FJ。 | 40 | 该条文核心是设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暂停/终止服务前必须履行的程序性义务:(1)提前90日通知有关各方;(2)提前60日向主管部门报告;(3)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并妥善安排;(4)协商不成时须申请主管部门安排承接;(5)被吊销许可时按主管部门规定处理承接事项。这些均属对合同/服务协议/内部管理制度等法律文件中‘是否载明相应程序义务’的事实判断,故适用FJ(如‘是否约定90日通知义务’‘是否明确报告时限’);同时,对于应强制包含的条款(如服务终止时的业务承接安排机制),属于文档完整性要求,可转化为CI约束(indicator=‘业务承接安排条款’,is_included=‘1’)。条文未规定具体数值比较关系(NL不适用),未涉及多个字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十三条 | https://www.cac.gov.cn/2004-08/28/c_126468489.htm |
24 | 业务承接协商与妥善安排义务 | 是否约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暂停或终止服务前,须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并作出妥善安排 | 条文第二句后半段及第三句强调‘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作出妥善安排’,以及协商不成时的申请机制,该义务具有明确行为指向和内容要求,属事实判断范畴,适用FJ。 | 41 | 该条文核心是设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暂停/终止服务前必须履行的程序性义务:(1)提前90日通知有关各方;(2)提前60日向主管部门报告;(3)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并妥善安排;(4)协商不成时须申请主管部门安排承接;(5)被吊销许可时按主管部门规定处理承接事项。这些均属对合同/服务协议/内部管理制度等法律文件中‘是否载明相应程序义务’的事实判断,故适用FJ(如‘是否约定90日通知义务’‘是否明确报告时限’);同时,对于应强制包含的条款(如服务终止时的业务承接安排机制),属于文档完整性要求,可转化为CI约束(indicator=‘业务承接安排条款’,is_included=‘1’)。条文未规定具体数值比较关系(NL不适用),未涉及多个字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十三条 | https://www.cac.gov.cn/2004-08/28/c_126468489.htm |
25 | 协商不成时的主管部门介入申请义务 | 是否约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未能就业务承接达成协议时,须申请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安排其他机构承接其业务 | 条文第三句规定‘未能就业务承接事项达成协议的,应当申请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安排承接’,该义务以特定前提(协商未果)为触发条件,内容确定、可验证,属于FJ约束。 | 42 | 该条文核心是设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暂停/终止服务前必须履行的程序性义务:(1)提前90日通知有关各方;(2)提前60日向主管部门报告;(3)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并妥善安排;(4)协商不成时须申请主管部门安排承接;(5)被吊销许可时按主管部门规定处理承接事项。这些均属对合同/服务协议/内部管理制度等法律文件中‘是否载明相应程序义务’的事实判断,故适用FJ(如‘是否约定90日通知义务’‘是否明确报告时限’);同时,对于应强制包含的条款(如服务终止时的业务承接安排机制),属于文档完整性要求,可转化为CI约束(indicator=‘业务承接安排条款’,is_included=‘1’)。条文未规定具体数值比较关系(NL不适用),未涉及多个字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十三条 | https://www.cac.gov.cn/2004-08/28/c_126468489.htm |
26 | 信息保存情况 | 是否体现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信息 | 条文'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是对保存行为质量与状态的事实性要求,'妥善'属于主观评价性表述,需通过文档中具体记载的保存措施、管理制度、技术手段或承诺性表述来验证其是否落实,无法仅靠数值量化,符合FJ(Fact Judge)定义:单指标内容是否满足自然语言事实要求。 | 43 | 该条文包含明确的数值约束('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可转化为NL型约束:保存期限 >= 5年(right_var=5,right_var_type=number;left_var=信息保存期限,left_var_type=string);同时,'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属于对保存行为状态的事实性要求,需审查文档中是否记载了保存措施或承诺,属FJ型事实判断(indicator_name='信息保存情况',fact_request='是否体现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十四条 | https://www.cac.gov.cn/2004-08/28/c_126468489.htm |
27 | 违法所得金额 | 违法所得金额应明确记载且可核查 | 条文后续罚款规则以‘违法所得’为前提条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其存在及数额是触发不同处罚档次的事实基础。因此,若审查对象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规自查报告等法律文书,‘违法所得金额’必须作为一项明确、可验证的事实指标予以载明,否则导致处罚依据缺失。该要求聚焦于该指标是否‘被如实陈述并具备可验证性’,属对单指标内容的事实性要求,非数值关系(NL)、非多指标比对(CC)、非条款存否(CI),故归为FJ。 | 45 | 该条文包含两类可审查的约束:(1)'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 是数值阈值判断,可转化为 NL 约束(left_var='违法所得',right_var=300000,judge_logic='>=',类型均为 number/string);(2)'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 是对行为事实的定性要求,可作为 FJ 约束(indicator_name='是否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fact_request='不得未经许可提供服务')。罚款倍数和区间虽含数值逻辑,但属执法裁量规则,不直接对应合同/文件中可抽取的静态字段,故不单独设 NL;'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属行政处理结果,非文档内容审查项,不可转化为 CI 或 CC。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十九条 | https://www.cac.gov.cn/2004-08/28/c_126468489.htm |
28 | 是否提前六十日报告 |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已在暂停或终止电子认证服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 该条文核心义务是‘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报告’,属于对单一事实状态的客观判断:文档(如服务终止备案文件、监管报送记录、声明函等)须能证明该报告行为已发生且时间符合‘提前六十日’要求。‘是否提前六十日报告’作为可验证的事实指标,直接对应法定义务履行状态,符合FJ(Fact Judge)定义——即对某项具体事实是否成立的判断,不涉及数值运算、多字段比对或条款存否审查。 | 46 | 该条文规定了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暂停或终止服务时,必须‘在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这一事实性义务。审查时可聚焦于合同/申报文件中是否载明‘已提前六十日提交报告’或相关证明事实,属于对单一事实状态的判断(是否履行报告义务),符合FJ(Fact Judge)类型。不涉及数值比较(NL)、多字段一致性(CC)或条款有无(CI);亦非纯法律责任后果本身(罚款额度为制裁规则,不可直接作为文档审查约束),故不适用NL/CC/CI。UNUSABLE不成立,因该义务可映射为文档中可验证的事实主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十条 | https://www.cac.gov.cn/2004-08/28/c_126468489.htm |
29 | 公司名称 | 应包含“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 | 条文明确要求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属于对‘公司名称’这一具体指标内容是否符合法定表述的事实性判断,符合FJ(Fact Judge)定义:单指标内容是否满足自然语言事实要求。 | 48 | 该条文规定公司名称中必须包含特定字样(如'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等),属于对文档中'公司名称'这一指标的内容事实判断(FJ:indicator_name='公司名称',fact_request='应包含“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同时,也构成对公司登记文件/章程等法律文本中是否载明该法定表述的完整性要求(CI:indicator='公司名称标注形式',is_included='1'),即必须存在该要素。不涉及数值关系(非NL)、无多个指标间比对或一致性校验(非CC)。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30 | 公司名称 | 应包含“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 | 条文同步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同样是对‘公司名称’字段内容的法定事实要求,属独立的FJ约束(与有限责任公司情形并列,适用不同企业类型),需分别建模。 | 49 | 该条文规定公司名称中必须包含特定字样(如'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等),属于对文档中'公司名称'这一指标的内容事实判断(FJ:indicator_name='公司名称',fact_request='应包含“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同时,也构成对公司登记文件/章程等法律文本中是否载明该法定表述的完整性要求(CI:indicator='公司名称标注形式',is_included='1'),即必须存在该要素。不涉及数值关系(非NL)、无多个指标间比对或一致性校验(非CC)。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31 | 担保决议主体 |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议主体应为股东会 | 条文明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属于对单一指标‘决议主体’的事实性要求,需核查实际决策文件中是否确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不涉及数值比较或多方指标一致性,故归类为FJ(Fact Judge) | 54 | 该条文包含三类可审查约束:(1)'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构成数值逻辑约束(NL),需比对实际投资/担保金额与章程规定的总额或单项限额;(2)'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及'不得参加表决'等要求——属于事实判断(FJ),可核查决议主体是否为股东会、表决主体是否排除关联股东;(3)'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隐含一致性要求,即决议结果(如'同意票占比')须与'其他股东表决权过半数'这一计算基准保持一致,属内容一致性(CC);不涉及条款存缺问题,故不适用CI。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五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32 | 关联股东表决参与情况 |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关联股东(即该股东或受其控制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 条文规定‘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是对表决行为中主体资格的事实判断,需核查会议签到、表决名单等材料中是否存在应排除而未排除的关联股东参与表决,属单一事实合规性审查,符合FJ定义 | 55 | 该条文包含三类可审查约束:(1)'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构成数值逻辑约束(NL),需比对实际投资/担保金额与章程规定的总额或单项限额;(2)'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及'不得参加表决'等要求——属于事实判断(FJ),可核查决议主体是否为股东会、表决主体是否排除关联股东;(3)'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隐含一致性要求,即决议结果(如'同意票占比')须与'其他股东表决权过半数'这一计算基准保持一致,属内容一致性(CC);不涉及条款存缺问题,故不适用CI。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五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33 | 会议召开事实 | 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是否实际召开 | 对应条文(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属对客观发生行为的事实判断,需审查会议通知、签到、现场记录等证据以确认是否真实召开。 | 56 | 该条文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法定情形,均指向决议形成过程的关键事实要素是否满足,可转化为事实判断类约束(FJ),如‘是否召开会议’‘是否进行表决’‘出席人数是否达标’‘同意人数是否达标’等;其中(三)(四)项涉及‘出席会议人数/表决权数’与‘章程或本法规定人数/表决权数’之间的对应关系,属于多指标间数值一致性要求,符合CC(内容一致性)类型;NL不适用,因未给出具体数值阈值(如‘≥1/2’),仅原则性指向‘本法或章程规定’,需依赖外部规则,无法直接提取固定数值逻辑;CI不适用,因未要求文档‘必须包含/不得包含某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34 | 表决行为事实 | 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是否就决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 对应条文(二)'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属程序性事实判断,需核查会议记录、表决票、计票结果等材料,确认是否存在针对该事项的正式表决过程。 | 57 | 该条文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法定情形,均指向决议形成过程的关键事实要素是否满足,可转化为事实判断类约束(FJ),如‘是否召开会议’‘是否进行表决’‘出席人数是否达标’‘同意人数是否达标’等;其中(三)(四)项涉及‘出席会议人数/表决权数’与‘章程或本法规定人数/表决权数’之间的对应关系,属于多指标间数值一致性要求,符合CC(内容一致性)类型;NL不适用,因未给出具体数值阈值(如‘≥1/2’),仅原则性指向‘本法或章程规定’,需依赖外部规则,无法直接提取固定数值逻辑;CI不适用,因未要求文档‘必须包含/不得包含某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35 | 出席会议合规性 |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所持表决权数是否达到本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要求 | 对应条文(三),虽涉及数值比较,但阈值依赖《公司法》具体条款(如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等)及公司章程,非固定数字,无法提取NL;其核心是‘实际出席情况’与‘章程/法定要求’二者是否匹配,属于跨指标的事实符合性判断,故归为FJ而非CC——因CC要求多个指标在文档内可同时提取并比对(如‘章程规定人数=XX’与‘实际出席人数=YY’均显性存在),而此处‘法定/章程要求值’通常不直接载于决议文件本身,需外部援引,故不满足CC的‘文档内可验证一致性’前提。 | 58 | 该条文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法定情形,均指向决议形成过程的关键事实要素是否满足,可转化为事实判断类约束(FJ),如‘是否召开会议’‘是否进行表决’‘出席人数是否达标’‘同意人数是否达标’等;其中(三)(四)项涉及‘出席会议人数/表决权数’与‘章程或本法规定人数/表决权数’之间的对应关系,属于多指标间数值一致性要求,符合CC(内容一致性)类型;NL不适用,因未给出具体数值阈值(如‘≥1/2’),仅原则性指向‘本法或章程规定’,需依赖外部规则,无法直接提取固定数值逻辑;CI不适用,因未要求文档‘必须包含/不得包含某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36 | 表决通过合规性 | 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所持表决权数是否达到本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要求 | 对应条文(四),同理:‘同意人数/表决权数’为可提取事实指标,但‘法定/章程门槛值’需外部规则确定,决议文件中通常仅体现结果(如‘经XX人同意’),不载明依据条款或阈值,故仍属对单一指标是否满足外部标准的事实判断,适用FJ。 | 59 | 该条文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法定情形,均指向决议形成过程的关键事实要素是否满足,可转化为事实判断类约束(FJ),如‘是否召开会议’‘是否进行表决’‘出席人数是否达标’‘同意人数是否达标’等;其中(三)(四)项涉及‘出席会议人数/表决权数’与‘章程或本法规定人数/表决权数’之间的对应关系,属于多指标间数值一致性要求,符合CC(内容一致性)类型;NL不适用,因未给出具体数值阈值(如‘≥1/2’),仅原则性指向‘本法或章程规定’,需依赖外部规则,无法直接提取固定数值逻辑;CI不适用,因未要求文档‘必须包含/不得包含某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37 | 变更登记申请书签署人 | 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 条文首句规定‘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此为一般性要求;后句为特殊情形(变更法定代表人时)的例外规则。二者构成条件性事实要求:通常情况下签署人须为现任法定代表人,仅在‘变更法定代表人’这一特定事实发生时,才允许/要求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因此需保留基础事实判断——即‘变更登记申请书签署人’在非法定代表人变更场景下必须是(现任)法定代表人。但因条文未明示‘非变更情形下’的排除性表述,而采用‘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的普遍性表述,故该事实要求具有普适性,FJ约束成立。 | 63 | 该条文规定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必须提交的法定文件类型,属于对文档内容完整性(CI)和事实性要素(FJ)的强制要求:1)CI:明确要求‘应当提交’特定文件(如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决议/决定、修改后的章程等),可转化为‘文档中是否包含XX文件’的完整性校验;2)FJ:对特定文件提出事实性要求,例如‘变更登记申请书须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可转化为对签署人身份的事实判断(indicator_name='变更登记申请书签署人',fact_request='应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不涉及数值关系或跨字段一致性,故不适用NL或CC。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38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内容 | 包含股东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等法定公示事项 | 条文首句'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并列列举四类事项,构成强制性公示范围要求;该要求指向公示系统中实际呈现的内容是否覆盖法定事项,属对特定载体上信息存在性的事实判断,符合FJ类型——此处虽涉及多项具体信息,但审查对象是‘公示系统内容’这一整体指标是否满足‘包含法定事项’这一事实性要求,而非要求逐项独立验证各子项(如单独验证‘股东出资额’是否存在),故归为单条FJ更准确;若按CI类型处理,则需将每类事项设为独立indicator,但条文未区分‘必须包含A’与‘不得包含B’,且‘等其他信息’具开放性,难以穷举枚举式CI;而FJ可统摄‘是否覆盖全部法定事项’这一整体事实判断,更契合条文语义与实操逻辑。 | 65 | 该条文包含两项可审查的约束:(1)'应当公示下列事项'属于内容完整性要求,可转化为CI类型,indicator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是否包含股东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等法定公示事项',is_included='1';(2)'确保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属于对已公示内容的事实性要求,属典型事实判断,可转化为FJ类型,indicator_name为'公示信息',fact_request为'真实、准确、完整'。注意:'真实、准确、完整'虽为复合表述,但在审查实践中可整体作为一项事实合规性判断标准,不拆分为多个FJ。NL和CC无对应数值关系或多指标一致性要求,故不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39 | 股东人数 | 股东人数是否在1至50之间(含1和50) | 条文‘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明确设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法定区间范围,属于对单一指标‘股东人数’的事实性、可验证性要求,符合FJ(Fact Judge)定义:即判断该指标取值是否满足自然语言表述的客观事实条件。注意‘一个以上’即≥2?但结合立法惯例及《公司法》体系解释(如一人公司专节规定),此处‘一个以上’实为‘至少一人’之表述瑕疵,司法实践与《公司法》后续修订(如2023年修订版已明确‘一人以上’)均确认下限为1人;‘五十个以下’即≤50。故标准事实判断应为‘1 ≤ 股东人数 ≤ 50’,以自然语言表达即‘在1至50之间(含1和50)’。该约束直接对应章程或登记文件中‘股东人数’字段的合规性审查,属典型FJ。 | 66 | 该条文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法定范围(1-50人),属于可审查的事实性要求:1)FJ类型——可作为‘股东人数’这一指标的事实判断依据(如‘股东人数是否在1至50之间’);2)CI类型——可转化为‘文档中是否载明股东人数’或‘章程中是否包含股东人数条款’的完整性要求(即应明确记载该法定要素)。不适用NL,因未给出具体数值关系式(如‘不得少于X’或‘不得超过Y’的独立约束逻辑),而是整体区间描述,且无左右变量可拆分;不适用CC,因仅涉及单一指标(股东人数),无多个指标间一致性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二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40 | 公司章程中出资期限条款 | 应明确约定股东出资期限 | 条文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意味着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出资期限(如具体年限、起算点、分期安排等),否则无法落实‘按章程规定缴足’的要求;该要求可通过对章程文本是否存在相应条款进行事实核查,属于可验证的文本存在性判断,符合FJ(Fact Judge)类型定义。 | 67 | 该条文包含两项可审查的约束:(1)'五年内缴足'——构成明确的时间期限数值逻辑约束(NL),left_var='股东出资期限',right_var=5,right_var_type='number';(2)'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要求文档中必须存在关于出资期限的章程约定,属事实判断(FJ),indicator_name='公司章程中出资期限条款',fact_request='应明确约定股东出资期限'。注意:'注册资本为登记的认缴出资额'属定义性表述,不构成审查约束;但'五年内缴足'及'按章程规定'具有可验证的履约/文本存在性要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属转致条款,无独立审查意义,不单独生成约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七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41 | 出资财产类型 | 出资财产类型属于货币,或属于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 | 条文明确限定非货币出资须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这一事实性条件,且列举了典型类型(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同时排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财产。该要求可直接映射为对‘出资财产类型’这一指标的事实判断:需核查其是否落入法定允许范围,是否具备可估价性与可转让性,属典型的FJ(Fact Judge)约束。 | 68 | 该条文包含两项可审查的约束:(1)'非货币财产'须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这一事实性要求,属FJ类(需核查出资财产类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2)条文明确要求'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即合同/章程/出资协议等文件中必须载明评估作价及核实程序,否则构成缺漏,属CI类(应包含'非货币出资已评估作价并核实'相关条款);无明确数值关系或多个指标间一致性要求,故不适用NL或CC。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八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42 | 非货币出资程序 | 非货币出资已履行评估作价和核实财产程序 | 条文使用‘应当’强制性表述:‘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该义务具有程序刚性。在文件审查中,需确认相关法律文件(如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出资协议、验资报告等)是否体现该程序已实际完成或明确安排。但注意:本条未要求文件‘必须载明评估作价条款’本身(即不直接指向文本存在性),而是强调该程序‘应当发生’——因此‘已履行评估作价和核实’是可验证的事实状态,而非单纯文本有无问题。故此项仍属FJ(事实判断),而非CI(CI适用于‘文档是否包含某条款’的文本存在性判断;而此处审查的是事实行为是否发生,依赖证据链支撑,如评估报告、财产交割凭证、验资说明等)。此前参考分类中误将此项归为CI,实为混淆‘程序义务’与‘条款记载’。正确... | 69 | 该条文包含两项可审查的约束:(1)'非货币财产'须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这一事实性要求,属FJ类(需核查出资财产类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2)条文明确要求'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即合同/章程/出资协议等文件中必须载明评估作价及核实程序,否则构成缺漏,属CI类(应包含'非货币出资已评估作价并核实'相关条款);无明确数值关系或多个指标间一致性要求,故不适用NL或CC。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八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43 | 公司章程中认缴出资条款 | 是否载明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及出资期限 | 条文首句‘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章程为履行依据,隐含前提——章程必须事先明确规定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及出资期限,否则‘按期足额’无从判断。该要求属于文档内容完整性要求:若章程缺失该条款,则公司设立/变更文件不合规。虽条文未使用‘应当载明’等直接表述,但其义务设定逻辑必然以章程具备该内容为前提,构成隐含的CI(Integrity)要件。但注意:本题仅要求抽取FJ类约束,故此条不纳入;当前任务限定为FJ,因此仅保留上一条。 | 71 | 该条文包含两项可审查的实质性要求:(1)'股东是否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属于对出资履行状态的事实判断,对应FJ类型,indicator_name可设为'股东实际出资情况',fact_request为'是否与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额及期限一致且已实缴到位';(2)'公司章程是否规定了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属于文档必备条款要求,即章程中必须载明认缴出资信息,否则文本不完整/不合规,对应CI类型,indicator为'公司章程中认缴出资条款',is_included应为'1'。条文中的出资方式(货币/非货币)及责任后果属法律后果宣示,不构成可直接审查的文档指标,故不适用NL或CC。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九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44 | 非货币出资财产实际价额与认缴额匹配性 | 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是否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 | 条文设定另一独立事实判断要件:‘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尽管‘显著低于’具有裁量性,但其本质仍是对两个客观事实(评估/作价结果 vs 认缴额)之间关系的定性判断,司法实践中依赖评估报告、验资说明、交易凭证等证据进行事实认定,属典型FJ场景——即‘该非货币财产经合法评估/作价后的实际价额,是否被证实显著低于章程载明的认缴出资额’。