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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第一条 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
2,20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第二条 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2,20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第三条 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
2,20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为公众所知悉:。(一)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五)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新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
2,20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第五条 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相应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
2,20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一)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二)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三)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的;。(四)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的;。(五)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 |
2,206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第七条 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具有商业价值。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该成果具有商业价值。 |
2,20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第八条 被诉侵权人以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称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2,20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第九条 被诉侵权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使用,或者根据商业秘密调整、优化、改进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称的使用商业秘密。 |
2,20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第十条 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保密义务,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称的保密义务。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但根据诚信原则以及合同的性质、目的、缔约过程、交易习惯等,被诉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获取的信息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对其获取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
2,21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第十一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所称的员工、前员工。 |
2,21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认定员工、前员工是否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可以考虑与其有关的下列因素:。(一)职务、职责、权限;。(二)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三)参与和商业秘密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形;。(四)是否保管、使用、存储、复制、控制或者以其他方式接触、获取商业秘密及其载体;。(五)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
2,21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第十三条 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不存在实质性区别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实质上相同。人民法院认定是否构成前款所称的实质上相同,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异同程度;。(二)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容易想到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区别;。(三)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用途、使用方式、目的、效果等是否具有实质性差异;。(四)公有领域中与商业秘密相关信息的情况;。(五)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
2,21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第十四条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获得被诉侵权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前款所称的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被诉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未侵犯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21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试图或者已经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或者将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前款规定的情形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所称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
2,21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第十六条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主张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216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时,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应当持续到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时为止。依照前款规定判决停止侵害的时间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判决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商业秘密。 |
2,21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第十八条 权利人请求判决侵权人返还或者销毁商业秘密载体,清除其控制的商业秘密信息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
2,21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第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的,人民法院依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以考虑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人民法院认定前款所称的商业价值,应当考虑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 |
2,21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第二十条 权利人请求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确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许可的性质、内容、实际履行情况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人民法院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确定赔偿数额的,可以考虑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研究开发成本、创新程度、能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
2,22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第二十一条 对于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商业秘密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或者案外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密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证据交换、质证、委托鉴定、询问、庭审等诉讼活动中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违反前款所称的保密措施的要求,擅自披露商业秘密或者在诉讼活动之外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在诉讼中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22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时,对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刑事诉讼程序中形成的证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保存的与被诉侵权行为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申请调查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可能影响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程序的除外。 |
2,22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主张依据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确定涉及同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民事案件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22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第二十四条 权利人已经提供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初步证据,但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由侵权人掌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责令侵权人提供该账簿、资料。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
2,22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以涉及同一被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为由,请求中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认为必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予支持。 |
2,22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第二十六条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2,226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仅能明确部分的,人民法院对该明确的部分进行审理。权利人在第二审程序中另行主张其在一审中未明确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与该商业秘密具体内容有关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
2,22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被诉侵权行为在法律修改之前已经发生且持续到法律修改之后的,适用修改后的法律。 |
2,22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09 10).md.txt。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再审。 |
2,229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年12月19日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
2,230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一章 总则 |
2,231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政服务活动,维护家政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政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2,232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家政服务活动,以及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和规范家政服务活动的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家政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保洁、烹饪、生活照护等各类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有偿服务活动。 |
2,233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三条 家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安全便民的原则。家政服务业的管理应当遵循促进行业发展、监管和服务相结合、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
2,234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家政服务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制定政策措施,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本市建立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家政服务业重大政策制定,协调家政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
2,235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五条 市、区商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家政服务行业管理职责,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规范家政服务活动,指导家政服务行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市、区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房屋管理、民政、教育、公安、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政服务管理和促进的相关工作。 |
2,236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协助做好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
2,237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七条 本市支持家政服务行业组织的发展,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加入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发挥对本行业的指导、服务职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监管,引导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提升服务质量,维护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
