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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企业技术秘密的,视为侵犯企业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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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第二十二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侵权行为之一,给被侵害的企业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被侵害人因调查该项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经济损失赔偿额按以下方法计算:。(一)侵权行为尚未造成企业技术秘密完全公开的,经济损失赔偿额按技术秘密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二)侵权行为造成企业技术秘密完全公开的,经济损失赔偿额应当按该技术秘密的全部价值量计算。企业技术秘密的全部价值量,由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当事人之间在有关协议中对经济损失赔偿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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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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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技术秘密纠纷中的有关技术问题需要鉴定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推荐有关专家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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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企业技术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企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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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 08 11).md.txt。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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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1984年2月22日 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86年12月26日 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修正。1993年7月26日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的决定》修正。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3年9月5日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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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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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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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二条 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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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三条 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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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四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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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五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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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六条 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在归侨人数较多的地区,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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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七条 少数民族的选举按照《选举法》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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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八条 驻京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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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九条 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保证选举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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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二章 选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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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代表选举期间设立市选举工作办公室,办理指导选举工作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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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十一条 区、乡、民族乡、镇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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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十二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三)确定投票选举日期;。(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汇总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主持投票选举;。(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发给代表当选通知书;。(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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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十三条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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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十四条 区选举委员会按照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和乡、民族乡、镇的管辖范围,设立选举委员会分会。划分为几个选区的较大单位,以及可以单独组织选举的行业或者系统,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设立选举委员会分会。选举委员会分会的职责由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委员会分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举委员会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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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十五条 选区设立选区工作组,在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分会的领导下,办理本选区的选举事务。选区工作组的组长、副组长,由选举委员会任命;经选举委员会授权,也可以由选举委员会分会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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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十六条 选区工作组的职责是:。(一)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办理选民登记和选民名单核对;。(三)组织选民推荐、协商代表候选人;。(四)协助了解核实和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五)安排投票选举事务;。(六)办理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分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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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十七条 选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主动协助做好选举工作,并确定专人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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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十八条 选区可以按照便于召开会议和讨论协商问题的原则,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本组选民推选正、副组长,主持选民小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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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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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十九条 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依照《选举法》确定:。(一)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二)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按照前款规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乡、民族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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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二十条 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确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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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二十一条 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代表总名额依照《选举法》的规定重新确定。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将重新确定乡、民族乡、镇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区、乡、民族乡、镇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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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二十二条 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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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二十三条 区行政区域内,中央、市属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由中央、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单独选区或者联合选区选举产生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多于所在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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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二十四条 驻区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选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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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四章 选区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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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二十五条 选区的划分,应当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以及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接受选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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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二十六条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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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二十七条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的选民人数能够划为一个选区的,可以划为单一选区;人数过多的,可以划为几个选区;人数不足以划一个选区的,可以与邻近的单位划为联合选区,也可以与附近居民、村民划为混合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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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二十八条 驻在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区属单位的职工,应当参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中央、市属单位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需要参加,由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同有关单位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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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五章 选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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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二十九条 选民按选区登记或者进行选民名单核对。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办理选民的登记和选民名单的核对工作。每次选举前,上次选民登记后年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到登记站进行登记;已经登记过的选民经核对确认后,列入本次选举的选民名单;选民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由新迁入的选区核对确认后列入新迁入选区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年满十八周岁选民年龄的计算,以所在地区的选举日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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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三十条 在本市有正式户口的选民,按照下列办法登记:。(一)居民、村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经确认选民资格,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本单位登记;。(三)离休、退休人员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如本人要求,也可以回原工作单位登记;。(四)在校学生在本校登记。选民名单公布后至投票选举日前,正式户口迁入本市的和恢复政治权利的人员,按照上述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选民已经迁出本市,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可以发给选民资格证明,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主动与所在选区联系选民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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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三十一条 户口在外省市现居住在本市的人员,一般应当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不能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的,由本人提供户口所在地出具的选民资格证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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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三十二条 原籍在本市或者出国前在本市居住的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选举期间在本市的,可以参加本市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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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三十三条 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其他无行为能力的人,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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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三十四条 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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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三十五条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一)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三)正在受拘留处罚的;。(四)被判处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五)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一)至(三)项所列人员,现有工作单位的,在工作单位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没有工作单位的,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被判处拘役或者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经选举委员会和执行机关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也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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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三十六条 选民登记和选民名单核对工作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公布投票选举日期和地点。选民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投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区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投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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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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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三十七条 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凡本区或者本乡、民族乡、镇的选民都可以被提名为本区或者本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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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三十八条 代表候选人按照下列办法提名:。(一)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并由选举委员会介绍到选区。