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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0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三章 节水管理 |
1,901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节约用水规划和本行业用水实际,拟定节水地方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发布实施。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业制定节水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
1,902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并适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发布实施。编制区域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开展取水许可审批、计划用水核定、节水评价、节水载体评定以及节水监督检查等,应当将用水定额作为重要依据。设区的市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用水定额。 |
1,903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第十五条 涉及取用水的相关规划和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应当包括节水评价内容,合理确定用水规模。行政审批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将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开展情况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1,904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第十六条 用水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申请节水产品认证,取得节水产品认证证书,使用节水产品认证标志。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节水产品认证标志。通过节水产品认证的,优先列入政府采购名录;政府优先采购或者政府强制采购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
1,905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第十七条 列入国家实施水效标识产品目录的产品,其生产者、进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水效标识,并对水效标识以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禁止伪造、冒用水效标识或者利用水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
1,906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第十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名录。 |
1,907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用水节水统计调查制度,健全用水节水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方法,保证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并定期公布统计信息。 |
1,908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二十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督机制,将年取用水量达到国家、省和设区的市规定规模的用水单位纳入重点用水单位名录,进行重点监控。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节约用水工作的需要,建立县级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 |
1,909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水平衡测试制度,引导和规范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作为用水单位申请或者调整用水计划、申报或者复核节水载体等的依据。 |
1,910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包含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验收;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本条所称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器具、设备、计量设施、再生水回用系统、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和建筑中水利用系统等。 |
1,911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二十三条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已安装的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取用水量按照取用水设施满负荷取用水量计算。用水单位有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安装计量设施;未区分用途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用水类别中最高水价或者水资源税标准缴纳水费或者水资源税。新建、改建、扩建灌区、泵站、机井以及规模化农业生产等农业建设项目,应当配备必要的用水计量设施。 |
1,912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区分不同用水,实行差异化水价。农业用水执行农业水价。农业水价应当统筹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水平,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特种用水行业的用水执行特种水价。特种用水行业的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再生水水价应当根据其水质、成本以及用途、用量等因素,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
1,913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集中供水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步推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
1,914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第四章 节水措施 |
1,915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产业结构,合理确定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规模,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集蓄雨水、淡化海水、微咸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优化用水结构,提高非常规水利用率。 |
1,916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二十七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统筹供排水、污水处理以及回用,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以水为主要原料的饮用水生产企业以及现场制售饮用水的经营者,应当采用节水技术和工艺,产水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产生的尾水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回收利用。火力发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等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开展节水技术改造,改进用水工艺和设备,加强废水深度处理回用,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工业企业,其用水应当符合用水定额先进值。 |
1,917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二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新区等产业集聚区域的规划布局,应当统筹供水、排水、水处理以及循环利用设施建设,推动实施区内用水单位间用水的串联使用和循环利用。前款规定的产业集聚区域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 |
1,918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推动农业生产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以及农林牧渔业用水结构的合理调整,健全完善农田灌溉排水工程体系,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发展节水灌溉,建设节水型农业示范区和节水型灌区。 |
1,919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推广节水灌溉和水肥一体化等技术,加强节水工程与农机、农艺、生物等措施相结合,提高用水效率。新建农业灌溉设施应当符合节水灌溉标准;已建成的灌溉设施不符合节水灌溉标准的,应当逐步进行更新改造。 |
1,920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三十一条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制水技术,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维护、改造,确保管网漏损率符合国家标准;超过国家标准的部分不得计入供水定价成本。 |
1,921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三十二条 工业和民用建筑应当采取水循环使用、梯级利用、分质利用等措施,优先采用国家和省鼓励使用的节水产品和设备。经营洗车、洗浴、游泳、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和宾馆等服务业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用水定额,采用低耗水和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措施。 |
1,922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三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优先选择耐旱、适应性强的树种,推广使用喷灌、微灌等先进节水灌溉方式。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等公共给水设施产权人,应当加强公共给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防止跑水、漏水。 |
1,923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再生水输配管网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工艺,提高水质标准。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或者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工业企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生态景观、建筑施工、农田灌溉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优先使用再生水。宾馆、饭店、商场等综合性设施、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
1,924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调蓄和污水处理回用设施,采取雨污分流、渗透路面、地表水径流控制和雨水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雨水和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单位、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开展雨水集蓄利用。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个人建设集雨水窖、水池、塘坝等蓄水工程。 |
1,925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三十六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科学制定海水综合利用计划,推广应用海水淡化技术和装备,发展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产业。鼓励工业企业优先使用海水或者淡化海水。 |
1,926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三十七条 鼓励微咸水丰富地区合理开发利用微咸水,发展适宜农作物或者产业。矿山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大疏干排水的回收利用,减少直接外排。 |
1,927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五章 保障措施 |
1,928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投入机制,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渠道,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入节水产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节约用水的财政投入,主要用于节水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以及节水重点项目建设。 |
1,929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健全与节水成效、农业水价水平、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制度,完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推动节水型农业发展。 |
1,930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节水项目给予税费减免和资金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开发符合节水项目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对符合条件的节水项目,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
1,931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第四十一条 鼓励节水服务机构与用水单位签订节水管理合同,提供节水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资金支持、税费优惠等扶持政策。 |
1,932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企业、校园等建设,在用水产品、用水企业、灌区和公共机构中培育水效领跑者。 |
