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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00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第十二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按照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小型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健身计划,组织开展工前操、工间操等多种形式的健身活动。提倡在节假日组织开展健身活动。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推行每日做广播体操的制度。 |
6,701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第十三条 市民参加健身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健身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爱护体育设施和健身环境。开展健身活动,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学习、生活。 |
6,702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第十四条 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全民健身日举行一次市民广泛参与的大型健身活动。 |
6,703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第三章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
6,704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由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规划行政部门会同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所称的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政府筹集社会资金兴建的,用于开展社会体育活动,满足群众进行体育锻炼或观赏运动竞技以及运动员训练、竞赛要求的体育活动场所和设备。 |
6,705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和标准。规划、建设行政部门审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
6,706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要求同步建设公共体育设施。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有关单位和住户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已建住宅区应当逐步增添公共体育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住宅区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
6,707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第十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严禁使用未经检测合格的健身器材。 |
6,708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第十九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体育设施。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向全民健身事业捐赠资金、器材和设施。向全民健身事业捐赠资金、器材和设施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留名纪念、命名以及享受税收等有关方面的优惠政策。受赠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将受赠物品或资金专门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
6,709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第四章 健身活动的服务与管理 |
6,710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第二十条 实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纳入社会发展目标,建立健全国民体质监测体系和监测网络,并在经费上予以保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国民体质监测方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
6,711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普及全民健身知识,推广科学、文明、健康、简便易行的健身项目和方法。 |
6,712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社区、本村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充分利用体育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做好本社区、本村的健身工作。 |
6,713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第二十三条 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得超越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进行有偿健身指导服务。经营性健身服务单位不得聘用无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健身指导服务。 |
6,714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第二十四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公布开放时间。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假期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并增设适应学生特点的健身项目。中小学校活动场所在保证正常教学活动的条 件下,应当面向社会开放。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在醒目位置公布免费开放的设施和时间,并公布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实行免费或者优惠的项目。公共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
6,715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性质。因城市规划确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先行择地新建补偿,并不得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 |
6,716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第二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门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及卫生,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设施使用、维护及管理的相关知识。 |
6,717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第五章 法律责任 |
6,718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6,719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未按照规划同步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的,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由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补建,其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6,720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超越职业资格证书确定的范围,进行有偿健身指导服务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聘用无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健身指导服务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6,721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 |
6,722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第三十一条 体育、规划、土地等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6,723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第三十二条 在健身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6,724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第六章 附则 |
6,725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 |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 12 31).md.txt。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
6,726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 06 23).md.txt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 06 23).md.txt。第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2月22日 国务院批准 。1998年4月7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5号发布 。1999年6月12日 国务院批准修订 |
6,727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 06 23).md.txt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 06 23).md.txt。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制定本规定。 |
6,728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 06 23).md.txt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 06 23).md.txt。第二条 企业法人登记(包括公司登记,下同)中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
6,729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 06 23).md.txt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 06 23).md.txt。第三条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
6,730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 06 23).md.txt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 06 23).md.txt。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 |
6,731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 06 23).md.txt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 06 23).md.txt。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
6,732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 06 23).md.txt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 06 23).md.txt。第六条 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
6,733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 06 23).md.txt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 06 23).md.txt。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1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
6,734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 06 23).md.txt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 06 23).md.txt。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该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6,735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 06 23).md.txt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 06 23).md.txt。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
6,736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 06 23).md.txt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 06 23).md.txt。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
