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named: 0 int64 0 157k | fname stringlengths 9 93 | text stringlengths 11 729 |
|---|---|---|
4,000 |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2019 09 27).md.txt |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2019 09 27).md.txt。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4,001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年6月28日 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
4,002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一章 总则 |
4,003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景观照明管理,美化城市夜间景观,促进能源节约,优化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4,004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范围内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
4,005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景观照明,是指以塑造城市夜间景观、丰富公众夜间生活为目的的照明,主要包括建(构)筑物、广场、公园、广告标识等的装饰性照明和灯光造景。 |
4,006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四条 景观照明管理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分类管理、节能环保的原则,突出城市文化特色和内涵,彰显城市活力。 |
4,007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特区景观照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景观照明的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供电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景观照明管理相关工作。 |
4,008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六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按照景观照明规划投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维护,鼓励通过内透光照明方式美化亮化夜景。 |
4,009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财政和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在城市照明建设、运营维护中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景观照明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鼓励应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照明,及时淘汰高耗能低效照明产品,开展绿色节能照明示范试点活动,推进景观照明信息化和智能化。 |
4,010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4,011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八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编制完成特区的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经规划委员会审议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报批程序进行。景观照明的设置,应当符合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
4,012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九条 编制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与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历史底蕴、文化内涵、自然地理环境、格局和区域功能相适应;。(二)划定设置景观照明的核心区域、重要区域和重要建(构)筑物;。(三)明确禁止设置情形、电气安全、亮度限值、照度限值、内透光照明、节能环保等内容;。(四)符合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和生态保护区等的保护管理要求;。(五)结合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明确暗夜保护区,划定禁止设置的区域和建(构)筑物;。(六)尽可能采取隐蔽设置形式,避免在非照明时段对建(构)筑物的立面和形态造成破坏,与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七)... |
4,013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十条 核心区域及重点特色商业街区,由经授权的相关机构或者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结合城市地域文化特色制定景观照明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4,014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和建(构)筑物应当划定为设置景观照明的核心区域、重要区域和重要建(构)筑物,并按照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设置景观照明:。(一)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及城市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等大型公共建筑物;。(二)环汕头内海湾区域、小公园开埠区及其周边的重要建(构)筑物;。(三)城市主要出入口、重要水体及其周边的重要建(构)筑物;。(四)城市广场、公园、游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及其周边的重要建(构)筑物;。(五)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二十四米以上的重要建(构)筑物;。(六)城市桥梁和高架路等市政设施;。(七)根据特区经济社会发展,其他需划定为核心区域、重... |
4,015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十二条 设置暗夜保护区景观照明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严格控制暗夜保护区灯光使用,禁止使用高亮度、高功率的照明设施和炫目刺眼、动态变化的灯光装置;。(二)涉及候鸟迁徙、迁移需求的,应当在候鸟迁徙季严格限制景观照明的开启及动态照明的使用;。(三)禁止设置对重要湿地及红树林保护区的生态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的景观照明设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置要求。 |
4,016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十三条 设置灯光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严格控制在具备良好景观视角,不影响周边居民住户、交通通行和生态环境等条件下进行选址;。(二)传递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彰显特区精神风貌;。(三)与传统景观照明启闭时间进行区分,严格控制启闭时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置要求。 |
4,017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十四条 设置商业街区景观照明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与优质户外广告设施及招牌的灯箱结合,采用多元化、多维度的照明方式,突出建(构)筑物的丰富结构;。(二)与打造特色商业街区相融合,展现特区经济文化繁荣形象,体现“百载商埠”“和美侨乡”新活力;。(三)遵守商业街区局部建筑允许使用的彩色光源;。(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置要求。 |
4,018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十五条 设置居民区景观照明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照明亮度、发光强度、光污染控制要求,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二)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特区历史文化风貌;。(三)照明设施与居住建筑窗户距离较近的,应当采取遮光措施,不得有灯光直射居住建筑窗户等情形;。(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置要求。 |
4,019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十六条 在设置景观照明的核心区域、重要区域内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用地规划条件中,按照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明确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要求,并将设置、维护管理、启闭时间要求等内容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合同的组成部分。 |
4,020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十七条 在设置景观照明的核心区域、重要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其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当包含景观照明的内容。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实施工程规划许可时按照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予以审查,并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相关内容。 |
4,021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配套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
4,022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十九条 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照明设施进行实地检测,并将检测评估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资料。景观照明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4,023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二十条 本条例实施前的有关区域和既有建(构)筑物,按照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而未设置的,或者已经设置但需要改造的,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供电企业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但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本级组织实施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供电企业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实施方案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明确投资建设主体、是否纳入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是否给予补贴以及维护管理等内容。有关单位依法设置、改造景观照明设施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 |
4,024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
