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named: 0
int64
0
157k
fname
stringlengths
9
93
text
stringlengths
11
729
3,200
国际海运条例(2019 03 02).md.txt
国际海运条例(2019 03 02).md.txt。第四十一条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201
国际海运条例(2019 03 02).md.txt
国际海运条例(2019 03 02).md.txt。第四十二条 依据调查结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情形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3,202
国际海运条例(2019 03 02).md.txt
国际海运条例(2019 03 02).md.txt。第四十三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与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协议运价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203
国际海运条例(2019 03 02).md.txt
国际海运条例(2019 03 02).md.txt。第四十四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给予处罚。
3,204
国际海运条例(2019 03 02).md.txt
国际海运条例(2019 03 02).md.txt。第四十五条 拒绝调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调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205
国际海运条例(2019 03 02).md.txt
国际海运条例(2019 03 02).md.txt。第四十六条 非法从事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扰乱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06
国际海运条例(2019 03 02).md.txt
国际海运条例(2019 03 02).md.txt。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审批、许可、登记、备案,或者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予以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的;。(二)对经过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相应的经营资格,或者发现其违法行为后不予以查处的;。(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依法履行审批...
3,207
国际海运条例(2019 03 02).md.txt
国际海运条例(2019 03 02).md.txt。第七章 附则
3,208
国际海运条例(2019 03 02).md.txt
国际海运条例(2019 03 02).md.txt。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业务,比照适用本条例。
3,209
国际海运条例(2019 03 02).md.txt
国际海运条例(2019 03 02).md.txt。第四十九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不得经营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双向直航和经第三地的船舶运输业务。
3,210
国际海运条例(2019 03 02).md.txt
国际海运条例(2019 03 02).md.txt。第五十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制定管理办法。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海上运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211
国际海运条例(2019 03 02).md.txt
国际海运条例(2019 03 02).md.txt。第五十一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上运输经营者、船舶或者船员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对等原则采取相应措施。
3,212
国际海运条例(2019 03 02).md.txt
国际海运条例(2019 03 02).md.txt。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3,213
国际海运条例(2019 03 02).md.txt
国际海运条例(2019 03 02).md.txt。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3,214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2003年5月30日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3,215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一章 总则
3,216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3,217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3,218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三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加强部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3,219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四条 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符合条件的,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被征集服现役。适龄公民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或者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可以缓征,但本人自愿的,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3,220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五条 本市征兵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年的征兵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当年的征兵命令,下达给区、县人民政府。
3,221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六条 本市征兵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兵役机关组织实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同级兵役机关、公安、卫生、教育、财政、民政等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平时征兵准备、征兵实施、征兵宣传、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志愿兵等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征兵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宣传、新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征兵办公室做好征兵工作。
3,222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七条 征兵宣传工作应当纳入本市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征兵的宣传工作,广泛开展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报名应征。
3,223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所需征兵工作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3,224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九条 对在征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3,225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二章 兵役登记
3,226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十条 兵役登记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指导下,由区、县兵役机关组织实施。
3,227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十一条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于当年兵役登记开始10日前发出兵役登记公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区、县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设立兵役登记站,并于兵役登记开始7日前将登记事项通知适龄男性公民。
3,228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十二条 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于当年9月30日前,按照区、县兵役机关的通知,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适龄男性公民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兵役登记站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
3,229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区、县兵役机关的安排,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依法确定应当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区、县兵役机关批准;依法对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素质审查,择优选定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3,230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十四条 区、县兵役机关和基层单位应当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况。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离开本市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基层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办法,并按照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通知及时返回应征。
3,231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经过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发放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制的《北京市公民兵役证》,并负责《北京市公民兵役证》的管理、核验工作。《北京市公民兵役证》由适龄公民本人保管,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发证单位申请补发;经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变更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到发证单位办理兵役登记变更手续。《北京市公民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变造。
3,232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十六条 本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招录国家公务员、办理出境或者招生、招工时,应当查验本市适龄公民的《北京市公民兵役证》。
3,233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三章 体格检查
3,234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十七条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体检站,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具体实施。
3,235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参加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征兵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
3,236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征集任务和要求,组织当年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
3,237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二十条 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参加体格检查,并如实反映健康状况。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的,应当视为出勤。
3,238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二十一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采取基层初检、区县体检、市抽查的方法进行。对应征公民的抽查人数一般不得少于征兵人数的l/3。经抽查,合格率低于95%的,应当对体格检查合格人员全部进行复查。
3,239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四章 政治审查
3,240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二十二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公安部门按照政治审查有关规定具体实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3,241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公安部门对参加政治审查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参加政治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应征公民的有关政治状况等进行审查,重点查清其现实表现。
3,242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二十四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实行村(居)民委员会、职工所在单位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复审,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终审的三级审查和相关地区、单位联合交叉审查制度。
3,243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五章 审定、交接与退兵
3,244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二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在听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召集接兵部队负责人审定兵员,择优批准服现役,并将被批准服现役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布。
3,245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二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对被批准服现役的公民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并统一编制《新兵花名册》,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备案。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移交被批准服现役公民的档案材料。
3,246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二十七条 交接新兵,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接兵。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规定时间、地点办理新兵交接手续。
3,247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二十八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和复查,因不符合条件被部队作退兵处理的,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兵手续。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不得擅自接收或者调换被部队退回的新兵。
3,248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二十九条 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新兵,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通知原征集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回,注销其入伍手续,当地公安部门应当予以落户;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当准予复职、复工;原是高等学校学生的,原学校应当准予复学。
3,249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六章 优待与安置
3,250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三十条 义务兵及其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优待。本市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拥军优属活动。
3,251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三十一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应当享受优待金。优待金的支出纳入财政预算。优待金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义务兵原所在单位上年度人均收入高于优待金标准的,原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贴。义务兵到国家确定的自然条件恶劣地区服现役的,其家属享受的优待金应当适当增加;对在服现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义务兵,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义务兵家属享受优待金后,生活仍确有困难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3,252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三十二条 义务兵原租赁公房的租赁和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住房被拆迁或者其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义务兵,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承包的土地、山林等应当予以保留。
