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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0 |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 12 14).md.txt |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 12 14).md.txt。第十二条 合理规划建设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确需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开发利用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绿化相关标准要求,不得影响植物正常生长、绿地使用需要和居民游憩安全。 |
2,801 |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 12 14).md.txt |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 12 14).md.txt。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一)破坏草坪、树木、绿篱、采摘花果枝叶、掘取树根、剥取树皮;。(二)在树木及绿化设施上捆绑、拉绳、钉钉、攀爬、悬挂、晾晒、拴挂物品;。(三)在公园绿地水域内洗涤物品和明示禁止的区域游泳、垂钓;。(四)进入设有明示禁入标志的绿地;。(五)移动、推倒或者损坏围栏、侧石、园路、桌椅、亭、台、楼、阁、廊、榭、雕塑、标牌、景观小品等;。(六)向植物倾倒或者排放热水、油污、酸碱性物质等妨害植物正常生长的物质;。(七)硬化行道树的树穴(树池);。(八)在绿地内挖土取石、堆放物品、野炊烧烤、焚烧物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 |
2,802 |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 12 14).md.txt |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 12 14).md.txt。第十四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绿地和已建城市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应当实行就近易地绿化;不能易地绿化的,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已建成且纳入绿地率指标统计的立体绿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拆除。确需占用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完成后予以恢复;无法恢复或者恢复后减少的,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不适用... |
2,803 |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 12 14).md.txt |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 12 14).md.txt。第十五条 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限期恢复原状,期满后移交养护管理单位。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确需延长的,应当在临时占用期满前三十日提出延期申请,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同意的,可以延长临时占用时间,延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时间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处所占绿化用地... |
2,804 |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 12 14).md.txt |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 12 14).md.txt。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确需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征得相关管理单位同意后,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迁移,无法迁移或者无迁移价值的可以砍伐:。(一)因城市建设需要;。(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或者居住安全;。(三)对人身安全或者电力、通讯等设施构成威胁;。(四)其他需要迁移、砍伐的情形。禁止随意频繁迁移、砍伐行道树和更换树种。道路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妥善保留原有行道树的实施方案,其中涉及城市主、次干道砍伐大树(胸径二十厘米以上落叶乔木和胸径十五厘米以上常绿... |
2,805 |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 12 14).md.txt |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 12 14).md.txt。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诚信信息平台,定期发布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监理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诚信等情况。 |
2,806 |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 12 14).md.txt |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 12 14).md.txt。第十八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执行。 |
2,807 |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 12 14).md.txt |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 12 14).md.txt。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各相关主管部门、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
2,808 |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 12 14).md.txt |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 12 14).md.txt。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
2,809 | 车船税法(2019 04 23).md.txt | 车船税法(2019 04 23).md.txt。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年2月25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2,810 | 车船税法(2019 04 23).md.txt | 车船税法(2019 04 23).md.txt。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
2,811 | 车船税法(2019 04 23).md.txt | 车船税法(2019 04 23).md.txt。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
2,812 | 车船税法(2019 04 23).md.txt | 车船税法(2019 04 23).md.txt。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五)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
2,813 | 车船税法(2019 04 23).md.txt | 车船税法(2019 04 23).md.txt。第四条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2,814 | 车船税法(2019 04 23).md.txt | 车船税法(2019 04 23).md.txt。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
2,815 | 车船税法(2019 04 23).md.txt | 车船税法(2019 04 23).md.txt。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
2,816 | 车船税法(2019 04 23).md.txt | 车船税法(2019 04 23).md.txt。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
2,817 | 车船税法(2019 04 23).md.txt | 车船税法(2019 04 23).md.txt。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
2,818 | 车船税法(2019 04 23).md.txt | 车船税法(2019 04 23).md.txt。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2,819 | 车船税法(2019 04 23).md.txt | 车船税法(2019 04 23).md.txt。第十条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
2,820 | 车船税法(2019 04 23).md.txt | 车船税法(2019 04 23).md.txt。第十一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
2,821 | 车船税法(2019 04 23).md.txt | 车船税法(2019 04 23).md.txt。第十二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
2,822 | 车船税法(2019 04 23).md.txt | 车船税法(2019 04 23).md.txt。第十三条 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
2,823 |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2014 01 15).md.txt |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2014 01 15).md.txt。第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2013年12月27日 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5日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14年1月15日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2014年3月1日 施行 |
2,824 |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2014 01 15).md.txt |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2014 01 15).md.txt。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协助工作,提高税收征收效率,保障税收收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2,825 |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2014 01 15).md.txt |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2014 01 15).md.txt。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部门、单位协助税务机关实施税收征收,适用本条例。 |