6,737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 06 23).md.txt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 06 23).md.txt。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6,738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 06 23).md.txt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 06 23).md.txt。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6,739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 06 23).md.txt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 06 23).md.txt。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法定代表人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企业登记机关检举。 |
6,740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 06 23).md.txt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 06 23).md.txt。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6,741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第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年8月27日 许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6日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
6,742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第一章 总则 |
6,743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养成,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6,744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
6,745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
6,746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奖惩并举、重在养成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 |
6,747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宣传、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
6,748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6,749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
6,750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第二章 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 |
6,751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第八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规定:。(一)言语文明,礼貌待人;。(二)在公园、广场、饭店等人流密集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赤胸裸背,不脱鞋晾脚;。(三)不在公共座椅上躺卧或者放置随身物品妨碍他人;。(四)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使用自动扶梯依次有序、靠右站立;。(五)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拥挤、不加队、不越标线;。(六)不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馆喧哗和大声接打电话;。(七)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病患者外出时自觉佩戴口罩;。(八)在公共场所进行甩鞭、打陀螺、抖空竹等健身娱乐活动,不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6,752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第九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在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电梯间、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非禁烟场所有未成年人、孕妇在场时不吸烟;。(二)文明如厕,不占用残疾人士专用卫生设施;。(三)开展野外徒步、宿营、垂钓和观看演出等活动,自行清理废弃物;。(四)自觉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照规定分类投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6,753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第十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规定:。(一)行人通过路口、横过道路时,不浏览、操作手持电子设备;。(二)不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以及骑行平板车、平衡车等非交通工具;。(三)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和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四)非机动车不得加装遮阳篷(伞);。(五)驾驶车辆通过积水、扬尘路段,减速慢行,防止溅污他人;。(六)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礼让行人,行人安全快速通过;。(七)车辆未使用充电设施进行充电时,不得停放在充电专用停车位;。(八)不将车辆持续停放在公共道路免费停车泊位超过三日;。(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6,754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推进文明乡村、文明社区建设:。(一)不违规饲养家禽家畜;。(二)不违规占用河堤、道路或者其他公共空间种植、养殖;。(三)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索要高价彩礼,抵制铺张浪费、恶俗闹婚、薄养厚葬等陋习;。(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6,755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第十二条 在城市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不虐待、遗弃犬只;。(二)携犬出户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不超过一米五的束犬链(绳)牵引;。(三)不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博物馆、商场、饭店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扶助犬等特种犬只除外;。(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主动避让他人;。(五)携犬人即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
6,756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第十三条 市场经营主体应当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做虚假宣传,不售卖假冒伪劣产品,不欺骗、误导消费者,不使用高音喇叭等推销商品,不妨碍公共秩序。 |
6,757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理性表达,积极传播正能量,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得散布他人隐私,不得利用网络从事侵害他人名誉的活动。 |
6,758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并主动提供公筷公勺和打包用品。公民应当理性点餐,文明用餐,不酗酒,不浪费。 |
6,759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第十六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扶持,敬老爱幼。长辈应当以身作则,传承良好家风,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邻里之间应当和睦相处,相互尊重文化习俗,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居民、村民应当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主动参与社区、乡村的美化、清洁等公益性活动。 |
6,760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第十七条 在公共场所进行广场舞、唱歌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夏季每日二十一时至次日六时、冬季每日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禁止进行以上产生噪声的文体活动。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七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 |
6,761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推广使用节水设施,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水杯。办公楼道照明逐步替换使用自动启闭感应灯。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物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
6,762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第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赈灾捐赠、扶贫、助残、救孤、济困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公益慈善活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鼓励公民为需要报警、急救的人员拨打紧急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 |
6,763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 |
6,764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第二十一条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器官组织、遗体。 |
6,765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第二十二条 鼓励公民采取适当的、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方式见义勇为。 |
6,766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
6,767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设置文明行为宣传栏,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先进典型,传播文明行为,监督不文明行为。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移动端媒体和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刊登、播出公益广告,褒扬和宣传文明行为,曝光和批评不文明行为。 |
6,768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引导和激励文明行为,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医疗机构、红十字会组织应当依法开展公众急救知识、急救技能普及培训,提升公民紧急现场救护能力。 |
6,769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
6,770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建立长效机制,做好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推进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 |
6,771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统筹安排资金,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正常开展。 |
6,772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文明促进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包括立体、地下停车场在内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开发临时停车场所、泊位。 |
6,773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新建和改造公共厕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车站、医院、商场、旅游景区、体育场馆、政务服务大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根据规定建设母婴室、第三卫生间,配备便民设施设备等。 |
6,774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第三十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厕所、文化体育和科教等内部设施。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服务站(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
