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named: 0 int64 0 157k | fname stringlengths 9 93 | text stringlengths 11 729 |
|---|---|---|
3,300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二节 城市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 |
3,301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和保证调水水质的要求,组织建设城镇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并加强对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城市旧城区改造和新区开发中的污水管网,应当按照雨污分流和污水资源化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已建区域应当逐步对现有污水管网进行改造或者建设截污管网,实行雨污分流。 |
3,302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二十条 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产生的污水,应当全部排入城镇污水管网;排污单位应当对产生的污水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城镇污水管网。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必须对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并做到达标排放。 |
3,303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厂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因设施改造或者技术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运行的,必须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当地建设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急预案应当提前报设区的市建设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建设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污水处理厂不得超标排放污水。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应当达到《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 |
3,304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二十二条 污水处理厂应当进行脱氮除磷处理,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进、出水水质自动监测装置,并与全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联网。 |
3,305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垃圾的处理,应当通过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可以进行资源化处理的,应当予以分类拣选和回收利用;属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
3,306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三节 工业污染防治 |
3,307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二十四条 设置排污口、扩大排污口或者改变排污口位置的,应当符合水体水质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幅度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原有的排污口应当于调水前拆除。重点保护区内应当严格限制设置排污口。 |
3,308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禁止与限制开发建设的产业名录,并优先安排无污染或者污染轻的项目。沿线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污染严重的项目。建设其他项目的,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及削减幅度的要求;不符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3,309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二十六条 核心保护区内除建设必要的水利、供水、航运和保护水源的项目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其他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原有的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于调水前拆除或者迁移。 |
3,310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二十七条 重点保护区内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染严重的企业或者生产线,应当依法予以关闭、搬迁或者停止运行。 |
3,311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二十八条 能够做到达标排放但仍对调水水质产生明显影响的造纸、酒精、化工、淀粉、印染等生产企业,应当对其排放的废水实施资源化处理。 |
3,312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二十九条 煤炭、矿山、冶炼等用水量大且易于回收使用的企业,应当建设相应的截蓄回用设施,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 |
3,313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四节 面源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
3,314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生活污水、垃圾、油类、酸液、碱液和剧毒废渣废液等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核心保护区或者河流两岸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露天堆放、储存煤炭、石灰等易污染水体的物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止污染水体的措施。 |
3,315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三十一条 在沿线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一般保护区内应当逐步减少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使用量;。(二)在重点保护区内限制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三)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政策和措施,推广使用有机肥和高效、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推行精确施肥、配方施肥等科学施肥技术,鼓励使用生物农药和采用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 |
3,316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三十二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在其他区域内从事规模化养殖的,应当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农用地膜等农业生产残留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
3,317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三十三条 实行南四湖、东平湖湖区功能区划制度和人工养殖总量控制制度。根据湖区的功能分区和环境承载能力,将湖面划分为禁止养殖区、天然捕捞区、人工养殖区以及水生植物栽培区。人工养殖区内应当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品种和密度,鼓励推广使用污染物产生量少和自然水体养殖技术,限量发展并逐步取消人工投饵性鱼类网箱、网围等养殖方式,并不得使用违禁药物。人工养殖区应当建立必要的隔离设施,防止养殖污染其他水域。在人工养殖区以外的其他人工养殖设施,应当依法清除。 |
3,318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三十四条 核心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直接向输水干线排污的饭店、旅馆或者其他旅游、娱乐设施;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治理;经治理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拆迁或者关闭。 |
3,319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三十五条 进入输水干线的机动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止污染的设备和油污、垃圾、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施,并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在港口、码头、船闸等船舶集中停泊区域,应当设置与其吞吐能力或者通行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油污、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设备。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设备的建设,由港口、码头、船闸的经营单位负责。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3,320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三十六条 实行河道底泥清淤疏浚制度。河道底泥对调水水质产生较大影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清淤疏浚。 |
3,321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四章 生态修复与保护 |
3,322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对已经遭受污染或者破坏的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及时进行修复。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省建设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修复与保护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修复与保护的具体措施。 |
