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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所属的森林火灾扑救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为所属的森林火灾扑救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01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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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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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004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下列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装备配备:。(一)设置火险预警、火情监测设施,建立森林防火预警监测系统;。(二)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因地制宜营造生物防火林带;。(三)在森林高火险区,选择耐火阔叶树种进行林分改造;。(四)配备森林防火交通运输工具、灭火装备和器械;。(五)根据防火需要,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森林防火道路、消防水池等设施;。(六)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和通信系统建设;。(七)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仓库,按照规定储备必要的物资,并定期进行补充、更新;。(八)根据防火需要,修建森林航空飞机临时停机坪和取水点,完善航空...
2,005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和国有林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
2,006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十六条 本省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特别防护期,并向社会公布。
2,007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2,008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新闻、文化旅游、教育、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应当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播放或者刊登森林防火公益广告。中小学校应当开展森林防火安全专题宣传教育,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的防火教育。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每年九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
2,009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十九条 在森林防火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新建开发区、一百公顷以上成片造林或者建设其他可能影响森林防火安全的项目,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建设森林消防水池等森林防火设施。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2,010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区内的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以及公路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落实森林防火责任人,并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2,011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航空护林工作,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建设。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航空护林规划的拟定,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所属的航空护林机构承担森林航空消防任务,负责组织、协调、管理航空灭火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航空消防协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地空配合的有关工作。
2,012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2,013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至少每三百三十三公顷林地应当聘用一名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的职责和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2,014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二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2,015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二十五条 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野外用火。
2,016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二十六条 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野外用火申请。申请野外用火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向审批单位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点、面积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书面用火申请,身份证明,林地、林木权属证明或者权利人同意用火的书面意见,以及用火范围图。(二)审批单位收到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查验防火安全措施。(三)审批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组织扑救人员,在三级以...
2,017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二十七条 森林特别防护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2,018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二十八条 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2,019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二十九条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
2,020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牌、瞭望台、隔离带、生物防火林带、视频监控、通讯设备等,不得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2,021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三章 森林火灾扑救
2,022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三十一条 在森林特别防护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密监测火情动态,做好预防和扑救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参加森林防火值班、带班的人员,无法安排补休的,给予补助。全省设立统一的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
2,023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三十二条 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办法或者应急处置方案,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合理确定扑救方案,由现场指挥官统一指挥扑救。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2,024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三十三条 发生森林火灾,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2,025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三十四条 发生森林火灾,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省人民政府:。(一)二十四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二)造成两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伤的;。(三)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四)发生在省际或者地级以上市交界地区的;。(五)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六)受害森林面积达到一百公顷的;。(七)需要省人民政府组织支援扑救的;。(八)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
2,026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三十五条 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警,依法调查处理。
2,027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三十六条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属于消防车辆,按照特种车辆管理,并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森林防火任务时,免缴车辆通行费。
2,028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四章 灾后处置
2,029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在森林火灾扑灭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一般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发生在行政区域交界地着火点位置不清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
2,030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三十八条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向社会发布,行政区域交界地森林火灾信息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向社会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森林火灾发展及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2,031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三十九条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对因扑救火灾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评定烈士;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按照《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的规定执行。
2,032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四十条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跨行政区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所需费用由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2,033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四十一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相关费用;起火原因不明的,由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关费用;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无力承担更新造林任务或者费用的,由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2,034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五章 法律责任
2,035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的;。(二)未依法编制森林防火规划的;。(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的;。(四)未按照规定建设森林防火设施的;。(五)未按照规定落实值班、带班制度的;。(六)发生森林火灾,未及时采取扑救措施或者有关负责人未到森林火灾现场组织处置的;。(七)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八)编造、传播有关森林火灾发展或...
