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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00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三条 燃气工作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方便用户的原则。 |
4,101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第四条 鼓励燃气经营者运用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新技术,提高燃气安全运营能力,提升燃气服务水平。 |
4,102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五条 本市推进构建规划、建设、管理等一体化的供气格局。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推动制定全市统一的燃气服务标准和规范,推进燃气服务均等化。鼓励和支持燃气经营者以市场化方式推进规模化发展。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
4,103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第六条 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燃气发展规划等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及时对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开展评估,按照法定程序调整燃气发展规划。评估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
4,104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七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燃气专项规划确定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 |
4,105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第八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依据燃气发展规划、燃气专项规划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网、抢修服务网点和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建设。 |
4,106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本级发展和改革、燃气等部门编制燃气应急预案,确定应急气源和种类、储备布局、储备总量、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措施和启用要求等内容。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燃气主管部门建立燃气保障机制,拓展上游气源,提升应急储备能力。燃气经营者应当根据燃气应急预案,建立燃气应急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燃气资源数量、质量以及储备设施的安全运行。 |
4,107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压保供输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应急保障气源场站统一协调机制,并定期组织演练。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因气源短缺等原因造成燃气供求状况重大失衡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优先保证民生的原则启动燃气应急预案。燃气经营者因执行燃气应急预案所增加的成本费用的处理,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燃气经营服务与燃气使用 |
4,108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期限和燃气种类等开展经营活动。管道燃气经营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
4,109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第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或者调整燃气价格和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价格的联动机制,做好燃气价格和相关服务收费成本监审、调查工作。 |
4,110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燃气服务标准和燃气规范向燃气用户提供服务,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管道燃气的质量、压力和瓶装燃气的充装重量符合规定的标准;。(二)在经营场所公示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服务时间和服务受理内容,向社会公开服务受理以及报修电话;。(三)规范价格公示制度,方便燃气用户查询,不得强制燃气用户以预缴预存燃气费用的方式购买燃气;。(四)对燃气用户申请用气、增加用气量、暂停用气、终止用气等事项,优化办理流程,简化材料,缩短承诺办理时限;。(五)为用户安装的燃气计量表具及其附属配件依法... |
4,111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应当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等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燃气经营者不得向高层建筑提供瓶装燃气,不得向用气环境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提供燃气。燃气用户将燃气燃烧器具、用气设备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以及通风不良的场所,但未按照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的,燃气经营者不得向其提供燃气。向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提供燃气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
4,112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居民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用气设备、连接管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实施安全检查,应当事先告知燃气用户,预约入户检查时间,入户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件。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对非居民燃气用户的管道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瓶装燃气经营者的送气人员送气时应当免费为燃气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进行安全检查。 |
4,113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第十六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建设瓶装燃气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瓶装燃气数字化管理水平。对瓶装燃气充装、运输、储存、销售、配送和安检等全过程进行跟踪追溯。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瓶装燃气配送服务安全管理规范,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车辆加强管理,明确配送服务相关安全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市实行瓶装燃气实名购买制度。燃气用户购买瓶装燃气的,应当向瓶装燃气经营者如实提供身份信息。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的身份信息进行查验、登记,并将其身份信息录入瓶装燃气信息管理系统,对燃气用户和气瓶实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处理燃气用户的身份信息,并采取必要措... |
4,114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第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瓶装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调压装置。燃气燃烧器具、用气设备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以及通风不良的场所的,燃气用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非居民燃气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鼓励居民燃气用户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
4,115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管道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燃气气瓶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更新、检验和管理;除燃气气瓶以外的气瓶调压装置、连接管、燃气燃烧器具等部分由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和管理。 |
4,116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燃气经营者应当二十四小时接受用户报修,接到报修后,应当按照其承诺的时限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派人到现场维修;可能影响安全的,应当先行告知燃气用户必须采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燃气设施保护与安全管理 |
4,117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燃气储配站、门站、调压站、计量站、应急气源站、气化站、加气站、充装站、供应站、阀室、桥管、市政燃气管网等场所和设施上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或者安全保护标志,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定时进行巡回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
4,118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二十一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按照国家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划定燃气设施的保护范围。燃气经营者应当为划定的燃气设施保护范围设置统一的安全保护标志。 |
4,119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者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燃气经营者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要求后三日内书面告知地下燃气设施情况。 |
