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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11 27).md.txt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11 27).md.txt。第十九条 归侨、侨眷出境处分财产或者接受遗产、遗赠、赠与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归侨、侨眷的请求提供必要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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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11 27).md.txt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11 27).md.txt。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拆、隐匿、毁弃或者盗窃归侨、侨眷的邮件。归侨、侨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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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11 27).md.txt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11 27).md.txt。第二十一条 归侨、侨眷申请出境,公安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归侨、侨眷确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及时办理出境手续。归侨、侨眷申请出境,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因其正常出境损害其合法权益。归侨、侨眷在获得前往国(地区)的入境签证前,所在单位或者学校不得因其申请出境而对其停发工资、免职、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责令退学,并且不得收取保证金、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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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11 27).md.txt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11 27).md.txt。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归侨、侨眷出境探亲的权利。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假期,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归侨、侨眷出境探望子女,参照已婚归侨、侨眷出境探望父母的规定享受探亲待遇。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改探兄弟姐妹,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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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11 27).md.txt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11 27).md.txt。第二十三条 归侨、侨眷退休(离休)后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退休(离休)待遇,其养老金可以书面委托他人领取;委托他人领取养老金的,应当每年向原工作单位或者负责支付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我国驻其所在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或者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文件。归侨、侨眷退休(离休)后出境定居又回国就医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辞职、解聘、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离职费以及相关待遇,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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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11 27).md.txt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11 27).md.txt。第二十四条 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以及归侨、侨眷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支付归侨、侨眷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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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11 27).md.txt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11 27).md.txt。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扶持贫困归侨、侨眷纳入当地扶贫规划,在政策、资金、科技、信息等方面优先给予帮助,为其脱贫致富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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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11 27).md.txt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11 27).md.txt。第二十六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归侨、侨眷,由民政部门批准其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归侨、侨眷,由民政部门批准其享受供养待遇;需要集中供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为其办理供养。对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周岁且无养老金、退休金收入,或者孤寡残疾、患有重大疾病的归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对符合住房保障和危房改造条件的归侨、侨眷家庭,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纳入住房保障供应范围。符合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司法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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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11 27).md.txt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11 27).md.txt。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归侨、侨眷夫妻双方失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其接受就业、创业培训和推荐其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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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11 27).md.txt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11 27).md.txt。第二十八条 华侨在本省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合法就业手续,并持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劳动合同等材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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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11 27).md.txt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11 27).md.txt。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归侨、侨眷、华侨发挥联络优势,支持其通过境外亲友引进人才。对引进的归侨、华侨中的科技创新人才,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创业扶持、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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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11 27).md.txt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11 27).md.txt。第三十条 归侨、侨眷、华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归侨、侨眷确有经济困难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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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11 27).md.txt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11 27).md.txt。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归侨、侨眷、华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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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11 27).md.txt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11 27).md.txt。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停发、扣发、侵占或者挪用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的离休金、退休金、离职费、养老金的,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补发,并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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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11 27).md.txt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11 27).md.txt。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归侨、侨眷、华侨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害归侨、侨眷、华侨合法组织财产的;。(二)侵害归侨、侨眷、华侨兴办的企业合法权益的;。(三)侵占或者违法征收归侨、侨眷、华侨房屋的;。(四)侵犯归侨、侨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五)侵害归侨、侨眷、华侨其他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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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11 27).md.txt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11 27).md.txt。第三十四条 港澳同胞、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在本省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权益的保护,可以参照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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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11 27).md.txt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11 27).md.txt。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3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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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年8月25日 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10年10月11日 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2010年11月1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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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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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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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职业卫生健康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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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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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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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体系,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约谈、警示、问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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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并对其他分管负责人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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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公安、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质监、农业、水利、劳动保障、城市管理、房管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划、国资、商务、旅游、文化、教育、工商、体育等部门应当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组织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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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八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调整产业结构的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落后、保障程度低的企业退出机制,采取停产、转产、搬迁等方式,确保安全生产。依照前款规定需要搬迁的企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搬迁计划,并保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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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九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促进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的扶持政策,落实安全生产科研经费,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管理模式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培养安全生产科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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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十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重大危险源监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装备配备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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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十一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履行公众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义务,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列入国民教育内容,指导并督促中小学校结合学生年龄特点开展安全教育。有专业设置的学校应当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理念的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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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十二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设置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在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汽)管道等场所、设施的安全距离内以及矿区塌陷区域、尾矿库危及区域内,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构)筑物。确因规划调整,需在前款规定范围内规划建设建(构)筑物的,应当先采取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措施保证安全距离要求后,方可规划建设建(构)筑物。
3,531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应当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创新活动,督促本单位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532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开展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和宣传教育活动,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等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行业安全生产指导意见,加强行业自律。
3,533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534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3,535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专户储存,并专门用于以下事项:。(一)安全技术工程的建设;。(二)安全设备、设施、器材的配备、更新、检测和维护;。(三)重大危险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控和治理;。(四)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器材的配备、维护及应急救援演练;。(五)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六)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论证;。(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3,536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十七条 鼓励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交通运输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险限额不得少于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和缴纳金额。