2,036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37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2,038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破坏、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牌、瞭望台、隔离带、生物防火林带、视频监控、通讯设备等,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正常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39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六章 附 则
2,040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041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 06 16).md.txt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 06 16).md.txt。第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5月5日 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6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号发布
2,042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 06 16).md.txt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 06 16).md.txt。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及时调解民间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2,043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 06 16).md.txt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 06 16).md.txt。第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
2,044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 06 16).md.txt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 06 16).md.txt。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多民族居住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不能任职时,由原选举单位补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撤换。
2,045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 06 16).md.txt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 06 16).md.txt。第四条 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2,046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 06 16).md.txt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 06 16).md.txt。第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2,047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 06 16).md.txt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 06 16).md.txt。第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048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 06 16).md.txt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 06 16).md.txt。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由委员一人或数人进行;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可以由有关的各方调解组织共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2,049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 06 16).md.txt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 06 16).md.txt。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
2,050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 06 16).md.txt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 06 16).md.txt。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51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 06 16).md.txt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 06 16).md.txt。第十条 基层人民政府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支持;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
2,052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 06 16).md.txt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 06 16).md.txt。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2,053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 06 16).md.txt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 06 16).md.txt。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得徇私舞弊;。(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五)不得吃请受礼。
2,054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 06 16).md.txt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 06 16).md.txt。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2,055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 06 16).md.txt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 06 16).md.txt。第十四条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解决。
2,056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 06 16).md.txt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 06 16).md.txt。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参照本条例执行。
2,057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 06 16).md.txt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 06 16).md.txt。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2,058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 06 16).md.txt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 06 16).md.txt。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4年3月22日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同时废止。
2,059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年6月12日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60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一章 总则
2,061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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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制定、实施及其监督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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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与法律、法规、规章相配套的标准制度体系,深化标准化工作综合改革,创新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健全标准化扶持、奖励政策,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发挥标准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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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研究解决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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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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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提升标准化工作的社会化、市场化服务水平。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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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并将参与标准制定情况作为个人职称评价的依据。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具有创新性和引领示范作用的技术标准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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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二章 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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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八条 标准制定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突出山东优势和特色,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山东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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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九条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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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十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的除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又需要提供技术要求指南的,可以参照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制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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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标准的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编号和发布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地方标准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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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向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办理。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本行业实际需要,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并提交分析报告、标准草案草稿、标准实施效益预分析以及标准组织实施方案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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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组织开展立项论证,编制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应对突发事件、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地方标准项目,应当优先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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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其提出立项申请地方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形成地方标准草案,连同编制说明等相关资料送同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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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十五条 地方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应当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尚未组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其起草的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规划、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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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有关部门送审的地方标准草案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地方标准,统一编号并发布。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应当自标准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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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可以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团体标准。鼓励社会团体按照市场需求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支持社会团体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制定满足创新需要、填补标准空白、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之间开展团体标准化合作,共同制定、发布、实施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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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鼓励企业为提升产品或者服务质量制定共同使用的企业联合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支持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取得良好实施效益的企业先进标准转化为本行业“领跑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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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十九条 鼓励标准与知识产权融合发展,支持建立技术、专利、标准、品牌协同机制,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培育形成知名品牌。
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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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二十条 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编号规则进行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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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二十一条 鼓励将取得良好实施效益且符合地方标准管理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鼓励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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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参加国际和国家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承担国际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工作或者担任相关职务。对主导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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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三章 标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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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标准的实施。提出立项申请并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配套措施,推进地方标准的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定期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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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提供产品、服务前,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执行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其提供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企业应当按照其公开的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提供的产品、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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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应当公开其发布的团体标准信息。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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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二十六条 企业和社会团体应当对其公开标准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相关标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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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二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地方标准文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社会关注度高、实施影响力大的地方标准建立联合通报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地方标准实施中需要解释的,由发布该标准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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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二十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信息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地方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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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加强标准化人才的培养和教育培训,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提高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培育品牌标准,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和管理,以标准引领创新驱动,促进转型升级,提升标准经济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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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质量要求,创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机制,以标准化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和便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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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四章 监督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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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三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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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三十二条 在地方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解决。
2,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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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对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发现有关社会团体、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标准制定、公开等情形的,应当督促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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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的方式,对接到的举报、投诉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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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便利的信息查询功能,提升标准化公共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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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06 12).md.txt。第五章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