(二)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推荐者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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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三十九条 各选区对于合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如实上报,不得隐瞒、调换或者增减,选举委员会汇总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于投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按选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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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四十条 选举委员会将代表候选人名单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也可以先由选区工作组召集选民小组推选或者几个选民小组联合推选的选民代表进行民主协商后,再将协商意见交选民小组进行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投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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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四十一条 预选按选区进行,参加预选的选民人数不得少于该选区选民总数的三分之一;预选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可以召开选民大会或者以选民小组为单位进行投票;预选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或者由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工作组主持;预选结果由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向选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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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四十二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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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四十三条 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经预选确定的,按得票多少顺序排列;票数相等的,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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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四十四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在投票选举前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在投票选举日必须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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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四十五条 公民参加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违反前款规定的,经选举委员会确定,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其当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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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七章 选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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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四十六条 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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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四十七条 各选区应当按照选举委员会确定的投票选举日进行选举。选民凭选民证在进行登记或者进行名单核对的选区参加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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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四十八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情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一个或者几个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委派人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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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四十九条 投票选举时,应当有由选民推选的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的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并且有若干名熟悉投票程序的工作人员,向选民说明投票应当注意的事项,办理组织投票选举的具体事务,维持投票秩序。投票站、选举大会的每个票箱和设立的每个流动票箱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票人。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选区投票选举的监票人、计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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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五十条 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投票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写票,其他人不得围观和干预。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书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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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五十一条 选民应当到投票站或者参加选举大会投票。在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本选区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持委托人的委托书和选民证领取选票,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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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五十二条 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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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五十三条 投票前,由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并加封条,然后开始投票。投票结束,当众封箱。开箱计票时,应当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并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流动票箱应当与本选区其他票箱一起,在监票人监督下开箱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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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五十四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每一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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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五十五条 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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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五十六条 各选区的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分别在各选区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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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五十七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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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五十八条 区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均不得同时担任无隶属关系的其他行政区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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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八章 代表的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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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五十九条 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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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六十条 补选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补选机构,主持补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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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六十一条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应当重新核对选区现有选民名单。在投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由补选机构公布选民名单、投票选举日期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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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六十二条 补选代表,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代表候选人的具体人数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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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六十三条 补选机构应当在投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经选民酝酿协商后,由补选机构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投票选举日的三日以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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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六十四条 补选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补选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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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六十五条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实施细则的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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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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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六十六条 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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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六十七条 选举委员会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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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十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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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 05 27).md.txt。第六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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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8 06 04).md.txt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8 06 04).md.txt。第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5年9月26日 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6月1日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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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8 06 04).md.txt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8 06 04).md.txt。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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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8 06 04).md.txt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8 06 04).md.txt。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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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8 06 04).md.txt。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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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8 06 04).md.txt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8 06 04).md.txt。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紧紧围绕河南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履职尽责,推动国家和本省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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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8 06 04).md.txt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8 06 04).md.txt。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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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8 06 04).md.txt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8 06 04).md.txt。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熟悉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履行职责所必备的知识。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与时俱进、求实创新,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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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8 06 04).md.txt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8 06 04).md.txt。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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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8 06 04).md.txt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8 06 04).md.txt。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正确处理常委会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优先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责,切实做好常委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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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8 06 04).md.txt。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时担任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职务的,应当遵守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工作规则和制度,积极参加相关立法、监督、视察、专题调查研究等工作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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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8 06 04).md.txt。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会议。会议全程请假或者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按程序经秘书长报常委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批准,经批准后,告知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按程序经分组会议召集人报秘书长批准,经批准后,告知本组工作人员。常委会会议的请假、出缺席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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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8 06 04).md.txt。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自觉遵守常委会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应当就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认真阅读会议材料,积极做好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应当围绕会议议题主动发表意见,紧扣主题,观点明确,简明扼要。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表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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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8 06 04).md.txt。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积极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专题调查研究等活动。在活动中,应当深入实际,了解实情,注重实效;可以向被检查、视察和专题调查研究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常委会的工作安排,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相关执法检查、视察和专题调查研究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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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8 06 04).md.txt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8 06 04).md.txt。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并积极向常委会反映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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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8 06 04).md.txt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8 06 04).md.txt。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保持清正廉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