1,933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第四十三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助或者资金扶持:。(一)水效领跑者或者在节约用水、减少水资源消耗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二)在非常规水开发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三)研究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
1,934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1,935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第六章 法律责任 |
1,936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
1,937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或者冒用节水产品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1,938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未按照规定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权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939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水为主要原料的饮用水生产企业以及现场制售饮用水的经营者,产水率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权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940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941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七章 附则 |
1,942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1,943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4月28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4月27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1,944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一章 总则 |
1,945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
1,946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
1,947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三条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
1,948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
1,949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
1,950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六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
1,951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七条 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
1,952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八条 教育、退役军人事务、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
1,953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国防教育。 |
1,954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十条 国家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 |
1,955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
1,956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 |
1,957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
1,958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十三条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
1,959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十四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有条件的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年军校活动的指导与管理。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 |
1,960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 |
1,961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 |
1,962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十七条 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国家根据需要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学习和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
1,963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
1,964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 |
1,965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开展国防教育。 |
1,966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二十条 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工作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以基干民兵、第一类预备役人员和担任领导职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证受教育的人员、教育时间和教育内容的落实。 |
1,967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二十一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
1,968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二十二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普及国防知识。 |
1,969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二十三条 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应当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 |
1,970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
1,971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开展国防教育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
1,972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1,973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国防教育的开展。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由依法成立的国防教育基金组织或者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管理。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者捐赠所收藏的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实物用于国防教育。使用单位对提供使用的实物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及时归还。 |
1,974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二十七条 国防教育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必须用于国防教育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
1,975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二十八条 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场所,具备下列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一)有明确的国防教育主题内容;。(二)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三)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四)有必要的经费保障;。(五)有显著的社会教育效果。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加强建设,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国防教育的功能。被命名的国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命名。 |
1,976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文物的收集、整理、保护工作。 |
1,977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三十条 全民国防教育使用统一的国防教育大纲。国防教育大纲由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组织制定。适用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别教育对象的国防教育教材,由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依据国防教育大纲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组织编写。 |
1,978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基本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的人员中选拔。 |
1,979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为驻地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设施以及其他便利条件。在国庆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和全民国防教育日,经批准的军营可以向社会开放。军营开放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
1,980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五章 法律责任 |
1,981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982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983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三十五条 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984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三十六条 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985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三十七条 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986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六章 附则 |
1,987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 | 国防教育法(2018 04 27).md.txt。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1,988 |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17年6月2日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1,989 |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一章 总 则 |
1,990 |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1,991 |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处置。城市绿化区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1,992 |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
1,993 |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
1,994 |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专职指挥制度。森林防火重点地区的森林防灭火指挥长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森林防火重点地区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
1,995 |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
1,996 |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采取措施预防森林火灾,并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防火区内的工矿企业等相关单位,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
1,997 |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八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
1,998 |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和建立森林防火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社会化投入机制。 |
1,999 |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 |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09 29).md.txt。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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