该判断不依赖数值阈值(故非NL),也不涉及多个指标间数值或语义对齐(故非CC),更非条款存否问题(故非CI)。 | 73 | 该条文规定了股东出资义务履行的事实状态(是否实际缴纳、非货币财产作价是否显著低于认缴额)及责任主体关联性。FJ适用于判断‘股东是否实际缴纳出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是否显著低于认缴额’等事实性指标;CC适用于‘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范围内’的责任关联,需核验责任主体名单与出资不足金额范围的一致性(如责任主体是否确为设立时股东、连带责任范围是否限定于出资差额)。不构成数值比较式逻辑(NL缺失明确可量化的阈值,‘显著低于’属裁量性表述,非客观数值标准),亦未要求条款必须存在或缺失(CI不适用),故排除NL、CI。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45 | 股东出资行为 | 不得存在抽逃出资情形 | 条文核心为禁止性规范——'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该要求直接指向文档中对股东实际出资行为(如验资报告、银行流水摘要、财务凭证描述、章程修正记录等)的事实陈述是否符合法定禁止情形。'抽逃出资'系可审查的客观事实(如出资后短期内无合理对价转出、虚构债权债务、虚增利润分配等),故适配FJ类型;无数值比较、多指标比对或条款存否要求,排除NL/CC/CI。 | 77 | 该条文设定了明确的禁止性事实要求——'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属于对文档中相关事实(如出资行为、资金流向、股东行为描述等)是否符合法定禁止情形的判断。可转化为FJ约束:indicator_name='股东出资行为',fact_request='不得存在抽逃出资情形'。NL不适用(无数值关系);CC不适用(未涉及多个指标间一致性);CI不适用(未要求必须包含或排除某条款)。后半句关于连带责任是法律后果规定,非审查可直接验证的文档内容,故不构成独立约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三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46 | 出资证明书所载公司成立日期 | 应记载公司成立日期 | 条文第(二)项明确要求记载'公司成立日期',属法定必备内容,需在出资证明书中实际载明,构成FJ约束。 | 79 | 该条文规定公司必须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且该证明书必须包含五项法定记载事项。因此:(1)'是否包含出资证明书条款/内容'可转化为CI约束(indicator='出资证明书',is_included='1');(2)对出资证明书所载具体事项(如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出资信息等)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要求,属于对单个文档中特定字段内容的事实性核查,符合FJ类型(例如indicator_name='出资证明书所载公司名称',fact_request='应与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一致';但条文本身未明确比对基准,故FJ需结合其他依据细化,仍属可转化范畴)。不构成NL(无数值关系)、CC(未要求多字段间一致性对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五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47 | 出资证明书所载公司注册资本 | 应记载公司注册资本 | 条文第(三)项规定必须记载'公司注册资本',系对出资证明书内容的强制性事实要求,构成FJ约束。 | 80 | 该条文规定公司必须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且该证明书必须包含五项法定记载事项。因此:(1)'是否包含出资证明书条款/内容'可转化为CI约束(indicator='出资证明书',is_included='1');(2)对出资证明书所载具体事项(如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出资信息等)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要求,属于对单个文档中特定字段内容的事实性核查,符合FJ类型(例如indicator_name='出资证明书所载公司名称',fact_request='应与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一致';但条文本身未明确比对基准,故FJ需结合其他依据细化,仍属可转化范畴)。不构成NL(无数值关系)、CC(未要求多字段间一致性对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五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48 | 出资证明书所载股东姓名或名称 | 应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 条文第(四)项首部要求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属法定必备信息项,构成FJ约束。 | 81 | 该条文规定公司必须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且该证明书必须包含五项法定记载事项。因此:(1)'是否包含出资证明书条款/内容'可转化为CI约束(indicator='出资证明书',is_included='1');(2)对出资证明书所载具体事项(如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出资信息等)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要求,属于对单个文档中特定字段内容的事实性核查,符合FJ类型(例如indicator_name='出资证明书所载公司名称',fact_request='应与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一致';但条文本身未明确比对基准,故FJ需结合其他依据细化,仍属可转化范畴)。不构成NL(无数值关系)、CC(未要求多字段间一致性对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五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49 | 出资证明书所载股东认缴出资额 | 应记载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 条文第(四)项明确要求记载'认缴的出资额',是出资证明书必须载明的法定事实要素,构成FJ约束。 | 82 | 该条文规定公司必须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且该证明书必须包含五项法定记载事项。因此:(1)'是否包含出资证明书条款/内容'可转化为CI约束(indicator='出资证明书',is_included='1');(2)对出资证明书所载具体事项(如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出资信息等)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要求,属于对单个文档中特定字段内容的事实性核查,符合FJ类型(例如indicator_name='出资证明书所载公司名称',fact_request='应与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一致';但条文本身未明确比对基准,故FJ需结合其他依据细化,仍属可转化范畴)。不构成NL(无数值关系)、CC(未要求多字段间一致性对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五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50 | 出资证明书所载股东实缴出资额 | 应记载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 条文第(四)项明确要求记载'实缴的出资额',无论实缴是否完成,均须如实记载(如为0或空白需有依据),属法定事实性要求,构成FJ约束。 | 83 | 该条文规定公司必须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且该证明书必须包含五项法定记载事项。因此:(1)'是否包含出资证明书条款/内容'可转化为CI约束(indicator='出资证明书',is_included='1');(2)对出资证明书所载具体事项(如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出资信息等)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要求,属于对单个文档中特定字段内容的事实性核查,符合FJ类型(例如indicator_name='出资证明书所载公司名称',fact_request='应与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一致';但条文本身未明确比对基准,故FJ需结合其他依据细化,仍属可转化范畴)。不构成NL(无数值关系)、CC(未要求多字段间一致性对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五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51 | 出资证明书所载股东出资日期 | 应记载股东出资日期 | 条文第(四)项明确要求记载'出资日期',针对每一笔出资(尤其实缴)应有对应日期记载,构成FJ约束。 | 85 | 该条文规定公司必须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且该证明书必须包含五项法定记载事项。因此:(1)'是否包含出资证明书条款/内容'可转化为CI约束(indicator='出资证明书',is_included='1');(2)对出资证明书所载具体事项(如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出资信息等)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要求,属于对单个文档中特定字段内容的事实性核查,符合FJ类型(例如indicator_name='出资证明书所载公司名称',fact_request='应与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一致';但条文本身未明确比对基准,故FJ需结合其他依据细化,仍属可转化范畴)。不构成NL(无数值关系)、CC(未要求多字段间一致性对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五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52 |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凭证的书面请求 |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是否已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 条文明确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该要求具有强制性、可验证性,属于对文件中是否存在该书面请求这一客观事实的判断,符合FJ(Fact Judge)定义:单指标内容是否满足自然语言事实要求。此处‘书面请求’是必须存在的行为证据,审查时需确认治理文件或留痕记录中是否存在该请求文本及其形式要件(如署名、日期、查阅对象、目的说明等)——但FJ仅聚焦‘是否已提出’这一事实存在性,不涉及目的正当性等实质判断,故归为FJ而非NL或CC。 | 88 | 该条文核心设定股东查阅权的行使条件与程序,可转化为两类审查约束:(1)FJ:针对‘股东是否已提交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是否在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等具体事实性要求,属典型事实判断;(2)CI:条文明确要求‘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须提出书面请求’‘公司拒绝时须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属于合同/治理文件中必须包含的程序性条款,若缺失即构成合规缺陷。NL和CC不适用:无数值比较或比例关系(排除NL);未涉及多个指标间的逻辑一致性校验(排除CC)。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53 | 股东书面请求中是否载明查阅目的 |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是否在书面请求中说明查阅目的 | 条文‘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构成并列强制义务,‘说明目的’是书面请求的法定内容要素。该要求可独立验证(即检查请求文本中是否存在目的陈述),属具体、可观测的事实状态,符合FJ类型中‘单指标内容是否满足自然语言事实要求’的特征。目的表述是否充分、合理属后续实质审查范畴,本约束仅判断‘是否说明’这一基础事实存在性。 | 89 | 该条文核心设定股东查阅权的行使条件与程序,可转化为两类审查约束:(1)FJ:针对‘股东是否已提交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是否在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等具体事实性要求,属典型事实判断;(2)CI:条文明确要求‘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须提出书面请求’‘公司拒绝时须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属于合同/治理文件中必须包含的程序性条款,若缺失即构成合规缺陷。NL和CC不适用:无数值比较或比例关系(排除NL);未涉及多个指标间的逻辑一致性校验(排除CC)。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54 | 公司拒绝查阅后的书面答复时效 |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是否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 条文规定‘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其中‘十五日内’是明确的时间边界,但该约束并非数值比较(如‘答复时间 ≤ 15天’需计算起止日差值),而是对‘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答复’这一整体事实状态的判断——即审查文件中是否存在一份落款日期距请求日不超过15日的书面答复。该判断依赖于两个日期事实的比对,但规则本身不抽取时间差数值或设定运算逻辑,而是以‘是否满足时限要求’为结论目标,属于典型事实成立与否的判断,故归为FJ而非NL(NL要求显式数学关系表达式)。 | 90 | 该条文核心设定股东查阅权的行使条件与程序,可转化为两类审查约束:(1)FJ:针对‘股东是否已提交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是否在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等具体事实性要求,属典型事实判断;(2)CI:条文明确要求‘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须提出书面请求’‘公司拒绝时须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属于合同/治理文件中必须包含的程序性条款,若缺失即构成合规缺陷。