4,025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二十一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全市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相应的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并与全市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联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纳入全市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景观照明的启闭时间、照明模式、整体效果等实行统一控制。重大活动及重要节假日期间,区(县)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应当执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控制要求。 |
4,026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二十二条 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分为政府投资建设和非政府投资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经验收合格移交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纳入全市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所需经费和运行电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区(县)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未纳入全市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所需经费和运行电费原则上由区(县)财政承担。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由业主自行管理,并报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市或者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纳入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一)位于景观照明设置的核... |
4,027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二十三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纳入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可以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运行电费等景观照明补贴。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及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直管区内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已纳入全市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可以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运行电费等景观照明补贴。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会同同级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供电企业,就景观照明补贴的申请标准和程序、补贴标准、考核机制、补贴对象公示,以及补贴对象应当遵守的景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启闭时间要求等制定实施办法,... |
4,028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二十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制定景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 |
4,029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二十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遵循科学、合理、必要、节能、安全的原则,分区域、分时段确定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时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纳入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以及享受景观照明补贴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启闭。其他景观照明设施可以在规定的时间以外启闭,但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工作和正常生活,不得违反有序用电的相关要求;因重大活动及重要节假日等特殊情况需要启闭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启闭。 |
4,030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二十六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履行维护管理责任:。(一)保持景观照明设施整洁、完好、美观和正常运行,发现损坏、灯光或者图案等显示不全以及超过使用年限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更换、关闭、拆除;。(二)加强景观照明设施的安全检查和检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必要的隔离保护措施,建立安全档案,确保运行安全;。(三)建立和完善节能控制措施,不得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四)景观照明设施由集中控制系统统一启闭的,应当保障监控设备的安全、正常使用,不得擅自调整、拆改监控设备。 |
4,031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二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网络安全监管,防止系统被非法入侵、篡改数据或者非法利用。 |
4,032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二十八条 施工作业及其带电物体应当与景观照明设施保持不小于一米的安全距离。因施工、意外事故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景观照明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事故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聘请专业单位进行修复,并及时告知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
4,033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二十九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或者其他原因确需迁移、拆除、占用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临时照明方案和施工安全防护方案,并与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签订保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后方可施工。迁移、拆除、占用景观照明设施的费用,以及因迁移、拆除、占用景观照明设施而需要新建、改建或者恢复照明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应急抢险对景观照明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急抢险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景观照明设施的管理单位,并在应急抢险结束后十日内修复。 |
4,034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损害景观照明设施的行为:。(一)在景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二)擅自迁移、拆除、占用景观照明设施;。(三)在景观照明设施上刻画、涂写;。(四)在景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以及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五)擅自在景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装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六)其他可能影响景观照明设施功能正常运行的行为。 |
4,035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三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安全、能耗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城市景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根据职责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
4,036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四章 法律责任 |
4,037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景观照明的设置不符合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暗夜保护区、灯光秀、商业街区、居民区设置要求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4,038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景观照明设施投入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4,039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阻挠有关单位依法设置、改造景观照明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4,040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时间启闭景观照明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4,041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履行维护管理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4,042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害景观照明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4,043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三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044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五章 附则 |
4,045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 06 28).md.txt。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
4,046 | 张甲诉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法定继承案.md.txt | 张甲诉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法定继承案.md.txt。第成年人国家监护的法律适用与监护主体的“后监护义务”。张甲诉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法定继承案。基本案情。被继承人张乙与赵某系夫妻。两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张甲系张乙独子,为张乙与前妻所生,早年出国,未与赵某形成抚养关系。张乙死亡后,赵某居住在敬老院。后张甲以赵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张乙的遗产。经鉴定,赵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指定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下称闵行区民政局)担任赵某的监护人。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死亡。因赵某无继承人,本案诉讼程序依法中止。后法院追加闵行区民政局为本案被告。之后张甲变更诉请,要求依法继承并分割被继承人张乙、赵某的遗产。裁判要旨。被继承人张乙生前未立遗嘱,... |