2,238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
2,239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的家政服务机构,包括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在其经营场所公示相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等服务信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其网站或者应用软件等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相关证照信息,并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服务信息。家政服务机构招用家政服务人员,或者为家政服务人员居间介绍的,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技能证明、健康证明等证件,了解其从业经历和服务意愿。 |
2,240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九条 本市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依法与用户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依法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家政服务人员与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家政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定期开展服务技能、法律、职业道德、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培训,并建立服务质量跟踪制度,对家政服务人员的工作经历、服务评价等情况予以记录。 |
2,241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十条 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可以接受家政服务人员或者用户的委托,为双方提供居间服务。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应当充分了解用户需求和家政服务人员基本情况,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家政服务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2,242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十一条 用户通过家政服务机构聘请家政服务人员的,有权了解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的有关信息,查验相关证件;要求家政服务机构或者家政服务人员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并对其服务作出评价。用户直接聘请家政服务人员的,有权了解家政服务人员的有关信息,查验相关证件;要求家政服务人员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服务。鼓励用户通过家政服务机构聘请家政服务人员。 |
2,243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十二条 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尊重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如实介绍与家政服务有关的家庭情况;用户及同住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危及家政服务人员人身安全的情形,应当如实告知家政服务人员。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谩骂、侮辱、虐待、殴打家政服务人员;。(二)强迫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家政服务;。(三)强迫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可能对其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家政服务;。(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
2,244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十三条 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家政服务人员有权拒绝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家政服务。家政服务人员有休息的权利,具体休息时间或者补偿办法可以依法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家政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家政服务机构、用户不得扣押家政服务人员身份证、技能证明、健康证明等证件。 |
2,245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十四条 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如实向家政服务机构、用户披露本人的年龄、从业经历、服务技能、健康状况以及有无不良嗜好等情况。家政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家政服务合同和家政服务机构的要求提供服务,并遵守职业规范。家政服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谩骂、侮辱、虐待、殴打服务对象;。(二)偷盗、骗取或者故意损毁用户的财物;。(三)泄露在家政服务活动中知悉的用户的隐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家政服务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等不宜从事家政服务疾病的,在治愈前不得从事家政服务活动。 |
2,246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十五条 鼓励家政服务人员参加政府部门、家政服务行业组织以及家政服务机构组织的各类技能培训活动,通过多种渠道提升家政服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
2,247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三章 规范和管理 |
2,248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十六条 本市健全完善家政服务标准体系,强化家政服务标准实施与监督,推动提升家政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家政服务地方标准立项研究,制定家政服务地方标准,加强对家政服务地方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工作。鼓励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家政服务机构参与标准化工作,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
2,249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十七条 鼓励用户与家政服务机构或者家政服务人员订立书面家政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时间、事项、报酬等内容。鼓励家政服务机构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将本机构制定的服务规范作为合同的附件。鼓励直接与用户建立家政服务关系的家政服务人员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 |
2,250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十八条 本市建设全市统一的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发布国家以及本市有关促进、规范家政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行业动态、合同示范文本等信息;归集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服务和评价信息以及信用信息,并依法为公众提供查询等公共服务。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应当与本市“一网通办”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并按照国家规定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有关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障信息安全,并对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予以保护。家政服务管理平台由市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运行维护。平台信息采集和查询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办法由... |
2,251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十九条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将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经营场所、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向市商务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市商务部门备案。对于能够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实现数据共享的信息,市商务部门不得要求家政服务机构重复提供。 |
2,252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二十条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将其家政服务人员或者由其居间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的信息,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备案,并发放家政上门服务证。持有家政上门服务证的家政服务人员,开展家政服务活动时,应当出示上门服务证。鼓励直接与用户建立家政服务关系的家政服务人员将个人基本信息、从业经历等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备案。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信息备案和家政上门服务证的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部门另行制定。 |
2,253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二十一条 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备案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向平台传送家政服务合同、服务评价等家政服务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并与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对接。 |
2,254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二十二条 商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家政服务行业的监管,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机制,及时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理。 |
2,255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二十三条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方便、快捷的家政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家政服务投诉。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可以建立家政服务纠纷调解机制,对家政服务活动中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受理与家政服务活动有关的消费者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提出意见转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居(村)民委员会、相关调解组织可以对家政服务活动中的纠纷进行调解。 |
2,256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四章 促进和发展 |
2,257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二十四条 家政服务机构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其租赁场地水电等费用不受用房性质限制,按照居民价格计费。本市支持依托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或者场地设立家政服务网点,符合条件的可以减免租赁费用。 |
2,258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培训计划。家政服务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照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给予培训费补贴。支持家政服务机构开展员工职业培训。鼓励家政服务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大赛。鼓励职业院校、社区教室以及由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共实训基地向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开放。 |
2,259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二十六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确定不同类别家政服务人员的体检项目和标准。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备案的家政服务人员参加体检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体检费用支持。 |
2,260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二十七条 市教育等部门应当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教育计划。本市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培养家政服务专业人才。鼓励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举办家政服务类职业院校,有关部门应当设立审批绿色通道,简化流程,优化服务。 |
2,261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二十八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家政服务意外伤害保险、家政服务责任保险、家政服务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产品。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与用户购买家政服务相关保险产品。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备案的家政服务人员购买家政服务相关保险产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贴。 |
2,262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二十九条 本市鼓励商业银行为信用状况良好且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本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 |
2,263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三十条 本市支持有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提供职工集体宿舍。鼓励将城市现有设施改造作为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员工集体宿舍,园区配建职工宿舍优先面向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员工。本市将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支持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集体租赁公租房。家政服务人员自行租赁房屋居住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
2,264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三十一条 家政服务人员可以按照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积分办理,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符合本市落户政策规定的家政服务人员,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
