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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00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改为立体交叉道口条件的既有铁路平交道口,由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铁路产权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步进行立交改造;对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擅自设置的平交道口、人行过道、临时通道等,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拆除。 |
1,701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第三十八条 下穿铁路的涵洞,有关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产权分工分别负责涵洞的日常管理、维护,防止淤塞、积水。涵洞框架、铁路地界内的线路边坡挡土墙,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管理、维护;涵洞道路及其排水、照明和安全防护等附属设施,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上跨铁路的立交桥梁,其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立交桥梁相关设施的管理、维护,防止发生立交桥梁坠物、渗漏或者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情形。 |
1,702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第三十九条 铁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属于铁路用地范围以内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整治;属于铁路用地范围以外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整治;因工程建设等活动引发的,由责任单位负责整治。 |
1,703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铁路线路维修通道或者救援通道,不得占用光缆径路、电缆径路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1,704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第五章 运营安全 |
1,705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第四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作业程序,保障铁路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
1,706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第四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铁路车站、货场、机车车辆检修等重点场所设置明显安全标识,并加强管理和维护。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设施、设备的检查防护制度,加强对铁路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确保铁路设施、设备性能完好和安全运行。 |
1,707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第四十三条 旅客以及其他人员进出车站和乘坐列车,应当遵守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维护铁路运营秩序。在车站和列车内,发现旅客以及其他人员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
1,708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第四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列车等场所或者通过专业网站公告有关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列车运营信息,公示国家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旅客随身携带、托运行李物品,应当接受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托运违禁物品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并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
1,709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第四十五条 托运货物、行李、包裹的,托运人应当如实填报运单,配合铁路运输企业进行检查,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有权对填报的货物、行李和包裹的品名、重量、数量进行检查。经检查,申报与实际不符的,检查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申报与实际相符的,检查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因检查对货物、行李和包裹中的物品造成损坏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 |
1,710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第四十六条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防止危险货物泄漏、爆炸等事故发生。 |
1,711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第四十七条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实行统一监管制度。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
1,712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第四十八条 禁止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其他仪器、装置干扰铁路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对铁路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干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并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铁路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排除干扰。 |
1,713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扰乱铁路运营秩序和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一)击打列车或者其他铁路行车设施、设备;。(二)强占其他旅客座位、铺位,殴打、谩骂、侮辱旅客、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三)翻越或者破坏封闭设施进入铁路线路;。(四)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五)翻越站台或者违反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在站台上滞留;。(六)强行通过检票闸门或者干扰列车车门开关;。(七)擅自进入铁路设备运行、行车调度等场所和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区域;。(八)在禁止吸烟的列车、列车禁烟区域内吸烟,或者使用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以及其他物品;。(九... |
1,714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第五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旅客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对扰乱铁路运营秩序和危及铁路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1,715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第六章 应急保障 |
1,716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第五十一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铁路沿线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并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
1,717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第五十二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铁路沿线地震、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报告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向铁路运输企业通报灾害防治和险情灾情等信息。铁路运输企业接到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或者减轻自然灾害对铁路运输安全的影响。 |
1,718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第五十三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防控要求,做好列车、车站等场所的通风、清洁和消毒工作,加强公共场所卫生防护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制定防护措施和处置预案。在车站和旅客列车内发生法律规定的需要检疫的传染病时,由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给予协助与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重点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检测点和隔离区。 |
1,719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第五十四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铁路公共安全工作指挥协调机制,加强铁路沿线、车站等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的技防、物防建设,落实公共安全工作责任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按照规定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应的设施、设备,定期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公共安全工作。 |
1,720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第五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调整运行区段、开辟绿色通道、增加临时站点等措施,保证及时运送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物资。 |
1,721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第五十六条 对正在发生的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应当制止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无法制止的,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有关公安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铁路监管部门、有关公安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依法处理。 |
1,722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抢险抢修,并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和安全监督检查。 |
1,723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第七章 法律责任 |
1,724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
1,725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第五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由负有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726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铁路电气化设施、设备抛掷物品的;。(二)在铁路电气化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的;。(三)攀爬铁路供电杆塔、支柱,或者在杆塔、支柱上架设其他设施、设备的;。(四)在铁路供电杆塔、支柱、拉线周围二十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的;。(五)利用铁路供电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的;。(六)在铁路供电杆塔、拉线上栓牲畜、悬挂物品,或者拆卸杆塔、拉线上器材的... |
1,727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或者埋置电力、通信线路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铁路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728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击打列车或者其他铁路行车设施、设备的;。(二)翻越或者破坏封闭设施进入铁路线路的;。(三)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的;。(四)翻越站台或者违反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在站台上滞留的;。(五)强行通过检票闸门或者干扰列车车门开关的;。(六)擅自进入铁路设备运行、行车调度等场所和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区域的;。(七)在禁止吸烟的列车、列车禁烟区域内吸烟,或者使用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以及其他物品的。强占其他旅客座位... |
1,729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第六十三条 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由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730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731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第八章 附则 |
1,732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第六十五条 铁路专用线和专用铁路的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1,733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 03 24).md.txt。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
1,734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 |
1,735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一章 总则 |
1,736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
1,737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
1,738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
1,739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
1,740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
1,741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
1,742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
1,743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
1,744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1,745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1,746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1,747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
1,748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1,749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
1,750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1,751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三章 登记 |
1,752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1,753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1,754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
1,755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 |
1,756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
1,757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1,758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
1,759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
1,760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
1,761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四章 执业 |
1,762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
1,763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
1,764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
1,765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
1,766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1,767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
1,768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
1,769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
1,770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
1,771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
1,772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1,773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1,774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
1,775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
1,776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
1,777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
1,778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五章 监督管理 |
1,779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
1,780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1,781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
1,782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
1,783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六章 罚则 |
1,784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785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1,786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1,787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1,788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1,789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1,790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五十条 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
1,791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792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七章 附则 |
1,793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1,794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
1,795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
1,796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02 06).md.txt。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政务院批准发布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
1,797 | 上海市献血条例.md.txt | 上海市献血条例.md.txt。第上海市献血条例 |
1,798 | 上海市献血条例.md.txt | 上海市献血条例.md.txt。第一章 总则 |
1,799 | 上海市献血条例.md.txt | 上海市献血条例.md.txt。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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