2,826 |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2014 01 15).md.txt |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2014 01 15).md.txt。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协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税收征收协助工作的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工作提供协助。人民法院、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证监局、青岛银监局、青岛保监局、青岛海事局、青岛海关、青岛市通信管理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工作提供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开展税收征收工作。 |
2,827 |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2014 01 15).md.txt |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2014 01 15).md.txt。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涉税信息电子网络系统,实现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 |
2,828 |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2014 01 15).md.txt |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2014 01 15).md.txt。第五条 因下列事项产生的涉税信息,该事项的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一)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颁发、变更、注销;。(二)医疗、民办教育、特种行业、网络文化、广告、药品、危险化学品、餐饮服务、道路运输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建筑业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三)动产、不动产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房产交易,房屋征收补偿,海域使用,矿产资源勘探、开采;。(四)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交通、水利建设项目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资金投入,建设工程项... |
2,829 |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2014 01 15).md.txt |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2014 01 15).md.txt。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收工作需要,制定具体涉税信息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涉税信息目录,明确涉税信息的范围、内容和提供的程序、方式、标准、时限,告知应当提供税收征收协助的部门、单位。 |
2,830 |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2014 01 15).md.txt |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2014 01 15).md.txt。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屋、土地权利登记时,应当查验有关单位、个人提交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
2,831 |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2014 01 15).md.txt |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2014 01 15).md.txt。第八条 动产、不动产登记机关在税务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有关动产、不动产时,应当根据其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协助;查封、扣押期间,不予办理该动产、不动产的转让、抵押等登记手续。 |
2,832 |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2014 01 15).md.txt |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2014 01 15).md.txt。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查验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查验车船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 |
2,833 |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2014 01 15).md.txt |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2014 01 15).md.txt。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登记手续和受理年度船舶登记信息报告时,应当查验有关单位、个人提交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
2,834 |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2014 01 15).md.txt |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2014 01 15).md.txt。第十一条 有关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商品房贷款手续时,应当查验购房者提供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房地产业预收款专用票据。 |
2,835 |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2014 01 15).md.txt |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2014 01 15).md.txt。第十二条 有关金融机构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立账户情况、存款账户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依法实施查询、冻结存款、扣缴税款时,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
2,836 |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2014 01 15).md.txt |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2014 01 15).md.txt。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在税务机关实施税款征收、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过程中,因价格不明或者有争议向其提出价格认定请求时,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
2,837 |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2014 01 15).md.txt |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2014 01 15).md.txt。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该财产在交易过程中被执行人(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 |
2,838 |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2014 01 15).md.txt |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2014 01 15).md.txt。第十五条 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边控对象通知书,依法阻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
2,839 |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2014 01 15).md.txt |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2014 01 15).md.txt。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依法向有关部门、单位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向税务机关及时、准确提供有关资料以及证明材料。 |
2,840 |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2014 01 15).md.txt |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2014 01 15).md.txt。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有利于税收征收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将下列零星分散的税收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一)城市社区和农村的零散税收;。(二)零散建筑施工、房屋租赁、装饰装修业税收;。(三)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业税收;。(四)商业性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税收;。(五)银行借贷合同税收;。(六)建筑用砂、建筑石料、粘土等资源税税收;。(七)其他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税收。 |
2,841 |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2014 01 15).md.txt |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2014 01 15).md.txt。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实施税收征收工作。对税收征收工作中获得的涉税信息以及其他资料,税务机关不得用于税收征收之外的其他用途,并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
2,842 |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2014 01 15).md.txt |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2014 01 15).md.txt。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单位不依法履行税收征收协助义务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使用涉税信息、资料或者未履行有关保密规定,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843 |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2014 01 15).md.txt |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2014 01 15).md.txt。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