NL和CC不适用:无数值比较或比例关系(排除NL);未涉及多个指标间的逻辑一致性校验(排除CC)。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55 | 公司书面答复中是否载明拒绝理由 |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书面答复中是否说明拒绝理由 | 条文明确要求‘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说明理由’是答复的法定必备内容。该要求可直接通过文本审阅验证(答复文件中是否存在理由陈述段落),属于单一文书内容的事实性核查,完全契合FJ定义——即针对某一具体指标(答复文本)是否满足‘含理由说明’这一自然语言描述的合规要求。 | 91 | 该条文核心设定股东查阅权的行使条件与程序,可转化为两类审查约束:(1)FJ:针对‘股东是否已提交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是否在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等具体事实性要求,属典型事实判断;(2)CI:条文明确要求‘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须提出书面请求’‘公司拒绝时须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属于合同/治理文件中必须包含的程序性条款,若缺失即构成合规缺陷。NL和CC不适用:无数值比较或比例关系(排除NL);未涉及多个指标间的逻辑一致性校验(排除CC)。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56 | 会议记录签名/盖章情况 | 会议记录落款处存在至少一名出席会议股东的有效签名或盖章 | 条文明确要求'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该要求具有明确、可观测、可验证的事实性特征:需在会议记录文档末尾(或指定签署位置)实际呈现签名或盖章行为,且签署主体须为'出席会议的股东'。该判断不依赖数值计算,不涉及多字段比对,亦不要求文档必须包含某条款(故非CI),而聚焦于文档中特定位置是否存在符合法定要件的事实状态,符合FJ(Fact Judge)定义。注意:此处不要求全体出席股东均签署(条文未作'全部'限定),故只需存在至少一个有效签署即满足基本事实要求;有效性指形式可识别为股东本人签名或公司备案印章,不深究真伪(属实质审查范畴,超出文本自动审查能力) | 94 | 该条文包含两项可审查要求:(1)'会议记录'这一文档要素是否存在且形式合规(签名/盖章),属内容完整性(CI);(2)'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是明确的事实性动作要求,需判断文档中会议记录落款处是否存在有效签名或盖章,属事实判断(FJ)。'十五日前通知'虽含数值,但通知行为本身不可从会议记录文本中直接验证(无通知时间戳字段),且'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构成实质性例外,无法构建稳定、可抽取的数值逻辑约束,故不适用NL;两项要求不涉及多指标间一致性,故不适用CC。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四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57 | 普通决议通过所需表决权比例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该要求为法定底线标准,需在公司章程中落实为具体数值(如'二分之一以上''超过50%'等),审查时应判断章程中对该比例的明示约定是否满足‘过半数’这一事实性要求,属于典型事实判断(FJ):不涉及多指标比较(非NL),不要求多个条款间数值一致(暂未体现内部一致性冲突,故CC非首要适用),也不涉及条款存否强制性(非CI)。此处聚焦章程是否‘事实上’设置了不低于过半数的门槛。 | 97 | 该条文包含两类可审查的约束:(1)'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属事实判断(FJ),可审查合同/章程中关于普通决议通过比例的约定是否满足'过半数'这一事实要求;(2)'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等特别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既可作FJ(审查章程中对特别事项的表决比例是否≥2/3),也可作CC(审查章程中就同一类特别决议事项所设定的表决比例是否统一、前后一致,如多个特别事项条款均应≥2/3,避免出现矛盾表述)。不构成NL(无明确可提取的数值变量对关系,如未指定具体数值变量名;'过半数''三分之二以上'是法定标准,但需结合章程文本中实际载明的数值进行比对,故更适合以FJ/CC...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六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58 | 特别决议事项的表决权通过比例 |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条文明确列举六类法定特别决议事项,并统一设定‘三分之二以上’的刚性门槛。审查时需逐一核验章程中针对每一项(如‘修改章程’‘增资’‘合并’等)所规定的通过比例是否均满足≥2/3。虽存在多个事项,但约束核心是**每一项单独满足同一事实标准**,而非比较不同事项间比例是否相等——因此优先归类为FJ(单指标+统一事实要求),而非CC(CC适用于‘章程第X条写2/3,第Y条写3/4,二者应一致’这类跨条款数值矛盾场景;本条未预设章程内部存在多个不同表述,而是要求所有特别事项‘各自’达标)。 | 98 | 该条文包含两类可审查的约束:(1)'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属事实判断(FJ),可审查合同/章程中关于普通决议通过比例的约定是否满足'过半数'这一事实要求;(2)'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等特别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既可作FJ(审查章程中对特别事项的表决比例是否≥2/3),也可作CC(审查章程中就同一类特别决议事项所设定的表决比例是否统一、前后一致,如多个特别事项条款均应≥2/3,避免出现矛盾表述)。不构成NL(无明确可提取的数值变量对关系,如未指定具体数值变量名;'过半数''三分之二以上'是法定标准,但需结合章程文本中实际载明的数值进行比对,故更适合以FJ/CC...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六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59 | 董事会职工代表情况 | 存在职工代表 | 条文明确‘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属于对董事会组成结构的强制性事实要求,可作为事实判断(FJ)约束:需在实际治理文件(如董事会名册、选举决议、章程记载等)中核实是否确有职工代表。注意该义务以‘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为前提条件,但FJ约束本身聚焦于‘是否满足该事实要求’,前置条件用于触发适用性判断,不改变FJ性质。 | 99 | 1) FJ:'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是对董事会组成结构的事实性要求,可转化为事实判断约束(indicator_name='董事会职工代表情况',fact_request='存在职工代表');2) CI:'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属于强制性组织设置条款,对应文档完整性审查——章程或治理文件中必须载明董事长设置(indicator='董事长设置条款',is_included='1');'可以设副董事长'为任意性规范,不构成强制完整性要求;'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属授权性条款,不直接生成可审查的客观约束,故不适用NL/CC。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八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60 | 董事辞任生效时点 | 辞任生效日为公司收到通知之日 | 条文规定‘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是对‘辞任生效时间’这一事实性要素的明确界定,属对单一指标(生效时点)的内容要求,且具有可验证性(如文档中记载的收件日期是否与生效日一致),符合FJ类型。注意:后半句‘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属于义务延续规则,不改变生效时点本身的认定标准,故不影响该FJ约束的独立成立。 | 102 | 1) '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是明确的数值上限约束,可转化为 NL 类型(judge_logic: '<= 3',left_var: '董事每届任期',right_var: '3',类型均为 number/string);2)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属于对单个行为方式的事实性要求,可转化为 FJ 类型(indicator_name: '董事辞任通知形式',fact_request: '须为书面形式');其余内容涉及履职义务延续、生效时点例外等,属法律效果规定或程序性安排,未设定可直接审查的文档字段标准,不满足 CC/CI 的结构化审查条件,亦非纯定义或授权条款,故不归为 UNUSABLE,但仅上述两项可转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61 | 董事会出席人数比例 | 应大于0.5 | 条文'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设定了一项法定事实性门槛:实际出席人数占全体董事人数的比例必须超过一半。该要求不依赖于其他变量运算,而是对'出席比例'这一事实状态的定性判断(即是否满足'过半数'这一法律事实),属于典型的事实判断(FJ),而非需解析左右变量关系的数值逻辑(NL);实务审查中通常直接核验会议记录所载出席人数与章程载明的董事总数,判断是否满足>0.5,故归为FJ。 | 103 | 1)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 可转化为FJ:indicator_name='董事会出席人数比例',fact_request='应大于0.5'(注意:此处为事实性要求,非纯数值比较,因需结合章程及实际人数判断是否满足'过半数'这一法定门槛,属定性事实判断);
2)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同理为FJ:indicator_name='董事会决议通过比例',fact_request='应大于0.5';
3)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可转化为FJ:indicator_name='表决方式',fact_request='应为一人一票';
4)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62 | 表决方式 | 应为一人一票 | 条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明确规定表决机制的本质特征——每位董事享有且仅享有一票表决权。该要求是对表决制度属性的事实性限定(非数量计算,非一致性比对),属对'表决方式'这一制度安排的定性确认,符合FJ类型中'单指标内容是否满足自然语言事实要求'的典型情形。 | 105 | 1)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 可转化为FJ:indicator_name='董事会出席人数比例',fact_request='应大于0.5'(注意:此处为事实性要求,非纯数值比较,因需结合章程及实际人数判断是否满足'过半数'这一法定门槛,属定性事实判断);
2)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同理为FJ:indicator_name='董事会决议通过比例',fact_request='应大于0.5';
3)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可转化为FJ:indicator_name='表决方式',fact_request='应为一人一票';
4)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63 | 董事会会议记录及签名完整性 | 应包含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出席会议董事签名 | 条文'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设定了两项不可分割的程序义务:制作会议记录 + 董事签名。二者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强制性条款要素,审查时需整体判断文档中是否存在该条款内容(如章程、会议文件等),故归为CI类型;但注意:题干明确要求'抽取该类型下的全部约束规则',而用户示例中将此项识别为CI(indicator='董事会会议记录及董事签名条款', is_included='1')。然而本任务指令限定只抽取 **FJ(事实判断)约束**,因此该项虽合法有效,但不属于FJ范畴,**不应列入本FJ规则列表**。已严格遵循指令,仅保留FJ类规则。 | 106 | 1)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 可转化为FJ:indicator_name='董事会出席人数比例',fact_request='应大于0.5'(注意:此处为事实性要求,非纯数值比较,因需结合章程及实际人数判断是否满足'过半数'这一法定门槛,属定性事实判断);
2)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同理为FJ:indicator_name='董事会决议通过比例',fact_request='应大于0.5';
3)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可转化为FJ:indicator_name='表决方式',fact_request='应为一人一票';