3,323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三十八条 在河流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野生动植物重点繁育区、水土保持重点保护区、重要渔业资源保护区等对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区域,应当规划建立相应的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在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禁止采砂。 |
3,324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三十九条 实行湿地修复和保护制度。在南四湖、东平湖的入湖口、生态功能保护区以及其他重要区域,应当规划修复和建设相应范围的湿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逐步退耕还湿、退田还湖、退池还湖。对现有的天然湿地和已建成的人工湿地,应当采取措施予以重点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湿地和核心保护区内从事造田、圩田、筑田、挖池养鱼等破坏湿地的行为。 |
3,325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四十条 在南四湖、东平湖以及其他库区和水域内,应当规划培植一定区域的水生植物带,开展具有净化水质功能的水草和贝类的移植与增殖,建立鱼藻间养、鱼贝混养和水生植物共生的水体生态系统。 |
3,326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四十一条 推行生态农业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合理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并规划建设一定规模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和生态农业示范区。 |
3,327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四十二条 在输水干线和沿线区域主要汇水河流两侧,应当规划建设一定宽度的护岸林带。 |
3,328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提高废物的资源化与无害化利用水平,减少废物排放,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和高效利用。 |
3,329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五章 法律责任 |
3,330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重点排污单位和进入输水干线的机动船舶... |
3,331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核心保护区或者河流两岸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二)在核心保护区或者河流两岸露天堆放、储存煤炭、石灰等易污染水体的物质,未按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止污染水体的措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 |
3,332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333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01 23).md.txt。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编制相关规划、实施计划、名录或者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二)未按规定组织建设环境监测监控系统的;。(三)未按规定要求建设城镇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和其他水污染防治工程及设施,并监督其正常运转的;。(四)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本行政区域内水体断面水质状况明显劣于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标准的;。(五)违规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六... |
3,334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第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1994年7月22日 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7日 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10月10日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5年7月23日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12件地... |
3,335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第一章 总则 |
3,336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3,337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是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的场所。 |
3,338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已建成和在建的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历史文化名园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 |
3,339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第四条 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公园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区人民政府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区属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或者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
3,340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第五条 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编制本市公园的发展规划、建设计划,提出新建公园规划许可的审核意见,审批建成公园的调整规划;。(二)制定公园管理规范、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三)制定有关公园的科技进步和人才培养目标;。(四)负责市属公园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五)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编制所属公园的总体规划;。(二)负责所属公园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三)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
3,341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第六条 公园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一)依法实施公园的规划建设,加强财产管理,保证设备设施完好,提高园林艺术水平,创造优美环境;。(二)实行优质服务,维护公园秩序,保障游客安全;。(三)开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科学普及教育和文化娱乐活动;。(四)受市或者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处理游客违反本条例行为。 |
3,342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第七条 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单列专项经费保证公园的养护和管理。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资助和社会集资等渠道筹集公园建设、养护、管理经费。 |
3,343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第八条 公园应当得到全社会的保护。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民有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在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3,344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3,345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第九条 本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以及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新建公园的总体规划根据本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其各项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
3,346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第十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批准的公园的总体规划;。(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三)承担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公园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报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
3,347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第十一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备案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任意改变。 |
3,348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
3,349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第十二条 本市公园发展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侵占。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公园建设用地性质的,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补偿相应的规划公园建设用地。 |
3,350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出租公园用地,不得以合作、合资或者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各类建设项目不得穿越或者使用公园用地。市政工程、公用设施、高压供电走廊等建设项目因特殊需要穿越或者使用公园用地的,应当征得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补偿不少于占用面积的土地和补偿经济损失。已建成的公园绿化用地的比例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逐步调整达到。 |
