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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 | 教师资格条例(1995 12 12).md.txt | 教师资格条例(1995 12 12).md.txt。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 |
1,501 | 教师资格条例(1995 12 12).md.txt | 教师资格条例(1995 12 12).md.txt。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
1,502 | 教师资格条例(1995 12 12).md.txt | 教师资格条例(1995 12 12).md.txt。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
1,503 | 教师资格条例(1995 12 12).md.txt | 教师资格条例(1995 12 12).md.txt。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
1,504 | 教师资格条例(1995 12 12).md.txt | 教师资格条例(1995 12 12).md.txt。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
1,505 | 教师资格条例(1995 12 12).md.txt | 教师资格条例(1995 12 12).md.txt。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
1,506 | 教师资格条例(1995 12 12).md.txt | 教师资格条例(1995 12 12).md.txt。第十七条 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
1,507 | 教师资格条例(1995 12 12).md.txt | 教师资格条例(1995 12 12).md.txt。第六章 罚则 |
1,508 | 教师资格条例(1995 12 12).md.txt | 教师资格条例(1995 12 12).md.txt。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1,509 | 教师资格条例(1995 12 12).md.txt | 教师资格条例(1995 12 12).md.txt。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1,510 | 教师资格条例(1995 12 12).md.txt | 教师资格条例(1995 12 12).md.txt。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
1,511 | 教师资格条例(1995 12 12).md.txt | 教师资格条例(1995 12 12).md.txt。第二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1,512 | 教师资格条例(1995 12 12).md.txt | 教师资格条例(1995 12 12).md.txt。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 |
1,513 | 教师资格条例(1995 12 12).md.txt | 教师资格条例(1995 12 12).md.txt。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514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3年12月28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1,515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一章 总则 |
1,516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一条 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
1,517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
1,518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
1,519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
1,520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五条 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
1,521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六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
1,522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二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
1,523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七条 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名晾晒烟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 |
1,524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八条 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优良品种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
1,525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九条 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烟叶收购价格。 |
1,526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十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
1,527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
1,528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三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
1,529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十二条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
1,530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十三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1,531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市场销售情况下达,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超产任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需要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全国烟草总公司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总产量计划向省级烟草公司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省级烟草公司根据全国烟草总公司下达的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结合市场销售情况,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 |
1,532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
1,533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十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
1,534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1,535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十七条 国家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焦油含量级标准。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 |
1,536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十八条 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
1,537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十九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
1,538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
1,539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
1,540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二十二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
1,541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二十三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
1,542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五章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
1,543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二十四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本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 |
1,544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二十五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 |
1,545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二十六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可将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
1,546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六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
1,547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
1,548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七章 法律责任 |
1,549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
1,550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二十九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1,551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三十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1,552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三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1,553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1,554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555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1,556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三十五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
1,557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
1,558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三十七条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
1,559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
1,560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1,561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562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63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八章 附则 |
1,564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
1,565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 | 烟草专卖法(2015 04 24).md.txt。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烟草专卖条例》同时废止。 |
1,566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第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年8月28日 信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9日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
1,567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1,568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适用本条例。 |
1,569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护栏、指挥岗亭、道路交通技术监控、交通通信系统、交通宣传设施、道路安全防护设施以及其他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相配套的设施。 |
1,570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第四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安全便民、配套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 |
1,571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
1,572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1,573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车辆增长情况,增加对停车场建设的投入。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停车场的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停车场。 |
1,574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有权对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
1,575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将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备有关资质的单位实施。 |
1,576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评审和竣工验收。 |
1,577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 |
1,578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连同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等相关资料一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移交或者移交后仍在质量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
1,579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其交通安全设施由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出现损坏、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管理维护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
1,580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实际状况、公众需求以及通行需要,及时调整交通安全设施。调整社会公众关注路段的交通安全设施,应当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
1,581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出现损毁、灭失的,管理部门或者维护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
1,582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第十六条 因施工或者其他活动可能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应当事先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采取临时性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事后应当立即恢复交通安全设施原状。 |
1,583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或者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一)在交通安全设施上擅自附加宣传板、条幅、旗帜或者其他宣传标识的;。(二)故意损毁、移动、涂改或者擅自遮挡交通安全设施的;。(三)在道路上设置与交通标志、标线相混淆的招牌、符号、图案的;。(四)在道路上设置与交通信号灯类似的红、黄、绿三色光源,或者影响驾驶员视觉的光源的;。(五)在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放置杂物的;。(六)擅自设置、拆除交通安全设施的。 |
1,584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安装管线等设施,种植树木或者其他植物,不得妨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可能妨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 |
1,585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交通安全以及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
1,586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第二十条 使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的,不得越线停放,应当将机动车顺向停放在停车泊位内。 |
1,587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停车泊位,影响停车泊位的正常使用。 |
1,588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589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排除妨碍,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590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
1,591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车位处五百元罚款。 |
1,592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第二十六条 因交通肇事或者其他原因过失损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能主动报案的,按原物重置价赔偿损失。造成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毁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按原物重置价赔偿损失。 |
1,593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594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1,595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 |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18 10 31).md.txt。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1,596 |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 11 30).md.txt |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 11 30).md.txt。第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25日 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5日 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8年11月30日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1,597 |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 11 30).md.txt |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 11 30).md.txt。第一章 总则 |
1,598 |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 11 30).md.txt |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 11 30).md.txt。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1,599 |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 11 30).md.txt |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 11 30).md.txt。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工程建设等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和。地震灾害防御,不适用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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