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named: 0 int64 0 157k | fname stringlengths 9 93 | text stringlengths 11 729 |
|---|---|---|
2,500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第三十五条 城市照明应当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识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景观照明与功能照明应当统筹兼顾,保持景观效果良好。 |
2,501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
2,502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第三十七条 位于城市重要地块、主次干道交叉口和城市广场周边的新建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已建成的建(构)筑物需要增设景观照明设施的,应当依据城市景观照明规划进行设计和施工。利用居民住宅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应当征得住宅所有权人的同意。 |
2,503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第三十八条 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保证文字规范、图案清晰、造型美观;灯光不得直射居民户内;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形成障害光。 |
2,504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第三十九条 景观照明设施出现图案或者灯具残缺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 |
2,505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第四十条 景观照明用电免交用电增容费,其运行电费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计收。 |
2,506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第六章 居住区容貌管理 |
2,507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第四十一条 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当完好畅通,整洁卫生,不得违章搭建、占路设摊、乱堆乱放。 |
2,508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第四十二条 居住区内电力、通信、燃气、供水、供热等各类管线应当规范设置,不得乱拉乱设;出现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
2,509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第四十三条 居住区内书报箱、牛奶箱、报栏、座椅(具)、电线杆、变电箱等公共设施应当合理布局、整洁完好。 |
2,510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第四十四条 居住区内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所不得积存垃圾、积留污水、堆放物品和违章搭建。 |
2,511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第四十五条 居住区内的各种导向牌、标志牌和示意地图应当完好、整洁、美观。 |
2,512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第四十六条 禁止居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居民饲养宠物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 |
2,513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第七章 其他方面容貌管理 |
2,514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第四十七条 城市绿地环境应当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严禁露天焚烧枯枝落叶。 |
2,515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第四十八条 城市行道树应当定期修剪,及时补种,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 |
2,516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第四十九条 泉池、湖泊、湿地、河道(渠)等城市水域的水面、岸坡应当保持清洁,及时清除水生植物、垃圾、油污等废弃物。 |
2,517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第五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与标识、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其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当准确规范。陈旧、损坏的户外广告设施与标识应当及时修复、更新,过期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拆除。 |
2,518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第八章 监督管理 |
2,519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第五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的监督管理,并与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市政公用、城市园林、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实现城市市容管理信息共享。 |
2,520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第五十二条 城市管理、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市政公用、城市园林、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方面许可、管理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七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提供有关技术支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结案之日起七日内告知相关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城市市容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 |
2,521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第五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城市市容维护工作的协调、检查,督促有关责任人履行维护城市市容责任。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组织社区居民(业主)制定维护城市市容公约,动员社区居民(业主)参加城市市容维护工作。 |
2,522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第五十四条 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聘用城市市容管理协管员。城市市容管理协管员应当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指导下协助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
2,523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第五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城市市容维护志愿服务活动,或者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人员、技术、资金支持。 |
2,524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规定行为的,或者城市市容管理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不当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2,525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第九章 法律责任 |
2,526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2,527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市容维护责任人未履行维护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 |
2,528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堆放、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被褥等有碍市容的物品的;。(二)借用临街建(构)筑物或者树木在道路两侧拉绳晾晒物品、拉挂条幅的。 |
2,529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的;。(二)违反城市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安装太阳能板、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的;。(三)在建筑物顶部乱搭、乱放的;。(四)利用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发布信息的;。(五)封闭临街建筑物阳台、平台、外走廊超出原建筑设计外沿的;。(六)景观照明设施图案或者灯具残缺损坏未及时修复的;。(七)未按照规定时间启闭景观照明的。 |
2,530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二)在指定区域和规定时间段内从事经营的临时摊点或者举办的文化商贸活动,经营者或者举办单位没有及时清理产生的垃圾或者污染、损坏路面的;。(三)临街经营业户超出门窗、墙体外立面摆放物品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四)牌匾标识的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五)擅自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的外立面张贴、吊挂宣传品的;。(六)擅自利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桥梁等张贴宣传品、悬挂条幅... |
2,531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道路养护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场地未设置隔离栏,施工机具及材料摆放杂乱无序的;。(二)因施工损坏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未按照规定及时修复的。 |
2,532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外部装修、变更临街门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临街建设工地不设置围挡的, 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并未作必要的覆盖的,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2,533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第六十四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依法予以处理。 |
2,534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535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第六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536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第六十七条 妨碍城市管理及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537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第十章 附 则 |
2,538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第六十八条 县(市)参照本条例执行。 |
2,539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 |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 09 24).md.txt。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2,540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北京市绿化条例。2009年11月20日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25日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2,541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一章 总 则 |
2,542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2,543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2,544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三条 本市绿化工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妥善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明晰树木权属,完善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补偿补助机制,保护树木所有权人和管护者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
2,545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
2,546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
2,547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六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教育居民和在校师生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做好本社区、本单位的绿化工作。 |
2,548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
2,549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八条 本市推进林业碳汇工作,普及碳排放知识,倡导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实现碳中和的绿色环保理念,引导公众参与碳补偿活动。 |
2,550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九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转化应用,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种。引进植物品种应当防止有害植物侵入。 |
2,551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
2,552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十一条 本市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2,553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2,554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切实可行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绿化规划。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应防灾避险需要,保持历史风貌,体现首都特色。绿化规划包括绿地系统规划、植树造林规划等专项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化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 |
2,555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十三条 市和区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各类绿地的功能形态、绿地指标、绿地布局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区绿地系统规划还应当包括分期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等内容。绿地防火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所在地区消防规划。 |
2,556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十四条 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符合市绿地系统规划,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建制镇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与区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