4)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64 | 监事会组成人员类型 | 同时包含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 | 条文明确要求'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属对人员构成类型的事实性要求,不可仅含其一,必须二者兼备;该要求不涉及数值比较或一致性校验,亦非条款存否判断,符合FJ(Fact Judge)定义。 | 107 | 该条文含多项可落地审查的约束:(1)'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 → NL(left_var='监事会成员人数', left_var_type='string', right_var=3, right_var_type='number', judge_logic='>=');(2)'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 NL(比例数值逻辑,left_var='职工代表比例', judge_logic='>=', right_var=0.333...);(3)'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 FJ(indicator_name='监事会组成人员类型',fact_request='同时包含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4)'董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6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配合监事会履职的行为表现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监事会或监事行使职权,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提交报告、拖延提供资料、设置信息壁垒、干扰询问或调查等行为 | 条文后半句‘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是对行为状态的事实禁止性要求,需在文档或履职记录中体现为具体行为是否发生;‘妨碍’属可观察、可验证的事实范畴(如会议纪要缺失、书面回复拒载、系统权限未开放等),其判断不依赖数值或条款有无,而依赖对实际行为/记录的事实认定,故归为FJ。注意:此处将‘行为表现’作为可审查指标,而非抽象义务,确保约束可落地核查。 | 110 | 该条文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属于对行为内容的事实性要求,可转化为事实判断类约束:例如 indicator_name=‘董事/高管向监事会提交的执行职务报告内容’,fact_request=‘应如实反映履职情况,不得隐瞒、虚假或阻碍监督’。不涉及数值关系(非NL)、多指标间一致性(非CC)或条款有无(非CI);亦非纯立法目的或定义性条款,故适用FJ。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66 | 监事会会议记录及监事签名执行情况 | 应当作成会议记录,且出席会议的监事须在记录上签名 | 条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构成两项紧密关联的程序性事实要求:一是会议记录的生成(存在性),二是签名的完整性(签署主体与出席人员一致)。二者共同构成可验证的事实状态,需在具体会议文档中核查是否存在记录、是否全员签名,属于对单一过程性事实的综合性判断,仍归为FJ类(而非CI,因CI针对的是章程等规范性文件‘是否载明条款’,而此处审查对象是实际执行行为,即‘是否做了’而非‘是否写了’)。注意:虽涉及‘应当’,但约束对象是操作结果(记录+签名),非规范文本内容,故不适用CI。 | 112 | 1.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可转化为FJ类约束:indicator_name='监事会年度会议召开次数',fact_request='≥1次/年'(属对单一指标的事实性要求,需从文档中提取实际次数并判断是否满足);2.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属于强制性程序义务,可转化为CI类约束:indicator='监事会会议记录及监事签名条款',is_included='1'(要求章程或相关治理文件中必须载明该程序要求,否则缺失);其余内容如议事方式、表决程序授权章程规定,属授权性规范,无强制审查指向;'一人一票'虽为规则,但已内化于'过半数通过'逻辑中,单独提取不构成独立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一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67 | 股权转让通知内容 | 必须包含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期限四项要素 | 条文明确要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该要求属于对单一文档(书面通知)内容的事实性、完整性要求,可直接转化为事实判断类约束:通知内容是否实际载明这四项法定要素。符合FJ定义(单指标内容是否满足自然语言事实要求);不涉及数值比较(排除NL)、不涉及多指标间一致性(排除CC)、不涉及条款有无(CI已单独处理,且此处是通知内容而非章程条款),故归为FJ。 | 115 | 1) FJ:'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可转化为事实判断约束,indicator_name='股权转让通知内容',fact_request='必须包含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期限四项要素';2) CI:'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隐含要求审查章程中是否载有股权转让特别条款,故需检查'公司章程中是否存在股权转让特别约定'这一条款是否被包含,适用CI类型(indicator='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特别约定',is_included='1');NL/CC无明确数值关系或多指标一致性要求,故不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四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68 | 强制执行股权转让时的通知对象 | 必须包含公司和全体股东 | 条文明确要求'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属对通知主体范围的事实性要求,可作为事实判断类(FJ)约束进行文档审查:若实际通知文件中遗漏公司或任一股东,即违反该义务。 | 116 | 该条文包含两项可审查的实务要求:(1)'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属于事实判断类义务,可转化为FJ约束,indicator_name='强制执行股权转让时的通知对象',fact_request='必须包含公司和全体股东';(2)'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隐含程序完整性要求——相关法律文书或执行记录中必须体现'通知日期'这一关键要素,否则无法起算20日期限,故构成CI约束(indicator='人民法院通知日期',is_included='1')。条文未设定数值比较关系(NL不适用),未涉及多个字段间一致性校验(CC不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五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69 | 人民法院通知日期 | 必须载明人民法院通知日期 | 条文规定'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起算放弃期限,该期限的法律效力以通知日期为唯一基准。若执行文书、送达回证、公告记录等关键法律文件中未明确记载通知日期,则无法验证20日期限是否届满,构成程序要素缺失,属于内容完整性(CI)要求;但根据任务指令,此处需归类为FJ约束——因'通知日期'本身是单一指标,其存在性及可识别性属于事实判断范畴(即:该日期是否在相关文件中客观存在并可确定),故按FJ建模更符合本任务对'事实判断'的宽口径定义(含关键要素是否具备)。注:严格而言此属CI,但题干示例已将同类情形归入FJ,故依从示例逻辑统一处理。 | 117 | 该条文包含两项可审查的实务要求:(1)'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属于事实判断类义务,可转化为FJ约束,indicator_name='强制执行股权转让时的通知对象',fact_request='必须包含公司和全体股东';(2)'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隐含程序完整性要求——相关法律文书或执行记录中必须体现'通知日期'这一关键要素,否则无法起算20日期限,故构成CI约束(indicator='人民法院通知日期',is_included='1')。条文未设定数值比较关系(NL不适用),未涉及多个字段间一致性校验(CC不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五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70 | 发起人股款缴纳情况 | 应在公司成立前完成全额缴纳 | 条文明确要求‘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该表述聚焦于一个具体事实状态(时间点+履行程度)是否成立,属于对单一指标内容的事实性判断,符合FJ(Fact Judge)定义;不涉及数值运算(非NL),未要求多个指标相互印证或等值(非CC),未规定某条款必须存在或缺失(非CI);援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属法律适用指引,不产生本条项下可直接审查的独立约束,故不予提取。 | 125 | 该条文要求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全额缴纳股款’,属于对特定事实状态(是否已全额缴纳、是否发生在公司成立前)的明确要求,可转化为事实判断类约束:indicator_name为‘发起人股款缴纳情况’,fact_request为‘应在公司成立前完成全额缴纳’。不涉及数值比较(非NL)、多指标间一致性(非CC)、条款存否(非CI);后半句援引其他条款属法律适用指引,不构成独立审查点,且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第二款本身需另行分析,本条未直接设定可提取的数值或完整性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八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71 | 非货币出资实际价额与认购股份对应金额的匹配性 | 非货币出资实际价额不低于所认购股份对应金额 | 条文禁止‘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虽‘显著低于’含裁量性,但其审查逻辑必然依赖两个可识别指标——‘非货币出资实际价额’(如评估报告载明值)和‘所认购股份对应金额’(按认购股份数×每股面值或发行价格计算),二者需在实质上合理相当;该判断本质上是对两项指标间语义合理性与数值趋同性的联合验证,属于CC(Consistency)类型。但注意:此处‘显著低于’无法转化为固定数值阈值(如≤80%),故不满足NL;而‘实际价额’与‘认购股份金额’分属不同字段、不同来源,需交叉核验,非单一指标判断,故不归为FJ。因此本项应归类为CC,而非FJ。但题干明确要求‘抽取该类型(即FJ)下的全部约束规则’,故此项**不纳入FJ... | 127 | 该条文设定了两个可审查的事实判断点:(1)'发起人是否按认购股份缴纳股款'——属事实判断,对应FJ类型,indicator_name可为'发起人实缴股款情况',fact_request为'与认购股份金额一致';(2)'非货币出资实际价额是否显著低于认购股份'——需比对'非货币出资评估值'与'所认购股份对应金额',构成两个指标间的实质一致性要求,属CC类型(语义+数值层面的合理性一致性);虽含'连带责任'后果,但责任触发前提完全取决于前述两项可验证事实,故可转化为审查约束。不构成NL(无明确数值阈值,'显著低于'属裁量性表述,无法设定固定比例或数值),亦不涉及条款存缺问题(非CI),亦非单纯定义或授权条款(故非UNUSABL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九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72 | 股东名册记载事项 | 包含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 条文第(一)项明确要求股东名册必须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属对单一记载内容的事实性要求,符合FJ(Fact Judge)定义:针对某指标(此处为‘股东名册记载事项’)是否满足特定自然语言描述的事实条件。该要求不依赖数值计算、不涉及多字段比对,亦非完整性整体判断(CI针对的是‘是否包含股东名册’这一文档要素,而此处是名册内部具体内容的合规性),故归类为FJ。 | 131 | 该条文明确要求股东名册‘应当记载’四项具体事项,属于文档内容完整性要求(CI):需确认合同/文件中是否包含股东名册及其所列四项要素;同时,对每一项记载内容(如‘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份数’等)可分别作事实判断(FJ),例如‘indicator_name: 股东名册记载事项’,‘fact_request: 包含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不涉及数值比较(NL)、多指标间一致性校验(CC);非授权性、定义性或目的性条款,故非UNUSABL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73 | 股东名册记载事项 | 包含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 | 条文第(二)项规定必须记载‘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是对名册中具体信息项的事实性强制要求。‘股份种类’和‘股份数’共同构成一项复合记载内容,法律以‘及’连接,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事实要件,因此合并表述为一条FJ约束,而非拆分为两个独立indicator。符合FJ类型中‘单指标内容是否满足自然语言事实要求’的特征。 | 132 | 该条文明确要求股东名册‘应当记载’四项具体事项,属于文档内容完整性要求(CI):需确认合同/文件中是否包含股东名册及其所列四项要素;同时,对每一项记载内容(如‘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份数’等)可分别作事实判断(FJ),例如‘indicator_name: 股东名册记载事项’,‘fact_request: 包含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不涉及数值比较(NL)、多指标间一致性校验(CC);非授权性、定义性或目的性条款,故非UNUSABL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74 | 股东名册记载事项 | 包含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的,股票的编号 | 条文第(三)项为附条件记载要求:‘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的’为前提条件,满足时则‘股票的编号’必须记载。该表述构成一个条件性事实判断——即当存在纸面股票时,名册中必须体现对应编号。其本质仍是针对‘股东名册记载事项’这一指标是否满足特定事实状态(含条件触发),属于FJ范畴。注意:该约束不转化为CI(如‘是否包含股票编号字段’),因为条文未要求无条件存在该字段,而是依发行形式动态决定,故需用FJ表达条件性事实要求。 | 133 | 该条文明确要求股东名册‘应当记载’四项具体事项,属于文档内容完整性要求(CI):需确认合同/文件中是否包含股东名册及其所列四项要素;同时,对每一项记载内容(如‘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份数’等)可分别作事实判断(FJ),例如‘indicator_name: 股东名册记载事项’,‘fact_request: 包含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不涉及数值比较(NL)、多指标间一致性校验(CC);非授权性、定义性或目的性条款,故非UNUSABL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75 | 股东名册记载事项 | 包含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 条文第(四)项明确要求记载‘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属对名册必备信息项的直接、无条件事实要求。该内容可独立验证(如核查名册中是否有该字段及其值是否为日期格式/合理日期),不涉及数值比较或跨字段一致性,完全契合FJ定义。 | 134 | 该条文明确要求股东名册‘应当记载’四项具体事项,属于文档内容完整性要求(CI):需确认合同/文件中是否包含股东名册及其所列四项要素;同时,对每一项记载内容(如‘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份数’等)可分别作事实判断(FJ),例如‘indicator_name: 股东名册记载事项’,‘fact_request: 包含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不涉及数值比较(NL)、多指标间一致性校验(CC);非授权性、定义性或目的性条款,故非UNUSABL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76 | 成立大会决议事项 | 应明确记载成立大会审议的事项,且仅限于法定六类职权之一或多项:(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二)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监事;(四)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五)对发起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进行审核;(六)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 该条文以穷举方式列明成立大会的全部且唯一可行使职权,属法定事实性要求——会议文件中所载决议事项必须严格对应且不得超出该六项范围,属于典型事实判断(FJ):需验证‘记载内容’是否符合法定事项清单,不涉及数值计算、多指标比对或条款有无,故归为FJ而非NL/CC/CI。 | 137 | 该条文规定成立大会的六项具体职权及决议通过规则。其中:(1)'审议报告''通过章程''选举董监''审核费用''审核作价''作出不设立决议'等均属需在会议文件中明确记载的事实性事项,可转化为FJ类约束(如indicator_name='成立大会决议事项',fact_request='应包含且仅包含六类法定职权之一或多项');(2)'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涉及'决议事项'与'表决结果'两个指标间的逻辑匹配,属于多指标间语义一致性要求(即决议内容必须配套对应法定表决比例),符合CC类型;未出现数值比较、完整性缺失或唯一性强制要求,故不适用NL或CI。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77 | 成立大会决议表决结果 | 成立大会就本条所列任一事项作出决议时,其表决结果应体现‘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这一法定通过标准。 | 虽条文后半句含‘过半数’数值表述,但此处‘过半数’并非独立数值约束(如不单独要求‘赞成票比例≥0.5’作为可量化校验项),而是与具体决议事项绑定的法定生效要件——即‘某项决议’与‘对应表决结果’之间必须满足‘过半数通过’这一事实状态。该约束本质是验证‘决议事项’与‘表决结果描述’是否共同构成符合法定生效条件的事实整体,属单指标(表决结果)对法定事实要件的满足性判断,仍属FJ范畴;若拆解为‘赞成比例 ≥ 0.5’并独立校验数值,则属NL,但原文未提供可提取的独立数值字段(如无具体票数或比例数据),且立法意图强调的是‘决议生效前提’这一事实属性,故不构成NL。 | 138 | 该条文规定成立大会的六项具体职权及决议通过规则。其中:(1)'审议报告''通过章程''选举董监''审核费用''审核作价''作出不设立决议'等均属需在会议文件中明确记载的事实性事项,可转化为FJ类约束(如indicator_name='成立大会决议事项',fact_request='应包含且仅包含六类法定职权之一或多项');(2)'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涉及'决议事项'与'表决结果'两个指标间的逻辑匹配,属于多指标间语义一致性要求(即决议内容必须配套对应法定表决比例),符合CC类型;未出现数值比较、完整性缺失或唯一性强制要求,故不适用NL或CI。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78 | 股份募足状态 | 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是否已募足 | 该事实是判断认股人能否要求返还股款的前提条件之一,需依据招股说明书、验资报告、认股协议或成立大会文件等实际记载内容进行客观判断,属于对文档中事实状态的核查,符合FJ(Fact Judge)定义。 | 139 | 该条文包含两项可审查的实务要求:(1)'认股人可以要求返还股款'的前提条件(未募足、未召开成立大会、成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属于对合同/章程/会议记录等文件中事实状态的事实判断,适用FJ;(2)'不得抽回其股本'为禁止性规范,对应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中是否载明‘禁止抽回出资’条款,或是否存在违反该禁止性规定的条款,属于内容完整性审查(CI:应包含禁止抽回条款,或不应包含允许抽回条款),故CI亦适用。条文未设定数值关系(NL)、无多个指标间一致性要求(CC),且非纯定义/授权/立法目的条款,故排除NL、CC、UNUSABL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五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79 | 成立大会决议内容 | 成立大会是否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 该事实指向会议决议这一特定法律文件的具体意思表示内容,需审查成立大会决议文本是否明确载有‘不设立公司’之意思,属于对文件实质性内容的事实性核查,符合FJ范畴。 | 141 | 该条文包含两项可审查的实务要求:(1)'认股人可以要求返还股款'的前提条件(未募足、未召开成立大会、成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属于对合同/章程/会议记录等文件中事实状态的事实判断,适用FJ;(2)'不得抽回其股本'为禁止性规范,对应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中是否载明‘禁止抽回出资’条款,或是否存在违反该禁止性规定的条款,属于内容完整性审查(CI:应包含禁止抽回条款,或不应包含允许抽回条款),故CI亦适用。条文未设定数值关系(NL)、无多个指标间一致性要求(CC),且非纯定义/授权/立法目的条款,故排除NL、CC、UNUSABL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五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80 | 董事会授权代表情况 | 已明确授权代表 | 条文‘应当授权代表’是对行为事实的强制性要求,需在文档(如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董事会决议等)中体现具体授权意思表示,属于可验证的事实存在性判断,符合FJ定义。 | 142 | 该条文要求董事会‘应当授权代表’并在‘公司成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属于对文档中是否记载了‘已授权代表’这一事实及‘申请设立登记行为是否在30日内完成’的事实判断,可转化为FJ类约束:indicator_name为‘董事会授权代表情况’或‘设立登记申请时间’,fact_request为‘已明确授权代表’或‘距成立大会结束不超过30日’。不涉及数值比较(NL)、多指标间一致性(CC)或条款有无(CI);亦非纯目的性或定义性条款,故不属于UNUSABL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六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81 | 股东查阅权条款 | 应明确列明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的具体文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条文首句‘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系对权利内容的法定列举,属强制性赋权规范;实践中该权利须通过公司章程或内部治理文件具体落实,故审查时需确认章程/股东协议中是否存在对应条款,且其表述是否完整覆盖法定范围,属于典型事实判断(FJ):不涉及数值运算或跨字段比对,仅判断某项条款是否存在且内容完备。 | 144 | 该条文包含两项可落地审查的约束:(1)FJ类型:'股东有权查阅、复制...'中隐含对合同/章程文本中是否明确载明'股东查阅权范围'这一事实性要求,可设indicator_name='股东查阅权条款',fact_request='应明确列明可查阅复制的具体文件类型(如章程、股东名册、三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2)CI类型:后段关于'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查阅条件'(持股3%+连续180日)、'公司章程可设更低比例'、'全资子公司材料适用前款'、'上市公司须遵守证券法'等,均构成对章程或股东协议中必须包含特定限制性或衔接性条款的要求,故可设indicator='会计账簿查阅条件约定',is_included='1';同理,'全资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82 | 会计账簿查阅条件约定 | 应载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前置条件,包括持股比例要求(不低于百分之三)和持股时间要求(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并注明公司章程可另行规定更低比例 | 条文第二句设定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的法定门槛(3%+180日),并授权章程可设更低比例——该授权具有强制适用效力,即若章程未作规定,则自动适用法定标准;但无论是否降低,章程必须对此作出明确安排(或援引法定标准,或另行设定),否则将导致权利行使规则缺位。因此,'是否载明该条件'是可验证的事实判断,符合FJ定义(非单纯要求‘包含’,而是要求内容实质涵盖法定要素),而非CI(CI适用于‘是否包含某条款’的二值判断,而此处需判断条款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反映法定要件,含比例、期限、章程优先性等多重事实要素)。 | 145 | 该条文包含两项可落地审查的约束:(1)FJ类型:'股东有权查阅、复制...'中隐含对合同/章程文本中是否明确载明'股东查阅权范围'这一事实性要求,可设indicator_name='股东查阅权条款',fact_request='应明确列明可查阅复制的具体文件类型(如章程、股东名册、三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2)CI类型:后段关于'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查阅条件'(持股3%+连续180日)、'公司章程可设更低比例'、'全资子公司材料适用前款'、'上市公司须遵守证券法'等,均构成对章程或股东协议中必须包含特定限制性或衔接性条款的要求,故可设indicator='会计账簿查阅条件约定',is_included='1';同理,'全资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83 | 临时提案内容 | 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该句为对临时提案文本内容的事实性要求,属于可直接审查文档中‘临时提案’字段是否满足‘明确议题’与‘具体决议事项’两个自然语言语义条件,符合FJ(Fact Judge)定义。其他条款如通知时限、持股比例等因依赖外部行为或无对应可提取字段,不构成FJ约束;‘不得提高持股比例’属禁止性授权规范,无具体待检文本字段,不可落地为FJ;‘股东会不得对未列明事项决议’属CI类,已排除在本题FJ抽取范围外。 | 152 | 1) FJ:'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可作为事实判断约束,审查文档中临时提案内容是否满足'明确议题+具体决议事项'这一自然语言事实要求;2) CI:'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属内容完整性约束,要求会议决议事项必须全部包含在事先通知事项中,可设indicator='决议事项列表',is_included='1'(即所有决议事项均须在通知中列明);其余条款如通知时限(20日/15日/10日/2日)、持股比例(1%)、公告方式等虽含数值,但属于程序性要求,其执行依赖于外部行为(如邮寄时间、公告发布)而非合同/文件自身可提取字段,无法稳定映射为NL变量;'不得提高持股比例'是禁止性授权规范,无对应可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84 | 表决权主体范围 | 表决权主体范围中不包含类别股股东 | 条文明确‘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即类别股股东被排除在一般表决权规则适用范围之外,属于对主体资格的事实性限定,需在文档中确认其是否被明确排除在表决权主体范围之外。 | 153 | 条文包含两类可审查约束:(1)'过半数通过'、'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属于明确的数值比例逻辑关系,可转化为NL型约束(如:决议通过所需表决权比例 ≥ 0.5 或 ≥ 2/3);(2)'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属于对特定主体表决权资格的事实性排除要求,需在文档中识别'表决权主体范围'或'表决权计算基数是否剔除本公司持股'等指标,属FJ型事实判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85 | 董事长法定职责(召集与主持) |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条文以肯定语气直接规定‘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属强制性职责描述,不附加条件或例外,应作为章程或治理文件中对董事长权责的必备事实陈述,构成FJ类事实判断约束。 | 162 | 该条文规定了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及职务代行顺序(董事长→副董事长→过半数董事推举),可转化为:1) FJ类——对‘董事长产生方式’‘副董事长产生方式’‘职务代行顺序’等指标进行事实性核查,如‘是否注明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2) CC类——要求‘董事长产生方式’‘副董事长产生方式’‘代行规则’在章程或治理文件中逻辑自洽、顺序完整,例如若设副董事长,则必须配套明确其产生方式及代行顺位,多项内容需语义一致。不构成数值比较(非NL),也不涉及条款有无(CI不适用,因该条属组织规则而非强制必备条款表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86 | 董事长法定职责(决议执行监督) | 董事长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是法律明确赋予董事长的独立职责,非授权性或建议性表述,需在公司治理文件中体现该职能定位,属于可验证的事实性要求,符合FJ约束定义。 | 163 | 该条文规定了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及职务代行顺序(董事长→副董事长→过半数董事推举),可转化为:1) FJ类——对‘董事长产生方式’‘副董事长产生方式’‘职务代行顺序’等指标进行事实性核查,如‘是否注明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2) CC类——要求‘董事长产生方式’‘副董事长产生方式’‘代行规则’在章程或治理文件中逻辑自洽、顺序完整,例如若设副董事长,则必须配套明确其产生方式及代行顺位,多项内容需语义一致。不构成数值比较(非NL),也不涉及条款有无(CI不适用,因该条属组织规则而非强制必备条款表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87 | 职务代行第一顺位规则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 该句确立清晰、强制性的代行逻辑链起点,系对‘谁在何种情形下首先代行’的事实界定。无论是否实际发生代行,章程中关于代行机制的表述必须包含此项顺位安排,否则与法条事实不符,属于FJ类事实核查项。 | 165 | 该条文规定了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及职务代行顺序(董事长→副董事长→过半数董事推举),可转化为:1) FJ类——对‘董事长产生方式’‘副董事长产生方式’‘职务代行顺序’等指标进行事实性核查,如‘是否注明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2) CC类——要求‘董事长产生方式’‘副董事长产生方式’‘代行规则’在章程或治理文件中逻辑自洽、顺序完整,例如若设副董事长,则必须配套明确其产生方式及代行顺位,多项内容需语义一致。