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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第二十八条 妇女联合会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过家长学校、社区家庭指导站等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员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参与校外活动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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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第二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平等对待,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辱骂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点、心理有障碍、生理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未成年人,应当帮助、关爱。学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开除未成年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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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第三十条 未成年学生因违反学校纪律受学校处分,受处分学生或者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在收到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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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第四章 公共服务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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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和完善下列服务:。(一)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二)托幼服务;。(三)对未成年人或者其家庭提供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咨询、指导;。(四)对特困家庭的未成年人提供生活、教育、医疗等救助;。(五)对弃婴、孤儿、流浪儿童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提供安置和救助;。(六)对残疾未成年人提供特殊教育、康复等服务;。(七)对未成年人提供娱乐、体育和文化活动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八)其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服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开展前款规定的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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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配置卫生服务资源,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向未成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婴幼儿家长普及科学喂养知识,提供未成年人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组织开展未成年人心理咨询和矫治等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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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第三十三条 教育、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幼儿园、托儿所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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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加强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健全相关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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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第三十五条 鼓励、支持为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提供家庭寄养服务。提供寄养服务的家庭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家庭寄养服务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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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第三十六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传媒行业的监督和指导,督促传媒行业建立健全自律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传媒活动或者产品内容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传媒行业发布广告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防止广告内容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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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具体场所及周边范围由省人民政府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和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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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第三十八条 公安、文化、工商、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信息内容以及手机运营商、网络运营商、网络信息提供商的监督管理,运用技术手段屏蔽、过滤传播不良信息的网站、网页,净化网络环境,防止手机信息、网络信息等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和危害。公安、文化、工商、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无证无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及时发现、执法协作、查处取缔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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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第三十九条 生产和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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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保障建设、运营和管理资金投入,促进设施资源的共享利用。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维护,保证正常开放,丰富活动内容,加强服务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者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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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第四十一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公共图书馆、青少年宫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社区的文化体育设施、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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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第四十二条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聘用社区工作人员,了解、调查、报告未成年人生活状况和成长环境,开展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活动,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志愿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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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第四十三条 任何人发现下列行为,应当立即向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或者民政等部门报告:。(一)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二)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四)拐卖、绑架未成年人;。(五)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进行猥亵行为或者性行为;。(六)使用童工;。(七)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和身心健康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对未成年人采取临时安置等紧急保护措施,同时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情况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事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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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应当设置未成年人维权专用电话或者平台,为未成年人提供咨询,及时受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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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第五章 留守儿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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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第四十五条 父母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者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留守儿童,不得让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应当在外出前将委托监护情况、务工地点、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告知留守儿童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就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父母外出后应当与留守儿童每个月至少联系一次,及时了解留守儿童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本条例所称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父母因其他原因外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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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留守儿童保护工作,健全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民政、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共同做好留守儿童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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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支持和引导企业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促进本行政区域劳动者充分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对父母因务工等原因确需外出较长时间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父母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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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第四十八条 民政部门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建立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平台,定期核实、更新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对留守儿童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确定关爱服务联系人,并定期将有关信息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走访排查和留守儿童信息登记工作,及时掌握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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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第四十九条 民政部门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留守儿童评估帮扶机制,开展留守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等调查评估,对家庭生活困难、监护人长期缺失、事实上无人抚养、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的留守儿童实施重点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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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第五十条 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工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关爱留守儿童服务活动,通过家长学校、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形式,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关注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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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第五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对就读留守儿童信息进行登记,了解留守儿童的监护、抚养和身心健康情况,并定期将信息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通过电话、视频、教师家访、家长座谈会等形式促进留守儿童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帮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掌握留守儿童学习、生活等情况。留守儿童无故旷课、辍学的,学校应当劝导其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告知留守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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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第五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建立健全留守儿童精神关爱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工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应当通过结对关爱等方式,做好留守儿童精神关爱工作,并根据女性留守儿童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帮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父母与留守儿童保持联系创造条件,并对双方联系有困难的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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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第五十三条 民政、教育等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关爱留守儿童服务活动。
6,528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第五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联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改正,或者无法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留守儿童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者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者不法侵害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前两款规定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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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有关报告后,应当及时出警调查,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应急处置:。(一)属于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责令其父母返回或者责令父母确定其他亲属监护,并对其父母进行训诫。(二)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者无法与留守儿童父母取得联系的,通知民政部门协助,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临时庇护场所、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三)属于留守儿童失踪的,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等规定开展调查。(四)属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置。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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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第六章 其他特殊群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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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第五十六条 对有特殊才能或者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学校、家庭应当为其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6,532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第五十七条 对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未成年人,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未成年人,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未成年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健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和监护干预等安全保护机制。