2,844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07年8月30日 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3日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10年8月27日 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 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0年4月29日 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3日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
2,845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一章 总则 |
2,846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林的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2,847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态林,是指在批准的森林生态城总体规划范围内,以改善和保护城市生态功能为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
2,848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森林生态城规划范围内铁路、公路、防洪工程的护路林、护岸林和城镇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2,849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四条 生态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突出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生态林的规划、建设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相结合。 |
2,850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保障财政投入,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管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林管理任期目标责任制。 |
2,851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六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态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生态林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城市园林绿化、农业、水利、环境保护、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生态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生态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
2,852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林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损害生态林的行为。在生态林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2,853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二章 规划建设 |
2,854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八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规划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森林生态城总体规划编制森林生态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制定生态林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2,855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九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林年度建设计划确定的面积、地点、树种、成活率、时间等要求组织造林。 |
2,856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十条 生态林建设用地可以采取依法征用、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方式取得,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生态林建设用地用途需要调整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
2,857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可以在森林生态城规划范围内的承包土地上营造生态林,也可以采取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营造生态林。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在承包的土地上营造的生态林,由市或者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因土地调整需要变更林木所有权的,实行树随地走、合理补偿的办法,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协调解决。但不得擅自砍伐林木。 |
2,858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十二条 承包农村土地按照生态林年度建设计划营造生态林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造林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承包农村土地造林给予指导。 |
2,859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十三条 通过租赁、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营造生态林的,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有偿的原则,征得承包方同意,并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 |
2,860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十四条 租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林的,承租人可以与承包方签订合同,也可以与承包方委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不得强制承包方委托。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应当包括土地面积、租赁期限、租赁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租赁土地承包经营权营造的生态林,其林木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861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方可以采取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方式合作造林。合作造林的,承包方之间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合作期限、林权归属、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
2,862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十六条 生态林建设应当保留原生植被,以高大乔木、乡土树种、常绿树种为主,营造多树种、多层次的混交林。 |
2,863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的生态林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政府投资的生态林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政府投资的生态林工程项目竣工后,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营造生态林栽植的树木成活率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
2,864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十八条 营造生态林所用种苗的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种苗质量。销售、供应的种苗应当经市或者县(市、区)林业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检疫合格证。 |
2,865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建设、保护生态林。投资建设生态林的,拥有该森林或者林木的冠名权和旅游开发、休闲娱乐等经营活动的优先开发权,并可以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
2,866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二十条 生态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 |
2,867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三章 保护管理 |
2,868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二十一条 生态林的保护按照生态区位、功能等级、项目类型实行分类管护,按照林木权属落实管护责任。生态林林木的所有权人为管护责任人。 |
2,869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二十二条 管护责任人应当建立并落实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等管护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做好生态林的日常管护工作。管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生态林管护规范,做好林木管护工作。管护责任人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管护单位实施管护。 |
2,870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二十三条 生态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生态林管护组织,明确管护人员,督促管护责任人做好生态林的日常管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制定护林公约,并督促落实。 |
2,871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建立生态林防火队伍,完善火情监测网络,落实生态林防火措施。发现火情,应当及时组织扑救,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态林火情,均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2,872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态林病虫害测报网络,加强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控制病虫害的传播和蔓延。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规定,组织生态林管护责任人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发现森林病虫害的,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除治,防止蔓延,并及时向当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报告。发生大面积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除治。 |