3,351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第十四条 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市公园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对重点园林给予重点保护和管理。 |
3,352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第十五条 公园的植物、动物、园林设施管理应当做到:。(一)按照园林植物栽植和养护的技术规程,加强养护和管理,提高园林艺术水平;。(二)加强对观赏动物的饲养、保护、繁育和研究,扩大珍稀、濒危动物种群,依法做好动物的引进、交换、调配工作;。(三)保持建筑、游乐、服务等设施完好,标牌齐全完整;。(四)依法对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优秀近代建筑实行重点保护。 |
3,353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第十六条 公园的环境管理应当做到:。(一)保持环境整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二)保持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三)保持安静,噪声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四)不得焚烧树枝树叶、垃圾或者其他杂物;。(五)不得设置影响公园景观的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排放烟尘或者有毒有害气体;不得向公园水体倾倒杂物、垃圾或者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市或者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园周围的建设项目加以控制,使其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
3,354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第十七条 公园的安全管理应当做到:。(一)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上活动、动物展出、游乐设施、节假日游园活动等管理,落实措施,保障游客安全;。(二)设备、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三)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外,其他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公园。 |
3,355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第十八条 公园门票、游乐设施、展览以及其他活动、有关服务设施的收费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
3,356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第十九条 设置游乐设施项目不得有损公园绿化及环境质量,并须符合下列要求:。(一)设置在规划确定的区域内;。(二)与公园景观相协调;。(三)技术、安全指标达到国家的有关规定。游乐设施项目竣工后,须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的,应当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并定期维修保养。 |
3,357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第二十条 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应当服从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并经市或者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因公园建设需要搬迁或者撤销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 |
3,358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第二十一条 公园内举办展览以及其他活动,应当符合公园的性质功能,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有损公园绿化和环境质量。举办全国性的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由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举办局部性的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由市或者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举办对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
3,359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第二十二条 公园应当每天开放,因特殊情况需要停闭的,须经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3,360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第二十三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保护公园设施,维护公园秩序,遵守游园守则。游客游园禁止以下行为:。(一)损毁公园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二)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三)伤害公园动物;。(四)设置经营或者擅自营火、烧烤、宿营;。(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3,361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第四章 法律责任 |
3,362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或者使用,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赔偿费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一)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不符合公园的总体规划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二)未按资格等级承担设计任务的;。(三)擅自改变公园设计或者未按备案的设计进行施工的;。(四)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进行验收的。 |
3,363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公园用地损失的,应当赔偿,并处以绿地建设费用四至五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数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一)擅自改变公园规划建设用地性质的;。(二)侵占、出租公园用地或者以合作、合资以及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的;。(三)公园内部用地比例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四)各类建设项目擅自穿越或者使用公园用地的。 |
3,364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并按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向公园水体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或者向公园水体内倾倒杂物、垃圾的;。(二)向公园排放烟尘、有毒有害气体或者在公园内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及其他杂物的;。(三)公园内的噪声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标准的;。(四)设置广告影响公园景观的。 |
3,365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第二十七条 因公园管理责任造成游客伤害的,应当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366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公园用地损失的,应当赔偿,并处以绿地建设费用四至五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数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一)擅自制定公园门票、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票价的;。(二)公园游乐设施技术指标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擅自在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的;。(三)擅自在公园内设置商业服务设施的;。(四)擅自在公园内举办各种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的;。(五)举办展览以及其他活动,有损于公园绿化、环境质量的。 |
3,367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或者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教育制止,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并可处赔偿费一至二倍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368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第三十条 市或者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市或者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处以罚没款的,罚没款按规定上缴国库。公园用地的赔偿费应当上缴市或者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用于公园绿化建设。 |
3,369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第三十一条 市或者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管理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370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3,371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第五章 附则 |
3,372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实施的应用问题由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
3,373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第三十四条 绿化赔偿费和罚款标准由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3,374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 11 23).md.txt。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