4,120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二十三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会同燃气经营者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签订安全监护协议书,并在施工中落实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当至少在开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指导和监护。因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保护措施,及时告知并协助燃气经营者进行抢修;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4,121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向居民燃气用户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人提供燃气设施图纸资料。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管道燃气经营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的保护工作,为管道燃气经营者开展安全检查提供便利。物业管理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公用设施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情况告知管道燃气经营者;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
4,122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需要改迁燃气设施的,应当由相应的燃气经营者负责改迁,改迁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燃气设施改迁工程完工后,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 |
4,123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二十六条 储存、输配燃气的储罐、槽车、车用储气罐、燃气气瓶等压力容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其安全附件应当齐全、可靠,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
4,124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接管安装燃气燃烧器具;。(二)违反技术规范要求拆卸、安装、改装燃气燃烧器具;。(三)擅自启封、动用、调整公共燃气设施;。(四)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漏或者在安装燃气计量表具、阀门、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办公;。(五)违反规定分装液化气和排放液化气残液,擅自拆修瓶阀等附件;。(六)违反规定使用气瓶瓶组,或者在未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的瓶组气化间使用气液两相气瓶;。(七)使用明知是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燃气;。(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用气安全的行为。燃气用户有前款规定... |
4,125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推进全市燃气行业数字化管理,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燃气经营者和非居民燃气用户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4,126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统称燃气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对执法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
4,127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三十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监督管理制度。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服务监管,建立燃气服务定期评估制度,畅通燃气服务投诉渠道,及时处理燃气服务投诉,维护燃气用户合法权益。燃气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燃气行业数字化管理,做好城市大脑燃气安全与服务场景建设,建立数字化监管协同机制。 |
4,128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三十一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者的安全管理、应急处置能力进行监督检查。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运行评价制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燃气经营者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评价。燃气主管部门对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运行评价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依法责令燃气经营者立即排除;对其他安全问题,应当依法责令燃气经营者予以整改。 |
4,129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三十二条 应急管理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协调燃气安全生产工作。 |
4,130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三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监督燃气经营场站、使用燃气的经营性场所及燃气储存场所等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
4,131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燃气的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管理工作,查处非法运输燃气的行为。 |
4,132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瓶装燃气充装、检验单位的安全监察工作,查处瓶装燃气充装单位违规充装行为,建立气瓶充装信息追溯体系,负责瓶装燃气充装单位的气瓶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的安全监察工作以及充装单位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二)负责查处燃气价格违法行为;。(三)负责燃气燃烧器具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查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或者超过使用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行为;。(四)负责燃气管道安装工程监督检验的安全监察工作。 |
4,133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三十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
4,134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三十七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燃气设施建设;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协助燃气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施工项目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 |
4,135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燃气事故分类、事故等级组织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由燃气、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参加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组织,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燃气事故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法律责任 |
4,136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4,137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燃气经营者向高层建筑提供瓶装燃气,或者向用气环境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提供燃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4,138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燃气经营者拒绝提供地下燃气设施情况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罚款。 |
4,139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罚款;燃气经营者未指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指导和监护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罚款。 |
4,140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 |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 12 03).md.txt。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4,141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第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7年8月10日 三门峡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 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28日三门峡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4,142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第一章 总则 |
4,143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4,144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白天鹅学名大天鹅,别名黄嘴天鹅,隶属脊椎动物门雁形目鸭科雁亚科天鹅属,属全球易危物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本条例所称白天鹅栖息地是指适宜白天鹅野外生息繁衍的黄河滩涂、沼泽、湖泊及浅水区域等湿地。 |