4,047 | 张甲诉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法定继承案.md.txt | 张甲诉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法定继承案.md.txt。从本案的司法实践出发,对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承担的遗产管理职责的理解应该还包括以下内容:1.对被监护人的遗留财产,主动依法通过非诉程序进行清理和清算;2.作为诉讼参与人,依法参加被监护人遗留财产纠纷的诉讼进程,被监护人如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和遗产纠纷,那么应当分别作为原、被告主动或被动参加到诉讼之中;3.负责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等。 |
4,048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18年10月31日 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30日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2019年12月24日 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1月1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4,049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一章 总则 |
4,050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州古城保护,保持古城历史风貌与特色,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青州古城实际,制定本条例。 |
4,051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二条 青州古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
4,052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青州古城的范围是青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古城保护范围。其中,东关历史文化街区、北关历史文化街区和东至云门山南路、南至凤凰山西路、西至玲珑山南路、北至南阳河的围合区域为重点保护区域。 |
4,053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四条 青州古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
4,054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五条 潍坊市人民政府负责对青州古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青州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青州古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青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青州古城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古城保护工作。潍坊市人民政府和青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州古城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4,055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六条 青州市人民政府建立青州古城保护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研究解决青州古城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联合执法和监督管理。青州市人民政府设立青州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青州古城保护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落实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三)编制青州古城总体发展规划及业态布局方案;。(四)制订实施青州古城保护、管理和建设等措施,会同有关单位做好青州古城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及民居保护修缮工作;。(五)编制、实施青州古城旅游规划,负责青州古城文化旅游产业调研及宣传工作;... |
4,056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七条 潍坊市人民政府和青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青州古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或者表彰、奖励。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和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青州古城的保护工作。 |
4,057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二章 规划 |
4,058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八条 青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修订青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修订青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
4,059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九条 青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在按照规定报送批准前,应当报请青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
4,060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十条 青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在青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或者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
4,061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十一条 依法批准的青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严格实施,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青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
4,062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三章 保护 |
4,063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十二条 青州古城保护对象主要包括:。(一)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二)偶园历史文化街区、北关历史文化街区、东关历史文化街区;。(三)不可移动文物;。(四)历史建筑;。(五)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六)古树名木;。(七)非物质文化遗产;。(八)少数民族民俗风貌;。(九)历史地名(古街巷名)、历史建(构)筑物名称、老字号;。(十)南阳河等构成古城空间形态特色的河湖水系与自然环境风貌;。(十一)其他应当保护的对象。前款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的保护对象应当建立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
4,064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十三条 青州古城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
4,065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十四条 青州古城内所有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青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不得突破相关规划确定的控制性指标。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经过审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
4,066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十五条 重点保护区域内建(构)筑物以明清传统建筑风格为主,现有影响古城风貌的建(构)筑物应当逐步清除或者改造。青州古城其他区域内建(构)筑物的建筑风格、尺度、色彩和形式应当与古城风貌相协调,建筑高度应当符合青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建筑高度控制和眺望景观的控制要求。 |
4,067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十六条 青州古城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经批准按照青州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要求修缮的,青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技术支持和适当资金补助。重点保护区域内的其他民居经批准维修加固或者翻建的,应当参照地方传统建筑风格、尺度、色彩和形式进行设计和施工,与古城风貌相协调,青州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技术支持或者适当资金补助。 |
4,068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十七条 重点保护区域内的民居由所有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承担维护、修缮责任。所有权人可以与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免除各自的保护责任。实际使用人应当合法、安全使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并配合所有权人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 |
4,069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十八条 青州古城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青州古城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历史地名(古街巷名)、历史建(构)筑物名称、老字号、河湖水系与自然环境风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4,070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四章 管理 |
4,071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十九条 在重点保护区域内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方案,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施工应当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方案前,应当征求青州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
4,072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二十条 青州古城内供水、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电力、通讯和有线电视等管线设施应当入地埋设,原有地上管线及设施影响古城风貌的应当逐步改造。入地确有困难的,地上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当规范有序,与古城景观、风貌相协调。 |