2,557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十五条 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 |
2,558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十六条 本市依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绿化隔离地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原则,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合理安排土地利用,扶持与绿化隔离地区功能定位相适应的绿色产业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2,559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十七条 本市加强城市公园、郊野公园、乡村公园建设,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活动空间。 |
2,560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十八条 绿地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坚持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乡土植物,注重营造植物景观,突出生物多样性,形成合理的种植结构。 |
2,561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十九条 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共绿地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三)铁路、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四)村庄规划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管护的原则确定。公共绿地由市和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
2,562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其中,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成片开发或者改造的地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集中绿地,绿地建设费用纳入开发建设总投资。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化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 |
2,563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二十一条 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绿化工程,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
2,564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二十二条 公共绿地绿化施工前,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送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建设工程附属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施工的30日前,书面告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报送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
2,565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绿地建设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其附属绿化工程的具体建设时序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土地条件的内容并予以明确。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
2,566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二十四条 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市或者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载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
2,567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二十五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
2,568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二十六条 露天停车场地面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绿化,种植可以达到遮阳效果的树木。鼓励屋顶绿化、立体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绿化。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及文化体育设施,符合建筑规范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
2,569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二十七条 经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临时绿化,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
2,570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二十八条 农村地区应当科学布局绿化用地,按照村庄园林化、道路林荫化、河渠风景化、农田林网化的要求实施绿化;提高农村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兼顾绿化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
2,571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参加村庄绿化建设,组织村民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村庄周围的空地、村庄内的闲置土地进行绿化,支持村民对住宅庭院和周边的空地进行绿化美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村庄绿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
2,572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三十条 农村居民在住宅房前屋后种植树木的,树木收益归种植者所有。 |
2,573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三章 义务植树 |
2,574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三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 |
2,575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三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植树活动。鼓励个人参加所在地区的义务植树活动。驻本市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依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 |
2,576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购买碳汇、参与绿化宣传咨询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
2,577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三十四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参与义务植树的情况。 |
2,578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将种植或者养护的树木移交绿地、树木管护责任单位的,所移交树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过验收。绿化委员会应当指导各单位义务植树责任区和义务植树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做好服务工作。 |
2,579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三十六条 单位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可以向所在区绿化委员会提出协助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申请。接到申请的区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专业绿化单位代其完成植树任务,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
2,580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三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认养公共绿地履行植树义务的,可以在区绿化委员会指导下与公共绿地管护单位签订协议,按照要求对公共绿地实施养护,并根据协议对公共绿地享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
2,581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应当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
2,582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四章 绿地保护 |
2,583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绿地、树木的管理和保护(以下简称管护)。绿地、树木的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共绿地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单位所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三)居住区、居住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护;。(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五)铁路、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六)村庄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或者零星树木及管护责任不清或... |
2,584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四十条 管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树木养护规范对绿地、树木进行管护并做好防火工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树木的管护给予技术指导。 |
2,585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四十一条 管护单位应当加强道路附属绿地的管护,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作业方案。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道路绿化养护作业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 |
2,586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四十二条 居住区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组织修剪。当事人应当协助管护单位做好修剪工作。 |
2,587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四十三条 影响管道、线路、交通等公共设施使用和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树木修剪规范及时修剪。 |
2,588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可以对树木进行修剪或者砍伐。组织紧急情况处理的单位应当在处理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处理情况报告所在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修剪或者砍伐树木,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2,589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四十五条 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项目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保护绿地和树木的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管护单位。 |
2,590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四十六条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 |
2,591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四十七条 矿山、砂石开采场、砖瓦窑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地表植被破坏的,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植树造林、恢复植被,不得造成地表裸露。 |
2,592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四十八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应当科学确定适宜的保护范围,保护天然植被和植物资源的自然特性。 |
2,593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四十九条 各级风景名胜区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保护绿化资源的完整性与观赏性。游览者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有保护林草植被和各项绿化设施的义务。 |
2,594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五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一)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二)损毁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三)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四)在绿地内取土、搭建构筑物;。(五)在绿地内用火、烧烤;。(六)其他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
2,595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五十一条 本市实行树木所有权登记制度。树木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登记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2,596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
2,597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绿化事业需要制定绿化规范和标准,加强绿化工作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有关绿化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财政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绿化相关工作。交通、水务、城市管理、卫生计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绿化监督与管理工作。 |
2,598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五十三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的监督;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应当进行质量监督。 |
2,599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五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绿化管理人员,做好绿化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或者向市和区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
Subsets and Splits
No community queries yet
The top public SQL queries from the community will appear here once avail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