2,265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三十二条 公安部门和公共信用信息归集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家政服务人员的信息查验工作。 |
2,266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三十三条 家政服务人员有权加入工会组织。家政服务人员加入工会的,可以参加工会举办的互助保障计划。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维护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家政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法治、诚信教育,提升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职业素养,将家政服务人员纳入评选劳动模范、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的范畴。 |
2,267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五章 行业建设 |
2,268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三十四条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可以依照章程开展下列工作:。(一)向相关部门提出立法或者政策制定建议,反映本行业相关事项;。(二)组织制定家政服务团体标准和行业规范,提出家政服务地方标准的制定建议;。(三)开展家政服务质量监测;。(四)组织家政服务机构开展家政服务人员体检、技能培训;。(五)其他促进行业发展的服务事项。 |
2,269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三十五条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可以在市标准化行政管理等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能力评定标准,由本行业组织内的家政服务机构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行业组织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家政服务人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指导经认定的家政服务行业组织等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发布家政服务技能等级薪酬指导意见。 |
2,270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三十六条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可以依照章程对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开展社会评价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查询渠道。对本行业组织内的家政服务机构的信用状况,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照章程予以记录。 |
2,271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三十七条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对违反家政服务行业规范、行业组织章程,损害行业形象的家政服务机构,可以依照章程采取相应的行业惩戒措施;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向相关部门举报。 |
2,272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六章 法律责任 |
2,273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
2,274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三十九条 家政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商务部门应当及时开展核查,并将线索告知区市场监管部门。经查明属实的,由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报送机构备案信息、未及时报送变更信息,或者报送虚假机构备案信息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报送人员备案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人员备案信息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报送家政服务信息,或者报送虚假家政服务信息的。 |
2,275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四十条 家政服务活动中,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或者用户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2,276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四十一条 家政服务活动中,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或者用户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277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家政服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278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七章 附则 |
2,279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2019 12 19).md.txt。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2,280 |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2017 12 04).md.txt |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2017 12 04).md.txt。第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2017年10月30日 枣庄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1日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
2,281 |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2017 12 04).md.txt |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2017 12 04).md.txt。第一章 总 则 |
2,282 |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2017 12 04).md.txt |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2017 12 04).md.txt。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体保护,合理利用山体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2,283 |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2017 12 04).md.txt |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2017 12 04).md.txt。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山体保护管理、修复治理、开发利用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山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山体。 |
2,284 |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2017 12 04).md.txt |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2017 12 04).md.txt。第三条 山体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公众参与的原则。 |
2,285 |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2017 12 04).md.txt |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2017 12 04).md.txt。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山体保护工作,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经费投入。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山体保护工作,落实相关责任和工作经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山体保护属地管理工作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山体保护工作。 |
2,286 |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2017 12 04).md.txt |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2017 12 04).md.txt。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山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林业、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经信、民族宗教、公安、财政、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渔业、农业、旅游、城市管理、文物、综合行政执法、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山体保护工作。 |
2,287 |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2017 12 04).md.txt |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2017 12 04).md.txt。第六条 山体权属单位、管理单位、承包人、使用人等相关权利主体应当履行看护山体免遭侵占、破坏的义务,接受当地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
2,288 |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2017 12 04).md.txt |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2017 12 04).md.txt。第七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山体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新闻媒体对违反山体保护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
2,289 |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2017 12 04).md.txt |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2017 12 04).md.txt。第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以及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对在山体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以及提供损毁山体重大违法案件关键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2,290 |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2017 12 04).md.txt |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2017 12 04).md.txt。第二章 规 划 |
2,291 |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2017 12 04).md.txt |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2017 12 04).md.txt。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林业等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征求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和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公布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山体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
2,292 |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2017 12 04).md.txt |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2017 12 04).md.txt。第十条 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山体保护名录以及保护级别;。(二)山体保护范围以及界限;。(三)法定图则;。(四)修复治理;。(五)分类保护措施;。(六)其他有关事项。 |
2,293 |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2017 12 04).md.txt |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2017 12 04).md.txt。第十一条 山体保护分为一级保护、二级保护和一般保护。 |
2,294 |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2017 12 04).md.txt |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2017 12 04).md.txt。第十二条 下列山体应当纳入一级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山体;。城区范围内的山体;。(三)铁路、高速公路、机场专用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山体;。(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山体;。(五)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地质遗迹保护区以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山体;。(六)其他需要纳入一级保护的山体。 |
2,295 |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2017 12 04).md.txt |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2017 12 04).md.txt。第十三条 下列山体应当纳入二级保护:。(一)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的山体;。(二)国道、省道以及其他重要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山体;。(三)环城国家生态公园、绿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山体;。(四)其他需要纳入二级保护的山体。 |
2,296 |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2017 12 04).md.txt |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2017 12 04).md.txt。第十四条 山体保护范围内一级和二级保护以外的山体纳入一般保护。 |
2,297 |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2017 12 04).md.txt |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2017 12 04).md.txt。第十五条 山体保护专项规划是山体保护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进行修改:。(一)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生变更的;。(二)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确需修改的;。(三)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确需修改的;。(四)其他确需修改的情形。 |
2,298 |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2017 12 04).md.txt |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2017 12 04).md.txt。第三章 保 护 |
2,299 |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2017 12 04).md.txt |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2017 12 04).md.txt。第十六条 在山体保护范围内,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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