4,073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二十一条 青州古城范围内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负责青州古城重点保护区域的消防工作。在青州古城内居住、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消防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在重点保护区域内禁止经营、存放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公共场所露天使用液化气罐。 |
4,074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二十二条 重点保护区域内街巷道路应当限制机动车通行,采取利用清洁能源公共交通工具、分时段限行、逐步增加设立步行街等措施改善交通秩序。在限行时间段内,除执法执勤、应急救援、环卫、工程车辆及清洁能源公共交通工具外,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或者停放在限行街巷;限行街巷内的非机动车辆应当减速慢行、礼让行人,有序停放在划定位置。青州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和青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古城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制定古城及周边停车场所、泊位规划。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生态、智能化停车场,满足古城停车需要。 |
4,075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二十三条 青州古城内公厕应当布局合理、数量充足。重点保护区域内公厕应当达到星级以上标准,逐步推进生态公厕建设。青州古城内应当加强雨污分流和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推行垃圾站点的标准化建设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防止垃圾转运的二次污染。 |
4,076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二十四条 重点保护区域内街巷道路两侧设置店铺牌匾、招幌、广告标语、橱窗、灯箱、电子屏幕、雨棚、遮光棚、防盗窗(门)等设施,应当与青州古城风貌相协调;在街巷道路两侧安装空调外机和无线电发射设备等,应当隐蔽安装或者进行必要的装饰,不得破坏古城景观。具体标准由青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
4,077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二十五条 在重点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在建(构)筑物外墙和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乱挂;。(二)在街巷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物品;。(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乱倒生活垃圾和果皮、口香糖残渣等废弃物;。(四)乱倒污水或者在街巷道路两侧水系内洗涤物品;。(五)放养家畜、家禽,饲养烈性、大型犬只等;。(六)焚烧沥青、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七)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八)露天烧烤;。(九)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影响市容市... |
4,078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二十六条 重点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经营行为:。(一)街巷道路两侧临街经营业户超出门、窗进行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二)占道经营;。(三)追客拉客;。(四)价格欺诈;。(五)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生意;。(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 |
4,079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二十七条 重点保护区域内开展大型公益活动、群众文化活动、社区活动及户外商业活动等,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和青州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时间和地点进行。 |
4,080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五章 利用 |
4,081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二十八条 在青州古城内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产业政策和青州古城业态布局方案,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尊重和保护青州古城原住居民的公序良俗。鼓励原住居民在青州古城居住,利用自有资产依法从事与青州古城保护相适应的经营活动。 |
4,082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二十九条 支持和鼓励在青州古城内设立博物馆、纪念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并向公众开放,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有文物保护单位的参观游览场所,应当从门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文物保护。 |
4,083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三十条 鼓励在青州古城内依法从事下列活动:。(一)研究、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开办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三)经营民宿、特色餐馆等,发展旅游服务业;。(四)组织戏曲文学、民间艺术创作和表演,开展民俗活动;。(五)开发、制作、展示、销售旅游纪念品、传统特色产品、民间工艺品;。(六)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开展影视剧、动漫和摄影等创作;。(七)其他有利于青州古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 |
4,084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三十一条 青州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青州古城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利用。使用青州古城标识、标志的,需依法获得青州古城标识、标志使用许可;未获得使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
4,085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六章 法律责任 |
4,086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
4,087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潍坊市人民政府、青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修改保护规划的;。(二)未按照法定程序或者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履行审批职责的;。(三)未依法对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对经批准的保护对象的修缮、利用情况监管不力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4,088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方案修缮民居或者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的,由青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青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089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保护区域内公共场所露天使用液化气罐的,由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4,090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青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在限行时间段内,除执法执勤、应急救援、环卫、工程车辆及清洁能源公共交通工具外,机动车辆进入或者停放在限行街巷的,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在限行时间段内,未在限行街巷划定位置停放非机动车的,给予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4,091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标准设置店铺牌匾、招幌、广告标语、橱窗、灯箱、电子屏幕等的;。(二)未按照标准在街巷道路两侧设置室外雨棚、遮光棚、防盗窗(门)等,安装空调外机、无线电发射设备等设施未隐蔽安装或者未做必要装饰的。 |
4,092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乱倒生活垃圾和果皮、口香糖残渣等废弃物,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二)乱倒污水或者在街巷道路两侧水系内洗涤物品的,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三)放养家畜、家禽,影响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处每只禽二十元、每头畜五十元罚款。 |
4,093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饲养烈性、大型犬只的,由青州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处理;拒不处理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犬只。 |
4,094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街巷道路两侧临街经营业户超出门、窗进行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占道经营的,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4,095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七章 附则 |
4,096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 |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 01 15).md.txt。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
4,097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第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1998年8月22日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4日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01年11月26日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6月13日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4日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
4,098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4,099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服务与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与安全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
Subsets and Splits
No community queries yet
The top public SQL queries from the community will appear here once avail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