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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00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五十五条 市和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等措施。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2,601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五十六条 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绿化用地的内容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
2,602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中心城、新城、建制镇范围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前款情形造成公共绿地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 |
2,603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五十八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许可证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2,604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五十九条 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一)已经死亡的;。(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三)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四)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以及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砍伐许可证应当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 |
2,605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临时占用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恢复原状。 |
2,606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六十一条 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交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不得擅自转作他用。 |
2,607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六十二条 市和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开展一次绿化资源清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估。市和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
2,608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六章 法律责任 |
2,609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
2,610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对闲置土地进行临时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2,611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管护单位未按照养护规范进行养护并做好防火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树木死亡、绿化设施损毁、景区风貌破坏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2,612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影响树木正常生长或者绿地使用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2,613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2,614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改变的面积处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3至5倍的罚款。 |
2,615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移植树木的,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责令在规定地点补种移植株数5倍的树木,并可以处所移植树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 |
2,616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处所砍伐树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 |
2,617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经许可临时占用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按照占用面积处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3至5倍的罚款。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不按照规定恢复原状的,按照擅自改变绿地性质予以处理。 |
2,618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代征绿地交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的,责令限期交回,并处每日每平方米0.5元的罚款。 |
2,619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七十三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或者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
2,620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2,621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七十五条 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622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损坏、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623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2,624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七章 附 则 |
2,625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 |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07 26).md.txt。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改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和1988年9月2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改的《北京市郊区植树造林条例》同时废止。 |
2,626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31日 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公布。1999年12月20日 实施。序言。澳门,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澳门的共同愿望。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考虑到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
2,627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一章 总则 |
2,628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
2,629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
2,630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
2,631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
2,632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
2,633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权。 |
2,634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
2,635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八条 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
2,636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语文。 |
2,637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悬挂和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绘有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图案的绿色旗帜。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葡文“澳门”。 |
2,638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
2,639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二章 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
2,640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
2,641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澳门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
2,642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
2,643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十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任免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和检察长。 |
2,644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
2,645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
2,646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十八条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澳门原有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应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不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澳门特... |
2,647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澳门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
2,648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二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
2,649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二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澳门选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 |
2,650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二十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 |
2,651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二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
2,652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2,653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二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澳门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的中国公民及其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及在其成为永久性居民后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四)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五)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 |
2,654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二十五条 澳门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国籍、血统、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经济状况或社会条件而受到歧视。 |
2,655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二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2,656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二十七条 澳门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
2,657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二十八条 澳门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澳门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的逮捕、拘留、监禁。对任意或非法的拘留、监禁,居民有权向法院申请颁发人身保护令。禁止非法搜查居民的身体、剥夺或者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对居民施行酷刑或予以非人道的对待。 |
2,658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二十九条 澳门居民除其行为依照当时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和应受惩处外,不受刑罚处罚。澳门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时,享有尽早接受法院审判的权利,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
2,659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三十条 澳门居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居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澳门居民享有个人的名誉权、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隐私权。 |
2,660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三十一条 澳门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 |
2,661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三十二条 澳门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
2,662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三十三条 澳门居民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迁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由。澳门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依照法律取得各种旅行证件的权利。有效旅行证件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无需特别批准。 |
2,663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三十四条 澳门居民有信仰的自由。澳门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 |
2,664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三十五条 澳门居民有选择职业和工作的自由。 |
2,665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三十六条 澳门居民有权诉诸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得到律师的帮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获得司法补救。澳门居民有权对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
2,666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三十七条 澳门居民有从事教育、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
2,667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三十八条 澳门居民的婚姻自由、成立家庭和自愿生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怀和保护。 |
2,668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三十九条 澳门居民有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劳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护。 |
2,669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四十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澳门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澳门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不得与本条第一款规定抵触。 |
2,670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四十一条 澳门居民享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保障的其他权利和自由。 |
2,671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四十二条 在澳门的葡萄牙后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保护,他们的习俗和文化传统应受尊重。 |
2,672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四十三条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澳门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规定的澳门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
2,673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四十四条 澳门居民和在澳门的其他人有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 |
2,674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四章 政治体制 |
2,675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一节 行政长官 |
2,676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四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 |
2,677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四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2,678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四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由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
2,679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四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
2,680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四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不得从事私人赢利活动。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
2,681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五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一)领导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二)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四)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五)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六)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七)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八)任免行政会委员;。(九)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院长和法官,任免检察官;。(十)依照... |
2,682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五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九十日内提出书面理由并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三十日内签署公布或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
2,683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五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解散立法会:。(一)行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二)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行政长官认为关系到澳门特别行政区整体利益的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的意见,解散时应向公众说明理由。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
2,684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五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立法会未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时,可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 |
2,685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五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在三十日内拒绝签署;。(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关系到澳门特别行政区整体利益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
2,686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五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各司司长按各司的排列顺序临时代理其职务。各司的排列顺序由法律规定。行政长官出缺时,应在一百二十日内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行政长官出缺期间的职务代理,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代理行政长官应遵守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2,687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五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 |
2,688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五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的委员由行政长官从政府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委员的任期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但在新的行政长官就任前,原行政会委员暂时留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委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会委员的人数为七至十一人,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列席行政会会议。 |
2,689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五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由行政长官主持。行政会的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行政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多数委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
2,690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五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廉政专员对行政长官负责。 |
2,691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六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审计长对行政长官负责。 |
2,692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二节 行政机关 |
2,693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六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
2,694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六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 |
2,695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六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就任时应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
2,696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六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并执行政策;。(二)管理各项行政事务;。(三)办理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四)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五)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六)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 |
2,697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六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
2,698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六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可根据需要设立咨询组织。 |
2,699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03 31).md.txt。第三节 立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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