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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00 |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2021 09 06).md.txt |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2021 09 06).md.txt。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7,501 |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2021 09 06).md.txt |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2021 09 06).md.txt。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7,502 |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2021 09 06).md.txt |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2021 09 06).md.txt。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机关、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7,503 |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2021 09 06).md.txt |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2021 09 06).md.txt。第五章 附则 |
7,504 |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2021 09 06).md.txt |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2021 09 06).md.txt。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
7,505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第日照市公园条例。2020年12月31日 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8日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
7,506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第一章 总则 |
7,507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园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推动精致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7,508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7,509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改善生态、美化环境、科普教育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具有良好园林景观和一定服务设施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和游园等。 |
7,510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第四条 公园事业的发展应当体现公益性质,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管理、规范服务的原则。 |
7,511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7,512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第六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是公园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园管理相关工作。 |
7,513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第七条 公园管理单位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接受公园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确定管理单位,非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由产权单位确定管理单位。 |
7,514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第八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认养和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公园建设、管理和服务。 |
7,515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公园景观和设施,并有权对破坏公园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
7,516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7,517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第十条 市、县公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经批准的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公园数量和面积不得减少,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
7,518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第十一条 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各县(区)至少规划建设一个综合公园;。(二)结合历史人文、自然资源以及市民群众多样化需求,规划建设专类公园;。(三)在交通方便、公共服务设施集中的地方以及大型居住区附近规划建设社区公园;。(四)结合城市空间拓展,在城市零星空地和城市道路红线以外规划建设以绿化为主的游园,并配备相应设施;。(五)结合城乡环境整治、城中村改造、弃置地生态修复等,规划建设公园绿地;。(六)城市道路和河道两侧、湖泊周边以及荒滩、荒坡、荒地,有条件的应当结合周边环境规划建设公园;。(七)与城市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相协调,公园周边合理设置机动车、自... |
7,519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第十二条 公园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进行建设。依法划定的公园绿线应当严格保护,未经法定规划修改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
7,520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第十三条 公园设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科学、顺应自然、低碳环保的理念,体现地方特色,以植物造景为主,发展乡土植物、适生植物、彩叶植物,禁止使用影响居民健康的植物,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人文条件,注重人文景观,丰富文化艺术教育内涵,提升公园品质和功能。 |
7,521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第十四条 公园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安全标准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公园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
7,522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项目,公园的绿地面积应当不少于公园陆地总面积的65%。已建成公园的绿地面积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其高度、外形、体量、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7,523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第十六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公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7,524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第十七条 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设置,并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亭、台、廊、榭、楼、阁、假山、雕塑、喷水池等设施,应当突出文化内涵,注重艺术效果,配合环境增进景色。公共厕所、停车场、果皮箱、园灯、路标、导游牌、监控等公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公园出入口、主要园路、建筑物出入口以及公共厕所等场所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有条件的公园应当建设健身步道、自行车道或者绿道等全民健身活动场地以及老人、儿童活动场地。 |
7,525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第十八条 公园内设置水、电、气、暖、通信等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应当符合公园景观和相关安全规范要求,避开游客活动密集区域和主要景点,不得危及游客安全,不得影响植物的生长。 |
7,526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第十九条 公园内的餐厅、茶座、咖啡厅、商亭等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置,与游客容量相适应,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 |
7,527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第二十条 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应当按照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和公园设计方案在公园游乐区域内集中设置,并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应当严格控制游乐设施的设置,纪念性公园禁止设置游乐设施。 |
7,528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第二十一条 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应当根据适用的灾害类型、承担的主要功能以及相应的规划建设要求,建设应急避护场所和设施,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并确保出现灾情时及时开放、功能完好。 |
7,529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部门应当征求公园主管部门的意见。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重大防灾救灾和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确需修改公园用地规划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按照法定修改程序办理。 |
7,530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第二十三条 公园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以公共停车场等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为主,不得妨碍公园植物的生长和公园游园功能正常发挥,不得破坏公园景观。 |
7,531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
7,532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第二十四条 实行封闭管理的公园应当每日按时开放,开园、闭园时间应当公示。因故不能开放的,应当提前公示。 |
7,533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应当以免费开放为主。实行门票收费的公园,对儿童、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退役军人等特定群体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并在售票处显著位置标明游园内容、票价种类、优惠对象、优惠幅度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 |
7,534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第二十六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规划和有关规范、标准对公园进行维护和管理;。(二)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制度,制定公园管理细则和游园须知;。(三)保持公园设施和绿化景观良好,做好安全管理、卫生保洁、夜间照明,维护正常游览秩序;。(四)管理公园内文娱健身、配套商业服务等活动;。(五)保护公园内种植、养殖的动植物;。(六)制止、劝阻违反公园管理规定的行为;。(七)鼓励、支持并引导公众、志愿者参与公园管理服务志愿活动;。(八)建立健全公园管理档案并予以妥善保存;。(九)公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