6,775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流动图书馆和公共阅报栏(屏)等全民阅读设施建设,为公民提供方便快捷的阅读服务。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利用本单位场所或者家庭住所设置图书室、读书角等阅读区域,开展图书、音像制品、数字化阅读资源的交换、捐献、赠与等活动。 |
6,776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于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 |
6,777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第三十三条 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方式投诉、举报。负责处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答复,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
6,778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第四章 法律责任 |
6,779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
6,780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第三十五条 下列处罚由公安机关实施:。(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驶离;拒不驶离或者驾驶员不在现场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八项规定的,责令驶离;拒不驶离或者无法驶离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6,781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第三十六条 负有文明行为促进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782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第五章 附则 |
6,783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 |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10 29).md.txt。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6,784 |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22 01 16).md.txt |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22 01 16).md.txt。第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22年1月16日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
6,785 |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22 01 16).md.txt |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22 01 16).md.txt。第一章 总 则 |
6,786 |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22 01 16).md.txt |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22 01 16).md.txt。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革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弘扬革命精神,赓续红色血脉,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6,787 |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22 01 16).md.txt |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22 01 16).md.txt。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法律法规对其保护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6,788 |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22 01 16).md.txt |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22 01 16).md.txt。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革命遗址,是指见证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捍卫民族独立、争取人民自由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遗址。主要包括:。(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二)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三)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烈士墓地;。(五)各类烈士陵园、纪念堂、纪念馆、纪念园、陈列馆、纪念碑、纪念亭等纪念设施;。(六)其他见证革命历程、弘扬革命精神、传承革命文化的重要遗址遗迹、纪念设施。 |
6,789 |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22 01 16).md.txt |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22 01 16).md.txt。第四条 革命遗址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协调、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革命遗址本体安全与特有的历史环境风貌,确保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
6,790 |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22 01 16).md.txt |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22 01 16).md.txt。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革命遗址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6,791 |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22 01 16).md.txt |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22 01 16).md.txt。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革命遗址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或者烈士纪念设施的,分别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保护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党史研究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遗址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
6,792 |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22 01 16).md.txt |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22 01 16).md.txt。第七条 建立革命遗址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级以上联席会议由宣传、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共同召集,研究下列有关革命遗址保护的重要事项:。(一)研究革命遗址保护工作的规划、政策和方案;。(二)研究革命遗址保护名录;。(三)统筹协调解决革命遗址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四)督促、检查、评估革命遗址保护工作的情况;。(五)其他重要事项。 |
6,793 |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22 01 16).md.txt |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22 01 16).md.txt。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在革命遗址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所在区域内革命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
6,794 |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22 01 16).md.txt |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22 01 16).md.txt。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落实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经费,建立科学规范的经费分配机制,加强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监督,依法、依规使用革命遗址保护资金。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经费适当向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和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倾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多元投入体系,引导公益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资金参与革命遗址保护工作。 |
6,795 |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22 01 16).md.txt |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22 01 16).md.txt。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并制止破坏、损毁、亵渎革命遗址的行为。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革命遗址的保护利用。 |
6,796 |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22 01 16).md.txt |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22 01 16).md.txt。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革命遗址保护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利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6,797 |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22 01 16).md.txt |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22 01 16).md.txt。第二章 保护管理 |
6,798 |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22 01 16).md.txt |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22 01 16).md.txt。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开展全面调查工作。涉及非国有革命遗址的,应当征求有关所有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的,应当进行公示。省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革命遗址保护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革命遗址调查结果,组织专家按照认定标准对革命遗址进行评审,提出革命遗址保护建议名录或者调整方案。革命遗址保护建议名录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革命遗址保护建议名录经省革命遗址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公布。革命遗址调查认定标准,由省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革命遗址保护有关部门和机构拟订,报... |
6,799 |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22 01 16).md.txt |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22 01 16).md.txt。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革命遗址,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登记并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并将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革命遗址,按程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对于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但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标准的革命遗址,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其公布为历史建筑。对于属于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烈士纪念设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革命遗址所在区域符合历史文化名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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