3,253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妥善安置,不得拒绝接收。对在自然条件恶劣地区服现役和在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义务兵,其退伍安置工作,应当按照从优的原则,在就业、农转非等方面给予优惠和照顾。
3,254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三十四条 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原单位应当安排工作。原单位撤销、倒闭不能安排工作的,由上一级主管单位安置;没有主管单位的,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负责安置。义务兵退出现役,予以安置后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情况确定。非农业户口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自谋职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其他政策优惠。入伍前是非农业户口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在待安置期间,由区、县人民政府每月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3,255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三十五条 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3,256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三十六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应当予以优待。
3,257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三十七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大学生,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予其复学,并在学费、升学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市的优惠政策。
3,258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三十八条 应征公民经征兵体检、政审合格后,因名额限制未被征集入伍的,一年内各单位在招录国家公务员、招生等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用、录取。
3,259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七章 法律责任
3,260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三十九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年优待金标准1至3倍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战时有第一款第(二)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61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转借、涂改、伪造和变造《北京市公民兵役证》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年优待金标准l至3倍罚款。涂改、伪造和变造的《北京市公民兵役证》予以没收。
3,262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年优待金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二)不按规定组织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的;。(三)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四)隐瞒适龄公民人数、弄虚作假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应征公民逃避服兵役的;。(五)录用或者录取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征公民就业、就学的;。(六)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
3,263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四十二条 对没有完成征兵任务的区、县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没有完成征兵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批评,并对行政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3,264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四十三条 对有扰乱征兵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265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四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66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八章 附则
3,267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md.txt。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6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1993年9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兵役登记工作规定》和1993年9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征兵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同时废止。
3,26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08 28).md.tx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08 28).md.txt。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18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1998年9月1日 施行。为依法惩处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3,26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08 28).md.tx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08 28).md.txt。第一条 以进行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犯罪活动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定罪处罚。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勾结逃汇的,以逃汇罪的共犯处罚。
3,27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08 28).md.tx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08 28).md.txt。第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3,27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08 28).md.tx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08 28).md.txt。第三条 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一)非法买卖外汇20万美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27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08 28).md.tx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08 28).md.txt。第四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居间介绍骗购外汇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3,27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08 28).md.tx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08 28).md.txt。第五条 海关、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而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3,27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08 28).md.tx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08 28).md.txt。第六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罪名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3,27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08 28).md.tx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08 28).md.txt。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用于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3,27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08 28).md.tx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08 28).md.txt。第八条 骗购、非法买卖不同币种的外汇的,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制定的统一折算率折合后依照本解释处罚。
3,277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6年11月30日 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3日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3,278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一章 总则
3,279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一条 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保证调水水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280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以下简称沿线区域),是指本省所辖向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水系汇水的区域。在沿线区域内实施水污染防治和进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3,281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三条 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污染治理、水资源循环利用、生态修复与保护并举的原则。
3,282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四条 沿线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渔业、林业、旅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南四湖、东平湖、沂沭河流域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相应范围内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3,283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五条 沿线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政策,加大资金投入,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研究、推广和使用先进技术,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
3,284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扶持与生态补偿机制。
3,285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二章 规划与水质监控
3,286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包括水环境状况、污染现状及原因分析、水环境容量及排污总量控制方案、污染防治措施、主要治污项目与投资概算、分阶段实施目标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水污染防治要求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修改水污染防治规划。
3,287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计划。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依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产业结构调整、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污水资源化、面源污染控制、生态修复与保护等专项规划。
3,288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农业、渔业、林业、旅游等部门应当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下列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一)优先或者鼓励发展的产业名录;。(二)禁止和限制开发建设的产业名录;。(三)禁止和限制使用的污染严重的农业投入品名录;。(四)培育湿地、草地、林地等生态修复与保护项目名录。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前款规定的名录,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和措施。
3,289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体水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调水期内输水干线的水体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三类标准。
3,290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全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在输水干线途经的设区的市行政区域交界处、主要河流入湖口、重点保护河段,应当设立水质自动监测装置。监测数据作为评价考核水体断面水质状况的依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3,291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十二条 水体断面水质劣于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标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查明原因,采取相应的减少污染物排放等措施,保证水质尽快恢复。因污染严重造成本行政区域的水体断面水质明显劣于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标准的,应当停止该地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可能有重大水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停止审批的期限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地水体断面水质的改善情况确定。
3,292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十三条 实行水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
3,293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三章 污染防治
3,294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一节 一般规定
3,295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十四条 实行沿线区域分级保护制度。根据南水北调工程调水水质的要求,将沿线区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核心保护区是指输水干线大堤或者设计洪水位淹没线以内的区域。重点保护区是指核心保护区向外延伸十五公里的汇水区域。一般保护区是指除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其他汇水区域。
3,296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十五条 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沿线区域内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以及削减时限,应当符合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削减已有污染源的排污总量;在未完成削减排污总量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可能有重大水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3,297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十六条 沿线区域内的水污染物排放,应当按照《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执行。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前款规定标准、超过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标或者对调水水质产生明显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298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十七条 沿线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规划建设再生水截蓄导用、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工程,并配套制定和实施防污调控方案,保证调水水质。
3,299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公安、水利、渔业、安全监督等部门备案。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减轻或者消除危害等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按照规定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