3,537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含)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538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搬迁等情形的,依民事法律规定承继相关权利、义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安全生产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物品及相关设备、设施,不得留有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产权转移的,产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产权受让方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产权转让方应当做好指导和配合工作。
3,539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二十条 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参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
3,540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督促其掌握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使用、维护、保管和紧急状态自救互救知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离岗六个月以上、换岗以及采用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岗位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妥善保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应当由从业人员本人签名。
3,541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542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543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与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查验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有关资质,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或者设备的基本情况及安全生产要求;。(二)统一协调管理同一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多个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三)发现承包方、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由发包方、出租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3,544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的,应当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品,并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教育和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但不得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主要安全生产责任。未在协议中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3,545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但不得约定劳务分包单位承担主要安全生产责任。
3,546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设备(构件)吊装拆卸、建筑工程拆除、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高空悬挂和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作业方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专业人员施工;。(三)确定专人进行现场统一指挥;。(四)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五)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作业方案应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现场技术人员应当在危险作业前就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并以双方签字的形式予以确认。
3,547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组织风险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在整改期间,应当落实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醒目位置设置事故隐患警示标志。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难以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协调,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548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配备监控装置,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二)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三)按照国家规定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四)在重大危险源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的重大危险源运行管理档案,纸质文档应当至少保存一年,视频数据应当至少保存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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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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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警示说明。安全警示说明应当包括危险因素、危害后果以及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
3,551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使用其产品或接受其服务的用户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宾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场、医院、车站、码头、集贸市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播放安全公益广告、张贴安全须知或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方式进行安全告知。
3,552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在提供安全评价、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同时书面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553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至少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一次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听取工会、从业人员和股东意见,并接受监督。
3,554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3,555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特点、数量等情况,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556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和管理。车辆上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禁止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从事非法营运。
3,557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三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五)组织或者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3,558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配备安全生产协管员,配合和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3,559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实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先行垫付医疗救治费用。
3,560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导致二人以下(含)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一百万元以下(不含)的一般事故,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561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四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和网上公示制度,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并公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
3,562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四章 法律责任
3,563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3,564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565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物品及相关设备、设施,留有事故隐患,或者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566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其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参加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567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其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或者未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568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危险作业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569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立的重大危险源运行管理档案未按规定期限保存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570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571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五十条 宾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场、医院、车站、码头、集贸市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进行安全告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572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直至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一)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车辆或机具上道路行驶;。(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三)驾驶未经登记或者未悬挂号牌的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的合法性、真实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核实。
3,573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五十二条 利用机动车从事非法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利用非机动车从事非法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可没收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
3,574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其他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575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76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五章 附则
3,577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 10 11).md.txt。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3,578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第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0年9月20日 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8日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2010年4月28日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3,579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第一条 为保护拥有技术秘密企业的合法权益,调动企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投入的积极性,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580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合法拥有的技术秘密保护适用本条例。属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581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及技术信息,包括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及流程、配方、样品、数据等。
3,582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保密措施是:。(一)企业对技术秘密明确划定密级和范围,并将该技术秘密的保护要求明确告知有关人员;。(二)企业与知悉技术秘密的员工及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者提出书面的保密要求并经签名确认;。(三)企业对技术秘密的存放、使用、转移等环节采取了合理、有效的管理办法和保护手段。
3,583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企业技术秘密保护工作。
3,584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技术秘密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技术秘密管理人员,对本企业的技术秘密进行规范化管理。
3,585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第七条 企业应当对涉及技术秘密的场所,按涉密的程度,确定不同的保密等级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泄露技术秘密。
3,586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第八条 不同企业独立研究开发出同一技术的,其技术秘密权益分别归该企业所有,无论时间先后,均享有使用或转让该技术的权利。企业自行开发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项目,应当在立项时确定是否需要保密。
3,587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第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技术的生命周期、成熟程度、潜在价值和产品市场需求等因素,自行确定技术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3,588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技术秘密明示确认:。(一)书面形式的技术秘密加盖技术秘密标识,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二)非书面形式的技术秘密用前项规定的标识方式标在易于识别的地方;。(三)对涉密的计算机及相关技术,在其存储介质和电子文档中设立明确的保密标志。对于不易标识的企业技术秘密,应当用保密义务人能够理解的其他有效方法予以确认。企业技术秘密的密级以及保密期限如有变更,应当在原件上作出明显标志并及时通知保密义务人。
3,589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根据保密岗位和密级与员工签订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或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有关企业的技术秘密保密条款。
3,590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第十二条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可以根据企业技术秘密保护的有关规定,与合同另一方在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或与之签订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当事人不得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而擅自披露企业技术秘密,因该合同取得的技术资料、样品、样机等,应当及时返还权利人,不得保留复制品。
3,591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第十三条 签订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其主要内容包括:。(一)保密内容与范围;。(二)保密期限;。(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违约责任;。(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3,592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与知悉技术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是指企业与员工约定该员工在离开该企业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一种核心技术的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或者自己从事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的生产经营。
3,593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第十五条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二)竞业限制的期限;。(三)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四)违约责任。
3,594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第十六条 竞业限制的期限,可根据员工涉及的企业技术秘密的密级、所处保密岗位或者受到的特殊训练等情况而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3,595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第十七条 在竞业限制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双方也可以根据约定或者协商提前终止竞业限制协议。
3,596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一)企业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二)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死亡的;。(三)企业终止的;。(四)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
3,597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第十九条 企业依法合并、分立时,除另有约定外,变更后的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的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企业终止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3,598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第二十条 有关专家参加科技成果鉴定或者技术论证、技术经纪人从事技术中介活动等,知悉企业技术秘密的,负有技术秘密保护义务,应当遵守企业技术秘密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披露和使用,因泄露企业技术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599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企业技术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企业技术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企业技术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企业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企业技术秘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