6,533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第五十八条 对残疾未成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在康复、教育、文化生活等方面予以特殊保护。
6,534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性措施,并安全护送其到社会救助机构接受救助。社会救助机构应当对受助未成年人及时提供救助,帮助其寻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6,535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第六十条 有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学校。省人民政府教育、财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支持,加强协调和指导。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师待遇,应当予以保障。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专门学校的教师待遇、师资引进等作出特别规定。
6,536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第六十一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在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将其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特殊教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在普通学校无法继续学习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申请,经专门学校同意,可以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托管教育。
6,537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第六十二条 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符合条件要求转回原学校的,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毕业后要求颁发原就读学校毕业证书的,原学校应当颁发。专门学校毕业的学生,与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6,538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 12 01).md.txt。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分别矫治。对未成年人应当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确需羁押的,应当分别羁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通知或者经通知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组织派员到场。
6,539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6月27日 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 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6,540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一章 总则
6,541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6,542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以下简称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6,543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治理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6,544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推动物业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智能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住宅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支持、引导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物业服务标准、费用测算及物业项目交接、查验等。
6,545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五条 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6,546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会议的召集,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等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调解物业纠纷。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进行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6,547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七条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调解物业纠纷,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6,548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6,549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住宅小区内的住宅物业、非住宅物业以及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业主人数较少的,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行使业主大会职责。住宅小区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可以推荐业主代表,主持讨论本小组范围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改造等事项;可以由小组全体业主书面授权一至二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6,550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九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报告的,十人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按照要求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6,551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下列资料报送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一)业主名册;。(二)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三)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四)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备案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资料;。(七)房屋质量竣工验收情况;。(八)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6,552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并做好下列筹备工作:。(一)征集吸纳业主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题和决定草案的意见;。(二)列明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三)草拟物业区域共同管理事项、标准、规约;。(四)草拟物业服务合同涉及的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等级、服务费用等;。(五)其他具体筹备工作。筹备组法定职责事项及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6,553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其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五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会议内容向全体业主公告征集意见,并将会议内容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派员参加,并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义务的,经业主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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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征求意见等形式。采用集体讨论征求意见的,会议材料应当书面印发与会业主,安排专人完整记录业主讨论情况,并由业主签字确认;采用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应当将会议材料送交每一位业主,业主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征求意见的,应当将会议材料通知到每一位业主,发送证明应当妥善保存;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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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授权开展活动。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物业纠纷协商调解机制,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用于发布业主自治等信息。业主委员会组成及委员分工情况,应当在公示栏长期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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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报酬一般从公共收益中列支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和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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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一)具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经筹备组两次组织仍未能召开的;。(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两次协调督促仍不能选举产生的;。(三)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达一年以上,需要重新选举,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两次协调督促仍不能选举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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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业主成员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派员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业主中推荐产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成立情况书面告知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及工作分工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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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就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符合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物业管理委员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七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财物和相关资料移交手续,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宣布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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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三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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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持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申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登记。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根据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建设、社区建设等情况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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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二十条 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设计审查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专业经营设施、绿化、道路、车库、车位及地下人防工程等项目的配置及建设标准,并征询物业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专业经营单位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许可文件和设计审查文件进行建设,对共用场地、设施设备单独设置供水、供电等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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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将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面积、位置及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等资料报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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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二)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简单装修等正常使用功能,预留通讯、网络、安保预警等端口。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房(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库(棚)、门卫室、人防工程等,以及室内层高不足二点二米的房屋不得作为物业服务用房,不得计入物业服务用房面积。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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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反映下列情况的有关材料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二)共用部位的名称、位置和面积;。(三)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车位、车库数量和位置;。(四)物业服务用房和各类配套建筑的位置和面积;。(五)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公厕等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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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应当提供产权归属证明文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不得只售不租。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处置。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收取一定费用。地下人防工程作为地下车位使用的,可以出租,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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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二十五条 住宅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维护和管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工程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专业经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签订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配套建设合同,明确建设范围及内容、容量配置及建设标准、建设期限、施工进度、竣工验收及备案、交付、配套费金额及缴纳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于配套建设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热、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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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二十六条 各类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各类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与备案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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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二十七条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与业主签订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的,应当签订代收协议。