2,873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林工程类别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和警示牌。禁止破坏、移动、拆除保护标志和警示牌。 |
2,874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二十七条 生态林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无证采伐、移植林木;。(二)擅自开矿、采石、挖砂、取土、采种;。(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四)砍柴、放牧;。(五)焚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秸秆、烧荒或者野炊;。(六)狩猎、乱挖滥采野生植物;。(七)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八)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九)毁坏森林防火设施、管护配套设施;。(十)其他毁坏林地和林木的行为。 |
2,875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占用、征收、征用生态林林地。确需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经批准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应当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政府用于营造该林地林木的投入,并按照国家规定同类林地标准的二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
2,876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二十九条 生态林规划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煤矿、采石场等影响生态林的建设项目。本条例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已建成的项目,影响林木生长的,应当限期治理;确需拆除或者搬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
2,877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三十条 生态林林木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采伐生态林林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风倒木和病死、枯死的林木,由市或者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移植生态林范围内的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移植林木的,按照无证采伐处理。 |
2,878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三十一条 生态林内的自然环境和森林资源,在符合开发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旅游开发、休闲娱乐等经营活动。生态林内的自然环境和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规划等行政部门编制。进行旅游开发、休闲娱乐等经营活动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2,879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四章 经费保障 |
2,880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三十二条 生态林建设、保护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筹措。生态林建设、保护资金来源包括:。(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二)国家、省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三)国家政策性贷款;。(四)国家允许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生态林建设和保护。 |
2,881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三十三条 生态林建设、保护资金主要用于:。(一)营造生态林的直接支出;。(二)承包农村土地造林的补助经费;。(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租赁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林的租金和管护经费;。(四)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森林资源保护经费;。(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与生态林建设、保护有关的用途。 |
2,882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三十四条 生态林建设保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林建设保护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利用。 |
2,883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五章 法律责任 |
2,884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三十五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未按照生态林年度建设计划完成造林任务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纠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
2,885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二)有第二十七条第九项行为的。 |
2,886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有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行为,致使林木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并可以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有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有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行为,致使林木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并可以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
2,887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林地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处以罚款:。(一)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占用生态林林地的;。(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
2,888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从事旅游开发、休闲娱乐等经营活动的,由市或者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2,889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2,890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涉及林木价值认定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单位评估。 |
2,891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态林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挤占、截留、挪用生态林建设、保护资金的;。(二)不按照规定发放承包土地造林补助的;。(三)违反规定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四)违反规定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五)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六)不依法履行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职责的;。(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2,892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六章 附则 |
2,893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 |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 08 05).md.txt。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2,894 | 郑州市实施《工会法》办法(1994 07 06).md.txt | 郑州市实施《工会法》办法(1994 07 06).md.txt。第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3年10月29日 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6月23日 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
2,895 | 郑州市实施《工会法》办法(1994 07 06).md.txt | 郑州市实施《工会法》办法(1994 07 06).md.txt。第一章 总则 |
2,896 | 郑州市实施《工会法》办法(1994 07 06).md.txt | 郑州市实施《工会法》办法(1994 07 06).md.txt。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2,897 | 郑州市实施《工会法》办法(1994 07 06).md.txt | 郑州市实施《工会法》办法(1994 07 06).md.txt。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
2,898 | 郑州市实施《工会法》办法(1994 07 06).md.txt | 郑州市实施《工会法》办法(1994 07 06).md.txt。第三条 工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工会的合法权益。 |
2,899 | 郑州市实施《工会法》办法(1994 07 06).md.txt | 郑州市实施《工会法》办法(1994 07 06).md.txt。第四条 工会的基本任务:。(一)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二)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矛盾;。(三)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四)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组织职工开展各种群众性的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五)通过各种途径对职工进行政治思想和科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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