3,375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第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年3月29日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3,376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第一章 总 则 |
3,377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第一条 为了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促进农业和林业健康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3,378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以及种子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
3,379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种业发展规划,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完善种业发展激励机制,协调解决种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推动现代种业健康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种业发展措施,建立完善良种选育、繁殖和推广体系,突出发展优势特色品种,鼓励支持种业企业自主创新,强化种子市场监管,保障供种安全。 |
3,380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
3,381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农业、林业遭遇自然灾害时的救灾备荒以及市场余缺调剂,保障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储备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种子储备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3,382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种子科学知识的普及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法律意识,营造现代种业发展的良好法治氛围。 |
3,383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
3,384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第七条 种质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禁止侵占、破坏国家、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
3,385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等工作,建立健全种质资源档案,定期公布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目录和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加大对地方特色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并向社会推荐优异种质资源。 |
3,386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第九条 对下列种质资源应当予以重点保护:。(一)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目录的;。(二)珍稀、濒危的;。(三)本省特有的和需要保护的地方特色农作物、乡土树种等;。(四)其他具有特殊价值需要重点保护的。 |
3,387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保护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实行原生境保存和非原生境保存相结合的保存制度。原生境保存包括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和保护地,非原生境保存包括建立各种类型的种质库、种质圃以及试管苗库。 |
3,388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木种质资源的生长环境、濒危程度等实际情况,采取原地保存、异地保存和设施保存等方式予以保护。属于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在其主要原生地划定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保护地,实施原地保存。生长环境变化不适宜原地保存,或者因科研开发、资源备份等需要,应当建设林木种质资源异地保存库,实施异地保存。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需要,建立林木种质资源设施保存库并采取先进技术手段,对林木种质资源实施设施保存。 |
3,389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第十二条 因科研和育种等需要利用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的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和种质资源库中的种质资源的,应当向原设立机关提出申请;不影响种质资源保存且用途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提供并做好跟踪记录。依据前款规定获取的种质资源,不得直接申请新品种保护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申请人应当及时反馈种质资源的利用情况。 |
3,390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和种质资源库的管护,保障种质资源安全。占用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或者种质资源库的,应当经原设立机关同意,并对涉及的种质资源妥善保护。 |
3,391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种质资源普查结果建立监测评价体系,并根据监测评价结果对珍稀濒危等种质资源发布动态变化和预警信息。与种质资源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应当避开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和种质资源库。确需占用的,应当说明占用必要性和占用后对种质资源的影响,并制定恢复或者补救方案。因环境变化、自然灾害等情况致使种质资源受到威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性收集、保护。 |
3,392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划定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的范围和界线;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设保护设施,设立保护标志,并定期进行巡查、管护。 |
3,393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第十六条 对在种质资源普查、收集和保存等活动中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3,394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
3,395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加大种业科技创新投入,制定实施种业转型升级方案和良种研究开发计划,支持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鼓励种子企业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扶持本地优势特色品种选育和成果转化。鼓励、支持种业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良种选育联合攻关,强化种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加强商业化育种中心和科技平台建设,扶持骨干种子企业和优势特色种子企业对新品种的选育、开发和推广。 |
3,396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第十八条 国家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除国家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外,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确定本省主要林木品种并进行省级审定。 |
3,397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审定档案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 |
3,398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第二十条 申请品种省级审定的,应当向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供申请表、品种选育报告、品种比较试验报告等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审定的品种属于主要农作物的,还应当提供转基因检测报告。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申请者提供的试验种子中留取标准样品,提交至农业农村部植物品种标准样品库保存。申请审定的转基因品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供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采取安全防控措施。 |
3,399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 |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 03 29).md.txt。第二十一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时,应当进行品种试验;审定主要林木品种时,应当进行区域试验。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省级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由申请者自主或者委托农业农村部授权的测试机构开展。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品种试验联合体和特殊类型品种选育者,可以开展自有品种自主试验,对试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品种的安全性与适应性负责,并接受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主要林木品种区域试验由申请者自... |
Subsets and Splits
No community queries yet
The top public SQL queries from the community will appear here once avail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