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借代收费用之便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接受委托代收费用的,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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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在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县(市、区)物业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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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状况、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名称、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等在房屋销售场所公示,并向买受人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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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三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档案资料进行查验,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物业的承接和查验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承接和查验行为应当接受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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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四章 既有住宅区专业经营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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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住宅区整治改造方案,明确整治改造的原则、范围、内容、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建立健全市级统筹、县区组织、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工作机制,对整治改造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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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条例实施前的既有住宅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移交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措施,落实改造资金分担统筹责任,并与专业经营单位签订改造协议。专业经营单位按照改造协议制定具体改造方案并负责实施,改造完成后进行产权移交。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应当达到分户计量、分户控制条件。业主专有部分的用水、用电、用热、燃气等设施设备的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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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三十三条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产权移交,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同意进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十日内与专业经营单位进行协商,制定具体移交方案,并及时将业主大会决定、业主表决情况及移交方案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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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十日内组织专业经营单位、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专业经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等进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工作。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专业经营单位签订产权移交协议。无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社区居委会代签,并办理移交手续。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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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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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三十五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循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维护相关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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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损坏承重结构;。(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私开门窗,擅自改变建筑物外观等;。(三)擅自将住宅及车库、储藏室等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四)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等管道和设施;。(五)侵占或者破坏绿地、共用场所种植农作物、改建停车位等;。(六)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占用消防通道、阻塞主要道路或者出入口;。(七)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八)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高空抛物、噪音扰民、露天焚烧杂物等;。(九)从事影响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休息的经营活动;。(十)擅自架设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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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三十七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按照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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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三十八条 业主长期空置物业时,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就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管理以及出现紧急情况时的处置等事项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可以签订代管协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的空置物业,空置时间超过六个月的,物业服务收费不得超过收费标准的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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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三十九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征求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经营活动所得收益由业主大会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在业主委员会专用账户内收支,不得挪用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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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四十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立即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具体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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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四十一条 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按照有关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未全部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召集相关业主协商,制定维修费用的分摊方案。未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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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应急维修程序:。(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严重损坏;。(二)电梯故障;。(三)消防系统故障;。(四)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脱落松动;。(五)玻璃幕墙炸裂;。(六)排水管道爆裂;。(七)地下车库雨水倒灌;。(八)其它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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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四十三条 出现需应急维修情形时,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经现场查验确认后立即组织维修。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应急维修资金使用书面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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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六章 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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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编制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收费标准、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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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物业服务信息公示栏,并定期将下列信息在物业服务信息公示栏公示:。(一)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三)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的收费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四)电梯、消防、监控、门禁等共用设施设备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应急处置方案等;。(五)小区内道路、照明、绿化、排水、环境卫生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业主公摊、物业服务企业代管性质的运行费用收支情况;。(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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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业主委员会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业主、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建议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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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性质和用途;。(二)擅自改变、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害业主共同利益;。(三)擅自利用或者许可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四)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拒不退出或者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财物、资料;。(五)通过限制、中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或者利用门禁、电梯控制系统限制业主出入等方式损害业主合法权益;。(六)泄露业主信息;。(七)骚扰、恐吓、威胁、暴力侵害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八)其他损害业主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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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四十八条 已经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或者拒绝移交资料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同时报告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破坏共用设施设备,隐匿、损毁设施设备资料等损害业主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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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四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拒绝交纳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协商解决。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业主、物业使用人无故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书面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形式督促业主限期交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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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七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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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五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搭建物业服务企业监管平台,探索物业服务规范模式,建设物业服务示范小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诚信管理,引导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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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五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主管部门、物业管理相关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方面的代表参加。联席会议主要解决下列事项:。(一)业主委员会成员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二)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障碍;。(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及物业纠纷;。(四)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五)需要协调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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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五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成立物业管理机构,配备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划定、调整物业管理区域;。(二)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指导本辖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三)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四)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建立物业纠纷投诉调解机制,调处物业管理纠纷;。(五)对未按规划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其他配套建筑,或者物业服务用房、其他配套建筑设施存在质量问题的,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六)对辖区物业服务工作进行督促、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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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 08 02).md.txt。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进行登记,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处理。对管辖有异议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