4,145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白天鹅保护和白天鹅栖息地的规划、建设、保护、恢复及相关的管理活动。活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白天鹅、其他天鹅属鸟类和白天鹅栖息地重点保护区内的其他野生鸟类等动物保护适用本条例。 |
4,146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第四条 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属地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
4,147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第二章 保护职责 |
4,148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工作的领导。 |
4,149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 |
4,150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白天鹅及其栖息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保护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和管理白天鹅及其栖息地环境和资源;。(二)制定并实施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三)负责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四)开展对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的宣传教育;。(五)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白天鹅及其栖息地的科学研究工作;。(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4,151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水利、河务、农业畜牧、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卫生、旅游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工作。 |
4,152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工作。 |
4,153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白天鹅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并有权对危害白天鹅及其栖息地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栖息地管理 |
4,154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第十一条 在国家和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的白天鹅栖息地监督管理活动,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4,155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第十二条 在白天鹅栖息地设立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一)保护区。本市行政区域内适宜白天鹅栖息的湿地为保护区。(二)重点保护区。保护区内白天鹅实际栖息活动的区域为重点保护区。 |
4,156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第十三条 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的划定及调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4,157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区、重点保护区边界及重要地点设置分区界标和保护标牌。 |
4,158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涂改、擅自移动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的相关界标、保护标识、标牌或者其他设施。 |
4,159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第十六条 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养殖;。(二)开渠、打井、挖窑、挖塘、取土;。(三)乱扔垃圾,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四)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五)围垦、填埋湿地;。(六)擅自捡拾鸟蛋;。(七)擅自引进外来物种;。(八)其他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 |
4,160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第十七条 除第十六条规定外,在重点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一)种植影响白天鹅起飞、降落、游动、觅食等栖息活动的高杆陆生植物和水生植物;。(二)划船、行船、垂钓、野炊、宿营;。(三)捡拾、采挖可作为白天鹅食物的野生植物、种子、果实;。(四)擅自放生;。(五)涂刷红色等容易惊吓白天鹅的鲜艳颜色;。(六)其他破坏重点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 |
4,161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第十八条 每年10月至次年3月为本市白天鹅重点保护期。在此期间,除第十七条规定外,重点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一)直升机超低空飞行;。(二)擅自放飞或者驾驶无人机、航模、动力伞、滑翔机、热气球等低空飞行器;。(三)放飞孔明灯、风筝、氢气球等飞行物;。(四)燃放烟花爆竹,闪烁射灯,制造高分贝噪音污染,鸣笛;。(五)游泳、遛狗、放鹰;。(六)驱赶、惊吓白天鹅;。(七)翻越护栏、随意投食;。(八)其他影响白天鹅栖息的行为。在白天鹅重点保护期,相关部门应当对建筑施工单位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白天鹅栖息造成惊扰。保护措施 |
4,162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第十九条 白天鹅栖息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4,163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黄河沿岸相邻市、县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联动等机制,做好白天鹅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工作。 |
4,164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白天鹅栖息地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与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水利综合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
4,165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第二十二条 白天鹅栖息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白天鹅栖息地保护规划,督促相关部门采取环境营造、植被修复、水源补充、退耕(垦)还湿、污染治理、生物防控等措施保护白天鹅栖息地。禁止违反白天鹅栖息地保护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
4,166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水利、河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白天鹅栖息地水质、水源环境监测,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共同采取措施,加大保护和治理力度,保障白天鹅栖息地水生态安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白天鹅栖息地范围内白天鹅及其他野生鸟类疫情监测,发现疫情及时报告。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协作,做好白天鹅栖息地周边地区家禽的疫情监测、疫病防控和处置工作,防止家禽与白天鹅等野生鸟类疫病交叉传染。 |
4,167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第二十四条 白天鹅及其栖息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巡护、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生态监测以及白天鹅疫情监测、疫病防控、科学救助等保护工作。 |
4,168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第二十五条 位于保护区内的单位和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应当遵守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
4,169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第二十六条 每年11月22日为保护白天鹅宣传日。 |
4,170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白天鹅及其栖息地管理机构应当结合保护白天鹅宣传日、世界湿地日、河南省爱鸟周和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主题活动,组织和开展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进行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的科普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
4,171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志愿服务方式参与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活动。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白天鹅栖息地的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4,172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受困的白天鹅时,应当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白天鹅及其栖息地管理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及时采取救护措施。 |
4,173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第三十条 禁止非法圈养、猎捕、杀害白天鹅;禁止非法收购、出售、利用白天鹅及其制品。法律责任 |
