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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0 |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 |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
2,101 |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 |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造成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
2,102 |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 |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标准化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103 |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 |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六章 附则 |
2,104 |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 |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是指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人员参考使用,不宜由标准引用使其具有强制性或者行政约束力的文件。(二)“领跑者”标准,是指拥有自主创新技术,核心指标在同类可比范围国内领先,对产品质量提升和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可供全行业采用的技术标准。(三)企业联合标准,是指同行业企业或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为加强产业协同和技术合作,共同推进先进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升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联合制定并共同使用的企业标准。 |
2,105 |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 |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同时废止。 |
2,106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年5月30日 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
2,107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2,108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
2,109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
2,110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服务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协同做好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工作。 |
2,111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环保、林业、水利、商务、卫生、工商、质监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工作。 |
2,112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生产消费安全。 |
2,113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
2,114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农产品产地 |
2,115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对农产品产地安全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产地环境,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监测。 |
2,116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采取综合措施,加强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农产品产地安全。 |
2,117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
2,118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提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禁止生产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2,119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载明禁止生产区范围、面积和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 |
2,120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证书的,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范围、面积、生产种类。禁止伪造、冒用、转让、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 |
2,121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向农产品生产区排放或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区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在农产品生产区周围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农产品产地安全造成危害。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2,122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和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对规模化养殖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和畜禽粪便等应当综合利用或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环境。 |
2,123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农产品产地污染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环保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到现场调查处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农产品生产 |
2,124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执行有关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安全农产品。农业科研教育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的研究、培训和示范、推广。 |
2,125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及时将国家规定禁止、淘汰、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畜牧、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
2,126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二十条 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其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购销记录,如实记载其采购、销售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产品登记证号或者产品批准文号、采购日期、采购来源、采购数量以及销售时间、对象、数量等事项。农业投入品购销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禁止伪造农业投入品购销记录。 |
2,127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二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应当逐步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
2,128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二十二条 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及其他物质;。(二)超标准、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的农业投入品;。(三)非法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处理农产品;。(四)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五)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内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2,129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二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积极采用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以及先进适用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和执行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
2,130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向农产品采购者提供真实有效的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
2,131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农产品经营 |
2,132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安全检查和抽查。依法应当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须经法定机构检疫合格,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方可销售。 |
2,133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二十七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配送中心、仓储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和经营档案,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二)与经营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三)查验进场销售的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四)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保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五)发现市场内经营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停止销售,并向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报告。农贸市场应当加强对进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发现市场内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2,134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销售企业和农产品批发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载农产品的名称、来源、销售去向、销售数量等内容。农产品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禁止伪造农产品购销台账。 |
2,135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二十九条 按照规定需要包装或者附加标识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上市销售。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农产品包装物或者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进口农产品应当附中文说明。 |
2,136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三十条 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其包装物上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内容。对不适宜包装的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2,137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三十一条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
2,138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及其他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重金属含量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监督检查 |
2,139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三十三条 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
2,140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经认证合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抽查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计量认证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2,141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行使下列职权:。(一)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二)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四)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2,142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三十六条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或者向社会发布虚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
2,143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受理、有奖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了解农产品安全信息,举报农产品生产经营中的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对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法律责任 |
2,144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
2,145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标示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2,146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变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证书,或者伪造、冒用、转让、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2,147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农业投入品销售者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购销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2,148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149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农产品销售企业和农产品批发经营者未建立或未按照规定保存购销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2,150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2,151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四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152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2,153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依法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二)不依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或者出具不实、虚假检测报告、检疫证明的;。(三)越权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四)隐瞒、谎报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
2,154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七章 附则 |
2,155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 | 河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 05 30).md.txt。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
2,156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3月28日 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0号公布。2001年10月1日 施行 |
2,157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第一章 总则 |
2,158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第一条 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鼓励集成电路技术的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
2,159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第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三)布图设计权利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四)复制,是指重复制作布图设计或者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行为;。(五)商业利用,是指为商... |
2,160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第三条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
2,161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第四条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受保护的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 |
2,162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第五条 本条例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
2,163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第六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有关管理工作。 |
2,164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第二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 |
2,165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第七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一)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二)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 |
2,166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第八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本条例保护。 |
2,167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第九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布图设计创作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依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而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布图设计,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创作者。由自然人创作的布图设计,该自然人是创作者。 |
2,168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第十条 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
2,169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第十一条 受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 |
2,170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第十二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本条例保护。 |
2,171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第十三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专有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专有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该布图设计进入公有领域。 |
2,172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第三章 布图设计的登记 |
2,173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第十四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负责布图设计登记工作,受理布图设计登记申请。 |
2,174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第十五条 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2,175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第十六条 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当提交:。(一)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二)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三)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四)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2,176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第十七条 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内,未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不再予以登记。 |
2,177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第十八条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发给登记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告。 |
2,178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第十九条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驳回其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2,179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第二十条 布图设计获准登记后,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发现该登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并予以公告。布图设计权利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2,180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第二十一条 在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
2,181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第四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使 |
2,182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第二十二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将其专有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
2,183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第二十三条 下列行为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二)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三)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 |
2,184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第二十四条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由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经其许可投放市场后,他人再次商业利用的,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并不向其支付报酬。 |
2,185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经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需要给予补救时,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给予使用其布图设计的非自愿许可。 |
2,186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作出给予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给予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非自愿许可的理由,规定使用的范围和时间,其范围应当限于为公共目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限于经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需要给予的补救。非自愿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布图设计权利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 |
2,187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第二十七条 取得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使用。 |
2,188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第二十八条 取得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布图设计权利人支付合理的报酬,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裁决。 |
2,189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第二十九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关于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布图设计权利人和取得非自愿许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关于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报酬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2,190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第五章 法律责任 |
2,191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第三十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一)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二)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2,192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第三十一条 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使用其布图设计,即侵犯其布图设计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或者物品。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事人的请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就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 |
2,193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第三十二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有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
2,194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第三十三条 在获得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而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不视为侵权。前款行为人得到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明确通知后,可以继续将现有的存货或者此前的订货投入商业利用,但应当向布图设计权利人支付合理的报酬。 |
2,195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布图设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196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第六章 附则 |
2,197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第三十五条 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缴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制定,并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公告。 |
2,198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04 02).md.txt。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
2,19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12日 施行。为正确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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