7,535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第二十七条 公园管理单位进行绿化养护、设施维护和环卫保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植物栽培符合园林栽培技术规程,植被长势良好,植物造型美观;。(二)建(构)筑物以及各类公园设施、标牌外观完好,符合规范,及时更换或者补设损毁、缺失的设施;。(三)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保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四)公园内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符合有关规定;。(五)清扫保洁作业符合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园内环境干净整洁。 |
7,536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第二十八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公园内湖泊、水池等水体清洁,配合有关部门对具有防洪排涝功能的湖泊进行防汛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内湖泊、水池等水体倾倒、抛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废水,公园内各类设施产生的污水、废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排入公共污水管网。 |
7,537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第二十九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做好防风、防雷、防火、防涝、防疫等工作,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游客安全,并及时向公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二)游乐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和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对游乐设施使用安全负责,定期检查保养,保持完好、安全;。(三)公园内的危险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牌,防火区、非游泳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健身、游乐等设施应当设置安全提示。 |
7,538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第三十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公布公园游客容量。当游客人数可能超过游客容量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并采取疏散或者限制进入等措施控制游客流量。 |
7,539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第三十一条 发生地震等重大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进入公园避险的,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有序地引导避险人员到指定的应急避护场所,避险人员应当服从公园管理单位的指挥。事件消除后,避险人员应当及时撤出,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恢复公园原貌。 |
7,540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 | 日照市公园条例(2021 01 28).md.txt。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公园内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公益性广告、宣传教育牌匾等应当符合公园管理单位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公园景观。 |
7,541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 |
7,542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一章 总则 |
7,543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
7,544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
7,545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
7,546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
7,547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
7,548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
7,549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七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
7,550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二章 生产安全 |
7,551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7,552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7,553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
7,554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
7,555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十二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
7,556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
7,557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十四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
7,558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十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
7,559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三章 经营安全 |
7,560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
7,561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7,562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7,563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 |
7,564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
7,565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
7,566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四章 运输安全 |
7,567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
7,568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
7,569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
7,570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
7,571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
7,572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二十七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
7,573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五章 燃放安全 |
7,574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
7,575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
7,576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
7,577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三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
7,578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三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7,579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三)燃放作业方案;。(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7,580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三十四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
7,581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
7,582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六章 法律责任 |
7,583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7,584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 |
7,585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7,586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
7,587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7,588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7,589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7,590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四十三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
7,591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7,592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七章 附则 |
7,593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四十五条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
7,594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7,59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 11 02).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 11 02).md.txt。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0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8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2012年11月22日 施行。为依法惩处破坏草原资源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
7,596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 11 02).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 11 02).md.txt。第一条 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
7,59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 11 02).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 11 02).md.txt。第二条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二)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
7,59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 11 02).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 11 02).md.txt。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四十亩以上的;。(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二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八十亩以上的;。(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四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 |
7,59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 11 02).md.tx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 11 02).md.txt。第四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煽动群众暴力抗拒草原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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