4,174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4,175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4,176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白天鹅栖息地造成破坏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擅自在保护区开渠、打井、挖窑、挖塘等破坏白天鹅栖息地的,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取土的,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五项规定的,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 |
4,177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罚款;对白天鹅栖息地造成破坏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实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四项规定造成环境破坏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 |
4,178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以二千元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闪烁射灯、制造高分贝噪音污染的,处以五百元罚款;鸣笛的处以五十元罚款。(五)违反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六)违反第七项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
4,179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恢复而不恢复的,经催告后仍不恢复,已经或者将对白天鹅栖息地自然资源造成破坏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4,180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 01 15).md.txt。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白天鹅及其栖息地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白天鹅栖息地保护区内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二)未制定和实施白天鹅栖息地保护规划的;。(三)未依法采取白天鹅栖息地保护区保护措施的;。(四)发现违反白天鹅栖息地保护区保护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五)对违法造成严重破坏、污染白天鹅栖息地保护区生态环境行为制止不力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4,18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05 15).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05 15).md.txt。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5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通过。2001年5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2001年5月16日 施行。为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
4,18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05 15).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05 15).md.txt。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四)非... |
4,18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05 15).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05 15).md.txt。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3枚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
4,18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05 15).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05 15).md.txt。第三条 依法被指定或者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实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定罪处罚:。(一)违规制造枪支5支以上的;。(二)违规销售枪支2支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违规制造枪支20支以上的;。(二)违规销售枪支10支以上的;。(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 |
4,18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05 15).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05 15).md.txt。第四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二)盗窃、抢夺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三)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四)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最低... |
4,186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05 15).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05 15).md.txt。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1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1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4,18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05 15).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05 15).md.txt。第六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二)携带爆炸装置的;。(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1千克以上、雷管2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20米以上的;。(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 |
4,18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05 15).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05 15).md.txt。第七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30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
4,18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05 15).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05 15).md.txt。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
4,19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05 15).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05 15).md.txt。第九条 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其他弹药、爆炸物品等行为,参照本解释有关条文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
4,191 | 北京市信访条例.md.txt | 北京市信访条例.md.txt。第北京市信访条例。2006年9月15日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4,192 | 北京市信访条例.md.txt | 北京市信访条例.md.txt。第一章 总则 |
4,193 | 北京市信访条例.md.txt | 北京市信访条例.md.txt。第一条 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保障信访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信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4,194 | 北京市信访条例.md.txt | 北京市信访条例.md.txt。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市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信访请求,是指信访人向本市国家机关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本条例所称信访事项,是指本市国家机关依法受理的信访请求。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
4,195 | 北京市信访条例.md.txt | 北京市信访条例.md.txt。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国家机关处理信访请求,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4,196 | 北京市信访条例.md.txt | 北京市信访条例.md.txt。第四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保障信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
4,197 | 北京市信访条例.md.txt | 北京市信访条例.md.txt。第五条 本市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三)有关的国家机关、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相互配合;。(四)方便信访人。 |
4,198 | 北京市信访条例.md.txt | 北京市信访条例.md.txt。第六条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主管负责人负主管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工作分工负分管责任。 |
4,199 | 北京市信访条例.md.txt | 北京市信访条例.md.txt。第七条 国家机关应当将通过信访渠道收集的信息纳入决策评价体系,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化解导致信访事项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政策等手段和教育、协调、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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