不构成数值比较(非NL),也不涉及条款有无(CI不适用,因该条属组织规则而非强制必备条款表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88 | 董事会年度会议次数 | ≥2次 | 条文明确要求'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属对实际发生行为频次的事实性要求,可通过对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等文件中年度会议召开次数进行核查验证,符合FJ(Fact Judge)类型定义。 | 167 | 该条文包含两项可审查的规范性要求:(1)'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属于对事实性行为频次的事实判断,对应FJ类型,indicator_name可设为'董事会年度会议次数',fact_request为'≥2次';(2)'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属于合同/治理文件中必须载明的程序性条款,若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规则中缺失该通知时限要求,则构成合规缺陷,符合CI类型(indicator='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限条款',is_included='1');而'可以另定召集方式和时限'属授权性规定,不构成强制约束,不予转化。NL和CC无对应数值比较或跨字段一致性要求,故不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89 | 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限条款 | 载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条文规定'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该程序性要求必须在公司章程或专门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治理文件中予以明确体现;若缺失,则构成制度性合规缺陷,属于内容完整性审查范畴,对应CI类型。但注意:本条中'可以另定……'为授权性例外,不改变'应当'所确立的默认强制要求,故基础条款仍须存在。因此该约束实为CI,而非FJ。然而用户指令明确限定‘抽取该类型下的全部约束规则’且当前任务上下文指定分类为FJ(事实判断),而该通知时限并非对某单一事实状态的判断(如‘是否通知’需查记录,但条文未要求证明已通知,而是要求制度中‘有此规定’),故严格按任务要求——仅提取**明确属于FJ类型**的约束。经复核,'董事会年度会议次数'是唯一满... | 168 | 该条文包含两项可审查的规范性要求:(1)'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属于对事实性行为频次的事实判断,对应FJ类型,indicator_name可设为'董事会年度会议次数',fact_request为'≥2次';(2)'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属于合同/治理文件中必须载明的程序性条款,若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规则中缺失该通知时限要求,则构成合规缺陷,符合CI类型(indicator='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限条款',is_included='1');而'可以另定召集方式和时限'属授权性规定,不构成强制约束,不予转化。NL和CC无对应数值比较或跨字段一致性要求,故不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90 | 董事会委托书内容 | 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 条文明确要求‘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该要求为对委托书这一具体文档内容的事实性、可验证性要求:审查时只需判断委托书文本中是否存在关于授权事项、权限边界、代理事项等足以界定‘范围’的表述,不涉及数值计算、多字段比对或文件存否判断,符合FJ(Fact Judge)定义。 | 169 | 该条文包含两项可审查的实务要求:(1)'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属事实判断(FJ),可审查委托书内容是否满足'载明授权范围'这一事实性要求;(2)'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隐含对会议记录完整性的要求,即会议记录中应包含异议声明(若存在异议),属于内容完整性约束(CI),需审查会议记录是否包含'异议声明'这一关键要素(indicator='会议记录中关于董事异议的记载',is_included='1'当且仅当有异议且需记载)。不构成NL(无数值关系)、CC(未涉及多个指标间一致性对比);'董事本人出席''承担责任'等属原则性规定或责任后果,无法直接对应具体文档字段,不可转化为可执行审查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91 | 董事会会议记录内容 | 会议记录中应记载董事在表决时表明的异议 | 条文规定‘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其逻辑前提为:若董事确曾表明异议,则该事实必须被客观记载于会议记录中,否则无法‘经证明’。因此,该条款实质设定了一项事实性要求——会议记录内容须包含异议声明(当异议实际发生时)。此属对单一文档(会议记录)内容要素的事实核查,非单纯‘是否包含某文件’(故非CI),亦不依赖多字段一致性(非CC)或数值关系(非NL),应归类为FJ。注意:此处FJ约束针对的是‘有异议→必须记载’这一条件性事实,审查时需结合表决情况与记录内容交叉验证,但约束本身仍落脚于会议记录文本是否满足‘记载异议’这一事实要件。 | 170 | 该条文包含两项可审查的实务要求:(1)'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属事实判断(FJ),可审查委托书内容是否满足'载明授权范围'这一事实性要求;(2)'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隐含对会议记录完整性的要求,即会议记录中应包含异议声明(若存在异议),属于内容完整性约束(CI),需审查会议记录是否包含'异议声明'这一关键要素(indicator='会议记录中关于董事异议的记载',is_included='1'当且仅当有异议且需记载)。不构成NL(无数值关系)、CC(未涉及多个指标间一致性对比);'董事本人出席''承担责任'等属原则性规定或责任后果,无法直接对应具体文档字段,不可转化为可执行审查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92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披露情况 | 是否明确列示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及对应报酬金额(或合理区间)、发放方式等实质性信息 | 该条文设定的是对披露内容实质性的事实判断要求,核心在于‘是否披露了足以反映报酬安排的关键要素’,属于典型FJ(Fact Judge)约束:不涉及数值运算或比较(排除NL),不依赖多个指标间比对(排除CC),也不仅是条款存在与否的形式审查(CI虽可另设,但本题明确要求抽取‘该类型下’的全部约束规则——而分类理由中已说明‘FJ适用’并给出具体fact_request,且FJ是更本质、更实质的内容审查维度;CI为形式完整性审查,与FJ属不同维度,题目未要求同时输出所有类型,仅要求‘该类型下’即FJ类型下的全部约束) | 171 | 该条文要求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特定信息(董监高报酬情况),属于对文档内容的事实性要求:1)FJ适用——可设indicator_name='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披露情况',fact_request='是否明确列示各人员姓名、职务及对应报酬金额/区间/发放方式等实质性信息';2)CI适用——可设indicator='董监高报酬披露条款',is_included='1',用于判断报告/公告类文件是否包含该披露内容。不涉及数值比较(非NL)、无多个指标间一致性要求(非CC)。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93 | 控股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形 | 不得存在 | 条文首句‘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为明确禁止性规范,针对‘控股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这一事实状态提出绝对否定要求,属于典型事实判断(FJ)类约束,可直接用于审查相关文件中是否存在该违规事实。 | 186 | 该条文包含两项可审查的实质性要求:(1)'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属禁止性事实判断,可转化为FJ约束,indicator_name为'控股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形',fact_request为'不得存在';(2)'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处分'——隐含对'处分行为'这一条款内容的强制性要求,即合同/内部文件中若涉及此类持股情形,必须载明‘及时处分’义务,否则构成条款缺失,故适用CI类型(indicator='及时处分义务条款',is_included='1')。NL和CC无对应数值关系或多指标一致性要求,故不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94 | 控股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形下的表决权行使行为 | 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 条文第二句规定‘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是对特定持股情形下表决权行使行为的禁止性事实要求,属独立于持股本身的另一项可验证事实判断,应单独建模为FJ约束。 | 187 | 该条文包含两项可审查的实质性要求:(1)'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属禁止性事实判断,可转化为FJ约束,indicator_name为'控股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形',fact_request为'不得存在';(2)'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处分'——隐含对'处分行为'这一条款内容的强制性要求,即合同/内部文件中若涉及此类持股情形,必须载明‘及时处分’义务,否则构成条款缺失,故适用CI类型(indicator='及时处分义务条款',is_included='1')。NL和CC无对应数值关系或多指标一致性要求,故不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95 | 股份权利 |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权利相同 | 条文明确要求'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这是对'股份权利'这一指标的事实性、定性要求,属于事实判断(FJ)类约束:需在审查文件中核实同类股份的权利条款(如表决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是否实质一致。 | 189 | 1) FJ:'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是对'股份权利'这一指标的事实性要求,可转化为事实判断类约束(indicator_name='股份权利',fact_request='同类别的每一股份权利相同');2) CC:'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及'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涉及多个指标(发行条件、发行价格、实际支付价额)在同次同类别发行场景下的值一致性,属于内容一致性约束;3) 无明确数值比较或阈值,不满足NL;未规定必须/禁止包含某条款,不适用CI;条文非授权性、非定义性、非立法目的表述,故非UNUSABL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96 | 股份发行价格 |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发行价格相同 | 条文要求'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其中'发行价格'为明确量化指标,但约束本质是'是否完全相等'这一事实状态(而非≥/≤/比例等数值逻辑关系),属于对价格取值唯一性的事实确认,符合FJ定义;若出现多个价格,则直接违反该事实要求,无需引入数值比较运算,故不属于NL。 | 191 | 1) FJ:'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是对'股份权利'这一指标的事实性要求,可转化为事实判断类约束(indicator_name='股份权利',fact_request='同类别的每一股份权利相同');2) CC:'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及'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涉及多个指标(发行条件、发行价格、实际支付价额)在同次同类别发行场景下的值一致性,属于内容一致性约束;3) 无明确数值比较或阈值,不满足NL;未规定必须/禁止包含某条款,不适用CI;条文非授权性、非定义性、非立法目的表述,故非UNUSABL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97 | 股份实际支付价额 |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实际支付价额相同 | 条文后句'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强调最终履行层面的价款一致性。'实际支付价额'区别于发行价格(可能涉及分期、抵销、非货币出资折算等),需核查各认购人就同次同类别股份所确认或结算的每股对价是否事实相同。该要求系对履约结果的事实判断,属FJ。 | 192 | 1) FJ:'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是对'股份权利'这一指标的事实性要求,可转化为事实判断类约束(indicator_name='股份权利',fact_request='同类别的每一股份权利相同');2) CC:'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及'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涉及多个指标(发行条件、发行价格、实际支付价额)在同次同类别发行场景下的值一致性,属于内容一致性约束;3) 无明确数值比较或阈值,不满足NL;未规定必须/禁止包含某条款,不适用CI;条文非授权性、非定义性、非立法目的表述,故非UNUSABL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98 | 股票类型 | 应为记名股票 | 条文明确要求‘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是对股票凭证或相关发行文件中‘股票类型’这一事实性内容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对单一指标是否满足特定事实状态的判断,符合FJ(Fact Judge)约束定义。 | 193 | 该条文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属于对特定文件(如股票凭证、发行方案、章程或相关决议)中‘股票类型’这一指标的事实性要求——即必须体现‘记名’属性。可转化为FJ约束:indicator_name='股票类型',fact_request='应为记名股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99 | 股票载明事项 | 应包含公司成立日期或者股票发行的时间 | 条文第二项规定‘公司成立日期或者股票发行的时间’二者择一即可,属明确、可验证的事实性内容要求,不涉及数值比较或逻辑运算,符合FJ类型。审查时需确认该要素在纸面股票中实际存在且表述合规(如二者至少其一)。 | 195 | 该条文规定纸面股票必须载明的具体事项(如公司名称、成立日期、股票种类等)属于对文档内容的事实性要求,可转化为FJ类约束(如'indicator_name': '股票载明事项', 'fact_request': '应包含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或发行时间、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股份数(或无面额股的股份数)等');同时,'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及'还应当载明股票编号、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属于强制性条款存在要求,对应CI类约束(如indicator='股票编号'、is_included='1';indicator='法定代表人签名'、is_included='1'等)。条文未设定数值比较、比例或跨字段一致性关系,故不适用NL或CC。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100 | 股票载明事项 | 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名 | ‘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是纸面股票形式生效的法定要件,属于对文档物理/文本属性的事实性要求(签名存在性),不涉及签名真伪或权限判断,仅审查‘是否载有签名’这一事实,故属FJ。统一归入‘股票载明事项’指标下,因其本质仍是股票文本/版面应呈现的内容要素。 | 198 | 该条文规定纸面股票必须载明的具体事项(如公司名称、成立日期、股票种类等)属于对文档内容的事实性要求,可转化为FJ类约束(如'indicator_name': '股票载明事项', 'fact_request': '应包含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或发行时间、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股份数(或无面额股的股份数)等');同时,'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及'还应当载明股票编号、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属于强制性条款存在要求,对应CI类约束(如indicator='股票编号'、is_included='1';indicator='法定代表人签名'、is_included='1'等)。条文未设定数值比较、比例或跨字段一致性关系,故不适用NL或CC。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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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jing Chinese Legal Constraints
面向中文法律文档合规审查的可执行约束(Constraints)数据集。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电力/供电相关规章等条文中,抽取并结构化标注了四类可程序化验证的约束,供「明镜」等法律文档审查系统使用。
| 统计项 | 数值 |
|---|---|
| 约束总数 | 1,383 |
| 配置(子集)数 | 4(CC / CI / FJ / NL) |
| 语言 | 中文(zh) |
| 许可 | CC BY 4.0 |
| 数据格式 | JSON Lines(.jsonl) |
约束类型总览
| 配置 | 文件 | 条数 | 含义 | 典型审查问题 |
|---|---|---|---|---|
| CC | CC_constraints.jsonl |
15 | Content Consistency 内容一致性 | 多指标在文档中的表述是否语义一致、逻辑闭环? |
| CI | CI_constraints.jsonl |
327 | Clause Inclusion 条款存在/缺失 | 文档是否必须包含(或禁止包含)某类条款? |
| FJ | FJ_constraints.jsonl |
950 | Fact Judge 事实判断 | 文档中某事实/状态是否满足条文要求? |
| NL | NL_constraints.jsonl |
91 | Numeric Logic 数值逻辑 | 数值/期限等变量是否满足比较关系(≥、≤、= 等)? |
四类约束互斥定义的直觉边界:
- CI:审查「有没有某条款/内容项」(存在性)。
- FJ:审查「已有内容是否符合某事实性要求」(属性/状态判断)。
- CC:审查「多个指标之间是否一致、是否矛盾」(多指标语义/逻辑一致性)。
- NL:审查「可抽取变量之间的数值/比较关系」(可计算的逻辑比较)。
数据来源(法条覆盖)
每条样本均关联具体法条名称(law)与公开来源链接(url)。主要来源分布约如下(按样本计数粗分):
| 法源 | 约计样本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518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350 |
| 供电营业规则 | ~245 |
|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 ~100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 ~42 |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 ~35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34 |
|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30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29 |
同一条文可能拆出多条不同类型的约束(例如一条公司法条文同时产生 FJ 与 CC)。
数据集结构
Hub 上以 4 个 config 组织,加载时通过 name= 指定:
mingjing_constriants/
├── CC_constraints.jsonl # config: CC
├── CI_constraints.jsonl # config: CI
├── FJ_constraints.jsonl # config: FJ (default)
├── NL_constraints.jsonl # config: NL
└── README.md
每条记录为一行 JSON 对象。各配置字段不同,见下文。
字段说明
公共字段
所有配置均包含:
| 字段 | 类型 | 说明 |
|---|---|---|
id |
int | 本配置内序号(从 1 起) |
original_id |
int | 原始标注流水号(跨类型不保证连续) |
rationale |
string | 为何将该条文归为本类约束、如何审查的简要推理 |
description |
string | 对整条法条可审查点的更完整说明(可提及多种约束类型) |
law |
string | 法条引用,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五条 |
url |
string | 法条公开网页链接 |
CC — 内容一致性
| 字段 | 类型 | 说明 |
|---|---|---|
indicators |
list[string] | 需联合校验语义/逻辑一致的指标名称列表(通常 2–4 个) |
示例:
{
"id": 1,
"indicators": [
"股东会会议表决权行使方式",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表决权行使方式"
],
"rationale": "……若章程已就表决权行使方式作出规定,则实际执行的表决方式必须与章程规定保持语义一致……",
"original_id": 14,
"description": "……CC:若章程已规定表决方式,则需校验二者内容是否一致……",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五条",
"url":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CI — 条款存在/缺失
| 字段 | 类型 | 说明 |
|---|---|---|
indicator |
string | 待检查的条款/内容项名称 |
is_included |
string | "1" = 文档中应当包含;"0" = 不应包含/应排除 |
当前分布约:is_included="1" 319 条,is_included="0" 8 条。
示例:
{
"id": 1,
"indicator": "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内容",
"is_included": "1",
"rationale": "条文明确要求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应当包括……’,属对必备内容项的完整性要求。",
"original_id": 2,
"description": "……属内容完整性要求,可转化为CI类型……",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九条",
"url": "https://www.cac.gov.cn/2004-08/28/c_126468489.htm"
}
FJ — 事实判断
| 字段 | 类型 | 说明 |
|---|---|---|
indicator_name |
string | 事实指标名称 |
fact_request |
string | 该指标应满足的可验证事实要求(自然语言) |
示例:
{
"id": 1,
"indicator_name": "数据电文呈现与可访问性",
"fact_request": "能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且可随时调取查用",
"rationale": "确立数据电文构成法定‘书面形式’的两个并列、可客观验证的事实要件……",
"original_id": 1,
"description": "……属于典型事实判断(FJ)……",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四条",
"url": "https://www.cac.gov.cn/2004-08/28/c_126468489.htm"
}
NL — 数值逻辑
| 字段 | 类型 | 说明 |
|---|---|---|
left_var |
string | 左操作数(通常为从文档抽取的变量名) |
left_var_type |
string | 左操作数类型(当前均为 string,表示需从文本解析) |
judge_logic |
string | 比较运算符:>= <= > < = ≠ 等 |
right_var |
string | 右操作数(阈值或另一变量名) |
right_var_type |
string | 右操作数类型:number 或 string |
judge_logic 分布约:>= 56,<= 22,> 5,= 5,≠ 2,< 1。
示例:
{
"id": 1,
"judge_logic": ">=",
"left_var": "信息保存期限",
"left_var_type": "string",
"right_var": "5",
"right_var_type": "number",
"rationale": "条文明确要求‘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五年’,核心约束是期限的下限数值关系。",
"original_id": 1,
"description": "……可转化为NL型约束:保存期限 >= 5年……",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十四条",
"url": "https://www.cac.gov.cn/2004-08/28/c_126468489.htm"
}
快速开始
from datasets import load_dataset
# 默认加载 FJ(样本最多)
ds_fj = load_dataset("jmnbnb/mingjing_constriants", name="FJ")
print(ds_fj["train"][0])
# 按配置加载
ds_cc = load_dataset("jmnbnb/mingjing_constriants", name="CC")
ds_ci = load_dataset("jmnbnb/mingjing_constriants", name="CI")
ds_nl = load_dataset("jmnbnb/mingjing_constriants", name="NL")
print({
"CC": len(ds_cc["train"]),
"CI": len(ds_ci["train"]),
"FJ": len(ds_fj["train"]),
"NL": len(ds_nl["train"]),
})
本地加载:
from datasets import load_dataset
ds = load_dataset("json", data_files={
"CC": "CC_constraints.jsonl",
"CI": "CI_constraints.jsonl",
"FJ": "FJ_constraints.jsonl",
"NL": "NL_constraints.jsonl",
})
预期用途
- 法律 / 合同 / 治理文件的自动化合规审查规则库
- 约束抽取、分类与生成的训练与评测数据
- LLM 在中文法律场景下的 structured compliance / fact-checking 基准
- 将自然语言法条映射为可执行检查项(CI / FJ / CC / NL)的中间表示研究
非预期用途:
- 不构成法律意见;不能替代执业律师或官方解释
- 条文文本与链接可能滞后于最新修订,使用前请核对现行有效文本
description中可能讨论多种约束类型,真正落地的类型以所在配置及专属字段为准
数据构建说明
- 选取公开中文法律、行政法规与行业规章条文。
- 人工(或人机协同)判断条文是否可转化为可审查约束,并归入 CC / CI / FJ / NL。
- 填写类型专属字段(指标名、比较逻辑、
is_included等)及rationale。 - 保留法条引用
law与来源url,导出为 JSONL。
当前仓库仅提供标注后的约束,不包含原始长文档语料。
限制与偏差
- 领域偏置:公司法、民法典、电力/供电相关规范占比较高,其他部门法覆盖有限。
- 类型不均衡:FJ 占绝对多数,CC 样本很少(15),训练时建议分配置评估或重采样。
- CI 标签倾斜:绝大多数为「应当包含」(
is_included=1)。 - NL 运算符倾斜:以
>=/<=为主。 - 自然语言字段(
rationale、fact_request等)存在表述风格差异,不宜假设完全统一的模板句式。
许可
本数据集采用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4.0 International (CC BY 4.0)**。
引用时请保留归属信息;所涉法条原文的版权与公开方式以各发布机关为准。
引用
若本数据集对你的研究或产品有帮助,请引用:
@misc{mingjing_chinese_legal_constraints,
title = {Mingjing Chinese Legal Constraints},
author = {jmnbnb},
year = {2026},
howpublished = {\url{https://huggingface.co/datasets/jmnbnb/mingjing_constriants}},
note = {Chinese legal document compliance constraints (CC / CI / FJ / NL)}
}
维护
- Dataset repo: jmnbnb/mingjing_constriants
- 问题与建议可通过 Hugging Face Dataset Discussion 反馈。
Dataset card 对应数据规模:CC 15 · CI 327 · FJ 950 · NL 91(合计 1,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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